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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的伦理问题思考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0期
关键词:人源科学研究受试者

周 奋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 100872)

一、问题的提出

人源性生物样本是人体组织经过收集、处理、分类后可作为科学研究使用或作为商品和商业用途的人体材料,剩余的人源性生物样本,指的是因诊疗目的而采集、完成了诊疗目的后剩余的来自人体的材料,或原采集用于备用、完成目的后应废弃的人体检验样本,包括全血、血清、血浆、体液、细胞或组织等;健康体检后剩余的人体检验样本,也属于临床剩余样本;现有以某项特定研究为目的而特意招募志愿者并采集的个体的临床样本在研究结束之后剩余的样本,也属于此类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

医药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是以医药生物科学研究为依托的,动物源性实验样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作为主要的实验材料,现今已经逐渐不能满足科研实验的需求。相比之下,人源性生物样本是更符合研究人员研究需要的目标样本,既缩短了基础研究与临床试验的距离,又节省了经费开支。近年来,由于“转化医学”这一新概念的引入,打破了原有的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药物研发等相关学科间的屏障,使基础科研成果能够迅速地转变成临床诊疗技术,这种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现代科学理念就更凸显了人源性生物样本的重要性。

人源性生物样本,属于人类遗传资源。在2019年5月28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提出了:“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1]那么,前面提到的这些人源性生物样本,在完成其采集最初目的后,是否可以被医药生物科学研究相关领域再利用?如何合理利用?再利用时的伦理问题如何处理?这已经成为产生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单位和想利用这类样本的科研工作者关心的焦点问题。人源性生物样本,因其具备特有的难以获得性和独特性,合理规范地把剩余的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于医药生物科学研究相关领域,能够实现其价值再创造。

二、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的意义

(一)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的可能性

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对于患者、健康体检者、临床项目研究申办方而言,完成研究后则不再有该类价值,且现今每一项研究所需的临床生物样本,需提前取得人类遗传办的审批,方可采集并使用。由此,对于原来的相关人员和机构而言,这类样本只是医疗废弃物,如果将其合理规范地再利用于医药生物科学领域,不会损害来源方的安全和利益,对于提供样本的个体几乎没有风险[2]。剩余的人源性生物样本,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实用价值,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及产品开发才能得以实现。

随着人们对人源性生物样本的重要性认识提高、相关方面的有利支持和我国生物资源丰富多样的特点,短时间内,以医院等医疗机构为主体,各地兴建了各种适应于当前形势要求的生物样本库,收集和积累了大量与之相关的样本和相应的人类遗传信息与资源。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需求调查和资源推广,这种资源多数仅限于项目内部研究使用,利用率不高,资源积累和研究应用比例失调。随着信息公布渠道的明确、信息共享平台的创建,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的整合利用、成果转化趋势越发明显。[3]

(二)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的必要性

人源性生物样本,属于遗传资源的一类,是需要特别保护的资源。人类遗传资源来源于人类,相关科学研究也都是为了人类健康服务。在现在生物医药科学领域,遗传信息的相关科学研究能够帮助人类更好地破解遗传疾病的困扰、服务于人类的健康、延续人类的寿命,是人类科学研究非常重要的资料,大量的生物医药科学研究都离不开这类数据的支持。现如今,越来越多的药物研究机构,在开展药物研究中抢夺优先上市机会时,其对应的临床研究多依赖临床样本采集的质量与速度[4],如果可以合理地将这类临床剩余的人源性生物样本予以再利用,这类研究机构将无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再去大规模招募志愿者、寻找合适个体、等待个体入组样本采集,从而可以大大节约研究成本,提高效率,为药物上市节约时间资源。

人类遗传资源既是战略资源,又是稀缺资源。在临床研究中获得的人源性生物样本,在完成获取时的目的后,如果直接丢弃,将对医药生物科学研究造成巨大的损失,轻则可能在相关核心领域研究中受限、再无法重新获取相关资源,重则可能危及特定种群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抑或是会造成公共健康安全重大问题。[5]若能把这些原本要废弃的人源性生物样本再用于科学研究,对促进医药生物科学发展有重要意义。大力保护、加强监管、合理再利用剩余人源性样本,都是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优化使用,使其更好地为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三、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的伦理特性

目前我国暂无明确的法律或制度条文规定人源性生物样本采集单位是否有权将这类剩余样本交于科研工作者进行相关研究,对其进行再利用,可以节约研究成本,推动医药生物科学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引出了这类样本的一系列伦理问题。[6]主要涉及三大方面:知情同意问题、隐私保密问题、知识产权问题。

2007年原卫生部颁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了伦理审查的具体要求,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要求伦理委员会必须对其予以审查批准,且需要在研究开始之前进行相关操作。该办法对规范医药生物科学研究行为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于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中的人源性生物样本相关伦理问题予以系统管理。但该办法对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再用于科学研究时,是否必须知情同意,对这类再利用的伦理审查批准并未做出明确限制。有学者表示,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是本着尽最大利用价值来重复利用样本,出发点都是用于进行医药生物科学研究,而非为了获取受试者隐私或者获取非正常利益;且使用已有的样本,在初次采集时已有相关知情同意操作,再利用不等于再次采集,对于受试者而言,几无风险。[7]由此,这类再利用应可豁免知情同意甚至免去伦理审查批准相关操作。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类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同样是将样本用于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也即同样需要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流程和知情同意流程。因为受试者首次被采集人源性生物样本时签署的知情同意,在他们看来即认为个体的样本仅用于当前的研究,如剩余后再利用,应被告知,本人应对样本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决定权。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目的就是通过方案管理研究,保证受试者利益,降低相关者风险,此类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时,应完成知情同意流程。

在临床研究中,临床方案会对受试者应采集的生物样本量做适当富余预估,这类科学研究对受试者而言,风险主要是受试者的隐私保密方面,应防止受试者因研究结果的泄露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伤害的可能。这类研究中,为最大限度减少受试者的风险,会在设计方案时明确所用人源性生物样本隐私信息的保护方式,有的是要求匿名,有的会选择去标识化处理,对于多采集或重复采集也会给予明确规定。[8]如临床剩余的人源性生物样本进入样本库储存和管理,再利用这类样本时,对样本信息进行编码、加密、去链接或其他无法辨识参与者身份的匿名化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同时对相应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人员职责权限,对信息进行保护管理。这类工作也都应隶属于伦理委员会的监管范畴,不论是初次采集前,还是用后再利用,这类监管要求应保持不变,充分保护样本提供者的权益。

作为一种具有特定价值的资源,人源性生物样本的再利用,也应予以样本提供者分享一定的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类利益,可以是样本提供者不需要支付费用或只需支付成本费用就能优先使用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可以是一定的补偿回报;亦可以是相应研究成果的信息及感谢。[9]应考虑到人源性生物样本这种资源研究仅仅具有一次性研发价值的特性,可探讨提供样本者可否分享专利权的问题。有人认为提供者并未做出创造性贡献,由此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但专利保护法明确了每一个为专利做出贡献的人都应受到专利保护。没有贡献者们提供的这类资源,研究就无法正常进行,专利则更是无稽之谈。但资源提供者们应如何享有专利权、如何合理分配利益,可着力探讨。

四、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的原则

医药生物科学的进步,总是伴随着伦理道德的质疑声,如何在科学研究和保护资源提供者权益之间保持平衡,是对资源管理者的考验。人源性生物样本,是连接提供者、医务人员和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纽带,贯穿其中的伦理审查则是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措施。[10]国家卫计委2016年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伦理审查范围包括收集、使用或储存有关人的样本等活动。也即,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再利用于医药生物科学研究也应当属于伦理委员会审查范围内。

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在最终处理前被再次研究利用,再次找到提供样本的受试者征求其知情同意意见的难度较大。这类再利用,目前多是采用伦理委员会的讨论,来决定是需要重新获得提供者的知情同意还是可以免除知情同意,[11]应重视伦理委员会在整个再利用研究过程中的审查与监管。对于有针对性的纳入今后临床研究工作中的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则在初次获取时一定需要提供者知情。

五、结论

临床剩余人源性生物样本,具有丰富的医药生物科学研究价值,将其再利用于该类研究值得大力推广。建议再利用这类生物样本时,严格遵循伦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事先知情同意、竭力避免损害提供者的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利用、正当再利用。国家也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剩余临床生物样本等人类遗传资源再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对资源再利用设定严格边界,进行合理引导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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