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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庭审笔录

2020-02-2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书记员民诉法笔录

赵 越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吉林 吉林132000)

一、庭审笔录概述

庭审笔录是由书记员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以书面化形式记录下来并由诉讼参与人和法官、书记员签名的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庭审笔录要求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

(一)我国关于庭审笔录的相关规定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17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这是我国首次以高位阶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庭审笔录作以规定。1991年,民诉法第133条对庭审笔录作出了同样的规定。1999年,《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了审理案件必须由书记员记录,不得由法官自行记录,体现了要求庭审笔录客观公正的属性。2003年,《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应当详细记载的有: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当庭陈述的与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2003年《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了书记员担任记录工作。2010年《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了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这其实是庭审笔录的另一种呈现形式。2012年民诉法第147条与1991年民诉法关于庭审笔录的规定完全相同。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51、第177、第253、第265、第269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记入笔录的有:当事人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官训诫当事人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当庭宣判的案件;口头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口头起诉的;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不成立的。

(二)庭审笔录的性质

在立法上,我国所有的法律性正式文件并没有对庭审笔录进行明确定义,只是对其进行简单描述(民讼法第147条),把它作为一种单纯的记录性文本。学界也认可庭审笔录是具有证明性质的法律文书,因为庭审笔录不仅记录的是整个庭审过程中多面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还包括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包括法院的审判行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证人的诉讼行为。庭审笔录的内容包含了8类证据中的几种,甚至是全部。例如,当事人在庭审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即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进入举证阶段即包含了书证或物证的并集,证人出庭作证时的证言即包含了证人证言等。所以笔者认为,庭审笔录应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其具有证据的三个特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庭审笔录应是证据种类中的书证,因为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一种证据形式,庭审笔录正是符合这种证明形式的本质特征,并且它是由案件当事人及法院三方签字确认的具有极强证明力的一种证明文书,在司法实践上也确是承担着证明的角色,应在民诉法明确。

二、庭审笔录在保障审判程序公正中的重要性

审判过程、审判制度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司法权的程序机制。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司法的功能和性质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只有科学完善审判制度,才能充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在民诉法上,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是司法裁决的正当先置条件,而审判程序的核心和中心是庭审程序。当事人在审理程序中当面对法官用言词提出自己的主张、阐述事实及观点并进行辩论,法官在直接听取、询问当事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的陈述,进行证据调查,进而充分地了解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这样,法官可以通过自身的审判及社会经验和法律素养来初步判断案件事实、话语真假,并及时质问。这些需要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实践操作上有具体、量化、可行的规则予以遵从,否则将缺乏具体的制度依据,从而不能保证庭审程序公正性。庭审程序的公正性是由各种具体的程序、法院的审判权以及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的正当性来体现的。[1]

(一)庭审笔录是庭审程序公正性的表现

1.庭审笔录是庭审程序具象化的载体

在庭审中,任何发生的事件都应当被记录在笔录中,当然包括法定的庭审程序,如当事人是否出庭、提出了何种实体和程序主张;是否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举证据,是否进行了质证,法官都提出了哪些问题,当事人是如何作答的,是否有证人、鉴定机构出庭等,是否发生不可预计的事件而休庭,等等。庭审笔录对于这些内容的记载是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是否公正、充分地予以实现最直接的呈现,它是整个庭审程序以书面的形式固化、具象化,可以使法官快速恢复对整个庭审过程的记忆,可以使未参与庭审的人知道庭审现场的样貌,更重要的是对于任何人任何事的发生都不可以再推翻,具有证明效力。

2.庭审笔录是庭审程序公正合法的证明

庭审过程中法官的审判行为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是否正当,都需要庭审笔录这个载体事后呈现。庭审结束后,书记员会将整理好的笔录即时向法官及各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予以宣读或是展示,待所有人对笔录记载的内容无异议后进行签字确认。庭审程序的全部内容都被予以确认,且不可撤回,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即庭审笔录的“禁止反言”功能。任何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切实予以保护,从庭审笔录均能体现出来,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即可通过庭审笔录加以证明,证实法官如何正当地行使了审判权(包括诉讼指挥权、释明权、裁决权等),同时也证实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如何正当地行使了法律要求的诉讼权利、承担了相应的诉讼义务。庭审笔录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证明庭审程序正当合法,又可以证明庭审程序的违法。

(二)庭审笔录是民事裁判正义性的依据

对于案件裁判来讲,庭审笔录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是案件当事人相互冲突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法庭调查案件事实真实性最为有效的地方,调查到的案件事实尽量接近于真实事实才能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这些实质性的内容是法官办案直接依据。实践中法官在研究案件时经常要翻阅庭审笔录,找出对于案件法律关系认定、权利义务承担认定的有效信息,并进行提取。对于当事人来讲,在庭审中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言辞和事件记录在庭审笔录,可以使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有所倾向,当事人可以感受到个案实体公正原则的体现。当事人事后想要添加或撤回自认,民诉法也赋予了申请补正的权利,以此既保证了当事人合法诉权的实现,也保证了庭审笔录的完整性。法官会对当事人庭审现场的表现结合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加以综合判断,那些前后矛盾或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事实会引起法官的合理性怀疑,进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断。有时当事人会以此案的庭审笔录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彼案的证据,或者因庭审笔录记载有误影响判决结果为由进行上诉、申诉。

三、庭审笔录的现状及完善方案

尽管民诉法第12章第3节对庭审程序作了相对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而不可能完全依照进行。

(一)庭审笔录在基层法院的实际运用状态

1.先进齐全的法庭硬件设备对庭审笔录的完整性、即时性具有关键作用。高科技对庭审笔录记载的速度及准确性有了质的提升,用电脑打字记录代替了纸笔记录,用速录机代替普通键盘的记录,用同声记录软件可直接将语音变成文字等,极大地保障了庭审笔录的完整性与即时性。可是依然有些时候需要纸笔式记录,如下乡或是监狱开庭。

2.书记员自身的法律素质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较大影响。庭审笔录实际反映的是法官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及审判思路,但书记员是具有独立性的个体,记录的过程中也间接地将自己对案件的理解记录其中。书记员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与案件事实明显无关的内容,可以凭借法律判断不予记录,这并不破坏庭审笔录的完整性。通常情况下,书记员记录的速度不会完全跟上庭审语速,对有些言辞通常是进行总结归纳后再记录到笔录上,这也不会改变意思表示,然而整个过程却与书记员的法律素养密切相关。

3.庭审笔录记载内容缺乏规范性

目前庭审笔录记录格式的随意性普遍存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庭审笔录格式内容都不同,造成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规范,影响了办案的规范化。民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法庭笔录虽然有零散规定,但不明确具体,书记员应该怎样记录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

(二)建议建立庭审笔录制度

建立详细的庭审笔录制度是解决如何提高庭审笔录法律地位、保证司法公正最为有效的途径。

1.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庭审笔录单独规定,这样有利于实践操作;

2.明确庭审笔录的性质,如按笔者主张定性为书证;

3.对庭审笔录应当记录的内容集中规定,并设计同诉讼程序中的庭审笔录模板,使记录内容规范化;

4.对书记员任职条件及应需要掌握的速录技能作一定要求,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等;

5.庭审笔录的记录原则、规则应加以规定,如完整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即时性原则等;

6.庭审笔录的签字程序及效力,规定有效的签字为当事人应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字,字体清晰可以辨认;

7.庭审笔录借阅复印规定,只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通过履行法院的正常手续可以进行阅览和复印等,网上对庭审笔录的预览应严格限制身份。

四、结语

庭审笔录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是保障审判程序公正性的必要条件,更是维护民事裁判实体正义的依据,但在立法与司法规范上的问题应当引起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的关注,研究并作出立法意见是目前完善我国程序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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