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赘婚婚书功能之探析
2020-02-25黄琪
黄琪
摘 要:赘婚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在我国起源很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元代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赘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颁布相关法律使赘婚合法化,尤其是对作为赘婚形式要件之一的婚书有了相较于前代更加严格的要求,使婚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契约功能。因而本文主要从元代的赘婚婚书出发,探析婚书中隐含的一些功能。
关键词:元代;赘婚;婚书;功能
一、元代贅婚制度概述
1.赘婚的定义
“妇入夫家称娶,男落妇家则称赘”。[8]“婿入妻家成婚姻者为赘婿”。[1]因而赘婚是指以女家为主体,女子不外嫁,男子倒插门为婿。赘婚在形成后的很长时间并不能被国家或者统治者认可,到了元朝,由于受蒙古族遗风之影响,赘婚制度首次被纳入法律之中,予以承认。
2.元代赘婚的种类
一是养老女婿,是指赘婿终身在女家生活,为女方的父母养老送终,并改为女方姓氏,子女也随女方姓氏;二是年限女婿,即男女双方约定在女方家的服务年限,期满之后男方就可携带妻儿离开女方家,回归原籍,还回本宗,这相当于劳役婚,以在女方家服役的办法换取女方;三是出舍女婿,是指在订立赘婚时即约定成婚后自立门户,不与妻家同住;四是归宗女婿,是指赘婚约定的年限期满或者妻子去世以后、与妻子离婚之后,赘婿即可归宗。
二、元代赘婚发展的原因
根据《元典章》可知,赘婚在元代得到发展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贫子壮而出赘
元代虽然也有良民、富人之子等入赘的情况,但毕竟是少数,赘婚还是多流行于贫苦百姓中。元代聘礼盛行奢侈之风,如官吏富人之家嫁女,要收七十到一百锭银,就算普通的百姓嫁女也少不得二三十锭银,许多家庭有适龄男子却无钱下聘。虽然元政府多次制定法律予以规制但成效不大,恰逢法律规定招召养老赘婿时由女家下聘财,使得许多男子因家庭贫困而选择入赘。
2.接续香火而招赘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古代社会,婚姻的主要目的便是绵延子嗣,接续香火,一个家庭没有男性继承人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因而生女之家便招召养老女婿,为岳父母养老送终,生育子嗣,延续家族香火。还有女家虽有男儿但尚未成年,家里缺乏劳动力,便招召出舍年限女婿,约定年限,女家图借其气力为其劳作持家、养育幼子,待幼子长大或年限期满则出舍或归宗。
三、元代招赘婚书
1.法律规定
元代赘婚制度区别于其他朝代的一大特色就在于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来强制规定了赘婚的成立要件,其中之一就是必须要“明立婚书”。
为了解决由赘婚引发的矛盾与争讼,元政府颁布法律规定:“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书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论。”之后又进一步对婚书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4]
2.婚书格式
元代赘婚的婚书中,除了聘财、年限、主婚人媒人等法律规定的要件以外,也会包含招赘、入赘的原因,以及妻家对未来赘婿的要求。完整的婚书由两部分所构成,分别是求聘婚书和回聘婚书。下面是正确格式的婚书示例:
女婿回聘书式
具乡贯某处姓某,今凭某人保亲,以某第几男名某,见年几岁,与某处第几女名某姐,见年几岁,结亲进舍,为长年养老女婿,受讫聘礼苦干。自上门成亲之后,在家须小心侍奉,养赡外父外母。年老勤力作活,承当本户一应差役,更不敢不绍家业,擅自出外别生事端,将带妻小抛离改居。如有此色,保亲人自用知当,仍甘官惩治施行。所愿夫妻久远,儿女众多,今立合同婚书为用者。
年月日婚主持某押
女婿姓某押
保亲姓某押
媒人姓某 押[5]
上述婚书便是元代赘婚婚书最标准的格式,但是民间在写立婚书的时候并不是完全照搬采用,有时候会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变动。但是婚书作为赘婚成立的一个法定形式要件的地位已经确定,男女双方只有明立婚书,经历求聘婚书和回聘婚书的程序,赘婚才能真正得到政府的认可。
3.婚书功能
(1)契约功能
赘婚婚书中的契约功能是元代婚书的一大特点,上节《下财招养老女婿书式》中明确提出此次招婿的目的是养老,同时对上门女婿作了一系列规定:尽心赡养女方二老,承担女方家中一切应服徭役,不得擅自离开女方家庭另谋生机,不得带妻子分居别住等。招婿虽然是男方“嫁入”女方家里,但是仍然要和正常婚姻流程一样,下聘金、找人说媒等。在《女婿回聘书式》中男方则强调自己会遵守规定,做到女方提出的每一项要求。
(2)司法功能
定立婚书的规范废除了旧时“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7]的习俗,婚书一旦订立,即标志着婚姻成立,双方不得随意毁约。女方已有婚书又后悔想要改嫁的,要受笞刑;男方后悔的,聘财不得追回;没有原因却五年不娶的,可以改嫁;嫁人又转嫁者,不但受笞刑且聘财没收充公。[9]因此在元代,婚书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却是一种司法证据。
四、结语
元代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多民族的朝代,蒙古人多元化的婚俗文化也极大的影响了汉人。赘婚制度从习惯法上升为国家的制定法,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开创了中国婚姻制度上的先河,特别是招赘婚书具有的规范性和社会功能等,也深刻影响着后世的婚姻法制,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741.
[2][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490-496.
[3]郭成伟点校.通制条格[M]卷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8.
[4]元典章[M].北京:中国书店,1990.
[5][日]仁井田升.支那身份法史[M].上海:东方文化学院,1942:741-742.
[6]徐元瑞著,杨讷点校.吏学指南·赘婿[M].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91.
[7]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M].卷四.北京:中华书局,2001:166.
[8]王晓清.试论元代的赘婿婚制[J].史学月刊,1990,6:31-35.
[9]张馨月.元朝赘婚制度研究[D].贵阳:贵州大学,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