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生态正义视阈下农村女性环境权益保护研究
2020-02-22谢东燕郑湘萍
谢东燕 郑湘萍
(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东 深圳518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P11)城乡环境保护差距是新时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表现之一,是新时代实现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在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存在环境保护不公、环境资源分配不均现象,城市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美丽乡村的建设。同时,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大量农村男性选择外出务工,而女性受文化水平和传统社会分工模式的限制,往往留在农村,形成“男进城、女守乡”的模式。所谓环境权益是指“社会中各行为主体所享有的对于环境的使用权力和由此产生的相关利益,或者说,环境权益是人们从环境质量中得到的福利或效用”[2]。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女性受到环境污染的严重侵害,其环境权益的实现状况堪忧。因此,在城乡生态正义视阈下,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女性环境权益保护机制,既有助于保障农村女性环境权益,实现城乡生态正义,也有助于提高农村女性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促使她们投身于环境运动中,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做出贡献。
一、中国农村女性环境权益保护弱化现状分析
生态正义是环境权益的理念基础和价值目标,在构建环境权益体系以及有效维护不同主体环境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生态正义是指“全体人类要正当合理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在对待自然生态和自然环境问题上,不同国家、地区或群体之间拥有平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3]。当前城乡生态正义问题是最突出且亟需解决的生态正义问题,严重影响到我国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城乡生态正义要求城乡居民在环境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生态义务。然而,当前农村女性在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没能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成为农村环境恶化的受害者,其环境权益遭到严重侵害。
(一)女性易受到农村环境污染的危害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为缓解环境压力,解决垃圾围城困境,不断向地广人稀的农村转移垃圾,严重损害农村环境。同时,随着城市工业的转型升级,大批落后、转型困难的污染企业被迫迁移或淘汰,环境监测力度不足的农村地区成为这些企业的最佳转移阵地。污染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废物以及废渣等超标排放,给当地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此外,为提高农产品供给量,大量化学肥料、农药被应用到农业生产过程中。长期大量使用这些化学原料,不但造成土壤板结硬化、养分流失,降低农产品产量,还会污染土壤、水源,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加剧农村环境恶化。
在多重污染叠加下,过去诗意的田野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当环境遭到损害后,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承受着环境污染带来的后果。受传统分工模式、生理特点等因素影响,女性更容易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环境污染危害农村女性的生产与生活。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入城务工,女性留守农村的比例远超男性,成为留守大军的主力。农村女性的生产与生活来源都直接仰赖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一旦生态系统失衡,她们的生存与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环境污染损害农村女性的身体健康。与男性相比,女性身体敏感性较强,皮肤较脆弱,耐受性较差,更容易受到环境中有害物质的侵害。此外,环境污染也严重影响着女性孕育下一代,“在儿童出生缺陷的原因中,遗传因素占10%,环境因素占70%,以上两种原因的综合作用占80%”[4]。
(二)女性基本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
随着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实施,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有了很大进展。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以及农村女性维权意识薄弱,目前她们的基本环境权益的保障程度仍有待加强。
一是环境资源利用权受损。环境资源利用权是指公民作为环境主体依法享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实体性权益。土地、水等环境要素既是农村女性环境权益的客体,也是她们日常生活与生产的必备要素。一旦这些与她们息息相关的自然资源受到污染,不但会直接损害她们的环境资源利用权,还会影响她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二是环境知情权受到侵害。与旧《环境保护法》相比,2015年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的程序性权益进行了很大程度的规范和保障,如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从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地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不足、透明度不够、公开渠道单一,造成农村女性环境知情权得不到行之有效的保障。三是环境参与权保障不足。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有权利参与到相关环保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而且还应合理规定男女两性在其中所占的比例。但目前农村相关环境部门的决策和管理人员,主要以男性为主,女性参与到环境决策和环境资源管理分配的机会非常有限,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环保力量。四是环境侵害救济权遭到损害。理论上,当农村女性环境权益受损,而且无法通过协调和调解这些方式来加以维护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诉讼等方式来使自身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实际上,当前农村环境救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缺失,女性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三)女性维护环境权益的渠道不畅
随着网络媒体在农村的普及,以及我国普法教育的蓬勃开展,农村女性对环境权益的认识逐步提高。她们开始意识到环境的破坏对自身权利的侵害,并且希望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然而,她们在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时却遇到了较大的阻碍,维权渠道不够畅通。一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尚未完善。司法是保障权益的最后屏障,因此生态环境司法对农村女性环境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当前农村生态环境司法资源处于稀缺状态,没有专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的司法机构,致使生态环境司法渠道不畅通,大部分环境纠纷难以进入到司法领域。二是举证难度大,诉讼成本高。农村的环境污染多是没有固定排污口的面源污染,面源污染形成的原因异常复杂、分布区域广泛、模糊性较大,污染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因此面源污染较之点源污染而言更难监测和防控,也导致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污染的主体和污染后果的因果关系,举证难度相当大。仅仅依靠农村女性难以取得如期的效果,必须依靠律师和专业人士,而经济能力极为有限的农村女性必然难以承担高昂的律师费。三是维权方式较为单一。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农村女性最青睐的维权方式是向村委会和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她们普遍认为这既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状况最为直接的方式,也是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较少农村女性会选择诉讼等方式。这反映了农村女性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主要依赖于当地的基层组织和政府,维权方式较为单一、被动和消极。
二、中国农村女性环境权益受损的成因分析
农村女性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承担更多的环境负担,成为环境弱势群体,环境权益保障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自然方面的原因,农村女性在生产和生活方面严重依赖于自然环境,受环境变化的影响非常大。二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环保力度严重不足,使得农村女性承受更多的环境负担。三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诸如农村女性自身知识文化水平相对低下、生态意识薄弱等。
(一)自然原因
“社会变迁过程中传统意义上的‘织女’时代趋向终结,‘男工女耕’在农村初具规模。”[5]农村女性因传统角色定位、社会分工模式等因素影响,非农转移明显滞后于男性,导致越来越多的女性沉积农村。留守在农村的女性除了照顾家庭外,为维持生计,还需要接替男性投入农业生产,并逐步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在农村,生活和生产都与自然环境有着直接的联系,决定了女性对自然环境的双重依赖。一方面,从生活资料层面看,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资金投入的限制,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仍很不完善,农村女性的生活资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自然资源,如食物、饮用水、燃料等。因此自然环境的变化状况直接关系到她们的生存与发展,一旦农村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她们用来维持生计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则失去了保障,这意味着她们不但不可以提高生活质量,反而连最基本的生存也难以继续。另一方面,从生产资料层面看,农业与自然之间密切相关,农业生产高度依赖于自然环境,直接受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水土流失和土壤肥力减弱后,直接导致农业减产,影响农村女性的收入,给她们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与此同时,大多数农村女性没有接受过科学种植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在进行农业生产时,未能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学肥料、地膜,使用后的农药瓶子、地膜等直接丢弃在田野,使得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而被污染了的生态环境反过来又会直接损害她们的环境权益。
(二)社会原因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受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制约,基本善的分配始终难以均衡。因此社会上始终存在“最少受害者”群体,要想实现社会正义,必须将分配正义的关注点放在这一群体上,保障他们的最大利益。同样地,生态正义作为社会正义在生态领域的拓展,其最终实现也必须依系于对农村女性这一环境弱势群体的最大保障。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不仅在分配上存在不公平现象,而且在程序上也存在不公正问题,造成农村女性这一最少受惠者群体的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一,农村环保资金难题亟待解决。近年来,围绕着农村改革和乡村振兴,国家加大力度治理农村环境。如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短板之一,在环保资金投入和生态补偿上要向农村倾斜。但较之城市而言,农村环境治理仍然存在资金短缺、来源渠道狭窄、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以致农村女性环境权益的保障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第二,农村女性环境权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方面,受城乡二元结构制约,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更多倾向于城市的环境保护,对农村环境的污染现状、污染成因等问题考虑不足,使得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在农村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在制定环境法律法规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农村女性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性。如上述所言,因传统社会分工模式、生理特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女性更容易遭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环境权益正在不断弱化。现存的环境法律未能针对这一群体的特点给予更多的关注,使得她们的环境权益依然停留在应有权利阶段,没有贯彻到立法、执法等过程中,没有获得实质性保障。第三,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待健全。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家和城市居民对城市的环境质量愈加重视,政府在环境信息的公开上更新及时、准确度高、透明度强。反观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政府更为注重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对环境状况监测力度不足,环境信息公开不及时、模糊不清,甚至存在个别政府为保护当地企业,隐瞒和谎报企业真实的污染情况。加之农村地区网络设施不完善,信息获取不便利,使得农村女性难以及时知悉自身所处的环境现状,从而未采取有利于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举措。
(三)主观原因
温茨认为:“正义问题会在某些东西相对需要而供应不足或者被意识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出现。”[6](P8)同时这些一般性的准则依赖于两个条件而定,其中一个是“分享稀缺物资的人必须非常关注自己所获得的,以至于会去要求自己的公平份额”[6](P8)。那么在生态正义这一问题上,首先公民要有较高的环保意识,能够积极主动去了解当前的环境状况,以及意识到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有限性,进而才能主动要求平等分配环境资源,获得自己应有份额,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当下农村女性在受教育水平、生态意识和维权意识方面整体素质相对不高,造成了其权益保障参与不足。
一是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偏低。影响环境意识强弱的因素众多,其中受教育水平是最为关键的因素,环境意识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得益于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我国农村女性文化水平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总体而言依然偏低,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农村青年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为初、高中水平,而年龄较大的农村女性的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及以下,因而当前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与美丽乡村建设需求仍有较大的差距。二是农村女性生态意识淡薄。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女性主要负责照料好家庭,较少关心外界所发生的事情,对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实行的环保政策并不了解,而且她们长期生活在农村,已然习惯了农村的环境,所养成的不卫生的生活习惯亦积习难改,生态意识淡薄。三是农村女性维权意识薄弱。囿于经济上的窘迫、受教育程度的低下和法律知识缺乏,加之大多数男性外出务工,女性体单力薄,往往导致农村女性消极应对自身被侵害的环境权益,而不是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三、建立健全农村女性环境权益保护机制的对策
农村女性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她们的优势,鼓励她们积极参与到农村的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之中,共同出谋划策建设美丽乡村。为此,既需要从国家的宏观角度出发,推动城乡一体化环境建设,实现城乡生态正义,也需要从农村女性个体的微观角度出发,增强她们自身的环境意识和维权能力,构建起行之有效的环境权益保护机制,进而充分发挥她们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为乡村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推动城乡环境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生态正义
城市和农村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因此,要想破解农村环境保护难题,首先要改变城乡分割统治的局面,将城乡统筹起来综合考虑,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步伐,彻底打破长期横亘在城乡之间的壁垒。在此基础上,推动城乡环境一体化建设。经过国家多年的大力支持,城市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监管等方面相对完善,正在逐步形成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而农村则较为薄弱。所以,就城市而言,应继续针对环境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断优化和完善当前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同时,还要严令禁止城市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就农村而言,则需要不断补齐在环保资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保专业人才等方面的短板,缩小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进而保障农村居民的环境权益。针对我国当前城乡环境法律存在的差距以及农村环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要以维护城乡生态正义,实现城乡生态公平为目标来制定环境法律法规,确保包括农村女性在内的每个群体的环境权益都得到关注和尊重,享受到环境保护的成果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为立足点,在国家层面考虑制定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地方层面,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区具体环保情况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尤为重要的是,在环境立法时要将农村女性这一环境弱势群体纳入到考虑的范围之内,为她们环境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二)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增强农村女性维权意识
农村女性是自身环境权益的主体,要想更好保障其环境权益,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的环境素质和维权意识,“毕竟一切制度与政策都是农村女性环境权益保障的‘外因’,需要通过农村女性这个‘内因’才能发挥作用”[7]。首先,继续贯彻落实九年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公民获得基本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保障,按照当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公民都能顺利完成。但在少数边远地区,由于经济落后,以及受“女孩读书无用”的封建思想的影响,部分农村女性未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文化水平低下。针对这一现象,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农村妇联等基层组织必须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帮助这些思想落后家庭的女孩接受教育,培养基本科学文化素质。同时,加大农村继续教育的力度,对一些中途辍学、文化水平低下的女性进行教育和培训。其次,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可以通过一些农村女性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环保知识教育,提高她们的生态文化知识水平,逐步强化她们对环保的认知。如定期开展环保讲座,请相关人员有针对性教育女性正确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处理生活垃圾的方式;组织开展环保知识交流会,通过开展交流会,让女性在互相交流中,分享和学习彼此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积累的环境保护知识、技能与经验,激发她们的环保兴趣。最后,增强农村女性的维权意识。建议相关部门经常组织下乡开展环境法宣传教育活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农村女性普及基本环境法知识,教育和引导她们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三)畅通维权渠道,增强农村女性环境维权能力
建立畅通有效的环境维权机制是保障环境权益的基础。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女性只有深入了解当前所处的环境,才能选择合适且正当的方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农村与农村女性的特点,及时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向她们公开当地的环境状况。鉴于农村女性对环境方面的知识了解较少,所以在公开环境信息时,还应将信息细化以及做出详细的说明,让她们真正理解环境信息所表达的具体内涵,真正了解农村环境发展的动态。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律援助机构。这一机构能够针对女性环境维权能力薄弱、环保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为农村女性系统讲解宣传环境法、开展环境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以及协助环境污染受害者搜集污染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同时,可以通过加大法援机构宣传力度,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让更多环境污染受害者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为进一步提高法援机构的办事效率和影响力,法援机构还可以与当地村委会、妇联和环保组织等合作。
(四)拓宽环保参与渠道,培育农村女性环保组织
目前,“女性环境保护组织在我国得到初步发展,已经成为有别于传统环境保护组织的独特力量,它们在保护环境,为女性争取更多的环境权益等问题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8]。受教育水平、生态意识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限制,农村女性环保组织远远落后于城市女性环保组织。因此,为了更好发挥农村女性的环保力量,以及维护她们的环境权益,需要进一步拓宽女性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渠道,让更多的农村女性有兴趣且有机会参与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首先,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女性成立环保组织。通过借助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或妇联的力量,以管理区或者镇为单位建立起以女性为主导的环保组织,把各个地区的农村女性集中起来,让她们在环保组织中,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其次,借助环保组织开展系列活动。以环保组织为平台,带动农村女性的积极性,开展一系列的环保活动,如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等环保公益活动。通过各种环保公益活动,能够加强女性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力度,逐步将生态环保意识深植于农村女性乃至各个村民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之中。最后,当地政府要加强引导发展环保组织,并对其规范管理。当地政府应加强对这些环保组织的规范管理,以及定期开展相关的培训。同时,可以通过环保政策听证会、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拓宽环保组织的参与渠道,使得农村女性更充分地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与决策中来,保障她们的环境参与权。
环境权益是农村女性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能否建立起有效的环境权益保护机制不仅关乎农村女性的生存环境问题,还决定着她们生活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来源。保护农村女性环境权益对于实现城乡生态正义、满足新时代农村女性对公平和环境等美好生活需求,以及建设美丽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维护农村女性环境权益根本途径在于推动城乡一体化环境建设,逐步消除城乡环境差距,使得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在环境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在此基础上,针对农村女性生态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薄弱等问题,从畅通维权渠道、加强生态意识教育和拓宽环保参与渠道等方方面面,构建起一个系统的环境权益保护机制,为农村女性环境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