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探析
2020-02-22杨胜荣
杨胜荣
(广西玉林师范学院,广西 玉林 197007)
监察法要求监察委员会通过合法渠道与采取必要措施获取公职人员违法乱纪的证据,提高了监察委员会调查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调查权与侦查权存在本质区别,是新时期推进反腐倡廉活动的重要措施,也是净化公职人员工作环境与保障其职能正常发挥的主要途径。监察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调查取证之后,依据职务犯罪相关规定对公职人员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同时将违法乱纪的公职人员移交司法机关。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促进了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公职人员犯罪现状等的有机结合,加快了监察委员会调查取证、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判决等职务犯罪查处流程的确立。加强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的研究力度对提高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提升法律惩处约束效果等产生重要影响,提高了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的规范合理性、有序高效性。
一、证据收集审查方面的衔接
1.监察调查与司法审查证据标准的一致性。证据是相关人员了解公职人员违法乱纪事件发生全过程以及决定公职人员惩处力度的主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定义、类型、举证职责以及证人保护机制等,监察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方面的物证、书证、电子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监察机关不仅要收集整理与固定审查证据,还应合法使用证据,保证这些证据在审判时符合证据内容与类型的要求,及时排除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证据。监察机关收集整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是实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准确衔接的基础与前提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任何犯罪事实都应清晰明确,证据要确实充分、真实完整,坚持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由于调查人员调查结果直接影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效果,因此调查人员要客观公正而又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提高公职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与证据的一一对应性。另外,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流程与要求应符合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法明确要求证据标准与监察法证据保持一致,助推我国法制建设改革活动的深入,提高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的流畅性。[1]
2.调查取证行为或者取证活动标准的规范性。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调查公职人员的所作所为,调查取证活动是打击职务违法犯罪流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监察机关应根据监察法规定与刑事诉讼标准组织开展调查取证活动,为公诉成功奠定基础。为此,调查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依法开展取证行为,提高调查取证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妥善保管好调查取证相关的手续文书。二是转变调查取证理念与创新调查取证方法,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与公正意识,以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指导调查取证行为与实施计划,提高涉嫌职务犯罪相关人员的供述、证词等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与固定性。三是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现代化设备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与效果,不仅可以打破职务犯罪调查中证据不全的瓶颈,也可以降低调查取证行为的费用支出,降低因证据不充分而公诉失败等情况发生的几率。四是加强证据保护力度,降低证据错误或者非法证据等情形发生的可能性。五是提高调查审批权限的合法性与程序化,避免滥用调查权等行为的出现。[2]
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手段与我国当前国情相吻合,提高了其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惩处与威慑力。此外应提高调查手段的灵活性与调查决策的严格性,提升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活动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因此要加强对调查取证手续审批权限的审核力度,避免滥用调查权等情况的发生。调查人员在获得并出示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决定书以及相关证件之后才能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调查人员应对其调查取证行为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并妥善保存这些资料,以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检查与监督。录音录像既提高了调查人员调查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也避免了调查人员滥用职权与违法消除证据等情况的发生。监察机关应统一保存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资料,当人民检察院提出调取该资料时,调查人员必须将完整资料移交给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有权邀请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其进行调查取证措施,比如,扣押等措施,但是应出示商请公安机关进行协查配合的文书。调查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尽量保证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调查时可以报请相关部门,并交给专门部门来检测处理,但是应提高技术调查取证工作的高效性与合法性,以满足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充分的基本要求。[3]
调查人员与司法人员要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并剔除那些不在法定范围内的证据,汇总整理好符合法定程序与标准的证据,明确当前所掌握证据的准确度与充分度。另外,还应确定证据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证据,从而提高证据链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二、工作程序方面的衔接
1.提高职务犯罪线索移交制度的完善性。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明确了监察、公安等不同部门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地位,不仅可以提高各部门工作配合的默契度,避免出现工作推诿或者工作空白等情况,也保障了不同部门职责的正常发挥。监察委员会属于国家监察部门,以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为主。公安部门在其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时应将其所获取的证据资料以及线索等移交给监察机关。另外,调整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交机制有助于扩大公安等相关部门在职务犯罪调查行动中的协同与推动作用,为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推进提供基本保障。
2.提高管辖衔接机制的规范性。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提起公诉,监察委员会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调整其调查取证方案,坚持分级分工的基本原则,为降低外界各种因素对调查取证活动的干扰与阻碍而指定异地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管辖衔接机制中应坚持同级移送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监察机关案件移交对象为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分析与审查之后决定需要移交给其他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应当在介入或者正式审理过程中明确该职务犯罪案件是否要进行异地起诉和审判,如果需要则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该案件管辖移交事宜。
3.检察机关派人介入。商请检察机关派遣专门人员提前介入重大案件或者疑难案件,以便于在案件移送之前把具有争议或疑问的证据处理好,进而提高公诉成功率,有效缩短了公诉周期。检察机关应提前审核案件相关材料与证据,根据证据获取方式、证据内容与事实认定结果等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审查确定对涉案公职人员进行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对于具有立功或者自首情节的涉案公职人员出具宽大处理的建议书,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提出补充建议。[4]
4.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监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部门、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等工作人员组建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监察机关解决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建议与意见,给监察机关提供必要的帮助,降低了检察机关处理复杂案件的难度,从而为监察机关调整办案方法与方向等提供更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的信息。[5]
5.提高留置、先行拘留与逮捕措施之间转换效率。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监察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同时自动解除,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时间不能超过10天,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此时间内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延长1到4天的先行拘留时间。另外,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与预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措施类型之后,应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移交给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以此为基础将犯罪嫌疑人看管地点从留置场所转移到看守所,在此期间,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可以予以协助。
6.退回补充与自行补充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果与需求自行补充侦查,以此补充和核实证据,提高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有效性。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之间具有较强的时序性与区别性。对于政治性较强的案件而言,大多采取先退回补充调查后自行补充侦查的顺序。监察委员会内部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为目标,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退回补充或者自行补充的处理。大多数情况下,监察机关会将其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移交检察机关,但是当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被害人提供信息出现不一致以及证据、物证等材料的真实性有待确定等情况时,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监察机关进行自行补充侦查。[6]
7.旁听庭审与裁判书的通报。人民法院会提前通知监察机关等部门关于开庭的信息,监察机关根据工作安排或者要求指派其工作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另外,人民法院在对监察机关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判决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将裁判文书等交给监察机关。
8.诉后进展。审查起诉与审判是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监察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制度来约束其行为,不过度询问或者干涉案件,但是这不妨碍其可以一直跟踪了解该案件的最新进展。当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出现案件处理意见分歧时,监察机关应积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沟通交流,保证审判结果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三、法律适用方面的衔接
1.程序法适用方面的衔接。监察机关依法处置职务犯罪线索,对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与取证,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在案件进入起诉环节之后,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7]
2.实体法适用方面的衔接。无论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还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其在实体方面都需要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整理与审查使用证据。公职人员以及有关人员是监察委员会监察的主要对象,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对涉嫌收受贿赂与贪污腐败的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换言之,公职人员并非是其唯一监察对象。
小结
加强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有助于提高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之间配合的默契度,提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起诉、审判的效率,为提高我国廉政建设效果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