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研究
2020-02-22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陈文彬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 陈文彬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领域多次发生借贷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引发信用危机,并导致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对金融秩序稳定、社会和谐发展都产生了不利影响。民间借贷虽有负面性和风险性,但也应当客观、全面地看待与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其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不是新鲜事物,在古代就已经存在,典当、票号、钱庄都是其表现形式民间借贷十分活跃,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与发展模式,如今民间借贷更是成为广大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一个重要选择。
(一)供给性和需求性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对资金和融资的需求成倍增长。但受制于金融机构和投资市场的偏好以及对于风险的管控,广大中小微企业很难获得贷款和融资。另一方面,随着公众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收入的日益提高,对于投资的渴望与热情与日俱增。一方是对于民间借贷的市场供给,另一方是对于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这种供需关系导致的资金融通行为虽不在金融体系的范畴内,但受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的意愿所支配,即满足一方的投资需求,也满足另一方的融资需求。受市场供需双方的供需关系所主导的民间借贷,具有自发、内生、市场化的特征,这也是民间借贷源远流长的重要因素。
(二)灵活性和高收益
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并且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方式灵活多样,手续方便快捷,并且可以自主约定期限、利率等。与之伴随的就是约定的利率通常高于银行利率,高利贷也较为普遍,这成为一个不成文的惯例。灵活便捷本身是个优势,放贷人也不是随意放贷,他会根据借贷人的信用、资产、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等事项进行评估,但不可避免的是,高收益与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一)意思自治与诚实守信的风险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与私权利,包括与谁订立合同,与谁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借贷人与放贷人是按照自愿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角度处罚,民事法律无权限制。意思自治就是其存在的合法依据,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意思自治的民间借贷其权益的实现离不开诚实守信,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在没有职业化的借贷公司之前,民间借贷的发生主要是在亲属、朋友以及在具有某一共同属性的人群范围内,这需要以信用作为依赖的基础,现在依然如此,特别是其中的保证人制度。民间借贷纠纷的频发,与诚信价值的背弃是密不可分的。民间借贷的口头君子协定、简单的字据,一旦出现诚信危机,双方在借贷期限、利息实现、利率高低等事项时都会产生纠纷。诚实、善意、信用、契约精神的丢失,借贷人对款项用途、自身经营状况等虚假表示,放贷人则是要求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或是在借据中预先将利息扣除,这都是丧失诚实信用对民间借贷带来的不利影响与风险。
(二)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风险
金融市场稳定的风险,主要涉及对金融监管领域和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违反。民间借贷使储蓄存款流失,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量减少,必然导致其信贷量减少,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一定的影响,没有存款的金融机构很可能会转移风险资产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从而放大杠杆率,金融信贷风险增高。第二,百姓的存款不被金融机构吸收,资本的趋利性会使游资投向国家限制和调控的领域,流向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或者在某个地区高度集中,影响国家针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而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难度和效果。第三,现在民间借贷的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应该能达到数以万亿计,这些游离于体制外的超大规模资金,会导致央行会对信用和资金总量的动态掌握、监测以及之后的判断产生不真实性和不稳定性,对金融安全产生风险与威胁。
(三)金融管理秩序与诈骗犯罪的风险
民间借贷不仅有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风险,还容易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犯罪行为,如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 等相关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都采取严厉手段,禁止非法的民间借贷。但是,金融领域的犯罪风险依然居高不下:地下钱庄涉及跨境外汇交易,且都是采取秘密方式进行,经常与洗钱犯罪紧密关联;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行为上具有相似性,它们都表现为有资金的融通性,也都给一方利益作为出资的回报。放贷人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犯罪之间的界限不容易把握;加之,集资诈骗人为了获取资金,调动各种资源关系并不惜制造各种假象虚构各类消息,包装和美化自身的资信信誉、规模收入、财务状况和项目前景等,误导放贷人使其不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并且,放贷人在手握闲散资金,在超高回报率的利诱下,失去理性误入歧途遭受重大损失。此类风险,不仅滋生犯罪行为,也造成作为普通公众的放贷人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的风险
繁荣多金的民间借贷,蕴涵了各类社会不稳定因素,民刑交叉现象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稳定。首先,为了实现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的目的,在资金筹措的过程中除了金融诈骗外,还可能涉及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炒汇等其他财产型和暴力犯罪。其次,是可能利用法律和司法领域的拘束力和强制力,刻意制造虚假诉讼,通过民间借贷掩盖其背后的非法目的。第三,集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由于自身的利益收到巨大损害,采取非法上访和制造群体性事件乃至报复社会等手段维权,对社会治安造成影响。第四,在利益的驱使下,滋生黑恶势力。特别是放贷人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成立一定规模并具有组织化的借贷公司,在追逃借款时采取极端手段,如非法拘禁、上门恐吓、殴打威胁、非法侵入等违法和犯罪方式,更是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的各类法律风险已经突显,其制度完善和规制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应当针对法律风险,立足国情并结合我国金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民间借贷领域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制。
(一)推动和完善法律立法与法律规范
现阶段,缺少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虽然有法律涉及民间借贷的部分内容,有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民间借贷进行行政管理,以及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判指导。但上述规范都是将民间借贷区分为合法与非法,然后进行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法;其次,这些规范过于原则,甚至相互冲突,可协调性、操作性和指引性较差,不足以对借贷行为和行业提供统一、明确的指引和规制。因此,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地位、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原则性问题、具体制度和关键内容等进行全面规范,以提供明确的、稳定的指引和支撑,保障它自由顺畅地运转规避法律风险,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为民间借贷创设一个公平、稳定和安全的法律和制度空间。
(二)拓宽、丰富和创新投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此消彼长并蓬勃发展的原因在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单一,而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又急需资金,但他们的融资渠道也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由于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体系尚不发达,加之紧缩的货币政策,以及银行对中小企业还贷能力不够信任,虽然有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政策,但实施效果普遍不佳。拓宽、丰富和创新投资与融资渠道,应当重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合法的金融融资领域,特别是扶持那些以吸收普通公众存款为主要手段,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在建立时,侧重于资金和政策的帮助与指导,在运行过程中,在监管的同时,应当侧重于关注与银行业的区别经营,以及培育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针对行业加强综合治理与监管
首先,针对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稳定的风险,可以尝试建立一个民间借贷的监测网络或者平台,将涉及民间借贷的基础数据导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和评判,不仅可以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还可以预测风险提前做出响应。第二,针对社会治安和金融犯罪风险,持续对破坏金融秩序和实施金融诈骗的犯罪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高利放贷,特别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此类违法犯罪的现象猖獗,应当强化固定证据的能力,加强案件审判的力度,维护公平正义。第三,对公众加强引导和宣传。不要盲目追求超高的利润回报,超过合理限度的利息法律也是不予保障的,更不要为了高回报而选择那些“背光”的方式进行投资,这样一旦权益受损无法获得任何保障。
四、结语
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是非法的、不正当的。合法、合规、健康的民间借贷,不仅能够作为融资和金融体系的合理补充,也能促进金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不在于禁止,而重在疏导趋利避害,完善法律规制,规避风险,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