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德治、法治融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逻辑转变与协同完善
2020-02-20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基础部,北京,101400)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治理能力是在党的领导下,运用国家机制、国家制度与法律法规等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综合能力。现阶段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总体提升。它挣脱了单一经济发展的固化思维,其提倡的是包含经济发展在内的多元化事业发展的新目标与新价值。基于这个提升,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起来。根据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是适合我国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创新的协同效应之体现;而自治又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价值,故自治、德治、法治各自及其内部之间的关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均具有十分紧密的关联,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现阶段对自治、德治、法治进行的相关研究十分充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重点。
其二是操作问题。该类研究在三者兼容性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的操作实践。如陈松友等认为,自治、德治、法治的融合治理,主要体现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并且其重点在于农民的主要地位和社会协同性力量①陈松友,卢亮亮.自治、法治与德治:中国乡村治理体系的内在逻辑与实践指向[J].行政论坛,2020(1):17-23。;张晓燕认为,把握好三者的融合与协同,反而需要把握好三者之间的边界,比如不能过度地将民间道德与好恶转化为法律,以免破坏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等等②张晓燕.法治、德治和自治视野下的法律疆域[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12。。这类研究力图实现操作层面的兼容化与协同化,将三者平衡地架构成为一项系统的、有效的总体体系,但是其适用范围过多地集中在乡村与基层领域。
其三是国家治理能力相关的理论研究,其中主要论述的是德治与法治,自治理论与实践内容的不突出。如夏纪森提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制度上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部分③夏纪森.法治与德治结合提高国家治理能力[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7-05(005)。;林少红强调在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法治与德治之间的相得益彰,二者缺一不可④林少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的法治与德治[J].岭南学刊,2015(3):71-74。。该类研究都存在较为明显的论点特征,即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德治-法治”的融合与协同体系是不可分割的,但是该类研究忽略了自治内容。
总的来看,已有文献对自治、法治、德治的关系与模式应用研究较为详细与深入,但仍有以下尚不完善之处:首先,一些文献考虑到德治、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后,自治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应当加入到研究体系中来;其次,三者之间的兼容性理应考虑其内部逻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已有文献对此未见专门的系统评述;最后,自治、德治与法治的三治融合理论与协同理论虽十分完善与深入,但更多地集中在乡村、基层治理层面,未从国家总体角度、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下对其进行对应性分析,如社会共识、执政效能、增强调控、制度环境等等。有关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仅分析了德治、法治二者,三者的逻辑理应在上述内容中进行分析、选择或组合。故从总体上来看,自治、德治与法治之间的逻辑关系究竟为何,三者在国家总体层面,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是否能够耦合、发挥出协同效应,以及应当怎样分别发挥作用等问题的理论回应分析不够。所以需要展开进一步研究,区分自治、德治与法治之间的逻辑特征,结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诸方面与诸要求,从自治、德治与法治的逻辑特征中寻找三者之联系、发挥效用之机理的相关答案。
二、自治、德治与法治的逻辑分析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自治、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与现阶段学术界的一些思想有较大区别。如“刑者德之辅”,其优次关系是德治优先;而在当下,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治理思想则强调三者并重。事实上,今天的自治、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体现了民主、道德与法的关系,三者具有形成路径、规范模式、运行机制、功能定位等方面的独有特征与相应的区别,深入剖析三者的区别及联系是明确三者之间逻辑联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促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理论渊源。
(一)形成路径:地域发展、权利让渡与生命活动
所谓形成路径,即民主、自治思想,道德或者法律、德治思想或者法治思想的产生与演变过程。首先是自治,其在产生过程中体现出极强的地理、地域与人文特性。我国很多地区处在地理位置良好的河流两岸或者平原,其地域特点在人文层面体现在中庸思想、家国一体等方面,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其出现了齐鲁、三秦、荆楚、巴蜀等文化体系,其开放性、封闭性决定了相关政治、文化制度,也就是分地区自治思想的源头。
而法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法、神法、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哲理、历史法学派、现代的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理论,逐渐发展成为当下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是随着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其基础为国民权利的部分让渡所形成的国家权力,具有后天属性,是社会等领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道德则实质上是欲望与理性的统一,在我国,道德领域、非道德领域的区分并非十分明显。根据道德普遍主义的观点,无论国家、宗教、性别是否有区别,都存在一种理性的、普遍的道德要求,其是先天存在的,而非像道德相对主义所描述的那样,是由个人根据其文化、历史境遇所形成的相对的道德准则,如孟子的良知说、康德的先验理性理论等。道德普遍主义包含在许多思想体系之中,如康德哲学、天赋人权理论等,其体现出十分明显的先天性、普遍性、同一性①赵汀阳.伦理的困惑与伦理学的困惑[J].道德与文明,2020(3):5-16。。然而,马克思则认为道德并非是先天的,劳动等独立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道德形成的基础;同时道德也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反映,社会经济关系仍然是道德产生与发展的根源。
也就是说,从历史演进过程与形成路径上看,自治、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在于三者的形成机理不同,如自治源于地域、地理的人文发展,道德源于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法律源于权利的让渡;联系在于三者的形成根源相同,即都是基于社会与经济等的发展状况而形成。同理,自治、德治与法治形成路径的区别联系也具有相似的特性,如区别方面,自治的本质是某一人群的自我管理;德治的本质是以道德教化行为达成目标,是感化行为与活动中的意识发挥作用;法治的本质则是以规则规范行为,是规范与保障行为中涉及到的权利。联系方面,三者的感化与规范内容,都受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制约与影响,且具有历史性。并且,原始的法治即来源于早期的德治思想,如朴素的自然法观念中无处不凸显出道德的影子;德治思想根源上又体现了自治的不同人文特征,法治继承了德治的一部分要求,划定了德治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边界,形成了最终的法治观念。
(二)规范模式:民主、引导与强制
德治与法治在规范模式层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强制力方面。自治的强制力来源于民主,人们受到的约束无论在外观还是内核上,都是源于自己的管理行为,如现阶段的社区居民自治。德治的强制力体现在人的内心动机,通过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规范,并内化为人内心的德行,由此构建起适用于一定范围内所有主体的内在规范机制,其具有较强的人文特性与历史发展特性。而法治的强制力则在于通过人大等权力机关的立法,其形成的法律法规规范、法律制度体系作为衡量人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标准体系。其无法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或者只能间接地对人主观态度进行评判,并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之一,其具有极为明显的国家强制性。
1.2.2 细胞转染 LncRNA ASB16-AS1 siRNA转染使用锐博公司提供的siRNA和NC(negative siRNA)。转染试剂使用锐博公司提供的riboFectTM CP。siRNA-ASB16-AS1序列5’-GGTTCTGAATCATTCAGTT-3’。按终浓度100 nM转染。转染具体步骤遵循riboFectTM CP试剂盒说明书。
这决定了民主或自治、道德均无法作为法治的辅助手段存在。因为如果在理论上将其视为法的辅助手段,或者在实践中将民主、道德所要求的内容上升为法律,那么其实质上是用一部分法律取代一部分道德与民主,并将人们扎根内心深处的善外化为一种带有国家强制力、带有外部恐惧感的控制与压制。这样做的最严重后果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道德的全面丧失,并全部外化为法律。但是法律是经济、社会乃至国家发展过程中所生成的产物,由该外部内容完全取代产生于自然的人的内化部分,明显具有不合理性②张刚.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路径探析[J].决策探索(下),2020(4):15-17。。
总的来看,法治所体现出的规范模式,是藉由外在强制力规范人的行为;而德治的规范模式则是循循善诱、演化出整个区域、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内化的德行与规范行为体系,自治则是一定范围内居民对自我的规范。所以从总体上看,自治、德治与外部的法治应当是缺一不可的,如果只有自治的民主,地区内可能会形成政策误判③刘钰.儒家政治管理思想对村民自治的启示[C].燕山大学.2019京津冀自由贸易区建设研讨会——第五届公共政策智库论坛论文集.燕山大学: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9:133-137。;如果只有德行,社会可能会出现价值偏颇并无法形成价值共识;而如果只有法律强制力,国家便会形成只有恐惧与压力控制下的、表面上的规范与正义。
(三)运行机制:程序、约束与合法
自治、德治与法治的运行机制,即三者达成规制目的、实现内部价值的过程体系与机理。法治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等立法机关将符合一定立法目的与价值的意志与规范,依照一定程序将其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进而形成依照该法律体系行守法、执法、司法之程序。该运行机制体现出严格的程序性与过程性,即立法、执法、司法等流程,以及极为明显的原则性与规范性,如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也就是说法治的运行机制是按照预先设定的一系列规范流程来运作的,其中法律规范是基本依据①高巍.重构罪刑法定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20(3):123-145+207。。而德治的运行机制一般认为包括与环境和舆论有关的道德引导机制、以强化规范为目的的道德约束机制、与功利有关的道德补偿机制等。根据该理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一种互补关系与交叉关系。比如,德治中的道德约束机制,包含了借助法律、强化法律规范力量的内容,又如道德补偿机制中的济生利民行为,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生产公共物品,而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与设定。自治的运行机制实际上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因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行为体系与规则体系理应不违背宪法与基本法律,其具体制度中即使有特殊情况,在程序上也应当进行备案等工作,这是基本的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法治在机制层面上是自治的基础。
德治与法治在运行机制方面虽然外观上有较大区别,但在逻辑内核中却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除了上述三者之间交叉与互补的部分,在理论结构内部,自治的民主、德治的引导、约束与补偿与法律的条件、法律行为、法律后果在逻辑上也有相近之处,三者在运行过程中的流程也具有十分相似的特点。
(四)功能定位:主观与客观、内部与外部
功能层面上,法治的逻辑内涵只关注外部行为,或者说在外部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一般对内部思想与道德伦理不予惩罚。而德治或道德则不仅关注外部行为,也关注内心动机、内部思想。即在功能定位和规范结果层面上三者会引发不同的后果。以网络言论为例,网络空间中的个体提出的不当言论可能在法律上并没有可责难之处,其外部行为实质上是合法的。这就体现出法治的局限性,其仅规范了行为的合法性,并不能深入地影响人的内心行为;而其言论在网络空间中引发的反驳、批评或空间整体的不认同,可能会致使其实施道歉行为。但这并非法治所提供的结果,而是德治、道德价值体系以及其演化出来的其他空间个体,对该言论个体进行的规范。从结果和功能上看,其道歉可能是因为迫于压力而不得不为之行为(外部结果),也有可能是被批评所引发的内心愧疚(内部结果)。也就是说,德治在功能上可能取得较之法治更为全面的结果。至于自治,因为其民主特性与自我管理特性,其并不单纯地将功能特性分为内部与外部,而是着眼于群众自身。其体现出一定的独立性,开放性不强,并且德治、法治的许多功能特征在自治范畴内都有体现②林莉.从管制到共治:国家与社会双维度下城乡融合型社区的演进[J].学习论坛,2020(5):69-77。。
但是反向地看,为了达到内部或外部的全面结果,德治却没有像法治那般稳定与有效的治理手段。又如上述案例,德治、道德的施压终究属于一种外部压力,如果言论个体对其置若罔闻,那么该治理手段便毫无效果;而法治的规范与治理手段,如前文所述的,是具有强制性的,其在这一方面则较之德治更有优势。即从总体上看,法治与德治在功能定位、规范结果层面,各有优劣,具有互补性。自治因为在功能层面上同时具有法治与德治的内外部特征,其互补性体现得更加明显。
三、自治、德治与法治融合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协同驱动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新时代下的高质量发展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已有成就与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其要点在于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具体看来,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释放行政效能、增强调控能力、培育法治精神与引导社会共识、打造制度环境与维持社会运转。而经过分析可知,无论是上述内容的哪个方面,都不可避免地需要运用到自治、德治、法治的不同方面功能与价值,三者的地位均属不可或缺。
(一)释放行政效能呼吁多元化配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高质量的发展对治理能力与治理方法的提高和改进与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行政主体或政府班子成员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创造性与价值性,成为满足这一要求的主要方面③杨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N].哈尔滨日报,2020-04-20。。然而在现实中,现有的行政功能与效能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旧的认知模式、行为方式仍然禁锢着部分行政团队。事实上,释放行政效能、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在于公平与效率的平衡①庄兆林.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政府行政效能[J].唯实,2020(3):8-10。。推动高质量发展,公平和效率缺一不可,但法治的规制机制与规范模式虽然体现了公平,但是在效率方面仍有不足;近年来虽然法治改革过程中开始注重效率的重要性,但其效率体现仍然与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不可同日而语。譬如单纯的法治环境下,行政、刑事与经济领域中,高昂的司法成本(包括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使得市场中的效率骤降,即便是在引导方面,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率与犯罪率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活力的激发、行政功能的梳理释放②周琳.提高违法成本净化市场[N].经济日报,2019-09-24。。故在理论层面上,应当摒弃单一化的法治模式,并致力于实现多元化的协同治理模式,如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形成促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德与法协同化治理“双螺旋”;实现自治与法治的统一化、标准化,等等。具体来说,在释放行政效能、提高规范效率、促进市场活力迸发方面,德治因其内化的治理特征、引导性的治理模式,能够实现法治所难以达到的治理效率。自治的民主性自我管理体系、德治的引导性规范体系与法治的强制性保障相结合,也能够释放被禁锢的行政治理功能,最大化、最优地配置治理资源。
(二)增强调控能力需要“教刑结合”
所谓的调控能力,很大程度上指的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其体现的实际上是政府的管理思维。经过了改革开放的40余年,政府管理职能的发挥与管理思维的转变,已经在现实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其也催生了一些生产力积压、经济下行的困境与矛盾;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些新因素,如网络化、数据化等,进一步地影响、甚至扭曲了市场现状,该部分内容与前述内容结合,对国家治理能力、宏观管理思维都是极大的挑战,需要政府治理模式与国家治理体系实现前瞻性、现代化的转型与创新③白乙辰.“互联网+”趋势下市场交易秩序的转型——对苏南H镇花木交易市场的经济社会学分析[J].新视野,2019(6):101-107+128。。
在这种背景下,单一化的法治难以完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网络化为例,网络化与数据化的社会转型,引发了信息、数据的价值性密度转换,并使得市场主体自发地完成网络化市场转型;但在这一过程中,单一的法治因其外部性功能定位,不能深入地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内部行为体系。也就是说,内部的数据化与信息化价值驱动,法治的功能无法触及,也无法对其进行引导,并且,过度的强制性规范行为可能会压迫新产业、新领域的发展,阻碍经济实力在总体层面上的进一步提升,这有悖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而德治的内部化功能定位与引导性则可从内部调整新型市场价值体系中的价值观念,引导新型产业向良性竞争、协同发展的方向迈进;同时其既通过道德约束机制降低了市场风险,又通过道德引导、道德补偿机制促进了生产力的网络化与数据化提升④丁菀.道德补偿行为的发生机制:道德情绪和道德认同的不同作用[D].浙江师范大学,2015。。但是从反方面看,单纯的道德引导与约束机制因为不具有法治那般的强制力,在规范效果方面也将差强人意。如前文所述,德治虽然在功能方面可以涉及到内部与外部,但其规范强制力的缺乏使得法治的重要性仍然不可忽视。也就是说,为了增强国家调控能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管理方面转型创新,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与机制都是不可缺少的;只有“教”与“刑”相结合,才能实现管理范围的全面性和管理效果的完善性。
(三)引导社会共识,凸显“三治融合”的功能优势
根据全面依法治国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与具体要求,引导社会共识、培育全民的法治精神,与社会总体的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所谓引导社会共识,是通过引导,使全国人民在和谐、文明、法治、现代化等时代性概念、社会价值观方面具有深刻的内心认同与精神信仰,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精神助推力。而要实现社会价值共识,则需要同时发挥德治与法治的功能。
前文有述,自治、德治与法治的功能定位及运行机理,具有内部引导与外部整治之分,在外观上三者具有冲突与不兼容之处,但在引导社会共识、塑造社会统一价值观念体系方面,三者缺一不可,并体现出其结合的功能优势——内部力与外部力的结合、主观管理与客观约束的结合。具体来说,德治从内部引导人心,法治从外部调整偏差。刑与法的整治、政令的训导可以引导人民避免违法犯罪,从外部调整了人民在社会总体中的行为正当性,但是上述二者却不能在人民内心深处形成自觉的“廉耻之心”。这就是孔子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①中华经典普及文库·四书五经[M].中华书局,2009:7。。因此,孔子还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用道德、礼教来进行引导与整治,让人民在内心深处有高度自觉、对社会总体价值观念积极认同,人民才会“知廉耻”,“心悦诚服”地自律起来。与上述客观约束相对,自治的“主观”管理与自我管理功能,则充分发挥了人民本身的智慧和主动性,为德治和法治提供支持。
自治、德治与法治结合在引导社会共识方面还有一个优势是实现引导力与强制力(保障力)的结合。精神层面的价值观不能单纯地用法治的强制功能进行整治②秦汉,涂凌波.再造共识:智能媒体时代的舆论引导与新宣传[J].中国编辑,2020(Z1):39-44。,社会矛盾、独立思想、思维差异性的存在使得单一化的强制手段在思想层面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单一的德治引导、宣传教育也不能实现预期目标;单一的自我管理也无法塑造出真正的效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作为基本共识的价值观塑造,需要“法治精神的浸润”,即利用法治对其引导过程进行保障,也就是说法治的保障功能、德治的引导功能、自治的自我约束功能在塑造社会共识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
(四)改良制度环境应强调“三向协同”
优良的制度环境是高质量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性核心内容。所谓优良的制度环境,是将社会的方方面面纳入到完备、完善的制度框架,使其按照一定程序良好运转。但制度设计过程中,动态平衡、整体协同、框架现代化等要求都是完善制度环境的难题。事实上,制度设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必须深入到各方面、各领域内部,考察其理论与现实需求,才能将各部分制度内容完善并整合为统一的制度系统。
在这个过程中,自治、德治的功能体现并不亚于法治。以文化方面为例,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人文活动都具有地域特色、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将文化领域纳入总体的、系统的制度框架内,则不能采用完全统一的标准,而是应当因地制宜,这就是自治的逻辑内核;而因地制宜则要求制度设计深入不同地域、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文内部,去挖掘相关的文化特征与人文习惯,从内部对其进行道德约束,这就是德治的内涵③贺卫卫,林日英,谢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场域下人文道德建设探究[J].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87-90。。这一过程是单一的法治体系所不能胜任的。应当运用德治的补偿机制,挖掘出相关领域的制度需求,并反馈至法治领域,形成符合现实要求的制度体系,同时运用法治的强制性保障,维护不同方面的制度运行,上述三者结合,即形成了自治、法治与德治“三向协同”的优良制度构建与运行环境④张新文,陆渊.城乡社会治理的中国道路探索——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治理的解读[J].学习论坛,2020(4):76-81。。
结 语
自治、德治与法治,民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为学界所研究分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共识与理论。而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出的当下,自治、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理论又体现出了新的样态与价值。理论方面,自治、德治与法治在形成路径、规范模式、运行机制、功能定位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范畴中均属于不可或缺的价值所在。而在实践方面,自治、德治与法治的自我管理、引导、规范、强制、保障等现实功能的协同与整合,也可在提高管理效率、转化治理思维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与协同,不仅具备某一领域的结合必要性与可行性,还是在国家治理模式转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方面面都具有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