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虐童问题治理路径探析
——以日本经验为借鉴
2020-02-24裴培
裴培
(亳州学院教育系,安徽亳州 236800)
一、幼儿园教师虐童治理路径的背景及借鉴
幼儿园教师虐童是指具有儿童操纵权的幼儿园教师通过以身体虐待、心理或情感虐待、性虐待以及忽视等方式做出的足以对在园儿童生存发展、健康成长和人格尊严产生实际或者潜在的负面影响的伤害行为[1]。针对我国近年来多次发生的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国务院下发文件,要求加强教育预防和综合治理,有效化解学前教育领域的这一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呼唤着完善幼儿园教师虐童问题的治理路径和提高针对幼儿园教师虐童的治理能力。
作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日本也存在不容忽视的虐童问题。但一直以来,日本的虐童事件多发生于家庭[2-3],学前教育领域虐童事件较少。这得益于二战后日本持续采取诸如健全儿童防虐法律体系,严格规范学前教育制度,合理设置儿童保教课程,构建专业政府机构,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等多种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措施,共同促使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得以控制,儿童权益得以保障。在当前全球预防虐童背景下,日本的防治虐童措施具有其独特价值和启示意义。而我国与日本在历史传统、社会结构、文化习俗等方面具有某些相似性,也为借鉴提供了可能性。
二、日本防治幼儿园教师虐童的路径检视
(一)以法律为基础建构儿童防虐机制
二战后日本先后制定《日本国宪法》《儿童福利法》《儿童宪章》《儿童抚养津贴法》等多项儿童权益法律[4]。日本2000年正式颁布第一部防止虐童的专门性法律《儿童虐待防止法》,该法明确界定虐待儿童的概念类型,规定相关主体防止虐待儿童方面的法律责任,居民发现虐童的通报义务,国家机构和组织针对受虐儿童的保护和援助措施等;要求儿童保护机构发现或者接到虐童举报后,迅速采取妥当措施。针对性侵儿童,特别制定《有关儿童买春、色情行为等的处罚及儿童的保护等的法律》《对利用网络异性介绍业务诱引儿童的行为等进行规制的法律》等予以规制[5]。日本多次修订《儿童虐待防止法》和《儿童福利法》,重新审视虐童的定义内涵,扩大通报责任主体(如教职员、医生、保健师、律师等)的范围,发现者存疑时负有举报责任,强化地方行政机构和公益组织的保护机制,充实儿童咨询体制,加强儿童司法保护,强调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强化儿童咨询所托管权限等,法律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朝着“越来越严”的方向发展。虐待儿童须承担《日本民法典》的停止亲权、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责任,适用《日本刑法典》的杀人罪、伤害罪、暴行罪、猥亵、奸淫罪、保护者责任遗弃(致死)罪等处罚。正是依托众多全面细致涵盖儿童生活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日本已构建起以《儿童虐待防止法》为核心,《儿童福利法》等配套法律为补充的防止虐童的法律体系[6-7]。
(二)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的积极落实
构建防治虐童法律体系要有完备健全的法律制度,更需国家机构的贯彻实施和民间力量的积极推动。依据《儿童福利法》《儿童虐待防止法》等法律,明晰厘清相关国家机构的职权责任,促使各关联机构积极开展儿童防虐工作任务。
1.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普遍设有职责明确的儿童救助行政机构
一是中央层面。厚生劳动省专门成立虐待儿童调查研究会,以报刊、宣传画、广告、网络等多种传播形式,宣传预防虐童的方式方法和民众的通报义务;设立“日本虐待、青春期问题信息研修中心”,长期资助该机构从事虐待儿童临床研究以及开展培养预防虐童指导者为目标的研修活动等[8]145。法务省配合“儿童人权专业委员会”推进“儿童人权110”等人权咨询体制建设。文部科学省面向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全国教育机构发出有关预防虐童的通知,编写“儿童虐待防止和学校”为题的研修教材,以制作“家庭教育手册”“家庭教育笔记”等形式开展育子讲座和家庭教育援助,加强与儿童咨询所等机构合作,为学校预防虐待儿童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等。内阁府确定每年11月为“虐待儿童防止推进月”,开展“儿童虐待的预防与应对”项目,致力于全社会防止虐待儿童活动。二是地方层面。地方政府设有以儿童咨询所为核心的救助机构。儿童咨询所设置的全天24小时热线电话从2015年起全国统一为“189”。儿童咨询所还在社区普遍成立“保护儿童协会”等保护儿童组织,并与地方执法部门、保健机构、辖区学校、医院等救助机构建立区域综合网络,实现儿童保护信息互联互通[9]。
2.民间力量应对虐待儿童发挥巨大能量
日本1998年成立预防虐童的民间组织“儿童虐待思考协会”,经常组织预防虐童的启蒙教育活动,用虐待儿童事件为素材制成通俗易懂的漫画,向广大民众宣传预防虐童知识,介绍当前社会虐童现状,促使公众正视虐童危害。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也设有儿童访谈热线,具有专业资质的儿童医生和社会工作者会及时倾听和解答儿童保护方面的咨询。针对防止虐童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论文发表会、儿童保护学会等集会更是在日本各地不断出现[10]。民间团体和地方自治组织广泛开展各类儿童保护活动,如象征预防虐童的“橙丝带运动”“圣诞送玩具活动”等。
(三)学前教育制度较为合理
1.目标定位清晰明确
强调“幼儿园教育应培养的素质、能力与幼儿入学前应达到的理想状态”,注重在丰富的游戏活动与日常生活中培育幼儿“知识与技能的基础”“思考力、判断力、表现力等的基础”“学习力、社会性”[11]。正是由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特殊功能以及对学前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被列为日本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之中。
2.幼儿园教师选拔与管理严格
第一,具备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只是满足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的基本条件。据日本《学校教育法》《教育职员许可法》《教育职员许可法施行规则》等法律规定,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许可证。日本幼儿园类型有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类。国家设立的国立幼儿园主要附设于国立大学;地方行政机关设立的为公立幼儿园;私人和法人团体开办的为私立幼儿园。国立、公立幼儿园教师属于国家或者地方公务员,私立幼儿园教师属于合同制聘任教师[12]。无论国立、公立、私立幼儿园,取得幼儿园教师许可证书是成为幼儿园教师的必备基础。而申请幼儿园教师许可证需要具体学习涉及儿童的身心健康、人际关系、语言发展、行为表现和保教环境等五个领域的课程知识,系统掌握幼儿保育原理和内容等教育理论以及儿童保教指导方法,有效参与幼儿园教育实践实习,具备相应水平音乐实际操作能力。幼儿园教师许可证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二类、一类和专修许可证。参加地方政府教育委员会组织的教育职员鉴定考试,也可取得幼儿园教师许可证[13]。
第二,幼儿园教师职业选拔考试中热爱本职工作和真心喜爱儿童是根本要求。想真正成为一名幼儿园教师,还要通过幼儿园教师选拔录用考试。公立与私立幼儿园录用考试办法差异明显,公立幼儿园教师录用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和程序,私立幼儿园通过自主招聘实施选拔工作。据《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公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录用与晋升以选拔方式实施。地方政府基本每年都举行幼儿园教师选拔考试,各地选拔内容和程序也大体相同,需要经过至少两次选拔考试,通过初次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第二次选拔考试[14]8-10。通过考试者可成为公立幼儿园教师,具备教育公务员身份。幼儿园教师选拔录用以笔试方式考查笔试者社会人文和地理自然方面的基础知识,学前教育与教师职业方面专业知识;以面试方式考查面试者的言语表达能力、课堂驾驭能力、家庭教育环境以及个人性格方面的综合素质,更侧重考量申请者对儿童的关心爱护,对学前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对保护儿童的使命感等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
第三,强化幼儿园教师在职研修,不断提高自身学前教育专业素养。日本把教师定位为高度专业化人才,特别注重幼儿园教师研修培训活动,法律明确规定在职幼儿园教师参与研修培训是职业责任和法定义务[15],在职幼儿园教师研修培训主体包括新任教师和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者。据《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要求,幼儿园应帮助新任幼儿园教师早日实现具有独立开展保教工作的能力,新任幼儿园教师应在幼儿园导师指导下掌握处理幼儿事务的基本能力。按《教育职员许可法》规定,幼儿园教师许可证自获得之日起10年内有效,幼儿园教师应在有效期内实现许可证更新学习,修完规定学时并通过具体考核。如证书有效期内,幼儿园教师没有完成规定证书更新任务或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幼儿园教师许可证书自动失效,幼儿园教师即失去从事学前教育职业的资格。
第四,幼儿园教师管理相对规范。日本幼儿园对于幼儿园教师保教活动有一套细致严谨的管理规定。幼儿园会为每个幼儿准备一本育儿手册,上面详细记录幼儿每天饮食、玩耍、睡眠等情况。如果幼儿在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如受伤、生病等),幼儿园教师要采取妥善措施并及时主动告知家长。幼儿园教师与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儿童家长等群体相互监督,共同保障儿童权益。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的事件一旦发生,责任人不仅会被开除,更要承担刑事责任。涉事幼儿园也面临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降级、吊销执照、关园等,政府的各类津贴补贴也会随之减少乃至取消。
3.幼儿园教师福利待遇有保障
日本幼儿园教师享有相对完善的福利待遇,促使幼儿园教师群体乐于从教。依所属国立、公立和私立幼儿园的区别,幼儿园教师享有的工资待遇不尽相同。国立和公立幼儿园教师具备教育公务员身份,享有与国家或者地方公务员同等社会地位、尊严荣誉和薪酬制度,并结合幼儿园教师自身具体职位、从教年限、教学经验、学历水平、教师证书等级等因素划分工资等级,享受相对充裕稳定且逐年提高的福利待遇,国立或者公立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普遍略高于一般公务员。虽然国立和公立幼儿园教师平均月薪和年终奖金相对高于私立幼儿园教师,但私立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奖金额度和晋升机制主要由私立幼儿园园方自主确定,许多优于国立或者公立幼儿园教师待遇。
4.充足的学前教育资源投入
随着战后经济腾飞和对学前教育的重视,日本逐年加大资金投入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除国立和公立幼儿园经费每年有政府财政保障外,具有公益性质的私立幼儿园同样会获得政府的各类政策支持、减免税费、奖励费和津贴补贴等。日本政府依《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日本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和《日本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团法》等法律给予私立幼儿园财政补助,仅对学校法人设立的幼儿园设施的补助金就达1/3[16]59。日本多次实施学前教育振兴计划,有针对性地设置幼儿园资助项目,提高教育资源投入。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幼儿,政府推出“支援孩子、支援育儿新制度”,地方政府根据财政状况对把幼儿送到私立幼儿园的家庭给予一定补贴。即便近年日本政府财政赤字持续,仍追加2万亿日元以推进5岁前儿童入托入园费用全免的“育人革命”[17]。
三、日本经验对我国治理幼儿园教师虐童问题的启示
(一)制定防治虐童问题的专门法律
联合国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照料者照顾儿童,应当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躯体或者精神伤害。尽管我国1991年就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但是尚未为具体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精神而出台针对虐童方面的专门法律。在现代社会,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儿童权益的根本保证,因而应当对虐待儿童问题专门立法,并以专门法为依托和核心形成防治虐童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法明确涉及虐待儿童的概念范围、处置措施、保障机构、报告主体、社会救助以及司法参与等主要内容。需要强调的是,应当借鉴强制报告制度。由于我国幼儿园管理制度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发生于幼儿园内,外界往往很难及时发现,因而应当明确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的监督举报责任。对发现儿童受虐或者疑似受虐的群体,如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幼儿园工作人员等,有责任向特定行政机关和儿童保护部门报告发现的儿童受虐情况;如有知情不报者,也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法律处罚。
(二)设置专门机构和安排专业人员处理虐童问题
科学合理的儿童防虐法律制度要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有效开展和具体落实。凡预防虐童做得好的国家大都成立了专门预防和处理虐待儿童的机构与组织。处理虐待儿童问题,既可由政府内部专业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间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实施。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基层成立专业机构和安排专职人员,接受有关虐待儿童问题的报告,翔实统计和科学分析虐待儿童信息,依法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展开调查,协助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帮助受虐儿童及其家庭接受事后救助与心理辅导等。尽管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机构也有妇联、关工委、共青团等官方性质的人民团体,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城市还专门设有青少年社工组织,但是众多组织都有管辖和帮扶权却缺乏科学高效的工作协作衔接机制,也就容易造成相互推诿和扯皮的情况,最终无益于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因而,应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利用现有行政资源,加以科学整合,成立专业预防和处理虐待儿童问题的机构。为适应信息化社会要求,专业热线电话和专业官方网站应当同时设置运行。设立全国统一且便于记忆使用的24小时免费热线电话,接受全国范围内任何有关虐待儿童方面的求助、举报、咨询、反映、意见或者建议等,给予必要及时的倾听、安抚、救助等帮助,按照规定程序将相关信息适时反馈给地方相应行政机关。设置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官方网站,详细介绍和宣传儿童保护知识、虐待儿童界定标准和行为类型、儿童权益保护方法和措施、受虐儿童的行为表现以及判断准则、受虐儿童的求助方式和安置办法、施虐者的行为危害和法律责任等,帮助受虐儿童及其监护人依法维权。
(三)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预防虐童行为
社会各方力量应当积极参与预防虐待儿童问题。媒体应加强信息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防虐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虐待儿童的危害及防治。社区应通过开设家长课程,举办知识讲座和小区有奖竞答等方式帮助居民正确辨析儿童受虐表现及处理方法等防虐知识,促使家长以科学方法养育子女,以法律手段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开设预防虐待课程,具体面向儿童、家长和教师展开课程培训。帮助儿童有效识别虐待行为,明白何种行为是虐待以及能够通过何种途径获取救援,学会正确应对和自我保护;帮助教师提升与儿童沟通协调的能力,提高有效解读儿童言行背后信息的能力;帮助家长科学辨别虐待儿童状况,妥善处理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政府应当培养防治虐待儿童方面的专业人才,处理儿童受虐案件。防治虐待儿童需要具有法律、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领域知识和救助经验的综合性人才。依法登记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可以设立虐待儿童举报热线或者网站,力所能及地帮助求助者;可以根据掌握的儿童受虐信息,及时联系儿童权益保护机构和部门;还可以协助治疗受虐儿童心理创伤等。
(四)制定科学合理且规范严格的学前教育制度
1.转变儿童教育理念,明确学前教育目标
托幼机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以儿童为本位,一切涉及儿童利益的事项和行为均应以儿童利益为优先[18]。托幼机构应要求其工作人员在从事保教工作时,尊重儿童独立自主的平等主体地位,营造安全、舒适和适宜儿童成长的保教氛围,促进儿童身心发展符合客观规律。我国儿童教育的文化传统强调“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这种漠视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某些教师的思想意识里。尽管以打骂方式教育儿童确实可能规制儿童的某些不良行为,但遭受躯体乃至精神虐待的儿童极易导致各种品行障碍也是不争的事实。许多教师理解的虐待儿童概念与现代意义上的虐童定义不同。教师应当积极更新教育理念,正确认识虐童行为及其危害。
2.保障学前教育足额投入,保证保教服务有效供给
儿童防虐工作效果显著的国家无不保障学前教育的足额投入,即便承担保教职能的托幼机构分为公立和私立,但国家在充足保证公立托幼机构经费充足投入的同时,对私立托幼机构仍然依法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通过这些措施,帮助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多样化的保教服务供给,以满足不同儿童群体对学前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因而,在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资源面临总量不足与分配不均的严峻现实情况下,政府应当加大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既要保证学前教育投入总量达到适当规模和比例,又要科学分配不同人口地区、不同儿童群体、不同经济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19]。
3.严格幼儿园教师准入机制,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具备国家认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是进入学前教育行业和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要求的相应学历,无违法犯罪记录特别是没有侵犯儿童权益的不良行为,系统掌握保育教育专业知识以及有效参与学前教育实践实习,真正关心爱护儿童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则是更高层面的幼儿园教师准入条件。符合法定准入条件者还需要通过应聘或者选拔方式进入学前教育行业。严格规范幼儿园教师准入机制能够尽可能地从源头上淘汰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行业的幼儿园教师岗位申请者,保证入职者尽可能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具备专业素养的高素质学前教育人才,间接为托幼机构的儿童保护工作设置一道安全防线。当然,即便科学合理且严格设置的幼儿园教师准入标准也不可能完全辨识和拒绝某些品行不端者,不可能保证所有进入学前教育行业的工作人员都会终生谨守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但至少可以通过目前社会普遍认可且行之有效的规则与程序淘汰相当部分的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者,从而使得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发生率大大降低。
4.强化幼儿园教师在职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应坚持严格准入与落实培训制度并重[20]。作为继幼儿园教师准入机制而后的在职培训是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发展阶段,其重要意义甚至超过准入标准。通过前述日本幼儿园教师在职培训可以看出,日本对于幼儿园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视程度丝毫不亚于实施幼儿园教师准入机制,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国家机构提供法律保障和财政支持,鼓励在职幼儿园教师加强专业学习和提升学历、职称,以切实提高在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这是因为,即便现行幼儿园教师准入机制存有某些固有缺陷,导致原本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者进入学前教育行业,但通过形式多样的在职培训,持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而使其逐渐适宜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又由于新的保教理念和保教技巧不断涌现,现职幼儿园教师的知识和能力需要持续更新与强化,也应强化在职专业培训。我国幼儿园教师在职培训应当合理纳入学前教育制度之中,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明确工作分工、划定权利义务、完善培训内容等方式予以具体落实和持续推进,帮助公办园和民办园的幼儿园教师都能享有同等在职培训的资格和机会,逐步提升全体学前教育从业者的专业素养。
5.保障幼儿园教师福利待遇,促使幼儿园教师乐于从教
日本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够享受到法定的福利保障和平等的职业发展预期,不论是公立或者私立托幼机构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水平都可于所在地过上相对安稳小康的生活。正是国家依法明确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并得到行政机关和托幼机构的有效贯彻落实,才使得幼儿园教师群体能够获得社会最基本的尊重认可。不言自明的是,稳定可观的福利待遇能够帮助幼儿园教师过上具有社会保障的正常生活,获得基本的职业尊严和应有的社会地位,促使幼儿园教师群体愿意且乐于从教,并且更加珍惜和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有助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群体的福利待遇普遍较低,缺乏基本的待遇保障,难以有效实现爱岗敬业。国家应通过法律明确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属性和社会地位,建立基本的福利待遇保障制度和公平合理的职业晋升渠道等,有效指导和监督托幼机构贯彻落实幼儿园教师福利待遇,为幼儿园教师群体安心工作、乐于奉献,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稳定的物质保障。
6.加强教育督导检查,科学规范保教行为
督导检查是科学规范保教行为的必要措施。伴随政府对本国各类托幼机构支持与帮扶而来的是,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管辖地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从儿童发展需要和儿童权益保障实际出发,通过采取实地走访、明察暗访、询问儿童及其监护人、查阅纸质材料和视频资料、与托幼机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交流沟通等多种督导方式,行政部门要全面客观的掌握托幼机构的真实情况。对于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其他部门转报托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虐童行为的,或在督导中发现托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虐童行为等严重违反学前教育行业准则和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一经查证属实,应联合相关行政部门一票否决,计入教育系统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黑名单之中,终身禁止涉事幼儿园教师从事保教职业,对于涉事托幼机构实施降级、关园、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处罚。
四、结语
经过长期学习实践,日本建立起一套适合日本国情的儿童防虐法律体系,加上科学合理且规范严格的学前教育制度与之配套,依托儿童保护专门机构以及专业人员的有效实施,辅之以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积极推动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最终使得日本的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鲜有发生,儿童合法利益得到幼儿园教师群体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我们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再好的制度也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某些社会问题或者现象,这是由社会多元性、复杂性以及特殊性决定的,但可以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形成组合力量,尽可能地减少某些负面现象。人类的发展进步永远都是一个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化解问题的前进过程,并没有永恒不变、唯一正确的解决办法[21]。对于国外防治幼儿园教师虐童的经验,如果我们想不加取舍、全盘复制是不现实的,也必会造成大范围的“水土不服”;如果闭门造车,不能睁眼看世界,也可能因无法吸收先进经验而事倍功半。因此,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借鉴与吸收。尽管日本儿童保护措施还有继续完善之处,有些经验可能只适用于其自身情况,但仍为我国当前幼儿园教师虐童问题的综合治理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可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