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0-02-22徐伶俐
徐伶俐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现代社会进入了大数据时代,积累了庞大的数据,此时,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特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需不断发展和完善。同时伴随着个人信息存在于大数据中,大数据的获取,加工,利用的每个过程都威胁着人们的隐私权,据此,为了充分平衡发展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文章通过分析大数据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对数据库进行的不同的保护模式进行简要的论证,并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与隐私权在大数据时代的相互影响,从而提出一些制度建议,以维护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隐私权的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隐私权
“大数据”一般是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1但是目前,我们对于大数据仍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定义。大数据是产权,是知识产权私权,是一个人与所有其他人关于智慧财产的关系。TRIPS协议的前言阐明该公约的宗旨,“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2与大数据相关的主要知识产权是著作权、数据库权利和商业秘密。操控分析数据的软件与商业模式可以申请专利权,数据产品则可以申请商标权。产权是助长交易发展、保障市场存在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强有力工具。一套好的产权制度扮演的不可或缺的角色是:提高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大数据即可交易数据信息,人通过智慧劳动研发分析创造,并可控制无形的具有利益价值的民法上的物,合法享有后,即能够自由处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3大数据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个人数据信息挖掘中如何赋予权利,承担义务,个人数据信息所有人与大数据的形成与结果的关系。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3%。我们最为熟知的是,淘宝、外卖、社区团购,他它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但是,不为人知的是,我们每个网民的信息都被加以收集整理,储存在一个巨大的后台数据库里,再上传云端。因此,只要连接上网络都不能躲避大数据对网民的监视,24小时实时监控,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就这样来临了。所以,在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大数据使人们的社会生活更加进步与便利的同时,也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综上所述,协调和平衡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大数据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一)大数据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纵观如今世界,国内外发展大势,创新已经成为引领社会生活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其作用和地位日益受到重视。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当今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的广泛发展和深入应用,具体量的丰富信息以各种快速的形式在公众面前展现和利用。大数据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广泛、数据量庞大且复杂。既包括我们日常生活的私人数据,也包括具有共享性质的公共数据;既包括政府单位运行管理中产生的机密数据,也包含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数据等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因此,我们不仅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内在价值,促进具有潜在高价值的大数据的使用和交易,推动现代社会的不断前进和发展。还要兼顾防止相关数据的泄露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损失;如果要充分使用大数据,就需要发掘大数据、获取大数据、剖析大数据和应用大数据,若不经一系列这些程序,不能充分地发掘新的知识和创造新的价值,就只是“数据大”而已。这些大数据领域产生的的智力成果,需要采取合理的规则保护其知识产权,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更进一步加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和全国各界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传统的知识产权简单来说具有三个特征。大数据时代的网络资源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因此又再次重新赋予了知识产权新的特征:数字化、网络化;信息量大,种类繁多;信息更新周期短;资源庞大,开放性强,组织分散,不具备一套系统的管理机制和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形式作为大数据载体的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到保护。数据库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要求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表现独创性。因此,笔者认为,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大数据的形成是包含所有小数据库的集合的保护。但是,由于数据库自身极其容易复制和侵权,需要在法律上加以保护。在国际上也支持数据库保护的做法,具体如何保护,提供什么样的保护模式,仍然存在争议。
(二)对数据库保护的不同模式
(1)著作权法保护
在我国法律中,由于数据不具有独创性的信息,因此无法可依。但是,目前在我国,一些技术人员对网上的数据进行整理,经过分析与处理等各环节的加工,赋予这些数据独创性。这便导致了,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把这些“大数据”进行加工汇编起来的集合便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方面的法规来进行保护。4依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法只保护数据库的独创性选择或者编排,对数据库中的内容不提供保护。而对于数据库制作者,真正具有经济价值的就是数据库中的内容,因此著作权法只能为数据庫提供极为有限的保护。从近些年我国司法实践看,目前发生的对数据库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复制数据库中的内容、制作与数据库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著作权法对于数据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能提供有效的保护。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由上文论述可知,著作权法对数据库仅提供有限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增补的作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并且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具有可替代性,不考虑行为人非法复制的是数据库制作者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还是没有任何独创性的内容,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或者司法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都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制裁。5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可以有效的避免侵犯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行为,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再加之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选择或者编排,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有效保护数据库的权利。
二、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与隐私权的相互影响
(一)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对隐私权的影响
通过上文的分析,大数据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于数据库的保护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却鲜有涉及。即数据搜集者、处理者、利用者在个人数据信息挖掘中应当如何赋予权利、承担义务,进行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笔者认为,目前首当其冲的的是结合大数据时代特点,结合隐私权与大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进而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进行完善与更新,才能让二者在大数据的时代中,共同进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著作权法保护涉及的隐私权问题
综合上文的论述,著作权法只保护数据库具有独创性的选择与编排,而对数据库的巨大的内容不提供任何的版權保护。与此同时,数据库中的数据内容包罗万象,含量丰富,均涉及到公民的隐私、肖像、商业秘密等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无论是对于数据库制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对于数据所有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仍然有待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涉及的隐私权问题
在各个行业的迅速发展与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个人数据有很大的利用空间,能产生很大的经济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的保护,在没有竞争关系的两个经营者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的疏漏。同时,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没有明确统一的强制性界限,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于法无据。因此,相对于著作权法保护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若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确、对保护的范围和标准不确定,则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岌岌可危,那么,人们信息数据的隐私权最终也将成为各个行业和企业之间合作共赢的牺牲品。
(二)完善对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如今互联网发展迅速的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切实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法制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目前,我国法律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采取健全立法等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与之相匹配。综上所述,在法律中规范保护的主体,为判断汇编作品的独创性提供明确的标准,切实的给予大数据作品本身具有价值的内容最完善的保护。目前,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得知,一些保护数据库的制度绝大部分是在限制除了数据库制作人以外的人的行为规范,而对于数据库使用者的行为却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这也是制度上亟需完善之处。如果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那么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个人的隐私权受到的威胁,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自然也就可以相互协调发展了。此外,还应该确定明确惩罚措施。当机构或个人违反法律,侵犯知识产权,损害隐私权后要严格的执行相应的惩罚措施,以达到警惕的作用。6
三、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信息在互联网之间的不断传递,也使人们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个人隐私权所面临的危机有了一个全新的审视和思考。因此,在巩固并完善目前已形成对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同时,应着重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研究,协调二者关系,使其达到一种相辅相成的平衡状态。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04页。
[2]黄雷.《“大数据”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4。
[3]李扬.《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评析》[J]. 法学适用,2005。
[4]刘微微、田海霞.《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
[5]张新锋.《专利权的财产权属性—技术私权化路径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注释:
①黄雷.《“大数据”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4。
②张新锋.《专利权的财产权属性—技术私权化路径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③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04页。
④刘微微.田海霞.《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
⑤李扬.《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评析》[J]. 法学适用,2005。
⑥王尊.《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8。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