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革命向第四次工业革命演进时期的侦查策略选择
2020-02-22李双其
李双其
(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福建 福州 350007)
通常认为,以信息技术革命为特征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但从实际出发,我们将信息技术对中国社会产生直接而广泛影响的时间定位在20世纪末。20世纪末,中国民众开始上网,之后进入互联网的人急剧增多。至今,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网络虚拟社会已经十分庞大而成熟。笔者认为,对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是第三次工业革命(1)通常将蒸汽技术革命称为第一次工业革命,将电力技术革命称为第二次工业革命,将计算机及信息技术革命称为第三次工业革命,将以石墨烯、基因、虚拟现实、量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以及可控核聚变、清洁能源为技术突破口的革命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第三次工业革命方兴未艾,还在全球扩散和传播,第四次工业革命又拉开序幕,悄然而至。。这场革命改变了社会空间结构,在现实物理社会之外多了一个网络虚拟社会。社会的空间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二元交错”。由于社会空间结构的变化,犯罪也随之发生裂变。现实空间犯罪与虚拟空间犯罪交融,出现了许多过去从未有过的新型犯罪。犯罪发生转移,从现实社会转移到网络社会。犯罪结构变得纷繁复杂。近年来,由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继续渗透与融入,以及暗网的扩张,网络虚拟社会的结构呈现立体化,变得更加错综复杂(2)近年,全世界都在加大对暗网治理的力度,但利用暗网实施的违法犯罪却有增无减。一些原来的明网转为暗网,暗网成为了虚拟社会中的小社会,暗网成为了违法犯罪的重要阵地。2019年11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领导在会上介绍,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暗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日益增多,特别是个人信息买卖、淫秽物品传播、毒品买卖等行为在暗网日渐增多。。由于侦查客体对新技术的吸收与利用,网络虚拟空间的犯罪也在显著地升级。尽管社会正向第四次工业革命演进,但本文仅少量涉及第四次工业革命对犯罪产生的影响,而侧重研究第三次工业革命对犯罪产生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本文中的“策略”一词是指战略与对策的集合。历经数十年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对社会、犯罪造成的影响已成事实。犯罪空间与结构的重大变化,要求侦查主体必须对应对犯罪的战略与对策做出新的选择。然而,在侦查学界和侦查实务系统,人们并未对这一持续了20多年的犯罪变化有清晰的认识。许多人仍然停留于把犯罪区分为接触性与非接触性的初级分类上。理论界并未对应对犯罪空间与结构变化的战略与对策选择进行系统性的探讨。实务部门时不时地开展“专项行动”,试图将某一所谓的“非接触性”犯罪在某一时间内进行灭迹。然而,往往事与愿违。“专项行动”很多,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虚拟空间的犯罪总是像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对犯罪空间与结构变化认识的欠缺,以及对网络虚拟社会规律特点把握的不足,导致在治理虚拟社会犯罪时显得力不从心。殊不知,当在现实物理社会之外出现了一个成熟而复杂的网络虚拟社会后,那些所谓的“非接触性”犯罪将是源源不绝的。在此背景下,不宜将犯罪简单地分为接触性与非接触性,而应当更多地认识到犯罪的跨跃性,认识到大量犯罪都将在现实与虚拟社会之间跳跃,犯罪的交融将是一种常态,还要认识到由于虚拟社会的存在,虚拟社会存在犯罪将是一种常态。而且由于虚拟社会的膨胀与结构的复杂,虚拟空间的犯罪数量将急剧增多,犯罪手法将变得更加复杂多样,犯罪结构将呈现多样性。网络虚拟社会的特点决定了新技术被吸收和利用的便捷化与快速化,因此,在未来的岁月里,新技术将快速、经常性地被犯罪吸收,新型犯罪将层出不穷。
本文将结合社会大背景,在社会学、犯罪学、侦查学、信息技术理论的指引下,对犯罪空间结构变化与侦查的关联进行研究,进而提出应当选择的侦查战略与对策。
一、侦查客体:正确定位网络虚拟社会犯罪
就侦查客体而言,关涉的核心策略是如何定位现实社会犯罪与虚拟社会的犯罪。面对两个空间的犯罪,一方面须将两个空间里的犯罪关联,另一方面应更多地关注虚拟社会犯罪。
(一)把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犯罪有机关联
两个空间同时存在犯罪是客观事实。对于两个空间里的犯罪,应当把它们关联起来去认识。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出发,犯罪主体实施犯罪通常是一种顺着自然的行动。也就是说,如何行动更有利于取得效益,更有利于犯罪成功,犯罪分子便会如此行动。在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共存的背景下,犯罪分子的行动经常会不自觉地在现实与虚拟空间之间跨跃。犯罪是一种跨跃现实与虚拟空间的连续行动。“以犯罪现场为例,出现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交叉融合的现象。现在,很少有纯粹存在于现实空间的犯罪现场。”[1]因此,在认识犯罪时,不能将现实空间犯罪与虚拟空间犯罪割裂。将信息技术渗透下的犯罪分成接触性与非接触性是不妥的。这种分类是一种人为的对犯罪行动的分割。这种分类不利于对现代犯罪的全面认识,也不利于构建科学、合理、全方位的打击防控体系。
在空间上,要认识到两个社会的客观存在,但在认识具体犯罪时却要从犯罪的跨跃性上去把握犯罪的规律。就是说,客观上存在着现实社会的犯罪与虚拟社会的犯罪,现实社会的犯罪与虚拟社会的犯罪有各自的规律特点。对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犯罪加以分别认识的同时,还要把两个社会的犯罪有机关联。除了对两个社会的犯罪加以分别研究认识外,还要跳出两个社会,站在一个更高的位置上将两个社会关联起来,用联系的观点去认识犯罪的跳跃性与关联性。当然,与仅有一个社会的犯罪比,跨跃两个空间的犯罪更加复杂、多样。现代犯罪的复杂化也源于此。
(二)更加关注虚拟社会犯罪
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量:
一是虚拟社会充满犯罪机会,但侦查主体对这个社会却十分陌生。在信息技术革命深度推进的背景下,虚拟空间得到不断拓展,而且由于进入这一不断拓展空间的人越来越多,虚拟空间因此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一复杂的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相类似,具备了“社会”的一切特征。虚拟空间因此也变成了虚拟社会。人们在这一虚拟社会里工作、生活,人们在这一空间里寻找机会。由于数量庞大的人在这一空间里互动、交际、冲突,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形形色色的越轨行为也随之出现。虚拟社会给人类带来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
虚拟社会是个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形成的社会。虽然形成的时间不长,但由于进入这个社会的人的增长速度十分迅猛,虚拟社会的复杂程度一点儿也不逊于现实物理社会。虚拟社会的形成十分急促,导致人类还来不及好好去研究、去适应和治理这个社会。虚拟社会是一个相当无序而又充满机会的空间,因此不自觉地就成了犯罪的“天堂”。而且由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融入,虚拟社会更是快速地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化。陌生加变化导致侦查主体对虚拟社会无所适从。
虚拟社会客观上给犯罪提供了机会,但侦查主体对这一社会是陌生且适应滞后的。基于这样的考虑,相较于现实社会犯罪,侦查主体应更加关注虚拟社会犯罪。
二是犯罪发生转移与升级,要求必须关注虚拟社会犯罪。现实社会里的犯罪在减少,而虚拟网络空间的犯罪在增长。传统命案下降幅度大,现实空间里的抢劫案件急剧减少,现实空间里的其他类侵财犯罪也呈下降趋势。虚拟社会的犯罪却在增长,每年以30%以上速度增加(3)2019年11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网络犯罪大数据报告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该报告在网络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特征分析部分指出:2016年网络犯罪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的1.15%;2017年案件量同比上升32.58%,占比上升0.24个百分点;2018年案件显著增加,同比升幅为50.91%,占比继续上升0.63个百分点。公安部发布的网络犯罪立案数,也佐证了网络犯罪上升这一点。。
各类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虚拟空间诈骗犯罪更是泛滥成灾。“从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来看,网络空间不仅滋生新的高科技犯罪,而且已成为传统‘盗抢骗’等犯罪活动的空间、媒介、途径和手段,这是科技的‘双刃剑’效应在社会发展中的充分体现。据不完全统计,2016—2018年三年间,网络犯罪案件或者涉网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已超过一半,如果考虑到犯罪暗数问题,网络犯罪数量会更大。”[2]
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升级、新型信息技术与犯罪的融合,犯罪呈现出升级的态势。如上提及的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被用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改善民生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网络空间可以用于犯罪技术的进步,导致了网络空间犯罪的升级。这一升级体现为网络犯罪主体多样化,犯罪结构组织化,犯罪手法专业化,犯罪行为科技化,犯罪时空交错化,犯罪环境数字化,侵害对象精准化,犯罪结果产业化等。“恶意软件攻击、僵尸软件潜伏、网络支付诈骗、网络走私、网络贩毒、网络贩卖人体器官、网络赌博、网络组织卖淫、网络传播淫秽视频信息、网络转移非法资金和洗钱、虚拟货币盗窃、个人信息和国家机密盗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网络造谣与诽谤、网络恐怖主义”[3]等犯罪成为常态化犯罪。当前,网络犯罪最为突出的类型包括:“网络刷单诈骗、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保健品购物诈骗、贷款办理信用卡类诈骗、网购退款返利诈骗、网上制假贩假诈骗、盗窃及贩卖个人信息、雇佣‘网络水军’进行敲诈勒索等形式。”[4]
信息技术深度渗透下的犯罪升级是批量的,数量十分庞大。由于犯罪向虚拟社会转移,同时虚拟社会的犯罪又出现了升级,因此,相较于现实社会,侦查主体应更加关注虚拟社会犯罪。
为了实现对虚拟社会犯罪的关注,侦查主体必须认识到自身对虚拟社会认识的不足与肤浅。只有承认对虚拟社会的陌生,才能促使侦查主体更加重视对虚拟社会的研究。研究虚拟社会犯罪时,要着力研究虚拟社会的规律、特点,着力研究虚拟社会的犯罪现象。在研究网络犯罪主体、行为、时空、侵害对象、形态、结构、动态、规律以及状况与特点等现象的基础上,探寻应对虚拟社会犯罪的对策。
二、侦查主体:“大侦查”战略的选择与数据思维的引入
就侦查主体而言,关键是引入“大部门制”,选择“大侦查”战略并引入数据思维。
(一)绕不开的“大部门制”与“大侦查”决策
信息技术深度渗透下的犯罪发生了种种变化,如犯罪主体组织化,犯罪手法专业化,犯罪触及多种客体,信息技术融入犯罪,犯罪时空交错,网上网下、境内境外跳跃,犯罪结果产业化,犯罪衍生品中出现了电子类痕迹,等等。这些变化导致适应第三次工业革命之前犯罪的侦查机构难以适应信息技术深度渗透下的犯罪。实行“大部门制”与“大侦查”改革是无法绕开的话题。对现有的侦查机制进行改革是应对犯罪的必然要求。“所谓‘大部门制’就是刑侦、经侦、禁毒三部门的整合。在公安部,刑侦、经侦、禁毒部门直接整合,设立侦查局;省级、直辖市级的刑侦、经侦、禁毒部门整合为侦查总队;地市级的刑侦、经侦、禁毒部门整合为侦查支队;县市区级的刑侦、经侦、禁毒部门整合为侦查大队。”[5]“实行‘大侦查’有两个整合。一是整合侦查技术,二是整合侦查办案部门。将网络监察部门涉及的侦查技术、技术侦查部门涉及的侦查技术、刑事侦查部门涉及的侦查技术统统并入‘大部门制’的侦查机构。在‘大部门制’的侦查机构内设立网监技术、技侦技术、刑事技术、视频侦查技术等部门。”[6]
当第三次工业革命方兴未艾,第四次工业革命悄悄拉开帷幕之际,进行侦查机构整合是一种大势所趋,是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只有进行机构整合才能使侦查主体适应犯罪变化的需要,也只有进行机构整合才能克服业务窗户林立,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机构整合是实现大数据侦查的一个必要条件。
这是一种战略选择。从现状看,由于公安机关的警种设置过多、数据资源分散,在对付复杂的团伙犯罪时,不得不打“合成战”。其实,打“合成战”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试想,如果警种、部门、资源都已经合成了,还须打“合成战”吗?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应以大部制为契机,推动机构改革,建立大侦查模式,将公安机关合成作战机制进一步固化为体制,为打击犯罪提供体制保障”[7]。在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交错的时代,“合”是为了形成合力。“合”对侦查主体有利,对侦查客体不利;反之,对侦查客体有利。
(二)用数据思维指引侦查
在现实物理空间之外生成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空间之后,无论是侦查客体还是侦查主体就再也无法摆脱虚拟空间。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会自觉、不自觉地涉足虚拟空间。侦查人员在应对犯罪过程中也须在虚拟空间里开展调查。侦查人员在虚拟空间里开展的调查就是一个发现、获取、分析、利用与犯罪有关的数据的过程。虚拟空间生成后,侦查再也无法离开数据。侦查成了一个融入数据、借助数据进行驱动的过程。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须想方设法获取各种各样的数据,“侦查人员会利用已获取并存储于数据库里的数据或专案侦查中获取的特定数据对犯罪要素及要素之间的关联进行分析。即进行所谓的数据抽取、检查、转换、整合、加工、挖掘等,通过一定的算法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分析研判揭示数据、要素或事物之间的关系与内在关联”[8]。
数据的出现与融入,要求侦查主体用数据思维指引侦查。所谓数据思维,除了如上所述,把侦查看成是数据的获取、存储、整理、挖掘、分析、利用过程外,还须确立利用数据理念,掌握数据运用方法。侦查人员须认识到虚拟空间电子数据无处不在,须学会在虚拟犯罪现场及其他空间发现电子数据,须掌握获取、存储、清洗、整理、挖掘、分析、利用数据的方法。
如上所说的数据可能是少量数据,也可能是中量数据,还可能是巨量数据。数据达到了一定量级就成了大数据。利用数据不在于数据量的多与少。确立了正确的数据思维后,不管是何种量的数据都是可以有效利用的。当面对大数据时,需确立大数据思维,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大数据加以利用。“当数据的占有达到一定量时,大数据思维便出现了。数据的获取、数据的存储、数据的整理、数据的分析等与以前的数据利用发生了质的变化。人们试图实现完全的数据关联,通过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分析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并存的体量庞大的数据。试图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大数据侦查。”[9]
三、侦查中介:新路径的适应、新客体物的认识与将新信息技术用于应对犯罪
就侦查主体应对侦查客体的手段、技术、措施、方法选择而言,一是要理清融入数据的侦查新路径并加以探索,二是正视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新客体物并加以利用,三是将不断升级的信息技术融入侦查。
(一)对融入数据的侦查路径的认识与探索
当在“案件”与“人”两个要素之外多了“数据”这一要素之后,侦查路径的复杂程度便大大增加了。传统的侦查路径有四条:一是从案到人,二是从人到案,三是从案到案,四是从物到案。在这四条路径中最常走的是从案到人路径,偶尔也走从人到案的路子。从案到案与从物到案通常只是从案到人主道外的旁支。从案到人的办案路子走了数千年,亘古不变。由于物理社会之外并未生成一个虚拟社会,犯罪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所以侦查的路径也无须改变。而当“第三次工业革命,即信息技术革命,已经引发犯罪基本行为方式的二元裂变,犯罪基本行为方式已经由单一接触性犯罪裂变为接触性犯罪和非接触性犯罪”[10]时,因数据要素的出现,侦查的路径也随之发生变化。这一变化也是一种裂变。
“侦查路径从传统的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演变为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从人到数据到人、从案到数据到案、从案到数据到人、从人到数据到案、从数据到数据再到人或案并用的状态。”[11]而且,“在信息化社会,以上种种侦查路径的采用率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从案到人的比例在下降,从人到案的比例在上升,而从人到数据到人、从案到数据到案、从案到数据到人、从人到数据到案、从数据到数据再到人或案的路径选择比例上升幅度最大。侦查的路径变得特别繁杂”[12]。
对侦查主体而言,由于路径是崭新的,自然对其是陌生的。因此,为了实现对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交错的犯罪的有效应对,需对路径的演变问题加以正确认识。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路径已经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是自发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一变化也是需要适应的,需要侦查主体对新路径加以研究,熟悉各条新路径,研究各条新路径的规律、特点。当从陌生变成熟悉,当把握住了新路径的规律特点后,自然就可以做出恰当的选择并加以利用。路熟了,走的路对了,选择了捷径,侦查的效率和科学化程度也就提升了。
(二)正视虚拟空间的物——电子数据的研究与利用
当信息技术融入人类社会后,一种新的物质出现了。这种物质在犯罪现场以电子痕迹的形式存在。而当数字化信息技术融入后,电子痕迹又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特定的载体蕴藏在虚拟空间里。早期的电子数据仅在少量的犯罪现场出现。后来,由于涉足虚拟空间人员的增多,虚拟空间的拓展,以及涉及虚拟空间违法犯罪的增长,在犯罪现场出现电子数据便成了常态。这种物所处的虚拟空间与原有的物理空间共同组成了现代二元结构犯罪空间。
对这种位于虚拟空间、现已十分常见的电子数据,侦查主体对它的认识与研究还是十分不足的。这种数据不同于传统现场物。它除了与传统证据一样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外,还具有无形性、脆弱性、潜内性、依赖性、发散性、可恢复性、复制的精确性、形式的多样性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13]至今,侦查主体对这种数据的认识还处于十分粗浅的阶段。这种数据包含了哪些种类?这种数据与传统的现场物有什么不一样?该如何收集提取这种数据?该如何展示这种数据?该如何审查这种数据?这种数据与传统的证据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种数据的证据力与证明力如何?如何保证这种数据的证据力与证明力?侦查主体并没有把这种种问题搞清楚。同时,数据的出现撼动了侦查学的物质交换、同一认定、因果关系原理,但侦查主体未能根据犯罪空间及其物的客观变化对指导侦查学学科与侦查工作的原理进行成功的改造。
因此,侦查主体应正视“数据”,要对“数据”进行深度的研究。在侦查中要把“数据”与传统犯罪现场上存在的手印、鞋印、DNA相提并论。在对数据进行充分认识、研究的基础上,在现场勘查中,要利用恰当的工具、采用科学的技术,依法对数据进行勘验、分析、审查、利用。要利用数据驱动、推进侦查工作。同时,由于电子数据的出现,在侦查过程中,尤其是在犯罪现场勘查时,要进行数字画像,要实现从物理画像到物理画像与数字画像的结合。
当然,随着犯罪的跨跃化与涉案数据的大数据化,电子数据取证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远程云取证、大数据取证将是当代现场勘查常见的取证形式。
(三)把不断升级的信息技术融入犯罪侦查
第三次工业革命使信息技术渗透到犯罪、侦查中,随着信息技术渗透的加剧,三者的融合也越发密切。侦查客体不停地把信息技术运用到犯罪中,犯罪手法变得异常先进,犯罪结构变得纷繁复杂。与此同时,侦查主体出现了数据思维,运用信息技术应对犯罪。在社会前进的过程中,信息技术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一变化体现为技术的进步与升级。
信息技术的进步与升级自然也作用于侦查的理念、思维、方法、模式等。侦查主体在不断进步的信息技术的作用下,也进行着不同样式的侦查探索。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基本内容的信息技术与犯罪侦查发生着密切的关联与相互作用。出现了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各类侦查。那么,这些技术与犯罪侦查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各种技术与侦查发生关联后生成的侦查新样态之间是一种怎样的逻辑关系?究竟该如何科学、有机地把不断升级的信息技术融入侦查,是需要重点理清的侦查策略问题。
就网络而言,从早期的固定互联网变成了固定网络与移动网络的并存。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与智能化,微信已不知不觉地成为了骗子使用最频繁的犯罪工具。虽然暗网只是一种网络变异,但随着认识这一变异的人的增多,进入暗网空间的人也越来越多。暗网空间人口的扩张催生了一种新的犯罪市场。随着这一市场的拓展,依托暗网实施违法犯罪成了侦查客体的一种重要选择。物联网正蓬勃兴起,所有能够被独立寻址的普通物理对象将很快实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人、机、物的互联互通,万物万联将成为一种常态。物联网技术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将触发新的犯罪现象。“除了会波及家庭服务、医疗服务、行业监测管理等领域外,还将涉及自动驾驶领域以及杀人机器人等问题。物联网犯罪将广泛涉及侵犯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性质的犯罪类型,同时,借助物联网以披露隐私或实施毁物、伤害、杀人相威胁的敲诈勒索犯罪亦有可能大量发生。”[14]为了应对物联网技术引发的犯罪,需要有物联网技术的支持。侦查主体除了需研究物联网与犯罪的关系问题外,还需引入物联网技术为侦查服务。这种所谓的“物联网侦查”将是一种新型的侦查样式。它可用于预测犯罪、预防犯罪、阻断犯罪,同时通过物联网技术的融入,实现侦查数字平台所依赖的网络的升级。
就数据而言,犯罪与侦查涉及的数据,从少量数据演变到大数据。“据IDC统计,2014年全球数据总量为8ZB,预计2020年将达到44ZB。同时,我国数据总量为909EB,占全球数据总量的13%。”[15]在众多数据中,各类数据混杂,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并存。单就数据化侦查而言,可以利用的数据就有公安网数据、通讯数据、资金流转数据、互联网数据、视频数据、卫星定位数据、网约车数据、共享单车数据、民航铁路交通数据、物流数据、网上政务数据及其他社会数据。[16]
庞大数据的出现与利用要求处理数据技术的升级。犯罪与侦查触及到的数据的巨量化也要求侦查主体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侦查。“大数据侦查是在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其核心内容是将大数据及其相关技术运用于侦查活动中,作为一种新的侦查理念和思维方法,大数据侦查与思维创新、侦查方略创新、侦查资源合成、侦查路径革新等紧密相连。”[17]通俗而言,大数据侦查是依托大数据侦查平台,利用大数据资源,借助大数据技术、工具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样态。“大数据技术正在助推物的数据化转变的进程,这使人类的认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摆脱时空维度的局限。‘大数据’不是数据大,大数据的本质不在于数据静态集合的量级提升,而在于一种基于平行时空的‘塑造型’认知模式和思维模式的创构。”[18]这种样态即将成为一种侦查的常态。这也是信息技术升级后对侦查提出的要求。
大数据侦查平台整合了各式网络与数据,但这一平台仍然不是一个完整的、完善的平台。如果把平台看成是一个人,那么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就是人类的神经系统,大数据就是人体内的五脏六腑、皮肤以及器官。如果没有脊梁,神经系统与五脏六腑、皮肤以及器官将无处挂靠。因此,需要脊梁的出现,这一脊梁就是云计算。网络、数据、云计算之间的关系是“没有网络,五脏六腑和脊梁就无法相互协同;没有云计算,五脏六腑无法挂架;而没有大数据,云计算就是行尸走肉、空心骷髅”[19]。
如果仍然把平台看成是一个人,很显然,仅有神经系统与五脏六腑、皮肤以及器官、脊梁,此人还不是一个完整的人。有了神经系统、脊梁、五脏六腑、皮肤和器官之后,加上相当于灵魂的人工智能——人的大脑和神经末梢系统,此人才是一个成型的人。就侦查平台而言,有了各式网络、各种数据,有了云计算支撑,此平台仍旧不是完善的平台。完善的侦查数字化平台还需要人工智能的融入。
有了人工智能的融入,侦查数字化平台才有了头脑、灵魂。有了头脑、灵魂,平台就像人的手、脚、躯干一样,可以在人脑的指挥下做各种各样的事。初级的人工智能嵌入犯罪侦查的情景体现为: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受立案时的自动分案,实现智能现场勘验、智能案情分析,实现电子数据的远程云勘,实现多源数据的分析与综合利用,通过建模,实现智能化的证据指引,防止证据的缺漏,通过绘制思维导图指导证据审查,等等。
完善的侦查数字化平台的搭建,使信息技术的各个分支各得其所,得以综合运用。
“而区块链技术,就像更先进的‘基因改造技术’,从基础层面大幅度提升大脑反应速度、骨骼健壮程度、四肢操控灵活性。”[20]“区块链技术未来是互联网的组成部分……其特性如分散性、可靠性和防止欺诈的安全性等,为新型应用和新型合作开启了广泛的创新机会。区块链技术使得每一种可设想类型的资产,包括与物质及非物质相关的资产、权利和债务关系,都可以用通证来表示……其应用尤其适用于它在数字空间传递信用的潜力。”[21]在搭建侦查数字化平台时需引入区块链技术,侦查数字化平台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其基础功能和应用将得到颠覆性改造,从而更好地提高平台效能,使平台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次工业革命来临之际,信息技术将演变成量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将与人工智能融合。量子物理与信息技术相互结合,量子密码、量子隐形传态、远距离量子通信等技术将被运用于通信。量子计算机、量子算法将被用于量子计算。
“2030年人类将与人工智能高度融合,生物与非生物思维的‘混血儿’将出现;2045年人类与机器将深度融合,人机复合产生,人类蜕变的奇点来临。在这两个时间节点前后,有相当比例的人体内可能植入记忆存储装置、运算装置、监测性装置、带芯片的辅助性功能器官、带芯片的功能性器官、带芯片的辅助性功能器官、带芯片的功能性器官、中枢性芯片装置。”[22]
种种新技术都将被纳入侦查数字化平台。纳入新技术的侦查将呈现出新型的样态。这种新型的样态体现出智慧性,称之为智慧侦查。
四、结语
在第三次工业革命向第四次工业革命演进的关键时间节点,对应对犯罪的侦查策略进行恰当的定位是极为重要的。犯罪侦查策略的定位关系到国家治理犯罪政策的制定、战略的选择,自然也关系到侦查主体犯罪治理体系的构建与能力的提升,关涉到侦查主体应对犯罪的主动性、有效性、科学性。以应对网络犯罪为例,面对日益增多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侦查主体该持怎样的主张与态度呢?侦查主体应该认识到,因为虚拟社会的出现与扩张,在未来的日子里网络犯罪只会增多不会减少。网络犯罪品种与数量的增加将是一种常态,网络犯罪的复杂化也将是大势所趋。那种把虚拟空间的网络犯罪尽快消灭掉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甚至是错误的。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同时,不能把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割裂,不能孤立地看待、对待虚拟社会犯罪。还要认识到,仅靠技术来治理虚拟社会是不够的。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是治理网络空间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它仅仅是力量之一,对虚拟社会的治理需要技术与法律的结合,需要综合治理。
本文对犯罪侦查策略的选择具有相对系统性。文章从侦查学学科构成的主要方面入手进行策略选择探讨,抓住侦查工作的三大核心要素——侦查主体、侦查客体、侦查中介去解析应对犯罪的策略选择。这种选择法相对其他选择法是比较合理的。从最基础的核心要素切入,可以避免重要策略选择的遗漏。
本文面对现实,对第三次工业革命作用下必须作出的侦查策略选择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其未来进行了适当的预测,认为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进行中,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作用下,社会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犯罪也将随之变化,侦查策略自然应该随之调整,在适当的时候应对侦查策略作出新的选择。我们关注美国最负盛名的发明家、未来学家、奇点大学校长雷·库兹韦尔的预测,也关注2030和2045年前后两个时间节点。雷·库兹韦尔的预测也许并非如此可信,因为犯罪的演变除了技术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而且即使是20年后的技术变化也是现在预测不准的。不过,通过预测加以适当的警醒未尝不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