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探究
2020-02-24张晗
张 晗
(湖南工商大学 湖南 长沙 410205)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不同观点
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限制说,认为应当限制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介入,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可以多利用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来规制,要与刑法有界限感,如果过多的运用刑法可能会导致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模糊。这样可能会导致公民的人权和经营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不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种观点是扩张说,认为在刑法中应当完善立法,扩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处罚。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频繁,许多公民深受其害,甚至有些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范还不完善,具有滞后性,难以满足当前越来越复杂的犯罪活动,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法,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罚范围和力度,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刑法应当具有灵活性与适应性,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已经超出刑法某些规定的范围,利用现有的刑法规范难以有效的监管,导致很多新形势的犯罪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近年来对于网络犯罪的立法较为突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该领域的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应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
首先,将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刑法中,有利于构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正常发展秩序。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解释和修改也越发频繁,金融领域的刑法也亟需修改,此前对刑法的修改增设了一些金融犯罪,但是还不足以适应当前所有的犯罪行为。例如对于互联网金融秩序及对公民网络财产的安全性的规制还不够完善,当前很多金融犯罪都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犯罪方法和手段呈现多样性,传统的金融犯罪体系难以为继。第三方支付的普及,使得公民的个人账户受到较大威胁,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权,这种威胁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犯罪来说更容易发生,只要通过网络中存在的漏洞或者是黑客攻击网站盗用信息实施犯罪。我国刑法的发展应当遵循“严而不厉”原则,将刑法规范不断完善,弥补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对新型犯罪要及时纳入刑法规范中。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的监督,对违反刑法的行为要进行惩罚,对社会中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作用,也有利于降低犯罪率,所以在刑事领域完善互联网金融犯罪是大势所趋。通过扩张立法,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形成完善而严密的法律体系,这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科学监管提供了有力依据。
其次,在立法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范围,有利于厘清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疑难复杂案件。金融的发展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由于其内在的高风险、不稳定性,也会对经济社会产生冲击,犯罪风险也随之提高,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迅速发展,让很多不安定分子有机可乘,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跨地区犯罪及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甚至很多犯罪分子向老年人及青少年学生伸出罪恶之手。所以我们需要在立法上作出努力,法律体系的完善会使公民及司法机关有法可依,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特别是遇到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时,有法可依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市场经济需要市场来调节,但是政府也许充当好监管者的责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都具有隐蔽性,而且利用互联网技术是的犯罪更加便利,如果限制刑法的规制范围,运用民事法律等其他部门法来规制,那么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无法得到相对应程度的惩罚,会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社会中的潜在犯罪分子会更加肆无忌惮。
最后,为了保护金融行业发展而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降低刑法规制标准是不科学的。其一,互联网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于传统金融犯罪。传统金融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互联网金融犯罪中这一客体存在局限性,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应当受到刑法保护。立法不明确会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困惑,所以需要立法上的完善或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适应现状。其二,如果不严厉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则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严重影响。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国家政策及法律的漏洞诱骗被害者,而双方均通过网络沟通交流,犯罪分子提供的信息也都是被害人的真实信息,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等,对于一些价格上的波动,被害人很难预判到底是正常现象还是上当受骗。如果过多的因为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而抑制刑法的规制,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群体受到威胁。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范还不够完善,并亟需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运用刑法立法与司法解释并用的方式来完善。
第一,刑法对一些严重的新型犯罪不能涵盖在内的,需要增加新的罪名或扩大原有罪名的罪状予以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日趋多样化,如网络借贷通常在校园里较为常见,学生受骗的事件屡屡发生,学生由于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同时又经常超前消费,所以很多犯罪分子就瞄准大学生群体,最终受害人难以负担高额利息。金融行业的发展借助互联网技术会使一些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但是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存在一定风险给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场所。近年来由于互联网融资类的犯罪频发,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各界也较为重视。如果将互联网金融犯罪一律认定为是传统金融犯罪中的罪名是不科学的,对此,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互联网相关的罪名,这样能够更科学的定罪量刑。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不真实的情况,有些犯罪分子更是编造虚假信息利用网络平台筹集资金,所以要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角度入手,制定有关法律惩罚此种犯罪行为。
第二,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可以减轻刑法的过度变动,维护刑法立法的稳定性。立法与司法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发挥法律的功能,所以对于立法的解释也是有必要的,可以让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来适用于不同的犯罪。面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日益复杂化的现状,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新技术更新换代较快,仅仅依靠立法是不现实的,所以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是更具时效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方法。刑法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立改废,所以司法解释发挥补充作用是保障刑法实施的必要的途径之一。例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洗钱罪也有了新的犯罪方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转移资金的便利性使犯罪过程简易化,资金的转移可以通过互联网来操作,转移速度更加快捷,在追缴资金时需要更高效的方式来应对针对洗钱罪和互联网金融的结合,就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法律漏洞,有效的惩罚该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