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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知失调审讯法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运用

2020-02-24陈靖之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职务犯罪

陈靖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当前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如何实现职务犯罪调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应然转型,[1]以适应新时期的诉讼制度与反腐需求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在职务犯罪调查中,一方面囿于物证数量少、调查取证难的案件特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作用。另一方面职务犯罪嫌疑人理性程度高,对抗审讯的意志更加坚定又给口供的获取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正如侦查学者汉斯·格罗斯所言:“期望任何人直接坦白罪行是一种心理错误,我们必须采取策略使其容易化”。[2]因此,在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自愿性的前提下采用一定的讯问策略引导其如实供述已成为职务犯罪审讯的必要路径与核心环节。职务犯罪嫌疑人由拒绝供述到开口供述、由虚假供述到如实供述的过程同样也是供述态度改变的过程,或是态度说服的过程。[3]鉴于此,将基于态度改变理论的认知失调审讯法运用到职务犯罪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本文在对影响认知失调审讯法运用效果的主客观因素以及适用对象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该方法在职务犯罪审讯中适用性,并对方法的运用过程进行了优化,以期完善认知失调审讯法理论体系的同时拓展职务犯罪审讯的思路与方法。

一、认知失调审讯法述评

(一)认知失调的基本原理

认知失调是指由两种相关且对立的认知要素引发的冲突状态,由社会心理学家费斯廷格于1957年首次提出。费斯廷格认为态度构成中的基本要素就是认知,认知是关于个体以及个体所处环境的所有观念、知识、信念或情感的总和。[4]认知要素之间存在三种关系:无关、协调、不协调。如果根据逻辑关系可以从一个认知要素推导出另一个认知要素的对立面,那么两个认知要素之间存在不协调的关系,例如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可以推导出“我不应该吸烟”,那么“吸烟有害身体健康”的认知与“我吸烟”的认知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关系。费斯廷格假定个体具有追求两种认知要素之间一致性、平衡性的倾向,当两种认知要素存在不协调的关系时,个体会产生紧张、焦虑等负性体验。为了减少或消除这种负性体验,个体往往会采取三种调整方式:第一,通过改变对行为的态度减少失调,如将“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改为“吸烟不一定有害身体健康”;第二,通过改变行为减少失调,如戒掉吸烟行为使其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的态度保持一致;第三,通过选择性地接触信息减少失调,即选择接触减少认知失调的信息、避免接触增加认知失调的信息,如吸烟者会寻找吸烟不一定有害身体健康的论据、在面对戒烟宣传时会选择回避。

在侦查讯问中,认知失调原理同样可以解释犯罪嫌疑人焦虑感的产生与供述态度的形成。如讯问学者弗雷德·英博认为嫌疑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会与审讯中的拒供行为或谎供行为产生冲突与不协调,嫌疑人的焦虑会随着不协调的程度增大而增加,减少或消除这种焦虑就成为了嫌疑人供述的部分原因。[5]

(二)认知失调审讯法的提出

认知失调审讯法是认知失调理论在审讯领域内的系统性应用,由毕惜茜教授在《心理突破——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与方法》一书中提出。该方法的运用依据是嫌疑人对于自身正面形象的认知,如“我是一个善良、理性的人”,当嫌疑人意识到拒供或谎供行为会威胁其正面形象时,会产生行为与自我认知间的失调。认知失调审讯法通过使用特定策略激发并消除这种认知失调,引导嫌疑人改变拒供态度,如实供述。[6]在策略使用方面,认知失调审讯法从满足嫌疑人心理需要入手激发失调,即嫌疑人对待拒供行为的态度取决于拒供行为能否满足其心理需要的逻辑判断,如果拒供行为无法满足嫌疑人的心理需要,嫌疑人则对拒供行为持消极态度,拒供行为与对待拒供行为的态度之间就产生了失调关系。例如利用嫌疑人尊重需要的激将法与唤起自尊法、利用嫌疑人情感与归属需要的亲情感化法、利用嫌疑人安全需要的陈述利弊法等。

在运用过程方面,认知失调审讯法一般包含三个过程:第一,通过对嫌疑人的褒贬评价激发或增强嫌疑人的认知失调;第二,减少嫌疑人的认知失调,防止嫌疑人产生自我放弃和指责社会的心理;第三,引导嫌疑人以改变拒供态度的方式消除认知失调。

(三)认知失调审讯法评析

审讯中的态度改变策略大都以影响嫌疑人的情绪情感为主,但是情绪情感作为个体复杂的心理功能,受多种因素制约,不容易产生改变。认知失调审讯法则强调认知因素在态度改变中的作用,将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的复杂过程解释为消除认知失调的过程,简化了供述动机的理论研究。此外,认知失调审讯法将审讯中的关注重点从讯问人员的说服方法转移到嫌疑人拒供态度改变的内在机制上,形成了以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为关注重心的审讯方法,提高了态度改变策略的实用性。但是将认知失调审讯法运用到个类案件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认知失调审讯法的理论假设之一是嫌疑人对于自身形象的认知是正面积极的,但在讯问的情景下嫌疑人经历着社会身份的转变,并非所有嫌疑人都会保持对于自我形象的积极认知,维护自身形象与行为一致性的动机也在趋利避害心理的影响下有所减弱。其次,认知失调审讯法并未涉及嫌疑人认知失调的激发条件与影响因素。该方法的适用前提是嫌疑人存在认知失调的心理状态,如果讯问策略的使用无法激发嫌疑人的认知失调,或者嫌疑人认知失调的激发程度太小,那么认知失调审讯法就不具备在实践中应用的可行性。此外,不同特点的嫌疑人对认知失调的体验程度与处理方式不同,方法的使用效果存在差异性。因此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讯问情景对影响嫌疑人认知失调程度的客观因素与方法适用对象的主观特点进行进一步分析,以提高该方法在实践运用中的适用性与有效性。

一是嫌疑人供述选择的自愿性程度。在社会心理学领域,有许多学者对于认知失调的激发条件进行了研究,其中库伯运用实验证明并不是每一个与态度相反的行为都能引发认知失调,只有当个体“自愿”实施了行为,并且行为产生相应的后果时才会引发认知失调。[7]嫌疑人在审讯中会面临艰难的抉择:选择如实供述,还是选择拒绝供述或虚假供述。大多数情况下嫌疑人会在逃避刑罚的动机驱使下作出拒供或谎供选择,但驱使嫌疑人作出如实供述选择的动机各有不同,可以分为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内在动机包括悔罪自新的觉悟、期望从宽处罚、获得亲友谅解等,嫌疑人供述选择的自愿性程度较高。外在动机包括迫于证据充分确凿无法辩解、迫于讯问人员不断施加的压力等,嫌疑人供述选择的自愿性会有所降低。嫌疑人只有将选择供述的心理趋向归因为具有自愿性的内部动机时,才会对供述行为持有积极态度,并与当前的拒供行为产生认知失调。相反,自愿性不足的外在动机会破坏认知失调的内在形成机制,即使嫌疑人在巨大压力下作出供述的选择,也并非是为了减少认知失调的负性体验,而是强迫下的服从。因此讯问人员在审讯中应当适度施加压力,在保证嫌疑人意志相对自由的条件下激发嫌疑人的认知失调。

二是嫌疑人供述态度的稳定性程度。认知失调的激发程度与主体态度的稳定性与影响性密切相关,如果一个人随意作出一个决定,但又随意地改变了这个决定,那么他作出的决定不具有影响性与有效性,也就不会产生认知失调。[8]嫌疑人作出供述决定后,认知由失调状态恢复到协调状态,但是由于讯问人员没有遵守供述前承诺,或是感知到即使供述也逃避不了刑罚,嫌疑人有可能改变之前形成的供述态度。随着供述态度的反复改变,嫌疑人认知失调的体验感会不断减少,认知失调审讯法失去了原有的效力,甚至最终导致翻供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影响嫌疑人建立稳定有力的供述态度来保证认知失调审讯法的使用效果。

三是嫌疑人认知能力。认知能力是指嫌疑人对讯问人员通过语言或非语言方式传递信息的理解程度以及对讯问发展形势的预判能力。认知作为认知失调的基本构成要素,嫌疑人的认知能力也必然影响认知失调审讯法的使用效果。在审讯的过程中讯问人员需要向嫌疑人传递明确或模糊的信息以激发嫌疑人的认知失调,倘若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无法达到理解或辨析这些信息的程度,便难以产生认知失调的心理体验。嫌疑人的认知能力通常与理性程度有关,理性程度越高的嫌疑人认知能力越强。

四是嫌疑人情绪特征。根据“认知资源占用”理论,无论是正性情绪还是负性情绪都会引发与认知任务无关的思维活动,这些思维活动会占用一定的认知资源,从而影响认知任务的表现。[9]嫌疑人减少或消除认知失调时需要占用一定的认知资源,由于无法接触到外部信息,嫌疑人的认知资源较为有限。此时如果嫌疑人的情绪占用了过多的认知资源,势必导致认知失调的加剧,不利于讯问人员以减少认知失调的的方法改变嫌疑人拒供态度。相对而言,情绪稳定的嫌疑人更加容易接受认知失调审讯法的说服引导。

五是嫌疑人态度与行为的一致性偏好。态度与行为的一致性偏好是指个体对于维持态度与行为间一致性的倾向程度。不同的个体对认知失调的忍受程度不同,特洛斯特和纽瑟姆通过编制一致性偏好量表并进行实证研究,证实了一致性偏好高的个体能够体验到程度大的认知失调,并受到更大的动机驱使来消除认知失调。[10]认知失调审讯法的效果同样取决于嫌疑人认知失调的激发程度以及消除认知失调的动机大小,该方法对于态度与行为一致性偏好较高的嫌疑人更加适用。

二、认知失调审讯法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性分析

认知失调审讯法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性是由审讯方法的适用对象特点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共同决定的。相较于一般犯罪主体,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自恃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审讯中具有较强的优势心理;文化程度高,熟悉相关法律,逃避刑罚的动机更加强烈;行为较为理性,难以通过一般的审讯方法获取其真实口供。基于认知失调审讯法的适用前提与适用对象,结合职务犯罪审讯的特点,本文从认知失调审讯法适用于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实证依据、实践依据四个方面分析该方法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性。

(一)认知失调审讯法适用于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规定是认知失调审讯法适用于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具体适用中,“认罪”是“认罚”的基础,“自愿”是“认罪”的前提。如果不能保障嫌疑人供述罪行的自愿性,那么不仅从宽制度失去了适用的前提,而且还有可能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自愿性问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关键所在,这就对嫌疑人口供获取的自愿性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1]现有的职务犯罪审讯模式大多以施加压力为基本手段,由于审讯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讯问人员作为强势一方经常采用造势用势、重点突破等对抗性较为强烈的审讯方法打击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优势心理和侥幸心理,获取口供。此类方法与“心理强制”的非法讯问方法区分界限较为模糊,以此获取的嫌疑人口供能否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中的自愿性程度要求在理论界尚存争议。甚至有学者认为若想在保护人权基础上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自愿供述就应调整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对话中的不平衡关系,实现由“讯问”向“询问”的转变。[12]认知失调审讯法弱化了审讯双方的冲突与对抗,通过相对平等、自愿的沟通引导嫌疑人进行供述行为的内部归因以激发嫌疑人的认知失调,能够最大程度保证嫌疑人供述意志的自由,规避对抗式审讯策略的法律风险。

(二)认知失调审讯法适用于职务犯罪的理论依据

态度构成理论是认知失调审讯法适用于职务犯罪的理论依据。态度是指个体对人或事物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性反应,它通常源于个体的信念,反映在个体的的感受或者行为倾向中。[13]态度的构成理论认为态度由认知、情感、行为倾向三个部分组成,态度的认知因素是指个体对于客观事物进行判断和评价所形成的信念、观点和看法,是情感形成与行为倾向的基础;态度的情感因素是指个体对客观事物作出积极或消极评价后引发的情绪情感,能够影响行为倾向与认知;态度的行为倾向因素是指个体对将要采取的行动进行预先准备的心理状态,能够反映认知与情感。根据心理学家乌兹纳则的态度构成理论,情感与认知成分对态度的调节作用在不同层次上的比重有所不同:低级层次上情感成分起较大的调节作用,高级层次上认知成分起较大的调节作用。具体到审讯环境中,对于相对理性的嫌疑人侧重于使用影响认知的方法改变拒供态度,而对于非理性的嫌疑人则侧重于使用影响情感的方法改变拒供态度。[14]职务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高,对相关行为法律后果的熟知会使他们对抗审讯的意志更为坚定。在审讯初期,职务犯罪嫌疑人出于对抗审讯的目的往往会保持较高的理性程度,情绪情感较为稳定,从影响情感入手难以改变其拒供态度。因此侧重于影响认知因素的认知失调审讯法更加适合职务犯罪嫌疑人。

(三)认知失调审讯法适用于职务犯罪的实证依据

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的实证调查研究是认知失调审讯法适用于职务犯罪的实证依据。曾有研究人员对看守所在押的3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心理问卷调查,[15]对于“一点小事也会让我的情绪发生变化”的问题,回答“否”的有20人,占66.7%;对于“我经常感到情绪在逐渐低落”的问题,回答“否”的有21人,占70%;对于“我的心情变化无常,一会高兴,一会悲伤”的问题,回答“否”的有25人(有效回答27),占83.3%。上述问题是评估职务犯罪嫌疑人情绪情感的问题,回答“否”的比列高于回答“是”的比例,反映出职务犯罪嫌疑人情绪情感稳定的特征。对于“我解决问题时主要靠个人的独立思考”的问题,回答“是”的有23人,占76.7%;对于“我遇到问题时会在冷静思考后作出决定”的问题,回答“是”的有22人,占73.3%;对于“我不喜欢跟着别人做事”的问题,回答“是”的有16人,占53.3%。上述问题回答“是”的比例高于回答“否”的比例,反映出职务犯罪嫌疑人理性程度高、善于独立思考,认知能力较强。对于“我一旦有了自己的想法,就不会轻易改变”的问题,回答“是”的有21人,占70%;对于“我不在乎大多数的看法,总是坚持自己的观点”的问题,回答“是”的有16人,占53.3%。上述问题回答“是”的比列高于回答“否”的比例,反映出职务犯罪嫌疑人对于维持态度间一致性倾向的程度高,容易产生认知失调。通过以上实证研究发现,职务犯罪嫌疑人在调查问卷中反映出的心理特点与认知失调审讯法适用对象的特征契合度较高,这使认知失调审讯法在职务犯罪中的运用具备了实证基础。

(四)认知失调审讯法适用于职务犯罪的实践依据

审讯实践中讯问人员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自发形成的认知失调的利用是认知失调审讯法适用于职务犯罪的实践依据。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之前,受情景因素的影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些认知失调,例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到“阶下囚”的身份变换引发的认知失调;实施的贪污受贿行为与自己过去遵纪守法、勤政廉明的形象不一致引发的认知失调;自认为讯问人员无法掌握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又无法得知讯问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信息非对称性引发的认知失调。与此相应,在审讯开始后讯问人员也会不自觉地利用职务犯罪嫌疑人审讯前形成的认知失调作为讯问突破口的选择,例如通过敦促职务犯罪嫌疑人认清当前面对的事实来消除其优势心理,增强由身份变换引发的认知失调;通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过去获得荣誉的肯定评价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来增强由行为与自我认知间不一致引发的认知失调;通过使用不利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来增强由信息的非对称性引发的认知失调。实践中,使用特定方法增强认知失调目的是强化职务犯罪嫌疑人消除认知失调的动机,同时讯问人员还会传递供述从宽处理的法律政策、分析供与不供的利弊以帮助职务犯罪嫌疑人消除认知失调,最终实现职务犯罪嫌疑人拒供态度的改变。

三、认知失调审讯法在职务犯罪中的运用优化

虽然对于认知失调审讯法的运用已经初步具备理论模型与实践基础,但是将认知失调审讯法引入到职务犯罪中,还需要以职务犯罪审讯的特殊性为转移,对方法的运用进行进一步优化,形成适合于职务犯罪的审讯方法。根据认知失调理论,职务犯罪嫌疑人由拒供态度向供述态度转变时,其认知状态会存在一个由协调到失调到再协调的过程,因此可以将认知失调审讯法的使用分为三个阶段:认知协调阶段、认知失调阶段、态度改变阶段。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各阶段的认知特点与心理特点,递进式地采用讯问策略与方法,逐步实现改变职务犯罪嫌疑人拒供态度的目的。

(一)认知协调阶段

在审讯尚未开始时,职务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认为自己行事隐蔽,并且不存在狭义的案件现场,讯问人员难以掌握其违法犯罪的客观证据。同时对相关法律的认知也会使他们认为只要自己顶住压力不供述,仅凭行贿人或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也无法将其定罪。基于以上认知,职务犯罪嫌疑人心理上会对拒供行为持有积极态度,在其他认知失调未被激发或增强的情况下,拒供行为与拒供态度之间保持着相对协调的关系。但是这种认知协调的形成基础并不稳定,随着与讯问人员的接触以及涉案证据信息的获取,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协调状态会受一定影响。因此讯问人员在认知协调阶段的任务是建立沟通关系、通过消除侥幸认识打破原有认知协调、通过重建自我认知激发新的认知失调。

1.建立沟通关系

与职务犯罪嫌疑人建立沟通关系是为了有效地传递信息以影响嫌疑人的认知,同时能够避免讯问僵局,提高审讯效率。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与讯问人员初步接触时防卫意识强、对抗情绪大,或是以激烈争吵的方式对抗审讯;或是自恃职位高轻视讯问人员,不愿意与讯问人员进行过多的交流。面对此情况,讯问人员需要采取措施弱化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意识、建立有效的沟通关系。首先,讯问人员在审讯开始前应当熟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级别、社会经历、兴趣爱好等个人基本情况,在与嫌疑人对话时尽量顺应其兴趣点与关注点,减少审讯双方观点和立场上的差异。其次,讯问人员应当通过展现举止得体的形象与丰富的经验知识来建立权威,利用权威效应获得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同。

2.打破认知协调

由于审讯开始前职务犯罪嫌疑人拒供态度与拒供行为相协调基础是对于讯问人员不可能掌握证据的侥幸认识,那么使用证据消除侥幸认识就成为打破原有认知协调的有效方法。有研究显示,在证据比较充分时有67%的嫌疑人愿意供述,而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只有约10%的成年嫌疑人愿意供述。[16]应当注意,在此阶段使用证据的目的是使职务犯罪嫌疑人产生“讯问人员很有可能掌握犯罪证据”的认知,进而影响其拒供态度,但又不能给予嫌疑人太大的证据压力以致于破坏认知失调的形成机制。因此在证据使用方式上,宜使用双面证据来提高掌握证据的可信度;在证据的使用程度上,不宜过多地暴露明确充分的证据,应当多使用掌握证据的线索与提示,让职务犯罪嫌疑人对掌握证据的情况进行逻辑推理并形成自己的心理判断,保证嫌疑人自发地打破原有的认知协调。

3.激发认知失调

随着原有认知协调的打破,职务犯罪嫌疑人会通过权衡供述行为的利弊后果重新建立审讯中的认知体系,此时嫌疑人的自我认知处于不稳定阶段,容易受到外部信息的影响而进入矛盾、失调的状态。讯问人员可以利用此时机向嫌疑人传递信息,帮助其建立“供述行为利大于弊”的正面认知以激发认知失调。具体方法有利用政策激励、唤醒情感归属、给予正面评价、运用认同效应。利用政策激励是在职务犯罪嫌疑人产生“拒供无法逃避刑罚处罚”的认知后向其宣传如实供述从宽处理的政策与法律,使其产生“如实供述可以获得刑罚减轻”的认知;唤醒情感归属是利用职务犯罪嫌疑人重视亲情的特点,向嫌疑人说明自己违法犯罪行为对亲人造成的伤害与不利影响,并为其指明出路,使其产生“如实供述可以早日获得亲人谅解”的认知;给予正面评价是指说明职务犯罪嫌疑人只是经不住一时的诱惑而作出了违反党纪的行为,并不能否定他过去为国家作出的贡献与兢兢业业的奋斗精神,使其产生“如实供述可以挽回过去良好形象”的认知;认同效应是指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对讯问人员的身份与权威产生认同后,同样也希望获得讯问人员的认同,基于此讯问人员在供述问题上可以表达与职务犯罪嫌疑人不同的观点,使其产生“如实供述可以获得讯问人员认同”的认知。职务犯罪嫌疑人以上的认知与当前的拒供行为存在不协调的关系,进而会产生认知失调的心理体验。

(二)认知失调阶段

在此阶段,由于认知协调的打破与认知失调的激发,职务犯罪嫌疑人会形成减少或消除认知失调的动机。减少或消除认知失调的动机和方式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失调程度有关,如果认知失调的程度太小,那么职务犯罪嫌疑人不足以通过改变拒供态度的方式减少认知失调;如果认知失调的程度太大,职务犯罪嫌疑人则会产生悲观、自弃等过度情绪化的表现,失去了减少或消除认知失调的动机。因此讯问人员在认知失调阶段的任务是通过增加和减少认知失调的方法合理控制嫌疑人认知失调的程度,引导职务犯罪嫌疑人以改变拒供态度的方式消除认知失调。

1.反驳不当辩解

职务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认知失调时通常不会选择直接改变拒供态度,而是以自我辩解的方式尽可能减少认知失调。这里的自我辩解是指职务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例如歪曲行为的法律性质,辩解自己的受贿行为只是人情往来并不构成犯罪;又如将自己的行为归责于社会,认为社会风气如此,只是自己遭到了检举报复。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解,讯问人员应当利用法律条文澄清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是说明大部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会具有与嫌疑人同样的贪利动机来进行反驳。反驳不当辩解的过程同样也是增加认知失调的过程,目的是使职务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以改变拒供态度的方式消除认知失调。需要注意的是为减少认知失调的自我辩解通常是不合理的,应当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加以区分。

2.缓解负性情绪

当职务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无法通过自我辩解减少认知失调时,容易产生悲观、焦虑等负性情绪。由于负面情绪会占用有限的认知资源,影响职务犯罪嫌疑人对认知失调的处理,因此讯问人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缓解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负性情绪。首先,讯问人员可以通过出示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指出其获得从宽处理的现实依据,增强嫌疑人对如实供述的认同,减轻嫌疑人面临刑罚处罚时的悲观情绪。其次,讯问人员可以列举如实供述获得刑罚减轻的案例,给予职务犯罪嫌疑人获得从宽处理、早日回归社会的希望。缓解负性情绪的过程同样也是减少认知失调的过程,有利于稳定并强化职务犯罪嫌疑人消除认知失调的动机,促成拒供态度的改变。

(三)态度改变阶段

在此阶段,职务犯罪嫌疑人受到消除认知失调的动机驱使,拒供态度有所改变,并且初步形成了供述态度。但是受外界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职务犯罪嫌疑人此时形成的供述态度并不稳定。如果讯问人员对这一阶段不加以重视,则容易导致职务犯罪嫌疑人供述态度再次改变,甚至导致翻供行为的发生。因此讯问人员在态度改变阶段的任务是稳定并巩固供述态度,保证认知失调审讯法的有效性。

1.利用阶梯效应

阶梯效应是指个体在满足较小程度的要求后,对待事情的态度会随着满足较小要求的行为发生转变,进而更有可能同意满足较大程度的要求。阶梯效应有效地利用了行为对态度的影响作用,通过数个在程度上具有递进关系的行为逐步影响态度,最终实现态度的改变。在审讯中,供述行为对供述态度的形成同样具有渐进性的影响作用,职务犯罪嫌疑人为维持供述行为与供述态度间的一致性,在对次要问题进行供述后,对待供述主要问题的态度也会有所改变。相反,期望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蹴而就地改变拒供态度是不现实的,所形成的供述态度也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讯问人员需要按照由次要到主要、由一般到关键、由外围到中心的顺序分层次地引导职务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问题进行供述,从而影响职务犯罪嫌疑人形成较为稳定的供述态度。

2.强化道德归因

供述态度的稳定性还与供述行为的归因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嫌疑人会将供述行为归因为减轻刑罚的激励因素,也有职务犯罪嫌疑人将供述行为归因为减轻愧疚感与负罪感的道德因素。相较于激励归因而言,由道德归因引发的态度改变自愿性更强,由此形成的供述态度也就更加稳定。因此即使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出于减轻刑罚的目的而供述,讯问人员也要强调供述行为更多是源于其尚未泯灭的道德感,在满足职务犯罪嫌疑人尊重需要的同时达到稳定供述态度的目的。

四、结语

认知失调审讯法在实务工作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对认知失调审讯法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完善了认知失调审讯法在个类案件中的运用基础,并且提出了分阶段的使用策略,细化了认知失调审讯法的运用。但是,对于嫌疑人认知失调状态的识别以及认知失调程度的判断还需要运用行为科学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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