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的角色定位及法律责任

2020-02-23田兴洪蒋晓宇

宜宾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担保人矫正对象

田兴洪,蒋晓宇

(1.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四川宜宾644007;2.长沙理工大学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114)

社区参与是社区主体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渠道依法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从而增进社区福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过程。[1]69社区参与以公共参与精神为基础,以社区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2]228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是指社区主体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渠道依法参与社区矫正,从而促进社区矫正目标达成的社会实践活动和过程。[3]96社区矫正中的参与主体,则是指在社区矫正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依法享有参与社区矫正决策和管理,自主处理社区矫正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有关自然人和单位。社区参与性是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和必然要求,因而,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主体的类型日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第10条至第13条规定,社会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组织下依法开展、协助、参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但是,这些身份各异、职责不同的参与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应扮演何种角色、履行何种职责、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界也鲜有涉及。本文拟就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的角色定位及法律责任问题略述管见,以期为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略尽绵薄之力。

一、 矫正小组的概况及法律责任

矫正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应然状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角色定位及法律责任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矫正小组的定义

矫正小组是指在矫正期内,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人员组成的群体。[4]70《社区矫正法》第9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社区矫正法》第25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部等六部(办)发布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并指出“矫正小组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平台。”

(二)矫正小组的成员

关于矫正小组的人员构成,目前没有全国性的强制性要求,所以各地做法不同。根据《长沙市天心区社区矫正操作规程》的规定,矫正小组一般按“5+X”模式组建,对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有针对性地组建不同的矫正小组。“5”指基本的组成人员5人,即司法所干部、公安户籍民警、社区治保专干、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保证人);“X”指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配备不同的组成人员若干人,如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的其他亲属等。司法所应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得到落实。[5]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定的《矫正小组工作规范》规定,矫正小组分为两类:第一,一般对象的矫正小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实际需求、突出问题进行分类设置,分别设立日常监管类、教育矫正类、帮困辅助类矫正小组,将社区矫正对象分别纳入相应的矫正小组,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工作。第二,特殊对象的矫正小组。区社区矫正中心参与司法所部分日常监管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主要包括社区矫正重点对象、社区矫正重要对象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形需要区社区矫正中心参与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对象矫正小组中,日常监管类矫正小组成员至少应当包括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小组召集人)、社工、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居村委干部、按需求配置的志愿者;教育矫正类、帮困辅助类社区矫正对象至少应当包括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小组召集人)、社工、按需求配置的志愿者。特殊对象的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中心参与的矫正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司法所所长(矫正小组召集人)、社区矫正民警、司法所专职干部、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工(中级社工或资深社工为主,一般社工为辅)、居村委干部、按需求配置的志愿者。[4]558-559

(三)矫正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般情况下,矫正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定的《矫正小组工作规范》规定,矫正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第一,矫正小组召集人负责矫正小组的组建、成员调整、会议召集、材料审核、矫正方案的认定和组织实施等。召集人是司法所所长的,专职干部协助所长履行召集人职责。第二,社区矫正民警负责重点、重要对象的走访、个别谈话教育、违规训诫等。第三,社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需求制定、调整矫正方案,走访社区,收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运用专业理念、知识和工作方法落实矫正方案等。第四,其他相关人员依照矫正方案开展工作,主要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性或特殊性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主要措施,以及为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提供在工作、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帮助和扶助等。[4]559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定的《矫正方案制定规范》规定,矫正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结果、需求评估结果、矫正介入与方案、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问题及需求、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等。[4]70-72

(四)矫正小组中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模糊

在一定的系统环境下(包括时间),在一个组合中拥有相对的不可代替性的定位,就是角色定位。角色定位的主要内涵包括:第一,一定的系统环境,即组织系统环境、体制系统环境、时间环境;第二,不可代替性,即在一定的组织环境下和特定的时间段,体制系统基于角色能力、角色权力、角色责任等环节,决定了角色的不可代替性。[6]在矫正小组这个体制系统中,不同参与主体应该担任不同的角色,执行不同的分工,承担不同的责任,这是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对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的角色定位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为了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参与主体需要以哪些不同的身份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在实际工作没有明确要求。这使得我国的参与主体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粗放性、笼统性、模糊性等特征,难以适应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集约性、精准性、针对性等现实要求。矫正小组成员角色定位不清晰,就会导致职责不明、任务不清、相互推诿扯皮或者人员在同一任务上重叠部署从而浪费人力资源等现象发生。这种状况不利于明确参与主体的职责责任,不利于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工作的深入开展,从而严重影响到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正的整体质量和效果。

二、 矫正小组中的参与主体

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可以扮演矫正监督人、矫正担保人、矫正责任人、矫正协同人等不同角色并承担不同职责。这些角色主要包括:

(一)矫正监督人

矫正监督人是指在矫正小组中承担督促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相关应尽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社区矫正监督人通常应由社区矫正对象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直系亲属及所在单位、社区的有关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监督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担任。监督人应当协助司法所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

矫正监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第一,监督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督促社区矫正对象履行社区矫正义务。第二,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动态和思想状况。第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和突发状况则应第一时间及时上报。第四,及时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沟通相关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7]

司法所应当建立与监督人及监督、考察、帮助小组的联系制度,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纪守法等情况,研究、制定帮教措施。对不积极履行监督、考察、帮教责任的人员要及时教育,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对不适宜再承担监督、考察、帮教职责的人员,应及时予以撤换。在矫正监督人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方面,南京市栖霞区的经验值得借鉴:为了提高矫正监督人的监督能力,该区矫正办每季度邀请一些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的专家为全区矫正监督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并举行相关业务考试。同时,该区制定了《社区矫正监督人考核办法》,明确监督人的职责,对监督人工作的规范性进行常态考核,每半年通报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监督人进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监督人及时撤换。[8]205

矫正监督人的身份是受司法所的委托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的自然人或单位。矫正监督人的法律责任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第一,民事责任。矫正监督人履行责任的依据和前提是与司法所存在委托法律关系,矫正监督人违背委托“协议”导致履职不当或者不履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第二,行政责任。从行政法的理论上看,受委托的主体,也可能承担特定的行政责任。比如,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履行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使得事业单位也具有了行政执法权限。如果把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看作是执法权的行使,那么,在特定情况下矫正监督人也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但是这种委托或授权执法及其行政责任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三,刑事责任。矫正监督人在履行监督管理等职责中履职不当,剥夺或者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侵犯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权、健康权、财产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从而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矫正担保人

矫正担保人(或称为矫正保证人),是指对于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否适应社区矫正以及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后能否取得预期成效承担保证责任的人。矫正担保人类似于刑事司法制度中取保候审的取保人,矫正担保人在矫正小组中主要起担保作用而非承担过多的监管职责。设定矫正担保人是有明确依据的,比如《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0条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建立社区矫正担保人制度有利于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对社会造成再次危害的风险,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次数,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9]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矫正担保人分为自然人担保人和法人担保人,二者需具备的条件有所不同。比如,《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自然人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二是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是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四是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担任法人担保人则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不短于矫正期的合法营业执照;二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同意法人担任社区矫正保证人,并确定专人负责保证人事宜;三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及专门负责人当然成为社区矫正保证人;四是法人一般应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能够尽到保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结合工作实践,对于法人担任担保人的,应须征得拥有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自然人的同意,而非强求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在实际工作中相对繁忙,往往不能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故而由其授权处理该类事务的拥有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自然人予以处理更为妥当。

各地对于矫正担保人职责的规定各不相同。比如,《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第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第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第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社区矫正操作规程》则规定,社区矫正担保人承担如下职责:第一,由社区矫正对象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较为亲近的其他亲属以自愿原则担任其担保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担保人,参与社区矫正小组工作。第二,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第三,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态,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沟通交流。第四,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司法所。第五,从家庭温情、亲属亲情的角度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关心、关爱和帮助。第六,参加社区矫正述矫评矫活动。第七,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管措施。[3]247

根据相关规定,矫正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第一,引入保证金制度,即担保人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社区矫正对象发生各类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事先设定的标准按比例扣除;同时,当社区矫正对象获得表扬或减刑时,可使用罚没的保证金给予担保人一定的奖励。第二,引入诚信档案制度,即将担保人在矫正工作中的表现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中。一旦未尽保证义务,将构成诚信污点,而对于表现突出的担保人则可以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第三,担保人不尽相应义务的,免除担保人资格。尤其是担保人与社区矫正对象互相串通从事违法行为或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对担保人进行训诫或处以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担保人的刑事责任。

从社区矫正担保人职责可以看出,其与社区矫正监督人职责部分重合。因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认为社区矫正担保人制度没有存在意义。实际上,社区矫正担保人与社区矫正监督人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介入时间不同。社区矫正监督人的作用时间发生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后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中,而社区矫正担保人工作则开始于入矫手续伊始,涉及审前调查的情况,还会延伸至审前调查阶段。第二,影响力度不同。较之于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担保人的条件更为严格。目的在于更好地配合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工作的开展,提升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质量。目前,社区矫正监督人多数为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且缺少承担责任的规定,在监管力度上存在一定的风险。而社区矫正担保人则更具有责任性,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积极性更高,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影响力度也更大。第三,责任承担不同。社区矫正监督人更侧重于家庭参与,责任承担方面没有做规定。而社区矫正担保人自签字时起,便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不能尽担保责任的,需要承担诸如没收保证金等形式的责任。可见,尽管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友甲和亲友乙都可能担任矫正监督人或矫正担保人,但是二者的参与主体身份和承担的职责仍然是不同的。

(三)矫正责任人

矫正责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专职承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任务的自然人或单位。矫正社区矫正对象是矫正责任人的岗位职责所系与本职工作要求。比如,《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司法所应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专人为社区矫正责任人。

根据相关规定,矫正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包括:第一,参与教育矫正。主要内容是参与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和方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等。第二,参与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参与探索分类矫正方法,加强日常监督和管控措施,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第三,参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内容有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等。[3]196-216

矫正责任人的具体身份及其责任类别在理论界尚有争议,明确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困难,主要是因为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需要厘清。第一,从社区矫正的本质上看,如果把社区矫正看作是刑罚执行,则社区矫正矫正责任人的履行职责是行使一种公权力。因此,《社区矫正法》第61条规定,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把社区矫正界定为社会帮教和帮扶,则责任主体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如果把社区矫正看作是兼具行刑罚执行(监督管理)、社会帮教(教育矫正)和帮扶(社会适应性帮扶)的话,则责任主体承担的是一种混合责任。第二,从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上看,在履职过程中如有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则除了应构成行政违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第三,从法律关系的属性上看,除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外,司法所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也即,社会工作者是受司法所的委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矫正工作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所以,有些责任主体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向委托机关承担违约责任。

从各地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社区矫正责任人与社区矫正监督人应是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组成人员、职责范围等都有不同之处。一般来说,社区矫正责任人由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和政府聘用的矫正社会工作者)担任,其负责对矫正个案的组织和实施,如《湖南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文件明确规定,社区矫正责任人由社区矫正工作者担任。社区矫正责任人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特点,提出矫正意见和矫正措施,起草并落实矫正方案。社区矫正监督人则主要由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及所在社区的有关人员担任,这些人员因生活、工作上的原因,熟悉且经常接触社区矫正人员,易于掌握其行踪,且有监督管理上的便利条件。社区矫正监督人也可参与和配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但其职责的侧重点在于监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动,防止脱管漏管。[8]206

从二者的定义和承担责任可知,矫正责任人与矫正担保人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对于矫正责任人来说,参与社区矫正是其本职工作和职责所在,一般是指在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司法行政人员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社工等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于矫正担保人来说,其主要职责在担保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切实接受社区矫正从而获准在社区服刑和担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预期目标。

(四)矫正协同人

矫正协同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协同任务的自然人或单位。矫正协同人主要是指社区民警等助力、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岗位管理规范》规定,矫正协同人(社区矫正民警)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指导、组织和实施调查评估工作,并做好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调查评估的核实;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纳管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宣告,协助开展重点重要对象的解矫宣告;做好重点、重要对象的监督管理,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训诫;负责落实电子监控相关工作;做好区社区矫正指挥中心的日常运作,协助进行各类应急处置;做好社区矫正执法事项的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和预审批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组织脱漏管追查和移送收监工作;协助区社区矫正中心开展动态研判工作,并参与司法所动态研判工作;负责管理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做好各层级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和社区服务的组织、配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4]523

大部分矫正协同人具体公务员身份,主要开展执法工作。这部分矫正协同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公务员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社区矫正法》第61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第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第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第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但是,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不是开展执法工作的矫正协同人,其法律责任与矫正责任人相类似,此处不赘。

三、 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角色定位及其法律责任的国外经验及国内样本

对于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角色定位及其法律责任的国外经验的考察,有利于开阔视野,借鉴外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角色定位及其法律责任的国内样本的剖析,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我国国情和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角色定位及其法律责任的国外经验

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社区矫正社工、志愿者的法定义务。在英国,社区矫正社工、志愿者的工作主要包括为精神问题的犯人提供单人和团体住所,日间看护;提供基本技能培训,基础课程学习很教育等。[10]55在美国,社区矫正社工、志愿者的义务包括通过与罪犯亲属联系来共同帮助矫正罪犯的不良习惯和行为;开展一些技能和智力活动;举办教育项目;为罪犯授课与辅导等。[11]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社区矫正社工、志愿者的法定义务。在德国,社工、志愿者的法定义务包括帮助被缓刑人建立自信心、培养其正确处理事务的能力;监督被缓刑人遵守生活、工作或业余时间、经济等方面的规定等。[12]43-44在俄罗斯,被判刑人服强制性工作刑的单位的职责包括监督被判刑人完成指定给他们的工作,向刑事执行检查处报告被判刑人已工作的小时数或被判刑人逃避服刑的情况;每月应将被判刑人完成工作所得资金划入相应的预算(被判刑人所完成工作的价值根据该单位实行的定价确定)等。[13]32

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监护人、保证人的法定义务。在英国,在执行监护令期间,父母需要与当地政府签订一份长度不超过12个月的协议,对旷课、逃学的孩子与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共同承担起监管责任,并履行条款中的指导、课程辅导、交谈等责任。如果父母不履行其合同中的责任,罚金最高达1 000英镑,而且还可能被起诉到法庭或受到非监禁 。[14]148在澳大利亚,申请人向保释机构申请保释时,保证人应提供规定数量的保证金,或保证支付等量价值的没收物。如果保释人员没有遵守保释协议,保证人必须通知警方。当保证人知道或有适当的理由怀疑保释人员不遵守保释协议,保证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报告警察。[12]40-41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监护人、保证人的法定义务。在德国,犯罪人的父母、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学校应在缓刑科员的要求下,为其提供必要的训练或提供与犯罪人相关的信息,尽一切努力帮助缓刑科员完成对犯罪人的监督。在日本,保护观察所长对于因执行刑罚而被收容于刑事设施之人或者因执行刑罚或保护处分而被收容于少年院之人,在认为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有必要时,可以通过访问其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请求协助以及其他方法,对其释放后的住所、就业单位以及其他生活环境进行调整。[12]44-45

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美国《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加拿大刑法典》、日本《少年法》《更胜保护法》、澳大利亚《保释法》、德国《少年法院法》、《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参与主体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参与主体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仍然不太明确。大多数规定仍然停留在社工、志愿者、亲属等社会自然角色,而非从社区矫正工作岗位角度定位的责任人、监督人、保证人等参与主体的岗位角色定位,因而不同程度存在角色定位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问题;第二,对参与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少,法定义务的履行大多建立在参与主体的道德素养和自觉行为上,对于法定义务的落实到位缺乏强制性法律保障。

(二)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角色定位及其法律责任的国内样本

关于社区矫正小组的参与主体,我国有些地方进行了不同角色定位的实践探索。其中,浙江省枫桥镇“5+1”参与模式则明确了矫正小组中矫正监督人、矫正担保人、矫正责任人、矫正协同人等四种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因而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一,社区司法员扮演社区矫正责任人角色的主要职责是:一是执行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会同公安民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考察;三是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考核评定;四是组织社区参与主体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五是组织和开展公益劳动;六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矫手续。[15]

第二,社区民警扮演社区矫正协同人的角色,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依法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是与社区司法员一起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二是对于违法违规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处理;三是对有漏罪或再犯新罪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四是对服刑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办理相关手续。[15]

第三,驻村指导员扮演社区矫正协同人的角色,主要是履行驻村指导职责。主要职责是:一是协助社区司法员和社区民警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工作;二是开展上门走访工作;三是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四是监督、组织和上报社区矫正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15]

第四,村责任人(社区矫正志愿者)扮演社区矫正担保人的角色。主要职责是:一是协助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三是组织开展教育矫正和公益劳动;四是监督、组织和上报社区矫正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五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六是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考核和评议工作。[15]

第五,社区矫正人员家属(社区矫正监护人)扮演社区矫正监督人的角色。主要职责是:一是督促、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切实履行社区矫正义务;二是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行动去向及思想动态;三是及时向司法所反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四是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15]

结语

根据上文分析,明确参与主体在矫正小组中的角色定位是深入开展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建议将《社区矫正法》第25条第1款修改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中应当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监督人、矫正担保人、矫正责任人和矫正协同人等角色定位,以及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猜你喜欢

担保人矫正对象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研究
《民法典》实施之后担保追偿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涉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纳税人举证责任为考察对象
判断电压表测量对象有妙招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攻略对象的心思好难猜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研究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区间对象族的可镇定性分析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