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2020-02-20冯紫钰
冯紫钰
摘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逐渐发展成熟,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仍旧伴随着一定的问题,其中亟待解决的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持久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从法律的层面出发,尤其是通过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建设与应用来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总体而言,虽然这两种法律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比如内容和职能的差异,以及应用对象和手段的差异等,但是从本质上而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科学应用,都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保障了社会发展的利益,两者在价值取向方面有极大的一致性,甚至在调整内容方面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和互补性。因此,通过二者的完善和应用,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中,可以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持久进步。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商法 经济法 区别和联系 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并存的不断发展,在对于市场经济进行控制和管理时,不仅需要应用到经济法的相关制度和模式,还需要发挥民商法的应用价值,通过两类法律的共同应用,可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同时保障社会整体的长远发展效益,非常符合當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大趋势。本文主要概述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与应用原则,从区别和联系两个方面分析了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民商法
从实际的情况而言,民法和商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法,在理论上是指债法和物权法,其中的物权法主要界定物品和价值的所有权,涉及到物权的消灭和取得等。二是人身法,这里的身指的是一种亲属身份,涉及到的内容有基本的亲属法,比如婚姻法,还有人格权法,比如关于个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名誉权利等。在我国,关于民法和商法都有大量的明文规定,以法律成文的形式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我国目前会将民法和商法合一使用,共同称之为民商法,这个仅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也符合当代民法和商法的发展趋势。
另外,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中,通过商法和民法来实现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的紧密,都是通过合理地保护个体利益,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二者之间仍旧存在一些不同,比如对于民法而言,主要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而商法的发展需要市场经济的支持,在现代化的商法应用模式中,商法不再局限于保护某个个体的利益,而是以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为调整对象,所维护的利益更加的客观和长远。而且对于民法和商法而言,在价值目标方面也有一定的区别,就民法而言,主要是保护社会个体的利益,要求个体的尊严和权利,要个体在社会中的人格权利,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民法是具备一定的伦理性质的。而对于商法而言,主要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发展,在具体的应用中,不会过度维护个体的权益,而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最大的裁判原则,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虽然二者之间有一定的不同,但是从经济发展和法律演化的层面而言,将二者合并为民商法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具有极大的发展和应用价值。
二、经济法
目前,关于经济法独立性的研究仍在进行,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中,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对于市场发展的宏观调控,涉及到的法律内容较多。对于否定经济法独立性的研究成果而言,包括经济行政法学说,以及学科经济法学说,而对于对经济法独立性持肯定态度的研究而言,主要的学说包括国家干预学说,以及密切联系说等。但是无论从那个层面而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存在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通过参与和协调等手段实现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控制,同时经济法也包括相关的法律规范。
另外,在经济法应用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要点和原则,比如社会本位、公平公正等,同时也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对于这些原则的把控和遵守,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价值,实现对于实现经济机制的调整,也可以借助经济法支持社会经济的长久进步,因此从本质上而言,经济法不会以个体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而是坚定的建立在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基本的经济法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保护,主要的目的是实现经济和谐发展,但是这里的和谐具有深层次的内涵,既包括字面意义上的平衡与和谐,也包括了动态平衡的内涵,即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进步,经济法也会处于动态的变化状态在,始终与市场的发展为指导和目标,基于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应的规范和制度,但是也此制度规范实现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和促进。二是实现资源的科学配置,从经济学的层面而言,社会中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但是人口的增长和人口的需求是不可控的,因此必须通过经济法的调控,来实现经济资源的科学配置,这样才可以保护社会的发展利益。尤其是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中,通过建立科学适用的经济法制度,并且加以科学地应用,就可以缓解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的稳定持久进步[1]。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区别
总体而言,这两种法律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但基本都是表象化的,比如在调整对象和方法方面的差异,以及在基本内容和社会职能方面的不同等。
(一)调整对象不同
这是两种法律之间较为明显的不同之一,在市场机制中,社会中的个体才是民商法的关键调整对象,无论对于人身法还是财产法,都涉及到对于个体利益的调整。通过在应用中解决个体间的纠纷和矛盾,民商法对于社会的稳定有极大的价值,可以保护任何平等个体的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益。然而从经济法的层面来说,其调整对象虽然也会涉及到平等的社会个体,但是在具体的应用中,经济法的关键调整对象范围更加地广泛,比如国家和企业等,通过对于这类较为庞大的经济主体的控制和调整,可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以此可知,对于民商法而言,更多的是保护社会个体的利益,而在经济法的应用中,充分展现了法律思维的独特性,不会过度地关注某个个体的经济利益,却始终以社会共同的发展利益为出发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不保护个体利益,相反,经济法通过对于整体利益的权衡,实现了对于个体利益的长远保护[2]。
(二)调整方法不同
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逐渐发展成熟,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调整,才可以避免发展中的很过问题,实现公平公正的发展过程。但是就实际的情况而言,在虽然这两种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都至关重要,但是二者的调整手段却各有不同。对于民商法而言,由于其在调整过程中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平等的社会个体,致力于保障个体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因此,民商法的涉及到的单位法律非常多,在具体的调整中,主要是通过应用这些不同的单位法,实现对于个体关系的有效调整。而对于经济法而言,由于其保障的整体层面的社会利益,因此在具体的应用中,关键需要从社会的立场出发,采用更加多维和综合的手段对社会经济实施调整。
(三)主体的关系不同
在具体的应用中,对于民商法而言,主要的保护的是个体权益,所关系到的个体除了基本自然人之外,还涉及到一些具备相关权利的主体,比如企业法人,这些基本都属于私权利的范围,可以说与经济法相比较,民商法关键的保护关系为私权利。然而对于经济法来说,其所保护的关系主体就不仅包括公司法人,更涉及到国家机关、组织等。无论从关系主体的阶层还是范围而言,经济法涉及到的内容都更加的广泛。另外,在經济法涉及到关系主体中,两个关系主体之间由于阶层的差异,可能不会存在平等关系,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3]。
(四)社会职能不同
这项差异主要是由法律内容的不同所决定的,在民商法中,会涉及到很多的单位法,比如劳动法与担保法等,这些法律会对于各自范围内的不良现象进行制裁,同时也对于相关的个体行为形成制约,其主要的职能就体现在这些方面,通过各个单位法的高效应用,保护个体的应有权益,以及在市场经济中的自由。而对于经济法而言,其包括的关系主体较多,所以负责的社会职能也相对广泛,通过综合应用各种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社会职能的发挥[4]。
四、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虽然两种法律之间在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从本质上而言,二者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发展的利益,并且在内容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可以共同实现对于社会经济调整,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价值,形成一种互补机制,共同促进社会的持续进步。
(一)互补性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中,经济行为的复杂性逐渐上升,而且涉及到的内容越来越多,单独依赖于经济法无法实现对于社会经济的调整,因此必须引入民商法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由此可知,对于社会经济而言,这两种法律具有各自的应用价值,可以通过互补来实现对于经济发展的多维度调整,共同为经济的进步保驾护航。另外,在具体应用中,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要更加地广泛,主要是对于社会经济实施综合性的调整。由此可知,两种法律具有互补性的关系,所以在市场经济中,需要发挥两种法律各自的优势,实现对于经济发展的多维调整。
(二)内容方面的重叠
虽然二者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仍旧存在相应的内容重叠,民商法涉及到很多的单位法,通过这些单位法对于平等个体的利益实施保护,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在保护个体利益的同时,仍旧应该以国家集体的利益为其前提,只有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对于个体利益的高效保护。正是源于该原因,在民商法中的部分内容和经济法相互重叠,充分展现了两种法律的关联性,比如关于合同的相关条文,同时出现在两种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内容方面的交叉,才使得两种法律在实际应用中更具关联性[5]。
(三)法律要素一致
就实际的情况而言,两种法律在基本要素方面也存在相同性,主要展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制度方面的一致性,二是在应用原则方面的一致性。比如,关于公司法人的相关制度,在两类法律中都有相关的内容,并且在条文中,都涉及到了同一个原则,即诚实守信。因此可知,在研究和应用两种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二者之间在法律要素上的相同点,这对于指导法律应用有至关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也正是由于具有部分一致性的要素,才使得二者可以相互结合,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形成优势互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持久进步。
(四)本质层面相同
从表面上而言,两种法律之间似乎不具备过多的联系,在社会经济中发挥各自的调整作用,然而从本质的层面进行研究和探析,就会发现二者之间在价值观方面的同步性。无论是经济法,还是民商法,都是为了给经济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各个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公正,进而实现社会发展的正义和价值。也可以说,在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中,这两种法律都是基于对社会主体的保护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两者都与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经济法会通过宏观和科学的手段完成对于市场的调整,而民商法关键是确保个体利益,重点是对于各种不同的民事行为进行规范,两者相互结合互补,共同实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整。另外,正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让两种法律之间形成紧密的连接,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共同发挥作用,实现对于社会经济的多方位调整[6]。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机制的发展中,即需要民商法来调整个体之间的市场关系,也需要经济法从更高的维度来调整企业、国家和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所以即使两种法律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别,但是这样差别只是一些表面化的呈现,在本质的层面上,二者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因此,在现代化的经济模式中,需要发挥这两种法律之间优势互补的价值,实现对于社会经济全面而多维度的调整,建立一个优质的经济发展环境,在市场经济高效发展的同时,保障不同关系主体的利益均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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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山西省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项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法律实证分析——兼论山西省资产证券化的推进策略”(2014-0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