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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署名侵权分析

2020-08-13艾丽红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违法利润

艾丽红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541004)

一、假冒他人署名所侵犯的权利

(一)法理上,侵犯了著作权人身权中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实质上是确认作品创作者的身份资格,保证创作者与其精神创作成果之间的正当联系。[1]创作者通过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表明了该作品的创作者身份。署名权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1.作品上署名的方式由作者决定,作者可以决定在其作品上署真实姓名、笔名、艺名甚至不署名。[2]2.主张作者身份,通常作者通过在其作品上署名来主张其作者身份,当创作作品的作者未被署名时,真正的作品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并排斥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的作品假冒自己的署名。[3]创作者既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方式来表明其作者身份,也有权禁止他人假冒自己姓名在非本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

所谓假冒他人署名就是在作品上署上他人(通常是假冒作品相关领域的名人)的姓名,让人误以为是被署名者的作品。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临摹他人的原有作品,如字画等,署上原作者的姓名;第二,模仿他人原有作品的风格创作同一系列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等,署上原作者的姓名;第三,自己创作的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无关的作品,署上他人的姓名。

假冒他人署名,从表面上来看,是假冒被署名者的姓名。但从实质上分析,假冒他人署名是通过假冒被署名者署名的方式,达到假冒被署名者的作品的目的。举例来说,自然人甲假冒自然人乙的姓名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相对方误以为所签订的合同是被冒名者乙的行为,而要求乙承担其行为后果即合同权利义务。若自然人甲假冒自然人乙的署名创作了一幅画,公众会误以为是被署名者的作品。由于保护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根本原则,创作是自由的,公众不会因为发现一幅被署名者的作品,而去追究被署名者的行为后果。通常,被署名者都是行内知名人物。假冒名人署名目的是为了假冒名人作品提升假冒作品的价值。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损害的是被冒名者的学术声誉,而非被冒名者作为自然人的身份资格。因此,笔者认为,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身权中的署名权。

(二)法律规定上,侵犯了著作权

1.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明确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伯尔尼公约指南》在对《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作者身份权的解释中指出,作者有权制止将自己的名字用在他人的作品上。由此可见,根据《伯尔尼公约》,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伯尔尼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应接受公约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包括《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的作者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

2.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民事一般法,规定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假冒其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990年9月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是民事特别法,其中明确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假冒他人署名应当适用特别法——《著作权法》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等权利。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保留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等权利的规定,但删除了禁止他人盗用、假冒。虽然《民法通则》并未废止,但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民法总则》并未规定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为。

(三)判决案例上,侵犯了著作权人身权中的署名权

黄某某上诉北京世纪慧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纺织出版社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4]法院认定:中国纺织出版社和世纪慧泉公司未经黄某某同意,擅自在非黄某某创作的《巴菲特带你走出金融危机》图书作者署名为黄某某,出版印刷5000册,在新华书店和网络进行销售,是侵犯了黄某某署名权的行为。

综上,无论是从法理、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判例来看,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侵犯了被署名者的署名权,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假冒他人署名侵权的损失赔偿计算

(一)物质损失数额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首先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给予权利人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假冒他人署名侵犯了被署名者的著作权,假冒署名者应当按照被署名者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果被署名者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假冒署名者则应当按照假冒署名者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被署名者的实际损失和假冒署名者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假冒署名者则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给予被署名者五十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1.实际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假冒他人署名是假冒被署名者的作品,被署名者有的是与假冒署名者作品相近的真品,但大多数假冒他人署名者是借用被署名者的声誉提高假冒署名作品的价值,被署名者根本未创作过与假冒署名作品相同的作品。而且,由于著作权是智力创造成果,是无形财产,且署名权还具有人格特质,增加了确定实际损失数额的难度,但还是有迹可循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被假冒署名人的利润损失计算实际损失。

(1)利润损失。假冒他人的署名者是想借用被署名者的声誉,被署名者通常都是同行业的名家。如果假冒署名的行为对被署名者的声誉甚至是作品价值造成影响的,可以比较权利人(即被署名者)在侵害行为(即假冒署名行为)前后所获得利润的差额作为损失赔偿数额。[5]

(2)确定被冒名者的利润损失应当基于被冒名者所有作品。假冒署名者作品不仅是人身权的客体,同时也是财产权的客体。署名权的价值是由作者的所有作品所决定的。[6]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通过假冒他人的署名,从而达到假冒他人作品的目的。[7]即假冒署名者是以假冒署名为手段,达到假冒被署名者作品的目的。假冒署名者冒用的是被署名者的名声,利用其声誉和行业地位抬高假冒署名者作品的价值。假冒署名者侵害的并非是被署名者的某一幅作品,而是侵害被署名者的声誉和学术价值,继而牵连影响被署名者的所有作品的价值,因此,计算被署名者的利润损失时,应当基于被署名者的所有作品在假冒署名前后比较所获得的利润差额。

2.违法所得

当被假冒署名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则可以按照假冒署名人的违法所得作对被署名者进行赔偿。具体计算假冒署名人的违法所得时,首先可以参考假冒署名人的营业利润计算违法所得,其次参考销售利润计算违法所得,如果假冒署名人侵犯署名权为过失,且侵害后果较轻的,也可以参考净利润计算违法所得。

(1)营业利润。假冒署名人违法所得与所假冒署名作品的多少及每件假冒作品能获得的利润高低有关,可以参照假冒署名作品的数量乘以单件作品的利润的乘积来计算假冒署名人的违法所得。如计算假冒署名的图书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假冒署名图书的印刷数量乘以每本书的利润(出售价格减去印刷成本等)。

(2)销售利润。当假冒署名的作品销售收入和制作成本可知时,可以参照销售收入减去制作成本的销售利润来计算假冒署名人的违法所得,当假冒署名人又不能举证假冒署名作品的成本时,可以参照假冒署名作品的全部收入计算违法所得。法院若仅仅将违法所得理解为违法者的净利润,而不考虑假冒署名作品的价值与署名作者真名的作品的价值之差而对假冒署名者予以惩罚。这样的司法导向,必然会造成假冒署名之风气盛行,因为假冒署名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只有小概率的假冒署名作品可能被判侵权,但判赔的数额远远低于假冒署名作品带来的超高利润。因此,参照假冒署名作品的全部收入计算损失赔偿,既可以迫使假冒署名人举证证明其必要成本,又可以打消假冒署名人的假冒署名获取高额利润的企图。

(3)稿酬。假冒署名的作品是图书的,可以参照稿酬标准按照图书的字数和出版数量计算稿酬计算假冒署名人的违法所得。如果被假冒署名人是知名作家,或者假冒署名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其知名程度适当按照稿酬的一定倍数计算违法所得。

3.法定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法定赔偿的上限为50万元,却没有规定定额幅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首先,法定赔偿是在被假冒署名人的实际损失和假冒署名人的违法所得都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才适用。假冒署名行为对于被假冒署名人的侵权行为的情节,由于是假冒被署名人的作品,借用被假冒署名人的声誉和学术地位来提升假冒署名作品的价值。因此判断假冒他人署名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不但与假冒署名作品侵权范围密切相关,还与被署名人的知名程度联系紧密。笔者根据假冒署名作品侵权范围和可能的获利、被署名人的知名程度和可能的损失、将假冒他人署名侵权行为的情节分为一到十级,然后将法定赔偿50万元分为一至十级,然后在每一级分中根据具体的侵权情节再细化。也可以根据侵权地的经济状况,如发达地区偏高,落后地区偏低来调整。这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不至于发生同样类型的案件,按照法定赔偿,A法官判1万,B法官判50万元的情形,也不至于大多数著作权侵权案件判赔偏低的情形。

假冒署名行为情节分级表(单位:元)

(二)精神损害赔偿确定

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假冒署名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一是假冒署名人的过错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假冒署名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假冒署名的作品是图书还是字画,假冒署名的作品是用于陈列欣赏,还是出售,假冒署名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三是假冒署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假冒署名行为是否给被假冒署名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引起了被假冒署名人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四是假冒署名人的违法所得;五是假冒署名人的经济能力;六是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笔者认为,作品是精神创作产物,是脑力工作成果,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作者一旦精神受损,根本无法进行独创性的创作。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参照伤残等级标准按照总额5万元依次递减。如一级的在4.5万元至5万元范围根据侵权行为情节自由裁量,二级在4万元至4.5万元判赔……笔者认为,因此,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本文的假冒署名行为情节分级表将精神损害赔偿分为十个等级进行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分级表(单位:元)

三、结语

假冒他人署名侵犯的被假冒署名人的著作权人身权中的署名权。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是精神创作成果,该假冒署名的权行为使被署名之人学术声誉受损的同时会引起其经济损失,因此,必须让假冒署名人承担物质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为彻底制止假冒署名侵权行为,维护被署名之人的署名权,应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且穷尽一切办法确定被署名之人的物质损失,赔偿额度尽量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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