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医学专家辅助人所应具备的资格与品质
2020-02-21陈新山
陈新山
我国自200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协助法院了解案情”,到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来,法医学专家辅助人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其在促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1]。但因我国实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历史较短,相关制度尚待完善[2],故目前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对其资质及具体要求亦无明确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工作的开展。本文简要概述法医学专家辅助人所应具备的资格与品质,以期能有助于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促进我国专家辅助人工作顺利开展。
一、“法医学专家辅助人”概念
关于“法医学专家辅助人”,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的定义,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3];也有学者认为可将其概括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获得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聘请出具专家意见并参加法庭审理,以帮助解决专业性问题的诉讼参与人”[4]。笔者认为,法医学专家辅助人与其他的专家辅助人不同,除参加庭审外,还有可能作为见证人或专家辅助人被邀请参加尸体解剖等检验鉴定过程;有时法院也邀请相关专家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因此可将“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定义为:指在法医学检验鉴定或/和诉讼过程中,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法院的聘请,对人身伤亡等案件的检验、鉴定或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法医学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解释或发表意见的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人。
二、法医学专家辅助人所应具备的资格与品质
对于法医学专家辅助人所应具备的资格与品质,因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自然也就存在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强调,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应达到国家所认证的专家资质的硬性标准,如学历、职称、获奖和学术成就;而有的学者认为,不必看重这些硬性指标,只要所聘人员足以辅助当事人说明或解释清楚庭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法医学专业性问题就行。显然,这二者的观点都不全面。笔者认为,法医学专家辅助人与一般的法医学鉴定人不同,其要求更高,一般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资格和品质。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虽然法医学专家辅助人是法医学专业人员,但由于法医学本身是为法律服务的一门医学学科,加上司法鉴定也是为诉讼服务的一项特殊鉴定活动,其业务活动中便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问题,故需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并熟练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一般通用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刑法、民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其二,医药卫生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其三,法医学及司法鉴定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剖尸体规则》《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等,其中有的是国家法律,有的是部门规章或行业规范。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正确行使法医学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十分必要,如一例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因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其死因不明,难以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误诊误治和抢救不力的情况,但患方认为超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7天时间而拒绝解剖并签字确认,这时医方所聘请的法医学专家辅助人,便可对其进行相应的解释——该条例规定7天时间,实际上是要求尽早进行尸体解剖,而不是说超过了7天就不能进行尸解,更不能误认为超过7天再进行尸体解剖是“违法”;同时还可作说明,而劝说患方同意尸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而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精湛的专业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欠缺非法学专业知识,致其对涉及法学之外的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我国实行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制度,正是为了弥补法官的这一缺陷。在各种司法鉴定中,最常涉及的专业是法医学,最常涉及的事项是死因鉴定、死亡鉴定、不同损伤和疾病与死亡的关系、交通事故损伤在伤者发生死亡中的原因力大小等。
法医学本身是一门复杂的应用学科,涉及人体的伤、残、病、死及生理和病理等方方面面,对法医学上某一(些)问题作出鉴定或评判,在庭审中就某一(些)法医学专门问题发表意见或评论,既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医学知识,还要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理论和知识。然而,我国虽然在法律上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使专家辅助人的存在获得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简略,以至于在某些方面难以操作,不利于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应有的作用。如应具备什么条件和资格或者说达到什么样的技术水平才能申请并成为法医学专家辅助人,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应由什么部门或单位审批和监管,对其应实行什么样的奖惩条例或措施等,都是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基本硬性条件结合其他要求的方法综合评定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其中,法医学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正高级职称或5年以上的副高级职称,并有至少20年以上的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经验;二是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大部分专业技术问题,特别是能解决被聘请时要求解决的专业技术问题;三是没有犯罪记录、行为不良和征信不良记录;四是对道德品质不好者或发表意见不能保持中立、客观、公正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五是对学位、获奖和学术成就等不作硬性的要求。
(三)崇高的道德品质
笔者认为作为法医学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固然重要,但相比之下,更重要的是道德品质。这是因为,即使法医学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再高,但若其道德品质不好,不能保持中立,则不仅会误事、不能发挥正面作用,而且会带来很坏的负面影响。这样的事例在现实中偶有发生,值得引起有关部门和法医学专家辅助人的注意。例如,某鉴定机构作出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本身并没有什么大的缺陷,但某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出于某种原因却指责该鉴定意见书存在各种问题,甚至全盘否定,使原鉴定机构十分被动,并因此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又如某他杀投毒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家属想让法医学专家辅助人作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意见,结果这位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千方百计地解释死者肝脏的变化是患肝炎之病理变化、而不是毒物中毒所致的病变。显然,这不是技术水平的问题,而是道德品质问题。
(四)良好的综合素质
法医学专家辅助人仅具备上述三方面的能力仍然不够,还必须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及辩论能力和较高的写作水平。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在行使职责时,除了回答和说明事先准备好的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内容外,还需要回答、解释、说明或论证某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或事情,有时还可能遇到对方言语刻薄、甚至无理指责或故意刁难。此时,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必须沉着、冷静、不慌不忙地积极面对,表现出良好的心理素质,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水平、尽职尽责;否则,就会因心理素质不好而影响到情绪稳定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正常发挥。
口头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是专家辅助人的一项基本技能和要求,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可使其事半功倍,否则即使其专业水平再高、事前准备得再充分也无济于事。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在发表意见时,不仅应体现出自己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还要使人感到其头脑清晰、逻辑性强,分析或解释得有理有据、无懈可击,使人心服口服。对于那些需要出具书面意见的案例,同样要写好书面意见,让人看后一目了然,能回答和解决实际问题,发挥专家辅助人应该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