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大常委会作疫情防控决定的建议
2020-02-24翟峰
翟峰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严峻,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对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不仅特别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而且还着重强调要统一指挥、联防联控、深化国际合作。
全国各地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对联防联控疫情扩散作出全面严密部署,并及时启动了本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I级响应,以最严要求和最有力举措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鉴此,笔者认为,全国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为配合本行政区域启动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I级响应,依法作出关于防控新冠肺炎传播的决定,是落实“以最严要求和最有力举措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
一、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本域防控疫情传播决定之意义
其一,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本域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决定,有利于依法助推本行政区域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的决策部署。
2020年1月25日,正逢中国传统佳节春节大年初一,中共中央专门召开了非同寻常的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已“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自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在此次非常重要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不仅特别重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而且特别强调“必须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为了在本省域范畴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建议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共中央疫情防控工作“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总动员令,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针对目前已“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依法履职,作出关于防控新冠肺炎传播的决定。
这样做,既是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全党动员、全国动员”超强重大部署的“一级响应”,又是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域实情,通过依法履职,将充分体现制度优势的“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中央总动员令,在本行政区域全面贯彻落实。
其二,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有利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省级党委“坚决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的重大工作部署。
2020年1月26日中国传统佳节春节的大年初二以来的几天内,先后有多地的省级党委皆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所作的重要讲话,研究部署下一步本地贯彻落实的工作时纷纷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予以了专门强调。
而这些地方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为将同级党委“坚决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的相关重大工作部署,通过同级人大常设机构依法履职途径转化为本域全体人民一致地法治行动,因而其依法作出相关决定予以助推,确实重要和必要!
其三,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有利于依法保障和切实推动各省域范围内的防控新冠肺炎传播的工作取得实效。
全国各地省域应急部门按照同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并根据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结合本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不仅已及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而且已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并根据1月26日下午国务院通过新型肺炎疫情新闻发布会就开展疾病溯源研判和技术指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加强面上疫情防控、全力以赴救治患者、向社会普及疫情防范知识等各项工作作出的安排,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正在做好相关应急处理工作。正因如此,所以说,省级人大常委会有责任通过及时作出相关决定,依法保障和切实推动本行政区域正在努力施行的防控新冠肺炎传播的工作取得实效。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本域防控疫情传播决定之思路
(一)应切实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发出的疫情防控工作的总动员令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针对目前已“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蔓延的嚴重形势”,依法作出应急决定。
(二)有必要明确提出:为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本域传播,防止新冠肺炎的蔓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结合本域实际情况,在控制本域新冠肺炎传播期间作出该应急决定。
(三)可结合本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相关议案,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本级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决定〉的议案》的形式提出。
(四)可明确要求:本行政区域控制新冠肺炎的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五)可明确要求:本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新冠肺炎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控制本地新冠肺炎疫情,可根据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预案,依法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对特定的人员、区域、场所、单位等采取医学观察、隔离以及其他应急处理措施。
(六)应明确要求:防控新冠肺炎的工作应当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的各项措施。各地居(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防控新冠肺炎的工作。
(七)应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的规定,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落实预防和防控新冠肺炎措施,配合居(村)民委员会防控新冠肺炎工作。
(八)应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聘任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监督员,承担社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的工作。社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的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九)应要求:在本域内,凡是需要隔离治疗的新冠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和需要接受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在本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予配合;拒绝配合的,即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对可能受到新冠肺炎危害的人员,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十)应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就新冠肺炎流行病学依法持证进行查询、检验、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以及其他相关的真实情况。不予配合,隐瞒病情或者其他相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应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新冠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
(十二)有必要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范畴内,各地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证防治新冠肺炎物资的运输畅通。
(十三)有必要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范畴内,各地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本地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查验,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查验,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逃避查验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应明确要求:要加强疫情监测和防控,做到“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要紧盯重点人群,加强监测检疫,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发现疫情,采取坚决果断隔离,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要全力以赴救治感染患者,进一步提高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强患者初筛和分类分流,把重症患者集中到综合力量强、有防护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坚持中西医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病例。
(十五)有必要明确要求: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科学理性认识疫情、消除恐慌情绪,增强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十六)应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安、物价、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对利用新冠肺炎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哄抬物价或者从事其他欺骗性商业活动,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依法予以惩处。
(十七)应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八)应明确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的与防控新冠肺炎有关的决定和决议,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防控新冠肺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十九)應明确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应带头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和群防群治工作,增强必胜信心,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贡献人大代表力量!
(二十)应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新冠肺炎传播的隐患,有权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履行新冠肺炎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问题和相关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十一)应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查实的违反本决定的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并对举报者按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二十二)应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决定,构成犯罪的,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二十三)有必要明确提出:本决定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新冠肺炎传播期间的一项应急性规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决定的终止期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据实决定后另行公布。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