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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电信诈骗的表现形式

2020-02-21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11期
关键词:年利率借款人利息

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高额利息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贷款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套路贷诈骗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主要有三种类型:房屋类、车贷类和现金类。套路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发广告招揽借款人;二是设置套路合同,产生虚高债权额;三是制造障碍令其违约;四是帮忙平账,实则债务越滚越多;五是软硬皆施、疯狂索债。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校园贷诈骗

校园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近年来,校园消费贷款平台的风控措施差别较大,个别平台存在学生身份被冒用的风险,部分为学生提供现金借贷的平台难以控制借款流向,导致缺乏自制力的学生过度消费。另外,违规、非法校园借贷平台问题频出。对此,教育部和銀监会、人力资源部联合印发了规范校园贷管理的文件,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但是,一些借贷平台变换为其他方式在大学生中渗透,有些校园贷变相成为非法网络贷款,导致很多借贷大学生走投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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