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个文献综述
2020-02-25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320)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谢平(2012)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融资模式,它凭借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互联网科技改变了人类金融模式。这一概念的提出,引发了大量关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影响的文献思考。
支付是金融的基础设施(谢平等,2014),电子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电子货币作为电子支付的载体,减少了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周光友等,2015)。单从商业银行考虑,宫晓林(2013)阐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战略、客户渠道、融资、定价以及金融脱媒等方面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短期内不会动摇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但从长远来说商业银行应大力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以获得新的发展。有学者从传统金融中介入手,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中介的替代作用较小,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融合空间(刘澜飚、沈鑫、郭步超,2013)。陈麟等(2016)认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提升了金融服务质量,但同时也加强了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冲击。
因此,传统金融要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挑战,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实现自我调整和转型,与互联网金融形成互利共荣的既竞争又合作的良性循环(刘越等,2014)。
二、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
(一)长尾理论
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二八”定律,认为20%的产品产生80%的收益,20%的重要客户带来80%的利润。在传统经济范围内,由于产品受生产、储存、交易成本的约束,实体企业往往选择生产和销售占比低的热卖产品,而放弃冷门产品的生产以减少成本支出。故传统经济偏向于关注仅有的20%的产品市场和客户市场,剩余80%的产品、客户市场需求被忽略。对此,美国《连线》杂志主编安德森提出了“长尾”理论,强调剩余的80%的产品群和客户群的重要性。“长尾”理论是传统“二八”定律的补充。“长尾”理论认为那些数量众多的冷门产品(即尾部)的需求能与那些数量不多的热卖品(即头部)相匹敌。尽管单个冷门产品的销量不高,但汇集大量冷门产品能形成一个巨大的利基市场,甚至与热门市场相抗衡(王馨,2015)。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优势。学者们一致认同,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理论”打破了传统金融的“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户涵盖80%的市场份额(王馨,2015;陆岷峰,2016;刘勇,2016)。依据“二八”定律,传统市场上大量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并未得到相应供给。互联网金融需求市场的“长尾”包括信贷类“长尾”即小微企业和非信贷类“长尾”即居民(刘勇,2016)。王馨(2015)指出互联网金融因其时空的便利性、边际成本递减和边际收益递增的特点,具有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天然优势。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突破了存储空间的限制,优化了信息搜寻方式,降低了存储成本和信息成本,为“长尾”理论提供了发展依据。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金融服务边界更广、经营成本更低、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的特征,从而能够服务于“长尾市场”(刘勇,2016)。
(二)信息经济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等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异,信息掌握更不足的一方往处于劣势,致使出现交易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交易的一个基本特征。林毅夫(2005)指出,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且常常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抵押,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而非正规金融则在收集关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非正规金融往往可以利用各种人缘、地缘关系获得中小企业的“软信息”,但这一优势仅限于一定地域、人际范围内,超过特定范围,获取和处理“软信息”变得困难。因此,传统金融中信息不对称制约着中小企业融资。谢平等(2012)指出,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大数据与云计算等信息科技的发展,大大降低了信息的获得、加工与处理的成本,使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都显著下降。李继尊(2015)指出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实质是运用技术手段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探索,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功能和作用会更强大。
搜寻理论。信息搜寻是指所有主动进行信息采集、寻找最合适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标的物的行为。信息搜寻行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者通过信息搜寻寻求最为理想的交易,同时也会耗费时间成本。互联网借贷平台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下的数据分析成果,提高借贷服务产品的针对性,甚至对融资对象进行跟踪放款服务,有效减少融资过程的搜寻成本(李建军、王德,2015)。
KMRW 声誉机制。KMRW标准声誉机制指出,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只要阶段博弈重复次数足够多,声誉能够为关心长期利益的参与人提供一种隐性激励,以保证其短期的承诺行动。汪炜(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提高了声誉信息传递的速度,有利于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社交网络和云计算是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方法(谢平,2012)。社交网络依赖人际关系,积累丰富的关系数据,云计算汇合用户的真实财务状况、消费习惯、信誉水平等信息,形成用户和机构的真实信用体系。互联网借贷市场上,有失信动机的交易者需权衡失信行为带来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弊端。一旦违约,这一行为将迅速被公之于众,违约者不但未来收益受损,还要接受道德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人们可能的违约行为,激励人们自觉维持良好的声誉水平,并将声誉机制的作用范围拓展到全社会。
三、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
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研究,谢平(2014)根据支付、信息处理、资源配置上的差异,将现有互联网金融模式划分为五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包括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P2P 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吴晓求(2015)将互联网金融形态划分为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和网络货币,第三方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分为基于平台客户信息和云数据的网络贷款、基于P2P平台的贷款、众筹模式,网络投资分为P2P或众筹模式的资金提供、网上货币市场基金。尹海员、王盼盼(2015)按照经营模式将互联网金融将分为四类: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服务、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张兆曦等(2017)按具体的业务类型,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的模式有以下七种: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全面分析了七种模式的特点和发展概况。这一分类也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类。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发展迅速,究其原因,Jianguo Xu(2017)认为一是我国传统金融对家庭和企业的金融供给不足;二是信息科技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服务交易成本;三是前几年我国宽松的监管环境。缺乏适当的监管致使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问题频频发生。金融风险管理是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在市场仍存在非有效信息时,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应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谢平等,2014)。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起初许多学者将关注点聚焦在国外监管的实践经验。美国侧重功能监管,以现有立法为基础进行补充;欧盟侧重机构监管,坚持适度审慎和一致性监管原则;英国倡导行业自律以弥补政府监管不足(张芬、吴江,2013)。但综合而言,国外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态度大多都是鼓励型,在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中寻求监管平衡点。
随着风险不断暴露,我国学者开始深入探讨符合我国现实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模式。监管主体方面,尹海员、王盼盼(2015)借鉴美国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应在在“一行三会”的指导下,地方政府金融办统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即“中央+地方”的共同监管模式。监管方式方面,应兼顾市场活力和风险防范,发展初期坚持以原则性导向的监管方式来促进行业的创新发展,逐渐采取规则性监管,从而防范风险(陈麟等,2016)。监管模式方面,赵渊(2014)认为“分业监管”体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冲击下不再适用。新常态下,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是关键,应分层次推进混业监管改革(陆岷峰,2017)。同时,互联网金融领域应实施“功能监管”,具体包括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三种监管方式(谢平等,2014)。风险防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赵增强(2018)认为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同时构建“行业自律、平台自查、政府监管”的风险防控体系。
五、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
强监管时代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将无法在政策红利和法律边界不清晰的情况下实现快速发展,那么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会呈现什么情况呢?部分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分析,未来互联网金融呈现综合化趋势是一致观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既拥有巨大市场又面临巨大挑战。
关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孙明春认为,由于“网络效应”产生的巨大威力,那些积聚了海量客户的互联网平台往往可以轻松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并迅速扩张金融业务。然而,由于网络效应常常导致“赢者通吃”的现象,因此未来仅有少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生存,而绝大多数规模较小的平台都只会是昙花一现。但大多学者有更为乐观的预期。陈麟等(2016)认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将呈现金融服务平台更为综合专业化、业务操作移动化。张承惠(2016)认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将更加注重增值服务,趋向综合化和细分市场,同时正规金融机构会面临更大的冲击。Jianguo Xu(2017)认为未来互联网金融仍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大型机融机构和信息科技公司会占主导地位。总之,我国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既拥有巨大市场又面临巨大挑战。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2016年开始,大量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文件下发,陈麟等(2016)认为,安全问题将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结合市场实际环境以及金融因素,互联网金融在经过探索发展后,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会集中在政策监管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社会实体产业、业务模式专业化及小额化、新技术的不断更迭这四大方面(宋清辉,2018)。
六、总结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逐渐走向规范化,这得力于政府及时出台相应的监管文件。互联网金融能凭借“长尾优势”与传统金融形成互补,这满足了更多的金融需求。因此,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在摸索正确道路期间出现了种种乱象,便采取“一刀切”形式,将其完全否决。而是应当采取正确的规范措施,正确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向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道路。在严监管下,既要适应政府的严监管,又要继续获得客户的支持,还要取得自身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着重解决盈利能力、运营成本、风险控制、监管合规四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