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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0-02-21付岩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20年24期
关键词:网络传播著作权

付岩

【摘要】在互联网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之下,以传统载体文献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著作权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数字作品主要是通过网络复制以及传播的方式使得资源共享更加的方便,同时也具有低成本的特点,这也使得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与使用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如何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合理使用和保护著作权是一项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就网络传播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问题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6/j.issn.1673-0348.2020.24.061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在互联网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之下作品的传播也由传统的文字转变为数字,随之而来的有关网络传播过程中著作权的保护也出了问题。

1. 网络传播中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也被我们称之为版权,是基于各类作品,从而衍生出来的法律。著作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为了保护顺应传播技术而产生的,随着传播技术以及传播方式的创新,其中的发表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对于互联网上的数字发作品仍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不过在网络传播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之下,也与传统的传播方式存在着特点以及规律方面的创新,这也给予了网络传播过程中著作权新的内涵。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应当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同时也属于艺术、文学以及科学领域,并且具备一定的载体,作品内容不能够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够损害社会公众的权益,只有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作品,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在网络传播过程中,有关著作权的保护受到了学术界的争议,从互联网基本服务功能角度来看,我们能够了解著作权在作品传输过程中的行为性质,然而,网络传输行为到底是发行还是复制还是其他类型,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2.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

2.1 提供链接与著作权保护

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之下,一项技术叫做链接,能够为网民共享网络资源,作为经营者能否在网站中提供链接,使得网民拥有浏览他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在这两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是更加偏袒著作人的权益,还是更加鼓励互联网的发展。当下,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链接是违法的,从技术层面来看,每一个网页都会对应特别的地址,通过访问信息方式以及使用协议的关键词能够给受众提供网络服务,这并不构成侵权,这相当于电信公司的电话簿,只是提供的主机访问地址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侵权行为。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注意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宪法依据仅仅是教育权这一人的基本权利,同时其根据也来自于公共利益,从互联网服务这一角度来看,如果将链接的提供看侵犯了著作权,那么这也会直接阻碍互联网服务的发展。由于互联网本身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各类文化信息的交流,因此从社会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我们也不能够将链接看为侵权行为,同时从权力的限制这一角度出发提供链接并不意味着能够随意的对作品进行使用,甚至都不能够达到技术层面的使用,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认定为不侵犯著作权。

2.2 信息传播权与著作权

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也列举了一个名为信息网络传播全权力的定义,指的是通过以有线或是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公众可以在任意地点和时间内选择观看作品的权利,而传统的著作权主要指的是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在一些传统媒介上进行作品传播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在此基础之上衍生出来的一项,近两年一些学术界的人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经典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之后,仅仅是载体及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这种说法从本质上來看是正确的。然而事实上,信息网络传播全是著作人区别与传播方式的一项权利,在广播电台出版社等传统传播方式和手段上网络媒介载体,在具备网上传播效用的同时,也具有传统意义的展览和表演特点,因此也不仅仅是属于线下的复制和表演,也涵盖了信息传播的虚拟性以及无形性特点,不能够将传统作品固定在有形物上进行传播,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概括了无线通讯以及有线通讯的传播权力。它与传统的著作权的相比较更加依赖于各种规避措施,通过加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规定了网上知识侵权行为的责任以及性质。我国在该技术措施这一方面仅仅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且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性以及规范性可言。

3. 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发展

3.1 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过权利人的授权之后,可以使用这一权利作为交易中介也可以与拟定有关著作权相关的许可使用合同,并且收取其中的使用费,与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合理的资金分配,在此过程之中,作为管理人员也应当时刻都监视作品的使用情况,其中也会涉及到著作权的仲裁以及诉讼等等,在为权利人节省时间、精力的同时,也能够使得权利人捍卫自身的权利,给使用者带来一定的便利,最终提高作品使用的实际效益,推动作品的有效推广。作为数字图书馆的经营者也通常会采取这种集中管理的方式,从而获取作者的授权,然而在当下数字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如何使得授权方式以及集体管理模式适应网络技术发展仍然需要各方展开共同合作,并且建立一定的行业标准予以支持。

3.2 作品交易市场

当下互联网上有很多数字作品的交易网站。这些网站一般规模较小,相当于一些小型的交易市场著作人可以将原创作品下载到这些网站之上,并且软件也可以对上载的作品进行技术处理,用户可以在网站上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作品,其中涵盖了作品内容以及交易条件,并且通过在平台上展开交易也能够及时了解用户的购物需求,这样的交易市场其实相当于著作权的代理机构,例如淘宝网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只不过是将商品作为数字作品进行交易。这与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所差异,交易市场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而这种利益的驱使也有利于更多数字商品展开宣传,从而推动交易市场的繁荣。然而当下数字作品的交易市场并没有形成较大的规模,在未来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数字技术也会不断进步,通过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法规,也能够在根本上推动数字作品交易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使得更多人认知这一市场,最终促进知识的社会流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之下,人民群众更加需要资源的整合和利用,著作权保护从传输方式以及链接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同时,我们在构建侵权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可以充分运用原有的法律资源,这样既能够达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同时也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使得资源能够充分的进行交流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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