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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复工潮下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

2020-02-21曹艳春丛菲

上海工运 2020年3期
关键词:双职工倡议协商

曹艳春 丛菲

一、疫情复工背景下未成年子女看护的倡议政策及问题

(一)各地政府倡议及政策

疫情当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与使命。目前,已有多地政府为了保护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安全,针对复工潮下的双职工家庭“看护难”问题,结合《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精神,作出了特别安排与部署。

(二)现行措施引发的思考

近日来,多地政府基于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平衡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发布了若干疫情复工期间的关于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倡议及政策。但这些倡议政策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这些倡议政策不可避免地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另一方面,这些倡议政策存在不详尽、落实难等问题。

1.现行政策或倡议普遍为非强制性规范,落实困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对疫情复工时期未成年子女看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人社部也没有发布全国性的指导性规范,而现行关于未成年子女看护的政策或倡议都是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倡议书,普遍是非强制性的,虽然对社会以及各地企业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但也因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难以落实,此类政策或倡议在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此外,出台复工期间未成年子女看护倡议或政策的地方政府数量有限,且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地区间的不平衡问题容易使未出台政策地区的双职工家庭陷入困境,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2.被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界定不明确。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然而此次疫情复工期间,结合各地区公布的有关未成年子女看护政策或倡议书中不难发现,其中关于需要看护的未成年子女年龄界定缺乏明确性与统一性。

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或倡议存在规定不详尽的问题,对于需要看护的未成年子女年龄的限定,多地政府并未将未入园的婴幼儿列在看护范围中,对于14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家长留家看护也缺乏明确表述。从目前能够查询到的双职工家庭看护未成年子女申请函中可以发现,在“子女情况”一栏中未成年子女的年龄范围这样表述:就读学校/幼儿园。通常情况下,双职工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可交由家庭其他成员如其父母亲照看,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和防控力度的加强影响,可能存在双职工家庭的其他成员滞留在他地无法照看本可以由其看护的孩子。因此,考虑到双职工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可能出现无人照看的情况,在双职工家庭中的一方在填写申请表信息时,应该将“学龄前儿童”也纳入表格中。

3.没有区分企业应对疫情能力存在的差异。此次疫情影响着各行各业,企业在此次疫情中承担着重大的责任与使命。延长春节假期3 天,然后各地延迟复工7 天左右的时间,现在复工阶段照顾子女看护等问题,各地政府提倡企业正常支付工资或者协商保障劳动者权益,但由于不同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生存发展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做到既保障员工利益又维护后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非易事。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就业的主力军,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影响全行业及中美贸易战持续的背景下,多数中小微企业受疫情的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况。有调研数据显示,近85%的企业维持不了3 个月;近三成企业预计全年营业收入的降幅超过50%。虽然中小微型企业也要担负社会责任,要尽量做到不裁员,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但在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抗压能力弱,考虑到其自身生存已成问题,对于复工期间员工申请留家照看未成年子女的,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减轻企业的负担,作出有选择的安排。

而大型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普遍高于中小微企业,相应地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对于疫情期间申请留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大型企业应该承担相对中小微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应一刀切。

(三)复工期间双职工未成年子女看护的必要性分析

1.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出台此类政策是必要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条中也指出,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在疫情复工期间,更应该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2.防控疫情、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平衡双职工家庭的工作需要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看护,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必然要求,具有现实意义。疫情期间未成年子女看护政策的出台,一方面能够解决双职工家庭的现实问题,免去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看护的后顾之忧,有助于疫情防控;另一方面,此类政策也能促进非常时期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更为人性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家庭及社会的负面影响,稳定社会秩序。

二、完善复工期间未成年子女看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鉴于上述政策或倡议在施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仍有待完善,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规范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界限

目前多地政府发布的政策或倡议对于需看护的未成年子女年龄没有作到统一规范与明确,一方面应鼓励未出台相关政策的地方政府部门学习借鉴并推行疫情复工期间未成年子女看护政策;与此同时,也应对已出台的政策或倡议书进行适当修正,将需要看护的未成年子女年龄以及双职工家庭看护未成年子女申请函的格式进行统一规范,避免职工产生歧义,便于推广施行,一般需要看护的应该在小学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由双职工家庭内部自行协商决定看护人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北京市人社局提议,在疫情复工期间,若双职工家庭有父母可以帮忙照看孩子,可以优先请父母帮忙照看。这一倡议值得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

但如果存在双职工家庭父母没有能力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应该由双职工家庭内部自行协商决定由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在抗击疫情的这些日子里,我们不仅看到了那些在“战疫情”中的英雄男儿,也看到了像武汉“硬核女包工头”胡晓红一般勇敢逆行的女战士们。因此,应该根据各个单位复工复产的需求及家庭具体情况由家庭内部自行协商决定看护子女的父母方,这样的决议方式既符合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也能更加明确看护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共同责任。不建议单纯以性别来衡量居家看护子女者,否则不利于女性的平等就业。

(三)充分利用好协商机制,与企业协商看护子女的工作方式及薪资待遇问题

疫情期各个企业复工情况不一,生产经营情况不一,企业与双职工家庭就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要相互理解,加强协商沟通,最大限度地实现互利共赢,减轻疫情对企业和员工家庭造成的影响。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因此企业既要充分利用近日来国家出台的诸如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稳企业,稳就业”举措,又要充分利用好协商机制,与职工共同探讨合理的看护子女的工作方式以及薪资待遇问题。

1.对大型企业而言: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大型企业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看护的申请应尽量应允,鼓励员工网上办公,并尽可能地按时发放薪资。

2.对中小微型企业而言:由于中小微型企业承担风险能力弱,因此若职工任职于中小微型企业的,要更多地体谅企业,努力做到居家办公、灵活办公,尽自己所能为企业作出贡献,对居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可能存在延迟发放薪资以及难以发放薪资的情况应予以理解,企业也应在能力范围内平衡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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