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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新绿股份“新三板”挂牌审计失败探究

2020-02-22

审计月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函证兴华新三板

一、案例回顾

(一)新绿股份公司简介

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股份”)成立于2005年,主营肉牛育肥、屠宰以及牛肉类产品的加工、销售等相关业务,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15日登录“新三板”,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新绿股份”(代码:834632),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16年度年报,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同年7月公司的证券简称由“新绿股份”变为“ST新绿”;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股转系统出具的终止挂牌决定,新绿股份于2019年5月17日终止股票挂牌。

(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回顾

2015年5月4日,新绿股份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兴华事务所对新绿股份“新三板”挂牌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兴华事务所于2015年6月15日对新绿股份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作为登录“新三板”的公众公司,新绿股份也曾吸引投资者的捧场,却在短短不到四年的时间公司摘牌,这与挂牌前公司财务造假有着密切关系。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新绿公司在2013—2015年挂牌之前,通过虚增申报会计期主营业务收入、会计期末银行存款、会计期末固定资产等方式粉饰财务报表,同时隐瞒申报会计期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公司存在重大内控缺陷、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对赌协议披露不实等手段隐瞒公司潜在风险。出现如此大的纰漏,负责挂牌申报财务报表审计的兴华事务所难辞其咎。

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中存在问题。兴华事务所进行审计时,对未加盖银行印章的对账单没有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识别其造假行为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证明银行存款及相关账户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对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不到位。同时审计人员未直接当场在工商银行莒南支行针对造假账户获取函证回函,而是事后由银行将函证回函的复印件邮寄给兴华事务所,且在两次签名或盖章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对上述银行函证保持合理控制,未对影响回函可靠性的因素予以考虑,致使新绿股份2013—2015年伪造与收入相关的银行收款1190笔,虚构资金流入77952.28万元,导致工行莒南支行账户银行存款会计期末余额虚高,虚增银行存款5380.91万元。

风险评估程序中存在问题。2013年8月,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星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2013年度至2015年度新绿股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按照税后净利润孰低原则,分别是不低于5750万元、7475万元、9775万元,而新绿股份2012年度的实际利润为3721万元。审计人员在编制舞弊风险评价底稿时,对财务报表层次风险评估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能充分识别出新绿股份存在的舞弊风险;审计人员在执行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函证程序时,未对重要客户和供应商函证回函为复印件的情况予以考虑,未能在账户余额认定层次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导致未能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原因分析

(一)客观上被审计公司财务造假

企业之所以进行财务舞弊,都是因为这些行为能为他们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在此案例中,新绿股份通过财务造假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期末银行存款等手段粉饰财务报表,同时为了获得融资签署对赌协议,让企业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截至2016年6月底,挂牌后新绿股份的股东数从挂牌日的22户增加到36户,受到了投资者的捧场,利益的驱使,使新绿股份采用各种手段进行财务造假,掩饰关联交易。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可能受到被审计单位精心安排的错误信息和舞弊行为误导,在客观环境上造成了兴华事务所审计的失败。

(二)事务所独立性缺失,审计人员职业素养欠缺

在我国社会审计领域,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单位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中介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有所缺失在所难免。有研究表明,如果被审计单位收到的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为了改善审计意见,那么被审计单位更有可能变更审计人员。一方面,在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下,为保证公司业绩优良,审计人员难免会迎合雇主的需求,冒险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从而可能导致审计失败;另一方面,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事务所也有可能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收费低,审计时间短

2015年5月4日,兴华事务所与新绿股份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2015年6月15日出具了对新绿股份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前后只有40多天,时间较为仓促,并且30万的审计费用相对于A股也较低,审计质量难免打折。审计人员由于业务水平、时间仓促等主客观因素没能及时判别出新绿股份财务报告中的潜在风险,对舞弊违法行为没有及时辨明,很可能是造成此次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几点建议

(一)净化市场秩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新三板”自2006年成立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优质的中小企业,有效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而“一股独大”是“新三板”中小企业的普遍现象,这是造成财务舞弊的主要原因。因此,一方面可以适当引入外界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稀释大股东的权利,弱化大股东的“一言堂”,防止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引入独立董事来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大股东形成约束,防止财务造假。

(二)增强中介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审计人员勤勉尽责意识

审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数据的“监督者”,承担着对拟挂牌企业财务数据独立审计的重要职责。但是现实中,由于牵扯到各种利益关系,造成我国参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往往不强,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对企业财务造假现象熟视无睹,更甚者成为企业财务数据造假的合谋者和帮凶。因此,要重视中介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构建,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修养,把“廉、俭”作为修身立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要加强制度的约束,提高违法成本。

(三)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新三板”挂牌标准

由于相应的制度不完善,市场准入门槛低,中小微企业能以较短的时间、较低的成本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同时监管不到位不及时和法律法规不完善,往往通过比较简单的造假手段就能达到美化财务数据的效果,对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不健全等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造成“新三板”财务舞弊成本相对较低。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挂牌前企业资格的审核力度,加大行政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大财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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