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司法领域大数据技术相关问题探究

2020-02-22

关键词:审判司法案件

程 晨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司法大数据”概述

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对“司法大数据”这一概念形成明晰的共识,本文所指的“司法大数据”和司法数据有着明显的区别,“司法大数据”是在海量司法元数据的基础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依托预设的算法来进行迅捷整合,并且能揭示一定规律的数据集合体。

(一)“司法大数据”的特征及价值

1.“司法大数据”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分别为:客观性、完整性、开放性、及时性、共享性。第一,客观性。从表面上看,“司法大数据”就是海量数据的集合,包括: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是对司法活动最直观、最原始、最真实、最准确的反应。第二,完整性。大数据时代下数据采集方式不断智能化,让数据采集更加完整准确,同时也对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加完善明确的指标,具有规划性和强制性,因此能够从根本上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第三,开放性。“司法大数据”蕴藏着独一无二的价值,不仅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满足了国家各部门主体对司法数据的需求,有效实现了司法创新,让司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第四,及时性。在大数据时代的,司法数据的产生数据的速度较快、产生数量提高,利用“司法大数据”可以在第一时间采集相应的数据,满足有关用户或者潜在用户对司法数据的需求和期待,也能够及时对司法未来发展做出相应的预测。第五,共享性。数据作为一种资产,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大数据”的开放性,使得其不仅可供司法审判人员使用,还可以面向更多的人民群众。实现数据共享,是时代对司法体系建设提出来的必然要求。

2.“司法大数据”的价值在于其具有的应用性价值,“司法大数据”的内容和司法工作必然会有所重合。主要包括:司法审判、司法管理、司法判例、案件执行。第一,司法审判。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动态信息,这些信息都会被“司法大数据”所采集,从而更好的展开相应的分析工作,以此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动态信息数据主要包括: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信息、立案信息、起诉状送达信息,开庭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证据材料、司法鉴定信息、庭审笔录、法律文书、合议笔录、审理人告、庭审同步视频以及审理期限变更等。第二,司法管理。司法管理也是司法工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通过管理工作让中国司法体系得到科学稳定的发挥,主要包括:法院的组织结构、行政办公、干部人事情况、人民陪审员、审判委员会成员组成、案件统计、规则制定、教育培训、财务管理、物质装备、后勤保障、司法辅助、工作动态和门户网站等。利用“司法大数据”对这些部门、组织、工作进行管理,可以让司法工作得到稳定开展。第三,司法判例。所谓司法判例就是在司法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拘留罚款决定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等,这些书面文件也属于“司法大数据”的组成部分。第四,案件执行。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也涉及多方面信息,而且一些跨地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数据传递工作,“司法大数据”在收集信息、传递信息、使用信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数据包括:立案信息、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案件保全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法官信息、执行财产信息和处置手段信息等。

(二)“司法大数据”的发展现状

“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在促进国家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基于技术利用过程中的“双刃剑”效应,该项技术在实际发展应用中虽然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但也存在一定的隐患。想要让其得到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出自身优势、规避风险,就要对此技术的相关发展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

1.平台建设。平台是“司法大数据”发展的关键,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平台建设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大数据”的发展情况。中国从2013年开始“司法大数据”的建设,目前已经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区法院以及法院中的全部案件。平台现如今具备数据采集、共享、交换等功能,在数据的动态交换和深度应用这两方面已经具备基础能力,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有关人员对平台工作情况的统计来看,假设,全国3000个法院的司法审判信息每5分钟自动汇集一次,每天就会产生8万件案件数据。目前,国家的“司法大数据”平台已经囊括了上亿件案件信息。中国的“司法大数据平台”也被称为全球最大的司法信息资源库,2016年,国家对“司法大数据”平台进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审判体系、审判能力都得到了发展,正式建立形成了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比如:2016年,深圳福田区法院就利用了“司法大数据”对一个金融纠纷案件引入了智能裁判系统,系统可以自动生成所有的诉讼材料,并且给出相应的裁定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中系统所提供的裁定结果只做参考。

2.审判执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审判执行也是“司法大数据”的主要工作内容。由上可知,利用“司法大数据”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的智能裁定,这一功能是利用了信息化技术中的学习能力,通过录入大量同类型案件裁定结果,结合数据分析功能,就能够从同类型案件中法律使用情况中,确定最终的裁定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大数据”给出的裁定结果只是给法官提供一个参考依据,并不能取代法官做出相应的裁决。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人民法院利用“司法大数据”凭条对近几年来的司法数据进行全面分析,运用分析技术测算得出了法院内工作人员的平均工作量,包括:书记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助理书记员等不同岗位上的员工。结合实际的数据分析结果,对岗位设置、司法资源配置、案件分流等方面进行了全新的规划和设计,让法院的整体工作效率得到了根本上的提高。除此之外,“司法大数据”在审判执行的发展上,还为法院审判机制改革提供了全面的、可量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参考依据,让法院能够更好的建立形成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新时期,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案件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不仅能够让案件审判效率、审判质量都得大幅度提高,而且最大限度保证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3.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方面也是“司法大数据”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司法大数据”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人均结案量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结案率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除了上述几点内容之外,理论研究也是“司法大数据”无法避开的工作,大数据技术是不断发展的,“司法大数据”作为一个复杂、多变的体系,需要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研究分析,以此得到更加科学、完善的“司法大数据”,推动“司法大数据”得到全面有效的发展。目前,“司法大数据”已经完成的专题研究成果高达130多项,社会各级都在积极开展大数据理论研究,未来理论研究工作还会取得更多的成绩。

二、“司法大数据”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应用理念思维严重落后

从目前来看,司法活动的保守性和被动性,严重阻碍了“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有关“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在很多地区处于止步不前的状态。不仅如此,很多司法人员并没有真正形成和大数据技术相适应的数据思维、价值思维以及应用理念,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大数据”的核心作用无法真正的发挥,最终会沦为最简单的数据收集工具。

(二)相关技术人才严重缺失

人才、技术上的缺失也对“司法大数据”发展造成了阻碍,虽然大数据人才有很多,但真正投入到“司法大数据”中的人才相对较少。受到人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司法大数据”技术非常落后,形式单一,数据采集的种类依然以传统数据为主,很多重要的关键信息数据并未得到有效采集。不仅如此,分析处理技术也较为局限,缺少有效的数据挖掘手段,“司法大数据”采集、处理、共享等多个环节上急需要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以此保证司法实践活动得到良性开展。在司法活动之中,遵循统一而合理的技术标准是提高信息处理技术质量与效率的前提和关键,在此标准的指引下,才能够真正提高司法数据处理效率,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让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实现司法活动信息化、智慧化、迅捷化。

(三)个人隐私权易受侵扰

大数据时代下,各种活动轨迹就被高度数据化,并且保存在计算机和网络服务器中,因此,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需要要得到重视,是当前“司法大数据”发展和应用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之一。但目前,相关的隐私保护工作并不完善,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依然存在很大的冲突,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也需要深入分析。想要从根本上避免出现个人数据被滥用甚至是被非法利用情况的出现,必须完善相应的技术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政策等保障手段。

(四)规模化应用研究成果较少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之外,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可用于推广和示范的成熟化应用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大数据时代,数据流驱动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正在向深度学习方向延展,这些现状都在反向推动着规模化、体系化研究成果的出现。“司法大数据”技术作为技术与社会治理融合的试点产物,该项活动中的经验是具有丰富的指导意义的,因而,善于分析总结司法领域内技术与法律适用交互过程中的规律,形成具有价值的规模化应用研究成果,会对未来具有更强的指引作用。

三、完善“司法大数据”建设的具体措施建议

(一)构建成熟的人才培养机制

强化人才培养、建立大数据人才团队是推动“司法大数据”建设的根本,人才的培养、成熟团队的构建,可以有效应用研究成果,提高“司法大数据技术”的水平。具体而言,人才培养可以从两方面展开:第一,法院系统内部开展大数据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第二,加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大数据技术人才培养工作。以法院系统为例,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出司法体系的教育培养功能,首先加强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对大数据系统的操作熟练程度,让其可以更好的操作司法发数据系统,全面提高司法数据资源质量。其次,落实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对大数据技术的了解掌握程度,通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和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实训基地,提高教育培训深度,以此提高司法效能。最后,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从内部建立人才队伍,组织开展专业、系统的学习和进修,充分挖掘大数据人才,全面提高司法审判工作效果。

(二)优化“司法大数据”的制度运行环境

想要让“司法大数据”得到充足地发展建设,就要在转换理念、培养人才的基础上,优化相关的制度环境。“司法大数据”涉及的制度有很多,包括:隐私保护原则、应用管理原则、共享机制原则等,通过这些内容可以让“司法大数据”在一个稳定、高效的环境中得到发展。比如: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国家政府应该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司法大数据”管理机构,形成统一的标准,以此为“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不仅如此,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还要完善隐私保护原则,对于一些人员的信息提供保密,正确的处理个人信息,同时加强隐私侵权的执法力度,避免出现“司法大数据”侵权事件发生,让中国公民个人信息得到真正的保护。

(三)突破现行司法领域数据壁垒

想要推动“司法大数据”得到真正的发展和完善,就要在实践中,全面强化大数据平台开放性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提升相应机构的数据采集、分析、处理能力,具体包括:数据采集平台、存储平台、分析平台以及应用平台。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平台在实际构建的过程中,都要充分考虑到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特征,并且结合中国司法体系发展特点。新时期,平台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要实现数据从单边共享转变为多变共享,从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提高“司法大数据”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开放程度,打破技术壁垒,让数据资源得到汇聚整合仍然存在诸多障碍。以数据采集和存储平台的建设为例,该平台依赖于海量的元数据,如果相应司法机关树立数据共享意识,则可以实现数据采集端口合理开放,辅之以人工智能技术,更快捷地实现数据自动存储和收集,让不同载体中的司法信息实现数字化、结构化。以现有的“司法大数据审判信息资源库”为依托,破除数据壁垒,进而可以有效推进多元化的数据资源得到汇集,更加有效地将大数据技术融合于司法领域之中来发挥作用。

(四)建立AI智能大数据系统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之外,在“司法大数据平台”建设过程中,AI智能技术的引入也是必不可少的。尽管目前,机器智能仍处于发展中,但其具备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以机器智能来辅助司法活动的开展,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改革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而机器智能以其精密、敏锐的判断可以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提供适当的指引。法官的自由心证与机器智能的规范限制相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大数据”的功能。目前,智能机器人已经在多行业中得到应用,将其应用在“司法大数据平台”中,可以有效提高司法处理的效果,推动司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

综上,“司法大数据”的落实,是将正义的实现这一价值追求落到实处的尝试,互联网时代下,网络与通信技术等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与社会的联系更加密切,个人权利的内涵更加丰富,法律作为个人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法律的实施效果也必然直接影响着个人权利的实现程度。大数据技术以其特有的开放性、共享性、规律性等特点成为连接技术与司法活动的桥梁,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司法大数据”平台建设有利于推动我国司法信息化建设,进而助力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实现,推动我国司法领域相应机关审判能力实现现代化。

猜你喜欢

审判司法案件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左脚丢鞋”案件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消失中的审判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