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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研究

2020-02-24马京生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案件机制

马京生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102202)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影响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发挥自身职能,凸显侦查工作价值,主动引进大数据技术,搭建符合现代社会大数据技术需求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以此发挥现代化技术优势,全面布控,提高经济犯罪证据资料搜集效率与侦查效率,推动侦查工作有序进行,从而有效控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在实际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化数据采集,将情报作为侦查主导元素,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查询经济犯罪案件的资金流动,控制资金动向,从而强化侦查效用。[1]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概述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

涉众型经济犯罪就是指常见的传销、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销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也包括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活动。一般情况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及范围较广,影响人群较为复杂,受害人数较多,可以体现为金融证券类案件、欺诈类案件与传销类案件。涉众型犯罪并不是一种经济犯罪的名称,而是对一类具有较高发特征的经济犯罪的整体称呼,是一种法律术语。2006年,我国首次明确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在人为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中,以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刑事法律,侵害不特定大量人群案件的统称,其包括: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证券犯罪、村经济犯罪等不同的犯罪活动”。[2]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基本特征

结合近两年涉众型经济犯罪各类案件的整体情况,可以基本分析出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涉案主体较为复杂。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一个以上或者几个主犯,主犯唆使多人同时进行犯罪,分工协作,这就导致这类案件涉及较多的人员,人员覆盖范围较广,人员体系内涵杂乱,几乎遍布社会各个阶段。

第二,涉及地区广泛,涉案金额较大。一般情况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多为跨区域犯罪,其涉案地区遍布我国各个地区,且整体金额额度较大。[3]

第三,隐蔽性较强。随着我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严打,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不断升级,其犯罪隐蔽性愈发明显,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带来较大的阻力。

(三)基本现状

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其发展现状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呈现高发性发展趋势。自2016年以来,我国各个地区公安机关侦破的涉众型经济案件共1.7万起,结合腾讯安全的《2018年互联网金融安全报告》内容可以看出,2017—2018年间,我国累计发现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相关平台1.5万多家,涉案金额日益增多,受害人群体不断扩大,涉及地区范围日益广泛,案件数量较多,其中“e租宝”“快鹿系”“善林系”等涉案金额就累计达到2000亿元以上,更有大量人群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其中云联惠案件涉及金额3300亿元,涉及人数680万人。[4]

第二,犯罪手法呈现出隐蔽性特征。在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通常都是由注册公司包装之后进行运作的,且将办公地点选定在高档的商贸写字楼中,给人们造成公司资金丰厚、实力较强的假象,犯罪分子通过合法的形式遮掩犯罪行为,使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蔽性较强,不利于侦查。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众经济犯罪手段愈发多元化,以多种不同的形式吸引受害人,比如:网贷、消费返利、P2P理财、电子商务、养老服务等,其中金融投资类占比较大,非法集资手段不断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正确分辨以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第三,犯罪结构危害性逐渐增强。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分析其危害性与危险性,主要通过解读案件的空间元素、行为元素、技术元素、时间元素、空间元素及被害对象,此类犯罪具有周期快、领域广、作案手法丰富、平台技术愈发成熟等特点,具有较强的危害性。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对受害人具有较大的诱惑,受害人往往是通过身边亲友介绍之后参与其中,获取一定的短期回报后产生对犯罪主体的信任,最终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5]

(四)大数据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构建的价值

结合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类型、发展现状,工作人员要认识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性,要明确构建侦查工作机制,确定大数据技术核心,用高新技术应对多元化犯案方法,方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构建大数据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包含大量的P2P投资、互联网金融、平台理财等不同的经济活动,这些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若人民群众存在侥幸心理,则会在不知晓投资项目及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盲目投资,一旦涉众经济犯罪主体的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嫌疑人卷款逃走的情况,导致大量群众资金损失。受害群众情绪激昂情况下,有可能会组织进行群体性上访与集聚游行,将严重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利用大数据技术应对犯罪案件,能够有效跟踪嫌疑人动态,为群众及时提供支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从而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构建大数据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能够有效提升侦查工作资源利用率。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宣传与风险防范科普工作进行前置排查,同时重点关注具有一定风险隐患的投资理财单位,从源头控制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压缩其犯罪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民群众的受害风险。工作人员通过构建侦查机制,能够形成以数据技术为基础的地区联动协查机制,有效整合各地区的经济犯罪资料,调动各地区警务资源,以此强化侦查工作效用,有效提高人力、财力与物力的利用效率。[6]

构建大数据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涉众型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构建,能够促使工作人员有序推进赃款挽回与追踪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解决实际问题,以此获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尊重,营造和谐关系。在实际过程中,通过构建侦查机制,能够有效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通过数据采集、动态监督、预警防范等不同的方式把握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规律,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与责任,共同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提升社会稳定性的同时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以此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7]

二、大数据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工作机制构建方向分析

(一)大数据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

第一,地区广泛。近两年,各种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出“由一个地区爆发逐渐蔓延至全国范围”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各个地区人民财产安全具有严重威胁。在一起涉众经济犯罪案件中,会出现大多数省份涉案、波及人员较多的情况,从作案手段进行分析,其手法多样,变化多端,比如:互联网众筹理财、P2P融资等,这类案件的损失追回难度较大,往往很难被追回。

第二,案件成因复杂。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其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行政监督等多方面的影响。在涉众经济案件中,导致案件发生的主要因素为“经济发展背景下民间投资渠道狭窄,人民及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投资路径”,从而导致大量人民群众及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将目光放置于不甚可靠的融资平台、互联网诈骗平台,导致上当受骗。此外,在针对我国新注册公司监督与管理方面,我国一些部门之间协作性不强,信息流通不畅,导致相关部门不能第一时间掌握涉众经济案件的一手资料,从而造成社会财产安全隐患,导致案件频发。[8]

(二)大数据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构建方向

在大数据背景下构建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就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势,将其作为机制构建的主要方向。

第一,优化数据采集,为侦查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在侦查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工作人员要认识到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能够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帮助。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公安基础信息采集数据系统结构,充分利用地区警务阵地管控涉嫌疑企业、特情反馈线索、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日常数据等。比如:全面采集企业注册信息、盈利情况、会计账目、资金流向等数据资料,保证涉众型经济犯罪数据资料具备系统性、全面性特征,便于及时发现数据中隐藏的线索,以此辅助开展侦查工作。此外,工作人员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采集各大写字楼中的人脸识别数据信息,搜集犯罪参与人员的各项体貌特征及信息资料,获取其活动范围、人际关系等资料,凸显数据技术优势。[9]

第二,将情报作为侦查主导,明确犯罪案件的侦查方向。数据技术分析是建立在充足、全面数据基础上的,在全面采集信息之后,工作人员需要构建数据分析机制,引进动态可视化技术、建模技术、人工智能分析技术等,将大量的数据筛选、整理出来,通过更加直观、丰富的形式体现出来,促使工作人员一眼就可以看出涉众经济犯罪相关人员的流动信息、犯案渠道、受害人员关系等,将这些数据情报作为开展侦查工作的有力依据,从而有方向、有计划、有节奏地开展侦查工作。

第三,加强对资金流动的数据监督与控制。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资金是一个关键因素,工作人员不仅需要侦破案件,抓捕嫌疑人,还需要追讨资金,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此,工作人员需要利用数据技术搭建资金监控机制,实时监控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企业会计账目及其个人资金流向。一般情况下,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会出现不特定人群集中汇款给同一人,一段时间之后同一账户会返回一些资金到不特定人群账户的情况,这些不特定人群就是工作人员需要重点监督的对象。工作人员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数据模型,进行智能分析,对比数据形式,以此发现资金轨迹,助力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

三、大数据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构建的具体路径

(一)优化顶层设计

要想构建健全的由大数据基础支持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建议要优化顶层设计,形成自上而下的涉众经济犯罪监督与侦查体制,以此推动侦查工作进程。在实际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结合2017—2019年之间发生的涉众型经济案件情况,深入分析其中规律,把握不同类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特点,同时对民间资本及其经济活动进行调查;工作人员还需要开展制度设计,通过风险控制制度、民间资本管理制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多种制度形成健全机制,以此为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指导与规范。[10]

(二)强化外部监管

建议加强外部监督力度,严格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主体。要加强公安机关与金融、银监、证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促使多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流通,共同监督社会中存在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挽救措施,避免出现注册、购买空壳公司开展违法活动的情况。各部门要加强对地区内注册公司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台账制度,关注各公司的运营情况,明确分工,以此凸显外部监督作用。

(三)搭建侦查研判平台

积极搭建涉众型犯罪侦查研判平台,以此体现大数据技术对侦查工作的支持作用。面对愈发丰富与现代化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法,建议要充分利用数据技术,搭建以全国范围为主的网络数据平台,各地区有关部门可以将各自负责的工作情况、案件信息上传到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经济犯罪侦查信息的流通,以此凸显数据信息情报的主导作用,强化情报主导机制。

(四)建立内外联动机制

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侦查部门需要加强对地区公安机关各部门及各职能单位之间的联系,及时分享地区重点监控目标的动态信息,加强互动与交流,共同分析其案发风险,追踪目标主要责任人的行动轨迹与资金轨迹,避免出现案件影响地区和谐稳定。工作人员还需要加强与银行之间的沟通,促使银行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侦查,及时冻结目标嫌疑人的资金账户,掌握涉案资金流动情况,提升赃款追回概率,体现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的科学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工作人员要理性看待越来越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正确认知侦查工作的价值及其重要性,以侦查工作辅助社会治安的稳定。在实际过程中,侦查工作人员要灵活利用现代技术优势,体现大数据技术应用价值,将其融入侦查、证据采集与资金查控过程中,全面提升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整体侦查水平。在构建机制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外部监管,搭建侦查研判数据平台,以此凸显数据技术优势,提高侦查工作效率;还需要全面联合各个地区与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共同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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