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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组织视角下网络舆情治理的基本逻辑

2020-02-24

视听 2020年2期
关键词:社群网络空间舆情

□ 王 琳 王 燕

一、互联网“自组织”的生成机制

(一)以用户为中心的开放式网络

自组织系统的开放性意味着要建立一个与外界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有序结构。反观网络社会,也正以网络的方式进行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压缩传递①。信息系统以用户为中心,运用新兴技术,调适人机结合,改进系统功能,提高用户素养等内在机变与舆情生态进行交换,以开放源代码、开放版权实现彼此间的深度互联。

(二)以社群为单位打破平衡态

自组织系统的本质是创新,而平衡和近平衡的状态无法促进系统发展,要使集群的系统保有活力,意味着各子系统要保有差异,形成不均衡地内部结构。互联网的用户来自于不同时空,他们彼此进行着信息的互换、共享、创造,当这些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突破“临界点”时,互联网的自组织就得以形成。在这个过程中因为相同观点、相同兴趣自发联合在一起的个体,在趋同因素的感召下不断壮大,就会打破原有的平衡条件,形成新的社群,社群仍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且社群越大,影响范围就越大。

(三)用共享搭建非线性要素的桥梁

非线性意味着系统的各组成部分独立且有差异,自组织的机理在于非线性体系中的各要素存在较强的相互作用,通过各要素间的排斥与吸引、关联与制约,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网络空间是一个巨大的网状拓扑结构,该结构的最大特点即非线性,用户自发贡献差异化的内容,信息传播存在多条路径,内容分享、借鉴更加便利,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在资源共享中得到汇聚,在多元化、分众化、个性化的标准中实现倍增。

(四)用融合完成涨落的过渡

自组织的涨落现象是指内外随机因素会影响系统的整体状态而随之波动,当涨落出现在临界区时,会使系统发生突变,从而进化到更有序的状态。网络空间的各组成部分随时面临涨落,虽然大数据的完善能对相关的变化进行预测,但非稳定性一直伴随左右,产品周期更迭速度加快,信息内容不断分发创新,媒介终端走向融合,传播方式、话语内涵面临重构……网络空间中各子系统在混沌的边缘完成新奇性的建构。

二、互联网“自组织”的动力机制

(一)竞争是“协同学”的首要条件,是互联网发展演化的动力

网络系统中的竞争具有普遍性、运动性和多样性,由于用户或信息组织对外部环境的适应和反应不同,获取的物质、能量、信息的数量与质量存在差异,必定会存在相应的竞争,因此网络空间中的竞争具有普遍性;网络各部落存在原因在于拥有区别于其他部落的特点,当差异性消失,同质性出现,必定会出现新一波的优胜劣汰,这个过程是不断运动的;协同学理论表示,协同并没有消除竞争,竞争还能导致协同,两者是一个相互作用促进系统螺旋上升的关系。好比网络空间的分支信息组织,包含网站、客户端、微博、微信、微视频、自媒体等,彼此通过竞争实现多元化的内容分发。

(二)协同是“协同学”的重要组成,是互联网发展演化的生命

各子系统通过协调合作形成集体行为,仅以个体为单元就可以进行至少三种类型的协同: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共同参与、讨论、编辑等方式实现间接协作,构建兴趣社群;人与组织之间可以通过UGC+PGC 形成协作,汇聚更多的信息,纠偏错误的信息;人与机器之间可通过交互设计、智能算法完成协同,加强系统内部的体验感。

(三)互联网通过序参量的优化生成,支配系统发展,生成网络空间治理的内在规则

序参量是一个宏观参量且是子系统集体运动的产物,因此它具有双重作用,从信息观点看来,它通知各原子(各子系统)如何行动,此外,它又告诉了观察者系统的宏观有序态的情况②。互联网在技术的推动下衍生出多个序参量,这些序参量之间竞争而协同,进而筛选出一种或几种优势化趋势,并以此为默认规则,支配整个网络空间自组织起来。

三、网络舆情治理策略

结合“自组织”理论和互联网“自组织”条件机制的分析,网络舆情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一)以协同学理念完善“主体”自治,形成自组织的涌现现象

互联网是由一系列以非正式、非科层关系进行连接的节点组成,而网络治理是各节点有效合作的制度设计,各节点即不同“主体”,我国网络空间的主体主要包含具有管理属性的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具有平台属性的媒体、企业、社会组织等,以及具有个体属性的意见领袖、普通网民。多元主体实现“自治”将以关系为连接,以竞争与协作为核心,形成自组织的涌现现象。

1.以网民为节点的协同是网络舆情自治的基础。网络化自治的终极理想就是形成人人对所处世界负责的状态。如何充分发挥网民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进而创造集体智慧是节点协同的关键,通过集聚节点,形成使系统整体更强大的合力。在网络空间中,网民会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则进行自我约束以及成员关系的维稳。例如因趣缘而集结的社群、社区,人们成为该系统中的一个节点,彼此无需指令进行有序互动,随着互动信息的增多,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整体效应,并且不断衍生出新的形态、引发新的涌现。这种以个体为自治单位,以成员关系为主要约束机制而进行的系统内部自治,对互联网的秩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③。

2.平台为节点的协同助力网络舆情自治。网民的活动依托由各类服务商提供的平台,这些平台一方面聚集网民个体的力量,一方面以自有的运行规则影响网络秩序,因此平台在协同自治中要加强责任的承担。从信息生产、传播角度看,媒体平台具有显著的控制力,如何保证信息均衡、对称的分发,如何防止虚假、不良信息的充斥,如何维护信息环境的良好发展,这是媒体平台考虑的焦点。从商业角度看,平台属性的服务商要把握住底线,加强自律协会、第三方组织的联盟,保护网民权益,维护商业秩序的平衡。

3.管理机构为节点的协同调适网络舆情自治。具有管理属性的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说是具有“元治理”的角色,它是协同关系的负责人也是协同关系的联络员。在自组织体系下,管理机构要改变自上而下的管控思维,主动观察自组织运行规律和机制,有效调适相关规定,尊重网络体系中个体的差异性与自主性,激发多层次子系统的形成,推动互联网在有序运行中不断创新。

协同作用会产生不同效果,正协同能够促进个体的互补、激发利他行为、促进共同规则的制定,负协同会产生社会懒化,带来灾难性的威胁。我们可以从自律、他律、互律三方面来构建负协同的约束机制。自律即主体的自我管控能力,网民应提升自我的媒介素养、公民素养,行业、媒介平台应警惕一味追求商业利益所带来的“恶”;他律指政府部门、第三方功能的有效发挥,把握好监督的权限和范围,作为自组织系统外力量的法律法规在他律的过程中仍是十分有必要的;互律指相关主体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力图搭建网络空间的信用机制。

(二)以复杂性范式推进“客体”自治,激活自组织的缔结默契

网络空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生态圈,由诸节点组成,由诸社会因素连接而成,这些节点和社会因素彼此交融互联形成了网络空间这个整体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网络舆情治理的过程中除了以协同的理念完善节点的自治,还应以复杂的范式推进社会因素的自治。这些社会因素即网络空间的客体,主要包含网络流和技术流,其中网络流直观表现为信息内容传播所形成的网络舆论场;技术流指5G、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VR、AR、MR 等网络技术,两者既互为表里又相辅相成。

随着后真相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格局逐步完成了信息碎片化、去中心化、部落化和偶像化的转变④,舆论场结构逐渐呈现出网络社群巴尔干化的特点,如何诉诸理性,改善偏激行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激发自组织意识,用后共识和后秩序进行网络内容的自治。要打破圈子间的壁垒、戳破圈子内部的“意见气泡”,凝聚各个社群,建构重叠共识,将情感传播的负效应转变为情感治理的正效应,在转变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价值合理性。

整个网络系统的传播呈现整体—群体—个体的转变,算法推荐以个性化的辨别方式开始成为主流。因此形成网络客体—技术的自组织演化十分有必要。应对整体性内容,实现以人工编辑为主导的人机协同;应对群体性内容,最大限度给予其市场需求自由度的基础上,加强平台的自律和网民的自觉;应对个体性内容,守住“红线”和“底线”的前提下,提供广泛的社会参与和表达,让信息在流动的过程中自动消解板结化现象。

(三)以信任机制为核心增强网络舆情的自治

罗伯特·罗次在《新的治理》一书中表示:“信任和合作是网络的核心机制。”自组织中各节点互动协同的前提即是信任。从网民节点看,意见领袖应担负起言语传播的责任,加强形象管理和信用管理,面对传播速率与传播失真、情绪泛化与观点的极化等负面舆情能进行合理的发声和引导,与此同时,还可从商业的软性角度对网民个体进行信用机制的构建;从平台节点看,应加强市场环境的建设,行业应保有职业操守,履行契约精神,关注并保障网民个体的权益,如果各平台、各应用一味追求商业利益,网民个体也会反过来对其有所钳制;从政府等管理机构的节点看,自组织体系外的法律保障仍是有必要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力争形成协同保障;信息技术为信任体制的构建保驾护航,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助力新闻事实的核查,利用区块链、物联网技术搭建安全可靠的网络信任体系,切实让工具理性变为价值理性。

互联网舆情治理策略的建构,需要在个体认知行为的基础上搭建基模、设定相应的边界条件,形成自组织体系,进而实现自组织的涌现现象和缔结默契,这是复杂系统应有的组织模式⑤。自组织与涌现现象和缔结默契的产生源于子系统间的协同合作,它指网络中的每个个体通过基模和极少数的规则就能构建起一个有秩序的系统,在整体范式的演化下,个体与信息系统呈现正协同效应,个体能自发学会并适应信息系统的变动,信息系统也会自动适应个体的行为,从而实现网络舆情的治理。

注释:

①[美]曼努尔·卡斯特尔.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45.

②[德]H.哈肯.信息与自组织[M].宁存政,郭治安等译.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88:56.

③彭兰.自组织与网络治理理论视角下的互联网治理[J].社会科学战线,2017(04):168-175.

④李彪.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场的话语空间与治理范式新转向[J].新闻记者,2018(05):28-34.

⑤喻国明.人工智能与算法推荐下的网络治理之道[J].新闻与写作,2019(01):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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