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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涉诉案件的现状及思考

2020-02-22武侯区人社局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5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武侯区工伤保险

文/武侯区人社局

分析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规律以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对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有所裨益,最终将促进社会和谐和地区经济稳定发展。

2014年至2019年,成都市武侯区人社局所涉及受理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诉讼案件共247件,其中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240件,判决撤销区人社局行政行为的7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

工伤认定涉诉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单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案件涉诉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这两种类型。“三工”工伤认定涉诉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对工伤认定决定总有一方当事人会就该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认定案件,则在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较易产生争议。

二是行政诉讼申请人多为未参保用人单位。2014-2019年武侯区有15%左右工伤认定案件中的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支付受伤职工的相应待遇,以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恶意拖延时间。据统计,用人单位为行政诉讼申请人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参保比率超过90%。

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显著增强。随着工伤预防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和法律法规的普及,劳动者逐渐学会使用法律武器,通过行政、司法部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做好工伤认定涉诉案件应诉工作建议

规范程序,形成工伤认定工作的有效闭合回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程序要求作出,强化行政行为在合法前提下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严格调查,确保案件证据链完善。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重合法合规收集。对用人单位领导或职工出具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做好甄别,慎重采用。尽可能收集不同种类的证据,便于相互佐证。由于工伤认定申请和发生事故相差的时间较长,部分当事人举证存在证据不充分、逻辑不周密的情况,更应依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加强相关证据的分析研判,对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案件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

统一标准,严把工伤认定结论关。要严格依照规定对工伤认定进行分类,一类案件采取一个认定标准。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精神,随时关注行政管理实践领域及司法审判领域对工伤认定理念的不断更新,以应对工伤事故的实际情况。

主动作为,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义务,且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其及时、全面掌握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和个别性问题,便于统筹解决、提高效率。

做好工伤认定涉诉案件处理的建议

一是社保、监察主动作为,内部协同联合办理。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从而保证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赔付;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执法力度,及时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力度,针对未参保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主动与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协调,部门联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律师提前介入,对案件流程进行规范。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环节上建立工伤认定会审会议制度,针对重大、疑难工伤认定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其中争议较大的案例,还应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讨论,集体分析案情,总结会审意见,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邀请法律顾问对工伤认定过程中的送达、调查取证、文书出具等行为进行梳理,确保办案程序合法、依据合理、证据确凿,有效降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

三是加大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工伤预防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深刻理解工伤保险对于企业在风险防控、分解方面的益处,提高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同时还要引导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采取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工伤预防培训,针对企业的特点,围绕工伤事故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良、管理缺陷4个因素进行讲解,增强员工危险因素辨识能力,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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