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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实证研究
——以近3年全国法院审理的76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2020-02-22解永照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弹药走私枪支

解永照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200)

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历来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据海关总署统计,1999年至2015年,海关总署共侦办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484起,查获枪支66501支、子弹301552发。[1]2016年,侦办武器弹药走私犯罪案件216起,案件数量比2015年增长63.6%。2017年仅1-9月间,侦办走私武器弹药案就达到了218起。[2]2018年,走私武器弹药案件数量虽有所下降,但仍达到了109起。2019年,走私武器弹药案件数又上升至115 起,缴获枪支 487 支,分别增长了 5.5%、36.8%。[3]这说明,我国面临的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犯罪形势仍旧十分严峻。本文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2017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76起走私武器弹药罪案件为样本(1)样本的选取过程为:第一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模块的“案由”项选择“走私武器弹药”,筛选出所有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裁判文书;第二步,“裁判年份”选择“2019”,“文书类型”选择“刑事判决”,共筛选出31份刑事判决。经阅览,有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上传了2次,应视为一个判决书;有4起案件的裁判文书因不适宜公开,未全文上网,故共检索出可供分析的2019年的判决书共25份。依据上述方法,共检索出可供分析的2018年判决书35份、2017年判决书16份。,对当前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对该罪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加强该类犯罪的综合治理提出建议。

一、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的特点

从宏观角度来说,走私武器弹药包括两大类:走私出口和走私进口。统计发现,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76起走私武器弹药案,只有1起为走私武器弹药出口,其余75起皆为走私武器弹药进口。仅有的1起走私武器弹药出口案件,系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浙江某物流公司将450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步枪走私出口至希腊。(2)参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刑初21号判决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是非法武器弹药的入境国,而非出口大国。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走私武器弹药进口案件的特点分析总结如下:

一是在走私对象上,以气枪或气枪铅弹为主。虽然我国刑法对走私武器弹药中“武器”、“弹药”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广泛,包括各种军用舰艇、飞机、战车、枪、炮、地雷、手榴弹等,但近3年全国法院审理的75起走私武器弹药进口案,走私的对象均为枪支及其弹药。其中,58起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发射弹丸的枪支或气枪铅弹,17起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其弹药。58起走私气枪或气枪铅弹案,枪支弹药主要来源于我国的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以及爱尔兰、日本等国,大多数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较小,买家主要将其用于CS真人游戏、个人收藏等,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的刑罚也相对较轻,44起(占比75.9%)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4起(占比24.1%)案件的被告人被适用缓刑,1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7起案件的火药枪或枪弹,主要来源于美国、俄罗斯、缅甸等国,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均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二是走私的地域性特征明显。在我国,受地理、历史、经济以及周边地缘因素的影响,走私武器弹药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主要体现在:首先,走私武器弹药的入境地主要集中在广东(46起)、云南(7起)、广西(3起)、北京(3起)、辽宁(3起)、河南(2起)、福建(2起)、黑龙江(2起)、湖南(2起)、江苏(2起)等省份。其次,枪支弹药的来源地主要集中在我国香港地区(42起)、美国(6起)、缅甸(6起)、我国台湾地区(4起)、爱尔兰(4起)、俄罗斯(4起)、日本(4起)等地,其他来源地包括泰国、老挝、葡萄牙、越南、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再次,各个地方走私武器弹药的模式相对固定。广东省的走私武器弹药案主要为水客从香港经由深圳口岸携带压缩气枪入境,其主要的犯罪模式为,卖主通过Facebook或者QQ群招募水客,由水客分散带枪支弹药通过口岸入境,而后水客将枪支弹药交给在口岸外专门接应的人员将枪支弹药进行归集,交由专门发货的人员通过快递邮寄到买家手中。云南的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主要犯罪模式为,我国公民偷渡到缅甸、老挝等购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然后携带入境。黑龙江的走私武器弹药案,主要犯罪模式为我国公民在俄罗斯购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或弹药随身携带入境。辽宁的走私武器弹药则是买家从日本购买枪支弹药后通过国际邮件邮寄入境。北京的走私武器弹药案,主要犯罪模式为由乘坐国际航班入境的人携带武器、弹药入境。其他内陆省份的走私武器弹药,主要犯罪模式是买家通过跨境电商或网站购买枪支弹药,然后由卖家通过国际邮政邮寄给买家。

三是在走私方式上,随身携带走私占比较高。实践中,走私武器、弹药进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人携带入境,二是通过国际邮政邮寄入境。统计发现,75起走私入境的案件中,通过随身携带入境的共57起,通过国际邮政入境的有18起。在57起携带入境的案件中,32起为走私者招募水客从香港携带枪支弹药经由深圳口岸入境,25起为买家、亲朋等代购者携带入境,其中,有3起是被告人利用经常往来中国和有关国家的便利顺便走私武器弹药;22起为被告人出国游玩时购买枪支弹药随身携带入境,或专门到有关国家购买枪支弹药后随身携带入境。

四是利用互联网走私武器弹药比较突出。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使得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更加便利化、隐蔽化。在75起走私入境案件中,有45起(占全部案件的60%)案件或多或少利用了互联网作为犯罪工具。实践中,卖家多利用QQ群、个人QQ空间、狩猎或军事贴吧、购物网站(如Ebay、美国易趣网、香港“必买站”)等发布枪支弹药售卖信息,通过QQ、微信等与买家洽谈交易细节,并利用支付宝、微信等进行网上收付款。更有甚者,有的国(境)外买家在淘宝网开店专门向国内买家销售武器、弹药。在利用水客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活动中,雇主一般通过互联网工具(如facebook、QQ群)发布信息招募水客,利用微信向水客发布接收货的指令,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代工费。

五是隐蔽性越来越强。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在走私武器弹药的各个环节均采取了隐蔽性措施。在售卖信息发布和买卖洽谈环节,买卖双方均使用暗语或简缩语。比如将枪支称为“长狗”、“短狗”,将子弹称为“狗粮”,将“秃鹰枪”称为“兔子”;将“瞄准器”简缩为“瞄”,将“消音器”简缩为“消”等。在交易环节,大多使用虚假的商品链接进行网上支付。比如,有的卖家使用厨师机、小钢瓶、椰子粉等虚假链接让买家进行网上支付。在邮寄、携带入境环节,将枪支进行分拆,将散件隐藏在普通物品中,分多次邮寄给国内的买家。比如,有的卖家将枪支拆解成散件后,分多次藏匿在饮水机、音响等普通物品中进行邮寄,更有甚者,有的卖家将枪支散件放在保险柜中邮寄,并将保险柜与保险柜钥匙分开进行邮寄;还有的利用往来香港和深圳的学生随身携带武器弹药入境。在收货环节,买家多使用虚假姓名、地址、虚拟的运行商电话号码或者170非实名号段手机号码收件。

六是从走私者的身份看,绝大多数被告人在20—40岁之间(3)部分判决书并未载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故无法作出准确统计。,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从被告人的国籍看,除了1个案件中有缅甸籍被告人外,其余案件的被告人均为中国公民,但从香港经由深圳入境走私的水客群体中,香港地区居民占有相当比例。从被告人的职业看,农民、无业者、个体工商户占比较高,但公司职员、公务人员、学生也有涉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已出现机场安检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武器弹药的案例。(4)参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在75起走私入境的案件中,有6起案件的被告人有犯罪前科,而且统计数据表明,有犯罪前科者实施的走私犯罪情节更为严重,特别是2起案件的被告人既走私枪支,也走私毒品。

二、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司法适用问题

由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该类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从上述案件看,也确实取得了较大的治理成效。但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难点问题有待理清。笔者认为,这些疑难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关于走私武器和弹药的罪名适用问题。实践中,走私武器弹药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同时走私枪支和弹药,对此,应当如何确定罪名并量刑,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走私武器、弹药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走私武器的,只认定走私武器罪;只走私弹药的,构成走私弹药罪;同时走私武器、弹药的,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4]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时走私枪支和弹药的案件,一般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并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走私武器、走私弹药的量刑标准,判断走私武器和走私弹药哪个量刑重,如走私武器量刑重,则以走私武器的量刑档为基础对被告人量刑,对走私弹药的部分仅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反之亦然。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罪名确定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容易造成个案之间的量刑不平衡。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对同时走私武器和弹药的案件,按照走私武器罪和走私弹药罪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二是关于走私武器弹药后又出售的罪名适用问题。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而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仍然保留了死刑。对于走私武器弹药后又出售的罪名适用问题,在理论层面,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以出售为目的走私武器弹药后,又非法出售的,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5]有观点认为,走私武器弹药后又贩卖获利的,贩卖只是走私行为的后续行为,是走私行为的延伸,对行为人只能按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量刑,并从重处罚。[6]还有的观点认为,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后,又非法出售的,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7]在司法实务层面,有的法院认为,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比如,在杨某某等人走私武器、弹药案中,杨某某等人从境外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后又贩卖,一审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杨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最高法院在对杨某某的死刑复核时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定性准确(5)参见杨亚六、陈绍荣等走私武器、弹药案[Z].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2):1.。有的法院,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走私后又在境内贩卖的,属于牵连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6)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911号刑事判决书。实践中,尚无对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后又非法出售的行为,以走私武器弹药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数罪并罚的案例。笔者认为,对于走私武器弹药后又出售的,无论其是否处于贩卖目的而走私,均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处理,从一重罪处罚,如此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更易于司法实务操作。

三是关于对走私对象的认识错误问题。在大量案件中,被告人均辩称是替人带货入境,不知道携带的是武器弹药,并以此主张无罪。对此,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实践中,法院均以上述规定为依据驳回了被告人的辩解。但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责任主义,并认为只能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重合的限度内认定轻罪的既遂犯。基于此,该观点认为,行为人误以为自己走私的是普通货物,但客观上走私了武器的,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8]笔者认为,从合理性和便于司法实务操作的角度来说,对于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可以推定其具有走私武器弹药的故意,如其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走私武器弹药的故意,才可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如此,既可以防止真正的走私武器弹药者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轻判,也可以避免个别确实发生认识错误的人被重判。

四是关于水客的量刑问题。如上所述,在我国的实践中,水客从香港经由深圳入境走私武器弹药占了走私武器弹药案的一半以上。因此,如何对待水客群体直接关系我国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成效。从司法实践看,我国对水客群体采取了相对较轻的处罚,主要体现在,一般将水客作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而且考虑到水客走私的均为气枪,对水客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几乎均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内量刑,有相当数量的被告人被判处了1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且缓刑适用率较高。笔者认为,这种对水客的刑事政策不利于对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打击,应当予以调整。特别是在大量水客走私案件中,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均有频繁出入境的记录,很可能已多次实施走私犯罪,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实践中仅对其被抓获的这一次犯罪进行定罪处罚,如果对其判处的刑罚过轻,根本起不到刑罚的威慑效果。事实上,从走私的整个链条来看,水客在走私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将其一律作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与其所起的地位作用也不相符。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对于水客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在量刑时不宜一律按从犯处理,对其从宽处理的幅度宜从严掌握,对其适用缓刑亦应慎重,以向社会传递从严打击水客的强烈信号。

三、关于治理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建议

总体而言,由于我国对于武器弹药的制售一直管理较为严格,以武器弹药为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犯罪数量较为稀少,在总体犯罪数量中占比也较小。实践中,对这一总体局面造成干扰的主要是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以及利用走私武器弹药进行犯罪。为了巩固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现有成果,当前除了继续加强传统的边境地区警务合作之外,结合这类犯罪案件通过网络和快递业形成走私新途径的形势,需要坚持问题警务导向,对新的走私武器弹药犯罪通道进行有效管控。

一是进一步加强国际区际协作。走私武器弹药的源头在国外和境外,堵住了源头就可以彻底切断武器弹药走私入境,因此加大对走私武器弹药源头的打击和治理至关重要。但是,十分遗憾的是,从查处的75起走私武器弹药入境案看,打击的几乎全是国内的买家、代购者以及被雇佣赚取带工费的水客,而对于国(境)外的卖家以及大肆雇佣水客携带武器弹药入境的组织者等则未能予以有效打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治理效果。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办案机关对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的国际区际合作重视不够、招法不多。笔者认为,在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的国际区际合作方面,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办案机关要注重收集固定武器弹药具体来源的证据,并通过有关渠道将其提供给来源国有关部门,与来源国联合打击国外买家。在这方面,我们已有成功案例。早在2012年,中美司法机关就联手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跨国走私武器弹药案。在该案中,常住美国的福建人林某某,通过互联网组建了一个走私、贩卖、私藏枪支弹药的群体,在国内寻找枪支弹药买家,并通过美国UPS联邦速递公司将枪支弹药从纽约快递给国内的中间人,再通过中间人发送给国内买家。在注重打击国内买家的同时,针对涉案枪支来源于美国这一情况,公安部及时通报美方,商请美方彻查枪源。美方顺线查获了林某某及该案主犯美国国民警卫队—参谋军士,彻底摧毁了该走私武器弹药案犯罪网络。[9]其次,与武器弹药主要来源国建立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在案件查办、线索经营、证据调取和分析研判、业务培训等方面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比如,针对不法分子利用水客从香港经由深圳走私枪支的问题,内地有必要与香港建立更加紧密的执法合作机制,对Facebook招工平台、水客走私主要接货地(上水火车站、落马洲地铁站、粉岭地铁站)、入境后的枪支弹药汇集地(口岸附近)、口岸附近的快递、物流公司等联合进行打击,彻底摧毁利用水客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网络。再次,对我国武器弹药的主要来源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人员支持,帮助其打击和治理武器弹药走私泛滥的问题。比如,针对缅甸枪支泛滥的问题,我国政府可以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助力缅甸政府治理枪支泛滥问题,从而减少该国武器弹药走私入境我国的数量。

二是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如上所述,60%的走私武器弹药案或多或少是利用网络完成的。因此,加强网络治理是打击走私武器弹药行为的一个重要抓手。笔者认为,通过网络治理,打击走私武器弹药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国外枪支买卖的常用网站,让国内买家无法在网上下单订购枪支弹药。由于各国枪支弹药管控政策不同,在有的国家枪支弹药买卖是合法的,难以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让对方国家的经营者关闭枪支弹药销售网站,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屏蔽掉该网站。其次,加大网络平台对违法犯罪信息的自查及处理职责。虽然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68条进一步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上述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实践中,很少有这方面的处罚案例,影响了网络平台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为了倒逼网络经营者切实担负起监管义务,有必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破获的利用网络实施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由网络平台经营者证明其已经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否则依法对其处罚。再次,如有证据证明网络运营者及有关人员明知有人利用其经营的网络实施走私武器弹药,仍不予以处置并报告的,对其以共犯论处。

三是强化快递行业管理。统计发现,在75起走私武器弹药入境案件中,有63起案件卖家是通过国际邮政(18起)直接邮寄都买家手中,或者由人随身携带入境再通过国内快递公司邮寄(45起)到买家手中的。因此,如果管住了物流这一关键环节,就可以减少80%的走私武器弹药案。十分遗憾的是,尽管公安部要求加强物流邮寄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收寄检视、实名收寄、国际安检“三个100%”制度,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落实,而且落实的非常不理想。(7)据报道,玉环天祥快递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共收寄137个邮包未经实名登记、开包验视。台州一快递公司未开箱验货运送危险物品 被罚款20万[EB/OL].http://zj.sina.com.cn/taizhou/news/2017-10-17/detail-ifymvuyt2197027.shtml.统计发现,45起通过国内快递邮寄的案件,只有3起案件是快递员严格履行开箱检验义务,发现邮寄的是走私的枪支并报案,促使案件得以侦破。(8)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更有甚者,还有个别物流快递公司明知是武器弹药,仍为了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对武器弹药予以邮寄运输。因此,如何确保“三个100%”落实到位,是当前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快递企业履行义务的激励机制及不履行义务的惩戒机制。首先,严格落实国际邮寄实名制。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2018年6月15日印发的“试办快递货物收货人实名认证及线上报关委任实施作业要点”以及台湾地区财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快递收货人实名认证”,收货人必须在海关的实名认证APP(EZAY易委利)平台完成收寄绑定个人真实身份资料的实名认证程序,否则货品将无法进口,并且收件人将可能被通关系统自动列入异常收件人名单,后续所有进口将可能被逐笔查核,还可能导致快递通关业者之后拒绝收件或加收高额处理费用。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威慑不发分子实施走私武器弹药行为。(9)参见关于我国台湾地区报关实名认证重要提醒[EB/OL].https://world.taobao.com/helper/knowledge.htm?spm=a312a.7762693.2015080302.5.iHzyuK&kid=1060204489.其次,提高对举报涉枪违法犯罪的奖励额度。在激励机制构建方面,早在2007年公安部即制定了《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应当说,这一做法对于激励包括快递员在内的群众积极举报涉枪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比如,2017年8月,怀化韵达速递公司快递员发现,在鹤城区一道路边收寄的20个包裹可疑,初步检查怀疑包裹内装的是枪支零部件,快递员立即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根据举报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并捣毁藏匿枪支零部件仓库1处,缴获枪支零部件3000余个。为此,公安机关对韵达速递公司进行了表彰,并对快递员给予1万元奖励。[10]客观地讲,我国对涉枪案件给予的奖励偏低(最高奖励1万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快递员严格落实收寄检视、实名收寄的积极性。相比较而言,我国对检举涉枪案件的奖励不仅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而且也低于对其他违法犯罪的举报,这一状况亟待改变。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检举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检举枪炮犯罪的,最高奖励为50万台币;又比如,在我国,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毒品违法犯规举报奖励办法》,举报毒品犯罪最高奖励30万元。再次,建立倒查处罚机制。对于通过邮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快递公司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通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对快递公司及责任人进行处罚,以倒逼快递公司严格履行职责。最后,对于快递公司明知是武器弹药仍予以邮寄的,以共犯论处。

四是充分依靠科技力量。实践证明,科技手段在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破获的案件看,有相当一部分走私武器弹药案是通过机场、邮政部门进行X光检测发现疑似枪支、弹药而告破的,还有一些边境走私武器弹药案是通过电子监控发现的。(10)在该案中,民警在执法时并没有看到被告人仍掉装有枪支弹药的袋子,但电子监控记录了这一点,导致案件得以侦破。近年来,随着我国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开始利用更加隐蔽的科技手段实施走私犯罪活动。据报道,2017年以来,深圳海关已发现利用无人机走私燕窝、虫草、手机等的案件。[11]由此可见,未来能否占领科技制高点,在很大程度上关系我国打击走私犯罪的成败。事实上,在我国,有关部门已有意识利用科技手段打击走私犯罪。比如,深圳武警边防部队早在2015年就开始借助无人机打击走私偷渡,并率先创建了“互联网+天眼”执勤和监管模式。(11)深圳边防武警装备无人机助力打击偷渡走私[EB/OL].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512/09/12956.html.边防利用互联网+天眼监管 打击走私偷渡[EB/OL].http://gd.sina.com.cn/sztech/hlw/2015-08-11/07482030.html.但是,整体而言,我国对利用高科技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重视仍不够。首先,对科技设备的投入明显不够。比如,目前海关监管部门普遍存在查验设备老化、更新不及时的问题。[12]据媒体报告,香港海关已分批引入流动X光车辆扫描系统及大型车辆X光检查系统,提升边境管制站内探测违禁品的能力。在部分X光扫描系统内更装配辐射源探测器,务求做到全方位、无死角的查验,以科技手段遏止走私。[13]其次,未充分利用科技设备。比如,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从深圳入境的走私武器弹药的水客有相当数量并未进行X光检测,而是靠人工检查发现的。再次,有关部门对将最新科技运用于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的自觉性不强。比如,在我国,只有极个别的地区开始尝试使用无人机打击边境走私,而在国外,已将无人机作为边境打击各类走私的常规手段。如美国利用无人机监测边境走私贸易,俄罗斯利用无人机打击走私香烟活动,孟加拉国借助无人机打击印度与孟加拉国的边境走私牛活动,印度则利用无人机航拍打击走私红木活动等。(12)参见全球无人机网关于各国利用无人机打击走私活动的报道,https://www.81uav.cn/uav-news/search.php?moduleid=21&spread=0&kw=%E6%97%A0%E4%BA%BA%E6%9C%BA++%E8%B5%B0%E7%A7%81,2020年4月29日访问。基于此,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利用科技手段打击武器弹药犯罪的理念,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有针对性地研发高科技产品,并注重现有高科技产品的引入,形成利用科技手段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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