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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配套制度的必要性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5期
关键词:建筑工人实名制分包

魏 琳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17300)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意见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意见还提到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要求“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紧接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2019年,住建部、人社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再次明确“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经过两年多的铺垫,2019年底,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2019】724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从源头上给予建筑业用工改革以法律上的保障。

用工实名制的基础是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会衍生许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笔者在施工单位基层多次参与具体实施方案的修订与讨论,深感党和国家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对此次建筑业劳动用工制度深化改革充满信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感到与政策落地配套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于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对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的障碍。

注:以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基于《劳动法》建立的长期、固定、法律要件齐全的劳动关系。

一、建筑行业的流动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不利于建企与农民工建立长期、持续、规范的劳动关系。

我国目前的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大土木建设,工序繁多,工期较短,一个工程有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分包单位,每个分包单位分配到的工作量有限。大型公益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周期最多三、四年,轨道交通的建设周期最多两年,在整个建设期内,总承包方需要将非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在较短工期的前提下,这些分包单位如果与他们临时招用的农民工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工期结束又无后续工期无缝链接的情况下,就面临必须解除劳动关系的尴尬。如果工程结束即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劳动者存在过错外,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有些地方还需要支付失业后一段时间的生活费补偿;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待承揽到下个工程时继续用工,那么衔接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民企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实中,没有哪个建筑企业的工程是无缝连接的,如果劳动关系赖以存在的依托无承受能力,那么这样的劳动关系建立起来也是无保障的。

二、建企利润率较低,不利于建企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层次上的管理。

建立劳动关系,除了按时发放工资奖金外,还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费用。而招用农民工的分包单位往往是民营企业,这些民企从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价格除开材料设备及管理费,所剩的利润非常低,无法支撑他们为工地的农民工承担社保费用和必要的福利,以及代扣代缴的个税等,都可能成为分包单位不能承受的沉重包袱。

据某专业机构测算,我国民企的平均寿命仅2.9年,分包单位的存续尚且得不到保证,劳动关系建立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又从何谈起?假如与农民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那么这些农民工的管理必须专人专岗负责,管理工作量极其大,管理成本相对也较高。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建企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的问题,还有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工伤待遇的保障、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保障……都需要相关的政策予以保障。比如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常常跨省提供劳动力,那么为他们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就必须全国联网,这方面现在是缺乏政策保障的;比如目前国家提倡以建设工程为单位,给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农民工一年内可能选择为多个分包单位服务,那么这些社会保险的购买主体就会发生频繁的变更,给保险的购买和迁移带来许多不便;比如劳动关系解除后可以向所在社区申请到失业金,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扶助由谁支付……

上述问题,都是国家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点和困境,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比如签《劳动合同》时,对期限和补偿作出用工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定;比如农民工身份证信息里载明其供职单位信息,做到社会保险不断缴,并且对农民工失业期间的社保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再比如,非用人或用工单位责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不强求经济补偿……

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每一位建筑业劳动者,都值得拥有合法的、人性化的基本权利保障。但政策的颁布施行,到其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尚需要配套的政策予以辅助,尚需要较长时间的磨合,需要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理解与接受,需要法律、政府和社会舆论进行多维度的监督和纠偏,需要社会各界团结起来,为建立更加文明、公平、和谐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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