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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解释的语用转向及实践探析

2020-02-24孔臻臻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文义关联刑法

孔臻臻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212000)

一、文义解释存在的不足

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其研究一直是学界的热点问题,文义解释是刑法的起点,通过字面理解和语法研究,可以将适用于文义解释限度内的法条进行清晰明确的解读。字面意思直白且多样,标点的解释方法精细且繁多,句子结构的解释方法复杂且有深度,为文义解释提供了基本的解释方法。当前,新型案件频发,文义解释凸显其局限性。

(一)文义解释的机械性与滞后性

文义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要求立足于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在单词、句子、语法的层次下,常常忽略条文之外的东西,未免过于机械。例如“董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该案中,行为人组织招募模特以及摄影者,模特按照摄影师要求,摆出各种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照。在这种封闭的空间里,有特定对象的拍照行为能否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的“表演”?从文义解释的层面来看,“组织淫秽表演罪”中的“表演”一般认为是经过组织的多人特定的场所或者舞台上对某些特殊技能进行的展示,这种“表演”形式特征通常是表演者和观看者都是多人。这是文义解释本身的僵化所决定的,也是文义解释方法的局限性所不可避免的。

(二)文义解释的封闭性与脱节性

文义解释存在一定的封闭性。“赌场”由物理空间转向网络空间,特定情形下微信抢红包也已能够评价为“开设赌场罪”。“财物”的演变经历了有体物到无体物再到数据的演变,“淫秽物品”的外延也从传统的录像带、光盘转向直播平台下的涉黄直播。传统的文义解释方法着重关注词语的既有含义,忽略了词语的时代性,造成解释的封闭性和脱节性,也为解释的适用带来困难。

二、文义解释的语用转向

法律语言不同于其他学术语言,不能独立于一般语言的用法。由于法律文本和语言的特殊关系,刑法解释的语用学转向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哲学研究从本体的实在论及认识论向语言学领域的转向,对于语言的研究便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问题,能够从语言学的角度寻找新的突破与方法。

(一)文义解释语用转向的可能性

在语用转向的过程中,文义解释是一个较为开放的系统,寻求说话人对听话人的影响。“语用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语境、指示词语、会话含义、预设、言语行为、会话结构。”[1]一般认为,语境这一术语是由波兰籍人类语言学家马林诺夫斯基1923年提出来的,[2]后来经过诸多哲学家和语言家的发展,语境成为一个比较热点又成熟的理论。法律是对于法律适用的语境而言,是法律参与者利用法律语言进行交际的法律适用环境,由于法律文本所处的特殊环境和适用的对象,对语境的要求反而更高。言语行为理论就是一种关于交际的理论,刑事立法又可以看作是一种交际行为,生活中的案件事实多种多样,刑法文本同样也预设了多种犯罪形态,法官不断地在实施与规范之间寻找平衡,这也是预设的意义之所在。

(二)文义解释语用转向的适用原则

1.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最早作为会话的主要原则,意在解决每一个交谈参与者在整个交谈过程中所说的话符合这一次交谈的目标或方向。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修正以来,虽历经数次修正案,但依然秉承着简洁、庄重的特点,几乎没有出现“你们”“我们”等在言语交流行为中常用的词语,这就契合了方式准则所要求的避免晦涩的词语、避免歧义、避免赘述和说话要有条理的内涵,同时也限定了解释的外延,从而保证了法条适用的高效性。刑法解释之于刑法条文,就是一个会话的沟通者,是把合作原则具体化,沟通法官和法条、案件参与人和法条的桥梁,通过立法者的这种合作,法律适用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法条(会话)的含义。

2.关联协调原则

关联协调原则是合作原则的发展和深化,如果说合作原则指导立法的表达方式,关联协调原则便能够引导法律相对人识别立法者的意图,对立法做更深刻的解释,这对于刑法解释来说是最重要的部分。为了达到对话目的,在对话过程中,具有下意识关联的能动性,也能够根据关联度分析相关的信息。在坚持传统文义解释方法的同时,还应当关联其他要素如语境、语篇,以达到更好的解释效果。任何个体都不是孤立的存在,文义解释必须要考虑结合语境、言语行为的关联度以及言语行为功能的分析进行综合解释,尤其是各参与要素的关联协调性。

3.语境适应原则

语用学是研究人们如何利用特定的语言环境来使用和理解语言。从刑法的适用上,要研究法律文本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语言环境,因此,语境适应性原则是语用学在文义解释中最重要的原则。“语境应当包括言内语境、言伴语境和言外语境三种。”[3]解释刑法时应当在言内沿外协同推进,语境是言语行为的大前提,法律适用尤其需要关注各类语境,同一的行为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例如“暴力”一词,仅就在刑法领域而言,“暴力”可能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可能是强奸罪中的“暴力”,也可能是抢劫罪中的“暴力”,在不同的语境中,词语可能就不同的定位,而这种定位可能直接关乎定罪量刑。

(三)语用转向的适用规则

1.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界限

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将解释禁锢在制度的牢笼里。刑法解释作用的发挥需要司法人员的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规范、现实情况以及网络语境,不能固守语言的书面含义,墨守成规。无论解释的技术多么发达,无论网络下的语境如何变换,都不可能把“机器人”解释成“人”,而成为人身犯罪的对象。“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刑罚权肆意发动的法治原则,其核心在于疏通出罪机制,以最终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是出罪原则,而非入罪原则。”[4]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具体实践中所涉及的譬如罪名调整、刑罚配置之类的问题,还是必须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2.遵循法律语言的语用规范

法律语言作为通用语言的一种特殊功能的变体,就语言本体的研究而言,既有自身用法的约束,又有语言学的制约要素,因此其特殊性就更加明显。语用学归根到底是为语言服务的学科,不同领域的语言各有不同,法律语言不可能随着生活语言的变化而不断变换。法律文本的规范性在合作原则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为法律解释者划定了界限,不至于在解释中恣意理解。刑法用语的规范性正是通过逻辑的层层递进从而得到最贴切的答案,语用学在文义解释中的适用要遵循这样的法律语言的语用规范。

三、语用学转向下文义解释的适用实践

破坏生产经营罪正呈现新的特点,“谢某恶意好评智齿科技公司南京公司”一案就是典型例证。刷单在淘宝经营中较为常见,争议在于“恶意刷单”能否评价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从而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从语用学的角度出发,刑法的适用场域在发生变化,从传统的物理空间转向网络空间,这就意味着不能再固守传统的解释结论,必须在文本的内在含义上进行挖掘。

(一)案情初探:严守入罪行为规范

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所指向的对象均具有明确性,其后都带有固定的侵害对象。由于案件的发生是以网络为平台,这种现实的物理行为便不能评价在本案中,其判决的依据是“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就本案来说,“生产经营”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对“其他方法”刑法没有做穷尽式的列举,但也绝不能固守传统的解释结论,例如像毁坏种子、切断电源、毁坏设计图纸等方法。[5]在本案当中,“恶意刷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经营环境的失衡,以刷单的方式破坏了行业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得淘宝平台对智齿公司作出处罚,从而导致智齿公司受到降权的处罚,可以解释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仅从行为的层面来说,本案中董某、谢某“恶意刷单”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关联协调:对接具体社会现实

对于“生产”“破坏”的理解应当和具体的社会现实相互关联和协调。从整体上来讲,网络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表现形式,网络上的经营行为便无异于物理世界的经营行为,淘宝经营的论文查重也是生产经营的一种,只不过这种生产经营的场域发生了移转。据法院认定,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损失与“恶意好评”被处罚有着直接的关联。足见“恶意好评”对于智齿公司造成的损失之大,基本上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实质内涵,符合语用学中关联协调原则。

(三)语境适应:关注案件时代特征

从语境适应性的角度讲,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代性,成为“恶意好评”入刑的第一案,在罪名认定上开刑法规制淘宝刷单行为之先河。法院综合考虑了全案情节、社会影响、被告人董某、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实施缓刑。本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董某、谢某进行处罚,保障了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为规范经济秩序提供了很好的保护范式。

四、结语

科学技术的进步要求传统刑法既要作出妥协又要有所突破,透过解释使法律配合时代的需要和观点,解释才能焕发其生命力。为了寻求更合理的解释结论,由静态的逻辑分析转向动态的语境分析,从语义解释向语用解释的转向能够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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