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财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行使代位求偿的现状浅析
2020-02-20陈妍霖李芫苑胡蕾陆烨
陈妍霖 李芫苑 胡蕾 陆烨
摘要:目的:结合云南某财险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案例,分析其代位求偿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与建议。方法:以云南某财险公司案例,文献研究结合案例研究。结果:从保险公司和客户角度分析代位求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结论:出台相关法律,明确代位求偿机制;建立奖惩制度,成立专门的案件处理小组;进行法律宣传,提高人民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认知度。
关键词:财产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代位求偿 对策
一、概述
机动车辆保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机动车辆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一定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主要包括车损险、交强险、三者险等险种。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明确,因为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公司就可以实行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而向第三方索要赔偿,但是索赔金额不得高于自己赔付的额度。但是,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但不适用于人身保险[1]。根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并且主责任方是第三者,被保险人没有放弃继续对第三方索要赔偿的权利。第二,被保险人对于自身的车辆进行投保,出现车辆因事故受损而且事故的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之内。第三,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代位求偿方式索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优先根据自身投保的保险进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第三方或者第三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执行在目前看来是很有必要的。其一,保险代位求偿根本目的是为了在第三方无法尽快对损失进行赔付时,保险公司先行代替责任第三方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尽快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降低因事故的发生对被保险人生活造成的影响;其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助于降低被保险人针对保险案件获取双重利益的可能性,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或者第三者逃避相关责任。
二、某财险云南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行使现状
(一)某财险云南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行使情况
2016年至今,某财险公司共发生了11起代位求偿案件,其中追偿成功案件为6起,追偿时间最长的为两年;追偿失败的为2起,均由于线索丢失而失败;尚未结案的有3起,其中一起案件金额未完全追偿回来,两起案件存在纠纷,处于待法院判决审理中。
(二)某财险云南分公司代位追偿权行使的案例
保险公司是否选择行使代位求偿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会预先对案件进行预估,分析案件追偿时难度大小、追偿的条件、以及责任第三方的经济状况等。对于责任第三方的经济状况考量尤为重要。如果责任第三方存在保险不足且无足够经济偿还能力,保险公司可能直接拒绝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的要求,推诿由被保险人及责任第三方自行解决,以避免其资金的损失,由此保险公司不赔偿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的事故,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有失公平。如果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代位求偿请求,也可能因为难度过大、追偿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太高,保险人在赔付后放弃对责任第三方的追偿。
案例一:2017年9月,该公司客户刘某车辆停放在路边时,被李某家中牲畜撞坏,导致损失巨大,刘某报案后,申请向某财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财险公司赔付完刘某损失后,向李某追偿时发现李某家徒四壁,经济收入过低,实在不可能进行赔付,于是主动放弃对李某的追偿。
案例二:2017年,该公司客户何某与李某驾驶汽车在高速路上相撞,交警事故裁决书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何某车辆损失超过2万元,李某仅购买交强险不足以赔付何某损失,且李某无足够经济能力进行赔付,何某向该财险云南分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保险公司同意何某请求并选择向李某进行追偿。经协商,李某分四次进行还款,截至2019年1月,李某偿还完所有费用。期间,保险公司除去已经赔付给何某的赔款外,一直对追偿进行跟踪,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代位追偿案件的时间长短难以人为控制,因此花费的成本也不尽相同,此案件也是某财险云南分公司成立至今为止追偿时间最久的一起案件。
案例三:2018年1月,该公司客户解某的车辆被王某驾车追尾,解某车辆损失达1.3万元,解某向某财险云南分公司申请代位追偿,期间损失部位零部件因保存不善而丢失,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查勘员以线索不准确、零部件丢失为由拒绝赔偿,导致某财险云南分公司追偿失败。
三、完善车险中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相关建议
(一)出台相关法律,明确代位求偿机制
第一,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及条款,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的请求。第二,银保监会出台有关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补偿机制,对保险公司每年的代位求偿案件进行记录,对于达到补偿标准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补偿机制能够保证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时,自身的利益能够得到一定维护,即使出现损失,其损失的程度也能被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保险公司执行代位求偿的积极性也会提高。
(二)优化代位追偿环境和条件,降低追偿成本
探讨银保监会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各大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状况,针对代位追偿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促进代位追偿案件追偿环境和条件的改善,逐渐降低代位追偿所需成本。保险公司明确为客户利益负责的原则,从保险理赔角度出发,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树立行业统一标准的规范和要求,明确以“合法、优先、准确、公平、便捷”等五项原则,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改进和完善车险理赔服务环节,力求做到为被保险人的理赔服务优质、高效。
(三)建立奖惩制度,成立专门的案件處理小组
其一,银保监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应着力提高各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的补偿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并将其纳入对各财产险保险公司的考核当中,完整的奖惩机制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追偿积极性,财产险公司也会主动选择告知客户有关代位求偿权的相关事宜,保证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形成行业自律。其二,保险公司重视和健全代位求偿机制,选用熟悉查勘工作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成立代位求偿案件处理小组,由小组中的组长对案件进行把关,制定追偿方案,改善追偿方式,有助于提高追偿成功几率,避免出现因线索丢失导致追偿失败的情况出现,同时也可以预防其他会导致代位追偿失败的情况出现。财产险公司成立专案处理小组,一方面可以减少自身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更有助于保险公司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也因此得到提升和改善,相应地,财产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也能够良性发展起来。
(四)正面进行政策宣传,提高民众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认知度
财产险公司应主动采用投保告知、宣传广告、宣传册、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正面宣传和普及相关保险产品的代位求偿权,让客户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一方面财产险公司尽到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令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民众中普及开,使大家了解它。
参考文献:
[1]郝磊.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之探究——以机动车辆保险为视角[D].江西财经大学,2018.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DRGs与医院内部控费动力的研究”(2018JS174);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课题“云南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与医疗费用控制策略研究”(2017HP013);昆明医科大学“十三五”校级学科建设项目:重点培育扶持学科“社会保障”建设研究成果(J1301823);昆明医科大学2018年校级特色扶持专业建设项目“劳动与社会保障”(J13414006)。
陈妍霖 、李芫苑 、胡蕾单位均为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陆烨为本文通讯作者,单位为昆明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