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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王朝国家时代边疆治理中的法律一体化

2020-02-20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王朝民族法律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09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祖国历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祖国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也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①搜狐网: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EB/O0L].http://www.sohu.com/a/343779088_267106?g=0?code=8b9021fd8619bbc84edee2676b53bfe1&。。

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多民族国家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结果,多民族国家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共同书写悠久的历史同时,也在中华法系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独具特色的各民族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交流互动,巩固一体化趋势的历史。深入研究中华民族古代边疆治理规律,梳理多民族国家民族边疆治理实践中的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历史面貌,是展现中华民族多民族国家丰厚遗产,更好地理解当代边疆治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途径。

一、依礼治理民族边疆

(一)礼与刑成为早期边疆生活的规范

中国古代“礼”至迟始于商代。孔子就曾说“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②中华经典普及文库.四书五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9:8。至西周更加成型。依“亲亲、尊尊”原则构建的礼已承担规范社会关系的极为重要的作用。古代“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孔子强调“不知礼,无以立也”③中华经典普及文库.四书五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9:44。,“上好礼则民易使,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④中华经典普及文库.四书五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9:29。。西周是我国古代礼仪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西周时期出现的“周礼”被引入“法律”(当时为习惯法形式的法——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才称律或法律和用),西周始,礼成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西周时期建立的婚姻管理制度,执行“六礼”“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关系法律原则,“引礼入刑”“礼法结合”。西周时期,礼已成为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已是古代国家法重要的基本形式。古人依礼能定亲梳,可决嫌疑,还别同异,明是非。用礼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①曾宪义,张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1-32。,可见古代礼的“法律”功能作用。古代社会“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矣”②(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5:1554。。

大百科全书就对古代礼的法治功能作用和性质做出明确的权威界定:认为礼是我国古代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古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准则。礼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还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③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309。。

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以周礼统治各诸侯国之分封在临边的部分,这时期的周礼对于稳定边疆并使边疆一部分夷狄华夏化,也起了积极作用④尤中.西周王朝及其境内外的民族群体[J].云南社会科学,1997(3):67-78。。

(二)早期的天下观与国家疆域认识

古代疆域与当代国土领域有部分出入,但长期变动不是太大。费孝通先生就曾专门提出,我们中华民族家园在亚洲的东部。它自西起帕米尔高原,向东到太平洋西岸诸岛,在北有广漠,东南是海,西南是山。中华民族家园四周有自然屏障,内部有结构完整的体系,形成一个地理单元。该地区在古代居民的概念里是人类得以生息的、唯一的一块土地,所以被称为天下,又因为四面环海所以称四海之内⑤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4):3-21。。其中天下已是当时人们对认识所及疆域的称呼,而天下就是我们中华民族当时的家园范围。

我国古人认定:当时的中国与夷、蛮、戎、狄,皆有安居。这些五方之民,不仅言语不通,嗜欲也不同⑥(清)阮元 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王制[M].北京:中华书局,1980:1338。。费孝通先生提出,距今3000前,在黄河中游出现了一个若干民族集团汇集和逐步融合的核心(即华夏),这个核心像滚雪球一般地越滚越大,把周围的异族吸收进了进来⑦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4):3-21。。而古人把上述华夏群体居住的区域看做是“中国”;把处于这个区域之外的人群认定是“夷、蛮、戎、狄”。这种把共同体内部的区分已关联到对国家疆域的认知,以处在内地的是中国人,居住在四周的是四夷。这种理念在古代很流行,且长期持续。直到明代的统治者都还有类似意识,常把“中国人”与“四方诸夷”的观念挂在嘴边。

华夏与四夷的共同体也为古人天下观更好地铺垫了疆域基础。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上述区域在古人观念中就是人类得以生息的、唯一的一块土地,就是当时的天下,又因四面环海而被称为四海之内。费孝通先生更是肯定说,上述天下及四海等概念固然已经过时,但前述这片土地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生存空间永不会过时⑧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4):3-21。。我们借助费孝通先生指出古人的天下概念,可得知当时人们对多民族国家疆域的认识。

在春秋战国时期,当华夏群体存亡已决定于抵御蛮夷戎狄的成败时,“尊王攘夷旗号在华夏最危险关头被高高举了起来。因为此时,谁能抗击‘蛮夷戎狄’群体的侵扰,维护‘华夏’的生存,就可以成为当时统领天下的霸主。”⑨林超民.华夏一统天下一体——读《中国古代民族思想与羁摩政策研究》[J].思想战线,2000(1):139-141。以上所述霸主还是以往天下的霸主,是被周边蛮夷戎狄侵扰的天下之霸主。这个天下的疆域还是早期的华夏居住之“中国”及四夷居住之区域(古人疆域意识还不够十分清楚)。不过,从一些资料情况看来,古代一段时间内,边疆为诸侯之外的少数民族居住区,还少见王朝国家对国家边界、边境线等的足够强调。

尤中先生研究民族史料中注意到,正是华夏族经济文化发展以及西周政权稳定原因,使西周王朝进一步加强了与四周边境之外其他民族群体之间的交往⑩尤中.西周王朝及其境内外的民族群体[J].云南社会科学,1997(3):67-78。。此现象也反映出西周时期的边疆意识还是模糊的,还很不科学,误把少数民族定位于四周“边境”之外。

《史记·律书》说“高祖有天下,三边外畔”①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缩印本)[M].北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0838。,足以说明至汉代《史记》成书时候的社会各界普遍将王朝国家疆域看成天下。

据《唐会要》记载,唐太宗消灭了北方草原地区的东突厥汗国,先后于其地设置都督府、都护府之边界,说明唐代统治集团在边疆治理中已注意强调边界的划定问题。

在明朝万历22年(公元1594年),陈用宾为防御缅甸东吁王朝的侵扰,在西南边疆“三宣”之外沿边修筑了八关。从此,“三宣”(以往西南土司区域——笔者注)之外诸土司,和朝廷以往那种联系紧密的关系就变了②江应樑.傣族史[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381-382。。但即便是明朝“修筑八关”以防外来侵扰这样的边疆治理,也不是现代划定边境线的做法。可见在古代特定的国内外关系历史条件下,难有当代一样的边境管理意识和实践。

正如方铁教授总结的,今天之“边疆”或边陲,在古代主要是指各王朝统治核心区域的外围部分。古今边疆的区别为,现代边疆以较稳定的国界为限,而古代的“边疆”通常指一个较大的地域范围③方铁.古代治理边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构想[J].社会科学战线,2008(2):130-136。。

(三)古代民族边疆观在边疆治理中的实践

五服制是中国古代服丧时的服制。按辞海所列三种解释:第一是把五服解释为五种服式。第二种是把五服解释为古代王畿外围的地方,以五百里为界,根据距离的远近而分为五等。第三种是引《礼记·学记》,把五服解释为旧时的服丧制度,以亲疏为差等④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缩印本)[M].北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2008。。《周礼·春官·司服》也说:“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五服与中国古代服饰区分、政权划分(中心与边疆相关的)及服丧礼仪紧密相关。

《国语·周语中·襄王不许请隧》中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可见周朝已把国家疆域位置远近与五服范围划分关联起来了。

周朝授封的诸侯国与夷狄之交往记载可看出了古代多民族国家边疆情况:北方,封召公长子于北燕建立燕国…以抵制北方山戎的南下。燕国曾与齐国联手对付北方的山戎,期间加强了与东北的“息慎”“符娄”及东胡之间的联系。(周朝)在南方也封有蒋、息等同姓国;申、吕等姜姓国;“‘汉阳诸姬’诸侯国(以随国最大)”。上述诸侯国的建立,加强了周朝对南部边境之外的巴、濮、楚等非华夏族地区的联系和控制⑤尤中.西周王朝及其境内外的民族群体[J].云南社会科学,1997(3):67-78。,周朝在东方授封伯禽于鲁等。仅西周初年就授封了诸侯国73个,各诸侯国之分封在临边的部分,对于稳定边疆和使边疆一部分“夷”“狄”的华夏化,起了积极的作用⑥尤中.西周王朝及其境内外的民族群体[J].云南社会科学,1997(3):67-78。。上述周朝的治理是一种典型的遵照亲亲线索授封政治权力的国家治理制度。在上述事件中可明晰我国古代早期,处在中心的“王畿”(王居住)与诸侯及四夷疆域由近及远的领土分布状况。这种治理机制和领土分布,促进了古代五服制与四夷地方的相互渗透。

尤中先生考察指出,祭公谋父劝周穆王勿征犬戎,应遵照先王之训,“耀德不观兵”。周穆王没有听,出兵征伐了犬戎,结果“自是荒服者不至”,被统治的其他少数民族都不拥护周穆王了⑦尤中.西周王朝及其境内外的民族群体[J].云南社会科学,1997(3):67-78。。这个事件说明至少周穆王时期已在民族边疆治理中融入了五服制要素;王朝与居于边疆荒服者(至少与当地少数民族关系极其密切)约定有拱卫王畿的义务,而因周穆王“征伐了犬戎”,导致“荒服者不至”,被统治的其他少数民族都不拥护他了。这其中揭示了当时的王朝与边疆民族势力之间的政治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正因为这样,长期研究中国古代边疆治理的方铁教授说:今天之“边疆”或边陲,古代主要是指中央统治核心区域的外围部分⑧方铁.古代治理边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构想[J].社会科学战线,2008(2):130-136。,就是很好的说明。

在《尚书·禹贡》记载:“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显见其描述中已把要服、荒服与夷、蛮关联。关于古代五服(也有九服的说法)的认识,方家虽有不同的解释,但对其基本含义的理解大体一致,即以王畿为国家之中心,自王畿向四周扩展,由近及远将统治推向四方,远近不同地区的管理形式以及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均有不同,其义务由近及远逐渐削弱①方铁.古代“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治边思想初探[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4):1-8,147。。点出了五服(或言九服)与当时少数民族边疆地区治理“由近及远将统治推向四方的”历史状况。

林超民教授提到,孔子就在总结前人成败得失基础上,提出了他独到的华夷观念及处理华夷关系的原则,把华夏与四夷(四裔)相对应。孔子观念中的四裔指的是“夏”以外的边地,而四夷却用以是指“华”以外的异族②林超民.华夏一统天下一体——读《中国古代民族思想与羁摩政策研究》[J].思想战线,2000(1):139-141。。这个研究为我们考察古代依五服制划分政治权力的治理思路,与对四夷及所处地理空间区位的治理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提供了一种历史场景。孔子正是在总结前人得失基础上,才得出新的思路。从这个前人的思路及“孔子”的主张中反映出,华夏已与四夷对应,五服的地域与四夷地望交叉重叠。

二、多民族边疆治理实践中的法律一体化

(一)大一统意识加速王朝国家政治法律一体化

古人在先秦时期思想上有“华夏”和“夷狄”之分,也有以华变夷的动机。单讲西周初年的七十三个诸侯国,在当时相关活动中对于稳定边疆和使边疆一部分“夷”、“狄”华夏化,就已起了积极的作用③尤中.西周王朝及其境内外的民族群体[J].云南社会科学,1997(3):67-78。。照这些历史现象看来,将四周“夷狄”“华夏化”很早就是古代王朝国家统治者的边疆治理动机之一。“夷狄”“华夏化”就免不了政治法律一体化问题。

王文光教授结合考古学文化与民族史资料研究指出,在史前时期中华民族共同体已经开始孕育。他认为,起源于商周时期的“华夷”观,表明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国家,是多民族共同缔造了多民族中国,“华夷”是多民族中国的民族共同体。在秦始皇建立秦王朝时,开始有了民族共同体意识④王文光,徐媛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研究论纲[J].思想战线,2018(2):70-74。。王文光教授进一步研究指出,汉代司马迁之民族共同体意识主张汉王朝境内的民族不但是一个共同体,还拥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司马迁的五帝世系及其相关阐述,提出了以五帝为中心的民族大一统思想和“华夷共祖”思想⑤王文光,徐媛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研究论纲[J].思想战线,2018(2):70-74。。

从西周王朝的治理已使边疆一部分“夷”“狄”华夏化⑥尤中.西周王朝及其境内外的民族群体[J].云南社会科学,1997(3):67-78。的情况看,中国早期,国家统治者一方面分中国与四夷,又在边疆治理中进行以华夏变夷的实践,有可能影响到后世中央集权的封建制王朝大一统思想。其实这个问题也可以从英国学者休希顿-沃森对中国历史的研究中得到一定的启发。他以自己思路肯定了中国儒家文化产生于秦统一中国之前,在后续被统治者不断的“谴责”和“采用”,被思想家不断修正和反复解释⑦(英)休希顿-沃森著.民族与国家[M].吴洪英、黄群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367。,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中国大一统意识可能早在秦王朝之前就已被统治者用于实践了。

秦统一“天下”后,秦始皇不断巡视郡县,宣扬其统治思想,在位的第二十八年,“立石,与鲁诸生议,刻石颂秦德、明得意”⑧(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六[M].北京:中华书局,1959:242-244。,后来史家记载描述秦始皇的统治“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功盖五帝,泽及牛马。莫不受德,各安其宇”⑨(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六[M].北京:中华书局,1959:245。。这些历史现象,结合起费孝通先生研究指出的秦统一时之中国疆域情况来看,更是生动地反映出秦始皇统治时期力图扬威德于天下的意图。

秦统一后王朝国家的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⑩戴圣编,胡平生,张萌译注.礼记·中庸[M].北京:中华书局,2017:41。,真正实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⑪王秀梅译注.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M].北京:中华书局,2016:20。。大一统意识的确更是强力推进了多民族国家领域内的政治法律一体化进程,更是有效促使王朝国家推动边疆夷狄华夏化实践。

唐代是我国封建王朝历史上承前启后阶段,唐时的羁縻政策有别于两汉和元明清的羁縻政策。按照部分学者论析,跟两汉的羁縻政策相比,唐代出现了更多能体现中央王朝的因素和色彩;而跟明清时期的土官和土司制度相比,唐时的羁縻政策中又更多地保留了不同民族的特点①李晓斌,杨芍,杨雪.南诏的文化交流与场景性认同构建[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这种现象反映出王朝国家在民族边疆的治理实践中,多民族国家领域内的政治法律一体化进程一直就不曾间断。

元代建立土司制度,更是对边疆治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大大推进了王朝国家中央政府对边疆地方政权的管控,强化了王朝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文化对边疆地区的影响。

明嘉靖八年,史料称“兵部、都察院复云南…一谓土民构讼求直,守巡官宜躬亲听断,不得转委下司,俾冤不得达…一谓近年奸人深入夷巢,构引兴颂,虚词渎奏,宜敕法司详问,严禁治之。’得旨:‘俱如议行。’”②明实录.世宗实录卷九八,转引自方国瑜主编.云南省料丛刊[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55。又嘉靖八年刑部的回复指出:“‘云南番夷杂处,故设土官,使以夷治夷,其干纪者,必绳之以法。顷缘安、凤二贼扇乱,诏惟罪其谋逆,余悉宥原,盖一时之权宜也,非谓自是以后,杀人及盗皆不抵罪,乞敕所司宣谕之。’上曰:‘然。肆赦恩命,皆谓颁诏之前,非著令也,今后土官有犯,仍照律例科断,但宜亟为谳决,毋得留狱,以失夷情’”③明实录.世宗实录卷九九,转引自方国瑜主编.云南省料丛刊[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56。,显示了王朝国家统治者在土司地区推行法律一体化的“坚强意志”。

纵观明代土司政治时期,虽然历史上土司在民族边疆土司治理中大量适用当地少数民族法律制度,王朝国家经常也不得不因势应对,采取“一时之权宜”;然而也没有忘记在多民族国家推进政治法律一体化实践。专家研究发现,明代在云南的改土归流虽然没有大范围展开,但是朝廷也在寻机推进④王文光,李吉星.论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J].思想战线,2014(6):58-61。。这其中既可见朝廷的政治法律一体化策略,也折射出大一统思想历史线索。

也因为大一统的认识,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使“宋与辽、金诸朝的对抗,并非是两种文明之间的对抗;而是中国内战的一种特殊形式”⑤[德]傅海波,(英)崔瑞德.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3。。傣族地区的车里由于缅甸东吁王朝的侵略,从明王朝天启七年(公元1627年)起已与明中央没有发生直接联系,但三十多年后,又在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由车里傣族政权首领刀穆祷献金投诚,清王朝对其地仍置司,授刀穆祷为车里宣慰使,让其管理十二版纳⑥江应樑.傣族史[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385-418。。由此可见,大一统的意识和朴素的中华民族认同成为激发边疆民族巩固对多民族国家的向心力、凝聚力极其重要源泉。这种文化意识方面的凝聚力有力地促进了边疆民族与汉民族及其他民族之间的交流团结,助推了国家法律一体化进程。

(二)国家法与民族法的互动中促进法律一体化

王朝国家时代,朝廷是君臣议事的场所,帝王办公、彰显王朝威仪的场所,最能突出礼仪的政治意义。把朝贡之“礼”与适用在拥有对民族边疆地区统治权的少数民族首领(特殊角色)身上结合起来思考,其中必然有民族边疆地区政权首领通过朝贡“礼”而表达对王朝的臣服。王朝国家以朝贡和封授实践确立起,中央政府与民族边疆地方政权二者的政治权力代表之间的君臣关系,政权之间的统属关系,也加强了民族地方法律制度、法文化与中原法律制度(王朝国家正统法律制度)、法文化的交流融合过程,推动王朝国家领域内法律一体化进程加快。

古人修身、齐家和治国、平天下的主张,把家与天下联系起来,王朝国家君王个人与天下更是分不开。

历史研究表明,西周时期的周王已拥有最高权威,各诸侯国须听命于周王,诸侯国君也必须定期朝见周王以述职…朝觐时还得贡献特定的礼物⑦尤中.西周王朝及其境内外的民族群体[J].云南社会科学,1997(3):67-78。;这种朝贡觐见仪式和程序用以强化掌握“天下”权力之王对诸侯管辖地区事务(当然包括法律事务)的干预。所以,秦统一以前的古代就有了朝贡礼的惯例。

秦统一后,朝贡、封授实践更加重要,功能作用更加丰富。王朝国家通过朝贡、封授,与边疆地方政权建立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古代中国各王朝,对生活在国家边缘、边远的“夷狄”地方政权,要么采取羁縻政治,要么建立土司制度。秦王朝存续时间很短,也在公元前214年的岭南越族地区设立了南海、桂林和象郡进行治理。汉元丰二年,“天子发巴蜀兵……滇国离难西夷,滇举国降,请置吏入朝。于是以为益州郡,赐滇王王印,复掌其民。”①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一十六.西南夷传第五十六[M].北京:中华书局,1959:2995-2997。西汉王朝国家通过朝贡(地方政权首领实施)授封(王朝国家皇帝实施)与边疆“夷狄”政权(如古滇国、夜郎国等)建构上下级政治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朝贡授封实践一方面是王朝国家以君王名义授权让边疆民族地方政权首领“复掌其民”,从而以少数民族地方法律制度施以统治。另一方面,以朝贡、封授实践明确了两个政权的臣属关系,推进了王朝国家法律制度和与边疆民族地区法律制度的互动交流过程,也是一种实现政治、法律一体化的途径。

元代以后的土司制度比羁縻政治更进一步,强化了王朝国家对民族边疆地区及民族地方政权的管控,强化了王朝国家中央政府对民族地方政权在边疆治理中的具体影响,进一步加快和推进了王朝国家领域内的政治法律一体化。在整个土司政治治理历史中,朝贡授封实践更加受到王朝国家统治者的重视和健全、强化,对加速和推进整个国家疆域内的法律一体化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明清有关土司史料就把王朝国家的政治法律一体化历史思路说得比较清楚。相关史料说西南地区的诸蛮种类不同,一直是自相君长。“秦开五尺道,置吏,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软。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摩。彼大牲相擅,也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②(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百一十.土司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7981。。把从秦代至明代的王朝国家对西南诸蛮的基本统治思路点出,也暗含王朝统治者对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关注。

三、一主体次多元的法律体系结构

中华民族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有四千多年法制史。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制文明的重要内容。我国古代夏商时期就有法制,西周时期的礼就与刑相为表里③(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陈宠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5:1554。。春秋战国时期,郑晋两国铸刑鼎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法经》是我们多民族国家传统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商鞅改法为律,开始了法律之说。自秦王朝起,律成为中原王朝最根本的法律形式,《秦律》《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疏义)》《宋律》《大明律》《大清律》等都成为中国王朝国家时代的法典之称谓。这些(历史上不只有以上列举之律)被称作律的法典,成为王朝国家内地及主体民族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是为一主体。

然而,居住在王朝国家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无论是羁縻政治时期,还是土司政治时期,生活中的法律规范都与中原、内地不同,难以与中原、内地社会成员一样适用王朝国家主体法律(如前述《唐律》《大明律》等),很多时候只能适用少数民族法律制度以调整边疆民族地区成员的关系,规范其行为。因而古代王朝国家疆域内的法律生活中就产生了一主体次多元的法律制度结构,而且,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还在发展程度、核心价值规范及立法技术等方面都不一样。

古代早期北方的匈奴民族,史料记载说:“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不知礼义…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④(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十.匈奴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59:2897。又说匈奴“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满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⑤(汉)班固.汉书第九十四上.匈奴传第六十四(上)[M].北京:中华书局,1962(6):3751-3753。可见其北方游牧民族法律制度与中央王朝法律制度有多方面不同。

古代西北部的其他民族地区,如西域历史上的著名“行国”如乌孙、康居、奄蔡、大月氏等,《史记》不单记其法,还说其“随畜,与匈奴同俗”⑥班玛更珠.略论吐蕃与北方草原民族的法律文化交流[J].中国藏学,2019(2):128-139。,其他如早期的鲜卑族习惯法中有支持或允许部落和个人实施血亲复仇的做法⑦班玛更珠.略论吐蕃与北方草原民族的法律文化交流[J].中国藏学,2019(2):128-139。。古代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都有或习惯法或成文法形式(或阶段)的民族法律制度,用以规范当时的边疆民族区域社会行为。

突厥民族的“刑法,反叛、杀人、及奸人之妇、盗马绊者皆死,淫者割势而腰斩之,奸人女者重责财物,即以其女妻之;斗伤人者,随轻重输物,伤目者偿以女,无女则输妇财,折肢体者输马;盗马及什物者,各十余倍征之”①(唐)李延寿.北史卷九十九.列传第八十七.突厥[M].北京:中华书局,1974(10):3288-3289。,就大大不同于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

处于西南地区的唐时南诏法律制度,第一是把南诏国与唐王朝及周边政权、民族的盟约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第二是法制上深受唐朝礼法制度的影响。第三是将蒙舍诏及其他民族、部落的习惯法作为南诏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李晓斌,杨芍,杨雪.南诏的文化交流与场景性认同构建[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

唐代的西部藏区习惯法规定,“居父母丧,断发,黛面,墨衣,既葬而吉…其君臣自为友,五六人曰共命。君死,皆自杀以殉……”③(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卷二百一十六.列传第一百四十一.吐蕃上[M].北京:中华书局,1975:6072-6073。。另外是“其臣与君自为友,号曰共命人,其数不过五人,君死之日,共命人皆日夜纵酒,葬日于脚下针血尽乃死,便以殉葬。又有亲信人,用刀当脑缝锯,亦有将四尺木大如指,刺两肋下,死者十有四五,亦殉葬焉。”④(唐)杜佑.通典(卷一百九十)边防六·西戎二·吐蕃[M].北京:中华书局,2016。这些情况明显不同于王朝国家的法律制度。而松赞干布时期的《贤者喜宴》所列的六大法典后3部《扼要决断法》《权威判决法》和《内库家法》,就明显带有“法典”特点⑤班玛更珠.略论吐蕃与北方草原民族的法律文化交流[J].中国藏学,2019(2):128-139。。有学者还指出,历史上的吐蕃统治者“幻化出各种恐怖的监狱和刑场,那些犯了十恶…由凶恶的刽子手抓住以后,将头颅、四肢及手足砍断、剁碎,割舌,挖眼,用熔化的铜水剥皮。砍下的头颅、四肢及眼睛等堆积成山”⑥巴卧·祖拉成瓦.贤者喜(藏文)[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6:293。。部分上述一些肉刑直到后世王朝时期的藏区也都还见到。但从上述研究看,藏区这种民族刑事法律制度显然不同于中原王朝国家的刑法制度。在后期还与佛教相互渗透,维护政教合一的藏区农奴制社会生活,维护佛教僧团利益。从上面分析还可以发现吐蕃(藏族)法律制度大致在唐代处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阶段。

明代西南边疆傣族地区,在李思聪、钱古训看来,是“刑名无律,不知鞭挞”⑦江应樑.百夷传校注[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81。的情况,与中原内地刑事法律制度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王朝国家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已形成了新的五刑制度,在隋代《开皇律》中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后世王朝法典继承。但明代的傣族地区刑法制度竟然还处于“刑名无律可守,不施鞭扑,犯轻者罚,重者杀之,或缚而置之水中,非重刑不系累”。对死刑的执行采取“杀、绞、淹死、用象打”等具有民族文化特点的形式⑧吴云.元明清时期的傣族法律制度及其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42。。《西南夷风土记》中也说百夷(明代傣族)人民“婚姻…先嫁由父母,后嫁听其自便”⑨(明)佚名.西南夷风土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5:36。,明万历《云南通志》说傣族刑法是“杀人者死,犯奸者死,偷盗者全家处死,为贼者一村皆死”⑩(明)邹应龙修,李元阳纂.云南通志[M].北京:北京毅峰迅捷印刷有限公司,2013:54。。《天启滇志》也记载,傣族“旧俗不重处女…及笄始禁足。”百夷(傣族)这些婚姻关系法律制度与西周就建立起来,在后世王朝(如唐代)也还明确规定的王朝国家婚姻制度规定的价值观及基本原则大不相同,其刑事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与内地同时代的《大明律》规定显然也不同。

清王朝对哈萨克族地区敕谕:“仍依尔旧俗”⑪穆彰阿.大清一统志·乾隆二十三年事一月已亥赐右部哈萨克阿比里斯等赦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5:5。,授权哈萨克族地区适用本民族法律。而传统哈萨克族“人身处罚包括在杀人偿命…的死刑、绞刑、砍掉双臂双脚、嘲弄羞辱、乱石砸死、抹上黑脸倒骑黑牛、捆绑鞭抽、下跪求饶、剪去衣襟驱逐出族等等。”在宗教因素融入后,哈萨克族法律还规定了对异教徒的乱石猛砸刑罚⑫昆波拉提.哈萨克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D].兰州大学,2013:60-61。。

中国古代社会一主体次多元的法律制度结构使得中华民族法制发展史独具特色,反映出中华民族王朝国家时代的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历史规律。

四、专门法制与改土归流相结合的法律一体化

明王朝中央政府就在一些边疆民族地区实施改土归流,加快推进王朝国家疆域内的法律一体化质变。然明代的许多土司地区还是“与中土声教隔离”。研究者认为这种现象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差异,实施改土归流就意味着将会改变上述文化差异(包含法律制度文化差异——笔者注)。“因为部分少数民族的政治首领如果在政治上接受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相关政治制度,就有可能改变他们自己原有政治制度和相关的文化…整个明代,云南都不断发生少数民族首领与朝廷的矛盾冲突”①王文光,李吉星.论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J].思想战线,2014(6):58-61。。可见,明代的一体化进程在矛盾中前进,虽因各种原因而改土归流范围较小,却也彰显了王朝国家对疆域内政治法律一体化目标的追求。

清朝统治者积极重视强化中央王朝对民族边疆地区的政治法律一体化进程。一方面表现为在一些改土归流的条件已成熟的地区加快推进改土归流实践;另一方面是高度重视对统治领域内的政治法律一体化立法实践(专门的边疆民族地区立法)。

清代鄂尔泰在云贵地区的改土归流,就直接把内地法律制度适用于民族地区。据有关专家研究,清雍正四年,鄂尔泰总督上奏朝廷:四川乌蒙土司纵悠不法,若不惩戒治理,将来益无忌惮。若进行改土归流,“于地方大有裨益”②方铁.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策略与效用[J].河北学刊,2012(5):59-65。。鄂尔泰也提出对改流土司的两种善后办法。第一是将“汉奸”及犯法之土司或土目依法惩治,将相关土府移置内地;第二是在改流地区部署绿营兵以备弹压③方铁.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策略与效用[J].河北学刊,2012(5):59-65。。而其中所奏报土司的“犯法”性质,只能是犯王朝国家的法。对犯法土司的处罚就是适用王朝国家主体法律制度的具体实践,也是法律一体化的具体表现。土官和流官统治虽在字面形式上只是土与流的差别,而在法治上是执行法律制度的不同。土官治理下的民族地区纠纷解决往往依照少数民族法律制度;而改土归流后的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必须适用王朝国家法,是“彻底”的法律一体化。

不过,直至清代,王朝国家在一些改土归流条件“不具备、不成熟”的土司地区继续适用民族法律制度(如西南傣族地区就采取了江外宜土不宜流做法,保留江外土司制度)。在部分更为特殊的地区,采取加速制定民族地区专门法律制度,强化朝廷对这类地区的管控。如制定《钦定回疆条例》,在新疆建立伯克制度,强化中央王朝对新疆地区司法权力的管控。在藏族地区先后制定了《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设站定界事宜十九条》《酌议藏中各事宜十条》《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制定《钦定驻藏大臣条例》等。特别是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清王朝制定的《钦定西藏章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事关藏区政教合一社会生活的金瓶掣签制度,通过法律制度规范活佛转世仪轨。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从另一角度强化驻藏大臣的权力,加速了王朝国家的法律一体化。清王朝在蒙古族地区根据当时的蒙古族情况,制定《理蕃院则例》,在蒙古地区建立盟旗制度。制定《西宁青海蕃夷成例》适用于当地少数民族。上述边疆民族地区专门性的立法,表面上看为特殊立法安排,实际上已把清王朝的治理思路、原则贯穿到边疆地区,融入特殊民族法治中,客观上有利于实现王朝国家疆域内法律一体化的价值目标。

结 语

中国很早就依礼治理国家。中国古代边疆治理独具民族特色,在大一统思想及多元一体共同体意识影响下,王朝国家以朝贡授封确定王朝国家与边疆民族地方政权之间的臣属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为王朝国家疆域内法律一体化更好地铺垫基础。秦统一中国至清代,中央王朝以羁縻政治、土司政治推进和加快领域内法律一体化。中央王朝通过改土归流实现法律一体化质的飞跃,以边疆民族专门立法的特殊方式促进国家法律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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