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禁毒人力情报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2020-02-24孙圣辉
孙圣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犯罪空间由现实转向网络,在诈骗犯罪、毒品犯罪等领域不断涌现出多种新型犯罪手段,从而衍生出一些新的犯罪类型,犯罪行为人借助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行为,提升了侦查工作的难度,严重威胁我国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
我国公安机关面对新的挑战,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建立了以信息化侦查为核心的打击犯罪新机制,提出了情报主导侦查的新理念。纵观毒品犯罪侦查领域,公安机关亦开始以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核心,更多地借助和依赖信息化手段来推进毒品犯罪侦查工作。相比之下,传统的人力情报地位逐渐被新兴的技术情报所取代。但是人力情报与技术情报作为两种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获取情报的主要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优势,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动态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在侦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技术情报与人力情报的共同效能。如何加强禁毒人力情报建设,提高禁毒人力情报能力,使禁毒人力情报能够在信息化时代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优势对我国推进毒品犯罪侦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主要结合信息化背景下毒品犯罪发展和公安禁毒工作的特点,从理论上分析禁毒人力情报建设面临的难题,同时借鉴国内外禁毒人力情报建设的经验,探索如何解决这些难题,加强禁毒人力情报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的情报能力,从而应对复杂的毒品犯罪形势。
一、禁毒人力情报的定义与作用
(一)禁毒人力情报和禁毒人力情报工作
人力情报最早为军事部门的术语,与技术情报相对。技术情报的定义较明确,指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或技侦技术所搜集的情报,主要包括科技情报和技侦情报。而不同学者对于人力情报的理解不尽相同。吴绍忠在《公安情报搜集》一书中把人力情报定义为秘密力量或情报员通过传统的人力手段如贴靠、打入等方法搜集和获取情报的方法及产品。①胡欣则认为人力情报是以人作为情报的搜集者、传递者和分析者而获得的情报。②基于以上定义,笔者认为禁毒人力情报就是从人工渠道获取的有关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毒品犯罪活动以及毒品犯罪舆情等方面信息中提炼出来的情报,即在毒品犯罪侦查工作中,以人为主导进行搜集、传递、分析等情报活动从而得到的禁毒情报。
禁毒人力情报从搜集方式上主要包括卧底侦查、特情侦查(也即线人侦查)、跟踪、秘密力量物建、守候监视和阵地控制等;从公开与否上又分为秘密力量侦查和从公开渠道获取(如媒体报道等);从获取渠道上可分为通过公安禁毒部门和情报部门及民警间内部交流共享,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人的秘密力量获取和通过外部的公开信息获取。
综合当下的研究现状来看,狭义的禁毒人力情报工作,是指公安缉毒部门通过运用各种侦查手段与方法从人工渠道来获取毒品违法犯罪情报的一系列活动。广义的禁毒人力情报工作是指公安禁毒部门在禁毒工作中一切具有人力内涵的情报搜集、传递、处理、分析、服务、反馈、管理等禁毒情报工作,除了禁毒情报的人力搜集与整理、分析与研判和传递与反馈活动,还包括从事禁毒情报工作人才的培养、禁毒秘密力量的物建以及对禁毒人力情报的管理活动等,本文谈到的禁毒人力情报工作是从广义上进行研究。
(二)禁毒人力情报的价值
随着新型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犯罪分子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并反侦查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类犯罪从现实空间逐渐转向虚拟空间,呈现信息化趋势。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毒品犯罪行为人面临毒品犯罪愈来愈高的风险,被迫不断更新升级犯罪方式和手段。现在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则成为了毒品犯罪新方法新手段滋生的温床,主要体现在虚拟空间的兴起上。同时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物流业与虚拟空间相互交叉,紧密联系,加速了毒品犯罪信息化的趋势。根据《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如今贩毒活动主要以“互联网+物流”的方式为主,衍生了诸多毒品蔓延的新模式,如利用网络组织或教唆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利用网络向他人传授制毒方法、利用网络和物流寄递贩运涉毒物品等,使毒品犯罪形成了隐秘复杂化、迅速化、非实体化和突破犯罪时空范围限制等新特点。客观上,在为毒品犯罪行为人提供便利、降低风险的同时也给公安缉毒部门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发展,以信息化侦查为核心的打击犯罪新机制应运而生,禁毒工作面对毒品犯罪信息化之趋势也不得不愈加依赖技术情报,导致禁毒人力情报建设鲜有关注者,禁毒人力情报的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
有国家提出了“特别雇员”的术语,为当时的毒品执法部门所使用,通常指的是一些以买家的身份购买毒品从而获取证据并作证的线人。但这个术语后来不再被使用,主要是因为这些“特别雇员”有的是有前科的线人,有的是具备执法部门所需要的某种能力的普通公民,用“雇员”称呼稍有不妥。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执法人员和线人是混为一体的,但事实上,线人和正式的执法人员之间是有着严格的身份界限的。随着线人制度的不断完善,线人的运用和管理更加规范和专业,线人与执法人员之间的界限也更为清晰,此类禁毒人力情报的使用也无疑在打击毒品犯罪历史上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在现代禁毒工作中,一些国家一直以来相当重视技术情报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在他们实施的以数据挖掘技术等信息科技为基础的“梯队”“棱镜”等计划中,技术情报在禁毒工作中的应用达到了一个新高度,但一些国家近年来拟增加经费投入来重组人力情报网络,实施“全民线人计划”,还有大量禁毒工作实践等都证明,禁毒人力情报作为传统侦查的三大核心之一在现代禁毒斗争中仍是必不可少的。
禁毒人力情报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具有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毒品犯罪案件相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具有几大明显特点,一是社会危害性强,国际形势较为复杂;二是犯罪活动隐蔽性强,犯罪集团武装化、专业化;三是没有明显被害人,这些特性就决定了侦查机关获取毒品犯罪情报的困难程度。除此之外,毒品属于消耗品,一旦犯罪行为人发现行为败露,犯罪证据非常容易被销毁。这就大大增加了侦查部门有效取证的难度,而禁毒人力情报可以在固定罪证和还原犯罪方面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禁毒人力情报可以提供有关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人和犯罪集团内在的思想、意图和动机等方面情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内在思想、意图和动机等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情况可能通过一些毒品隐语、犯罪黑话来表达和传播,非常隐蔽,虽然公安禁毒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一些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讲话、视频等资料来评估他们大体上的主观状态,但通过人力手段和渠道进行搜集和分析的信息更加真实和准确,能够帮助禁毒部门更准确地评估毒品犯罪集团的意图和能力。更重要的是,禁毒人力情报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引导建立主动警务模式,从而能够更好地预测毒品犯罪的发生。因此,禁毒人力情报既能够发挥人力情报的独特作用,也可以弥补禁毒技术情报的一些缺陷。
二、禁毒人力情报建设面临的困境
虽然禁毒人力情报有着不可替代作用,但是从国内外的禁毒工作实践看,禁毒人力情报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力情报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禁毒人力情报网络不健全三个方面。
(一)过于侧重技术情报应用,人力情报优势难以发挥优势
禁毒情报是我国人民禁毒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耳目、参谋和尖兵”的作用,是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禁毒情报按搜集方法可以分为人力情报和技术情报,在过去人力情报作为主动执法的必要条件,是有效执法的基本和必需。技术情报则主要发挥了禁毒人力情报的补充作用。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逐渐走向深入,禁毒技术情报已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技术情报的优势在于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轻松实现全时空、多维度、立体式地收集海量数据,从而获取有价值的情报,具有客观准确性且证据力较强,这一点单纯靠人力情报是无法实现的。但是,技术情报也有先天的不足,比如技术的发展总是滞后于犯罪的升级,技术情报在面对体态情报源时的失灵,技术情报在毒品犯罪的侦查实战过程中会出现“迟滞”现象等,因为侦查员在获取情报之后,再对情报进行分析和研判是需要时间的。③不仅如此,技术情报最大的局限就是容易被实施反侦查,一旦被反侦查获取虚假情报,将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在一些毒品犯罪重点区域,毒品犯罪行为人已经先于禁毒部门开始重新重视传统的通信手段和作案方式,导致禁毒情报工作中的高、新技术手段失灵。但是在当前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下,一些禁毒实战部门对技术侦查手段过于“神化”,甚至以为禁毒技术情报的发展将带来禁毒人力情报时代的终结,这就使得人力情报建设缓滞,能力下降,禁毒人力情报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禁毒实战部门对禁毒技术情报的过分信任和过于依赖是导致禁毒人力情报建设困境的根源性问题。
(二)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秘密力量管理保障不到位
在传统禁毒斗争中,禁毒部门面对巨大的破案压力和侦查需要,逐渐将秘密力量作为必不可少的侦查利器。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秘密侦查长期游离在灰色地带,自始至终渗透着超职权主义的色彩,发生滥权和腐败的现象,成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隐患。我国公安部在1984年制定了《刑事特情工作细则》,但仅仅是在公安内部保密发行。2015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公开承认了秘密侦查的法定地位,规定了特情和卧底作为隐蔽身份的侦查措施,但其内容中体现的相关规则并不明确,操作性也不强,导致秘密力量的使用和审批很难时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所获取情报的真实度难以保障,同时也滋生了一些腐败现象。另外,秘密力量保护制度的不健全也给卧底警察和特情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给秘密侦查的推进埋下潜在风险。由于缺乏严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人力情报的奖励措施十分有限,一些行事谨慎的公安领导也会对使用秘密力量的费用审批格外严格,有的甚至直接弃用人力情报。英美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其做法是先在判例中确认秘密侦查这一手段的合法性,然后通过执法机关内部规范的方式进一步规范秘密侦查的实施。如美国是由司法部制定颁布《司法部长关于联邦调查局实施秘密侦查行动的指南》与《司法部长关于秘密线人使用指南》,规范了秘密侦查的程序性问题;④法德则是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增列关于秘密侦查问题的专门章节,这些做法对我国规范运用秘密力量都具有借鉴意义。
(三)人力情报网络不健全,禁毒情报工作机制待完善
禁毒人力情报网是由禁毒民警、情报信息员、秘密力量和人民群众所连接,以搜集、传递和共享禁毒人力情报为目的的情报网络体系。一直以来,禁毒人力情报网络在毒品犯罪的防范打击过程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一个有效的禁毒人力情报网络不仅可以提高对涉毒重点人员、涉毒重点场所及毒品犯罪组织或集团进行情报搜集的全面性和有力性,而且有利于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的建设。目前传统的禁毒人力情报网络正在经历信息化时代新技术、新方法的冲击,人力情报网络建设缓滞。各警种、各地方和各部门对秘密力量和情报员的布建自成一派,缺乏整体沟通和系统性,不仅在禁毒人力情报的名称叫法上不一致,而且在审批管理制度方面也不统一,导致禁毒人力情报网络的工作效率低,多方搜集到的人力情报资源也很难实现共享,无法形成有效打击犯罪的合力。
在禁毒实战中,人力情报网络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很多部门缺乏专门的情报信息员,传统情报工作能力降低;二是秘密力量的物建缺乏系统性,卧底侦查员和特情人员量少质弱;三是群众工作开展不力,举报线索质量差,有效情报转换率低,导致禁毒部门的情报基础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涉毒的人员、场所、行业、资金和行为信息掌握不充分,阵地控制不足,无法实现对毒品犯罪集团和毒品犯罪活动的全方位监控。如果将禁毒情报比作货物,情报人员、秘密力量和提供禁毒情报信息的群众比作运输货物的车辆,那么禁毒人力情报网络就是高速公路,禁毒情报工作机制就是交通规则。如果没有高速公路,那么交通规则的存在毫无意义,也无从遵循。因此,加强禁毒人力情报的建设,完善禁毒人力情报网络并调整相应工作机制对于打赢禁毒战争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禁毒人力情报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从国内外禁毒实践来看,加强禁毒人力情报工作,健全我国禁毒情报建设,对于提高我国禁毒部门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价值,也是当前我国禁毒斗争现实的迫切需要。转变现代技术“万能”、传统人力“无用”的观念,借鉴国外禁毒人力情报建设实践的成功经验,探索人力情报与技术情报共存并举的理想模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禁毒人力情报员管理、秘密力量物建等关键环节,全面提高禁毒人力情报的管理应用水平和禁毒情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对于我国打赢这场现代禁毒战争有着重要意义。
(一)树立“以人为主,技术为辅”的情报思想,有机结合禁毒人力情报与技术情报
情报工作源于人,也终于人。无论警务信息技术怎样发达,起码在当前任何毒品案件的侦破、情报的搜集和研判过程中终究都会用到人的思维。尽管一些先进的警务科技和信息化侦查手段在情报信息的获取和处理方面有着传统人力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情报数量的多少并不能决定其地位的高低。技术总要依赖于“人”的运用,禁毒技术部门也应始终是禁毒部门的辅助和配合。仅靠人力情报难以一次性将整个毒品犯罪链条一网打尽,仅靠技术情报也不能更为准确地对案件的全貌进行把握以及取得一些关键性的突破。禁毒部门应在当前信息化背景下不断升级和改造传统人力情报,结合各种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发展更为主动的“情报主导警务”情报工作模式。禁毒部门应在利用好禁毒技术情报的前提下巩固和发展禁毒人力情报,根据案情不同、区域不同、情报部门的层级不同对两种情报手段区分运用,使技术情报与传统人力有机结合,形成新的情报力量,完善禁毒情报工作机制,应对好当前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的挑战。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为禁毒人力情报建设提供保障
为禁毒人力情报提供法律保障能够有效提高禁毒人力情报的效用。一些国家规范执法部门线人使用的相关制度法规比较健全。例如英国为了应对打击毒品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需要,于2000年制定并颁布了《侦查权力法案》,并在一年后制定的《秘密人力情报实施规范》中对涉及秘密力量的部分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界定了人力情报的定义、授权使用与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要想解决禁毒人力情报的法律问题,要同时借鉴法德模式和英美模式,形成我国特色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德模式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来对秘密力量的问题进行确认的做法为基础,在此之外借鉴英美模式的做法,由公安部、最高检等部门制定颁布有关秘密力量使用的内部业务规范,既能赋予秘密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又能保守相关机密。各地方公安部门也应制定下发一些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人力情报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以业务部门和基层所队为主体,技侦、刑侦、经侦、网安和情报部门协同配合、相互依托的人力情报搜集方法。
为了抑制秘密力量运用中腐败和滥权现象的发生,应当在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中对秘密力量的使用和审批进行严格的规定,明确特情人员和卧底警员的行为界限,既不可为了取得犯罪集团的信任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引诱、刺激本不具犯罪意图的行为人,使其产生犯罪意图或者帮助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除此之外,禁毒秘密力量在贴靠、打入毒品犯罪集团时,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美国在《美国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干涉证人、受害人或者线人的行为”(这里的干涉不局限于骚扰、暴力恐吓、杀害或者预谋杀害等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线人的人身安全,而且有利于保护线人的证人身份。为了保证秘密侦查的顺利进行,我国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秘密力量的安全和权利。
(三)全面构建禁毒人力情报网络
整合人力情报,以大情报思维组建一张由不同群体组成的涉及领域广泛、反应迅速的人力情报大网,对禁毒人力情报建设十分重要。健全禁毒人力情报网络,首先,要建立稳定的高素质情报人才队伍。各地禁毒部门要把情报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广大民警、辅警都加入其中,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利用好警察院校和实战培训班一内一外两种途径,注重培养情报信息员搜集、获取情报和分析、研判情报的能力,要求情报信息员既要懂得现代警务技术,又要掌握传统的人力情报工作方法,形成禁毒情报工作忠实可靠的中坚力量。其次,要科学系统地构建禁毒秘密力量,加强禁毒秘密力量的发展、运用和管理。可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第一,加强阵地控制,分行业、场所(如快递业、旅馆业等)布建特情人员。根据各地毒情态势,有针对性地增强禁毒秘密力量的布建,充分掌握涉毒重点人员、资金和行为信息,对重点行业和场所进行有效控制,实现对毒品犯罪组织和犯罪活动的全方位监控。第二,灵活运用专案秘密力量。对于一些重大和特大毒品案件,卧底警员和特情人员在打入犯罪集团内部后往往能发挥极其关键的作用。第三,发展一批长期稳定的禁毒秘密力量。禁毒部门可以在各种秘密力量中挑选一些社会关系复杂、情报敏锐性高、具备一定自我保护意识和高度可靠性的人员,重点培养一批能够长期为公安机关服务的特情人员。最后,要利用好社会群体的举报反映机制,大力开展群众工作。公安部门应重视发挥群众的力量,深入群众、紧密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当前我国面临的禁毒斗争是场禁毒人民战争,禁毒部门应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提供涉毒线索,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比如以“朝阳群众”“西城大妈”为代表的社会群体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方面为全国人民树立了典型。因此,禁毒部门应当制定群众举报奖励办法,加强禁毒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群体的举报积极性。
四、结语
重视禁毒人力情报的建设与应用对于应对我国禁毒斗争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面对依然严峻的禁毒形势,必须转变技术情报万能的观念,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对传统的人力情报工作方法进行改造升级,实现人力与技术的融合,借鉴国外禁毒人力情报建设实践的成功经验,探索人力情报与技术情报共存并举的理想模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禁毒人力情报员管理、秘密力量物建等关键环节,全面构建禁毒人力情报网络,提高禁毒人力情报的管理应用水平和禁毒情报人员的工作能力,从而解决信息化背景下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问题。
注释
①吴绍忠.公安情报搜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42-47.
②胡欣.美专家谈人力情报与技术情报[J].现代军事,2005(10):65-67.
③刘虎.论毒品犯罪侦查手段的运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2):22-26.
④翟金鹏,赵辉.我国运用秘密力量侦查法律程序之构想[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3):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