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的伦理建设
——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分析
2020-02-20赵擎宇
赵擎宇
(中共中央党校 哲学教研部,北京 海淀 100091)
当今时代,整个世界处于大变革、大调整时期。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众多国家都开始寻求一种更加有效的国家治理形式,希望通过制度变革来获取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竞争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用一次中央全会来讨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据此,关于国家治理问题的研究不仅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成为了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我国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因此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为基础,采用跨学科、跨领域的视角对国家治理问题进行多维度的研究对于认清国家治理的实质和发展方向、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作为国家起源基础性因素的伦理
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国家治理这一概念,但关于国家问题的探索却贯穿马克思一生的理论研究。不仅马克思主义的后继者延续着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深化了马克思的国家理论,甚至马克思的反对者也不得不从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出发去探讨国家问题。因此,重新审视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从多维度的视角去发掘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丰富的国家治理思想将成为问题的重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考察国家问题时,伦理维度作为一个特定的切入视角展示了其重要作用。虽然在马克思的大多论述中伦理道德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但同时他也未曾否认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特别是在恩格斯晚年书信中尤其强调了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在国家起源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都有着精彩的论述,伦理作为国家起源的重要因素也在讨论的过程中随之显现,所以我们应当通过对国家起源这一重要问题的探讨发现其中所蕴含的伦理维度。
首先,马克思曾在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中表述出自己对于国家问题的看法,首见于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真正的构成部分”[1]“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2]。此后,马克思又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前面的叙述已经表明,这个社会是以简单的家庭和复杂的家庭,即所谓的部落制度作为自己的前提和基础的……从这里已经可以看出,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3]。由此可见,马克思是从国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入手去探讨国家起源问题,并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起源的基础这一基本观点。而若再深入考察影响家庭和市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因素,那么伦理规范就不得不进入我们的视线,其对协调家庭成员关系、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个体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等方面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正是如此,伦理通过对人的社会活动的影响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生产关系,从而触动市民社会的基础,进而对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影响。
同样的,恩格斯晚年也对马克思的国家起源思想进行了发挥,专门写作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在书中,恩格斯提到:“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4]。恩格斯在这里同样强调了国家是社会的产物,是一种社会内部力量发展壮大的结果。在这本书的整体论述中,恩格斯主要说明的是国家是在氏族制度的发展和解体过程中诞生的。国家建立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之上,虽然氏族制度在解体过程中旧有的组织形式诸如血缘关系的调节作用已然丧失,但是作为一种内部力量的伦理原则却以风俗、习惯的形式得以保存下来,依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列宁也曾发表过对国家起源问题的看法。他在《论国家》一文中谈到:“但是曾经有过一个时候,国家并不存在,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往往不仅同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有时还占有更高的地位)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构成的特殊等级”[5]。在这里,我们显然可以看出列宁认为伦理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社会中担当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在原始社会的长期发展中,在国家还未诞生、法制并未确立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就是依靠习惯、传统等伦理精神和伦理规范来进行有效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虽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阶级的分化逐渐形成了国家,但是曾经作为社会指导力量的伦理精神和伦理规范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转化为了一种隐性的力量贯穿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之中,作为一种与法制并行的规范力量贯穿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之中。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伦理在国家形成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充分利用伦理因素实现更加有效的国家治理。
二、伦理在国家治理中的实现机制
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中,对于国家的本质和国家的职能有过深入的探讨。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理论家活跃的时代,因为处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大发展的时期,为了革命斗争和同资本主义思想家论战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往往偏重于对国家的阶级性进行阐发,留下了许多文字资料。故而后世在探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本质和国家职能问题时,也大多从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方面去理解国家,很少深入探索国家公共性的方面。
然而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中,国家的公共性是与阶级性并行存在、同等重要的性质。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国家定义进行阐发时就点明:“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6]。在这里,马克思一方面点明了国家是特定阶级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明确提出了国家是市民社会的集中表现,即国家具有的公共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强调了国家的公共职能的作用:“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7]。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国家的公共职能应该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同时,因为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深入社会的公共领域,这也就为伦理道德介入国家治理提供了可能性空间。
(一)伦理为国家治理提供了价值导向
治理一词本身就不同于传统的统治和管理概念,内蕴一种价值立场。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 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8]。由此可见,治理不同于传统统治方式的特点在于它更强调治理过程中公众的认可,并且注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如此,就为伦理介入国家治理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因为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本身就属于一种非正式的规则,并且依靠公众的认可加以发挥作用。同时,国家治理的主要目的仍然在于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如此,那些被抽象出的排除个人私利干扰、为公众普遍认可的伦理观念,诸如自由、平等、公正等概念就能够起到普遍性的作用,成为国家治理的价值导向。
(二)伦理是国家治理的长效机制
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治理方式,与传统治理方式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治理的持续性、长效性和稳定性。传统国家治理方式多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为主,具体表现为依靠国家强制力量规范公众活动,如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政策的制定与施行。然而传统治理方式往往是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整的,其通常是在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时制定的。随着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社会问题的诞生,此时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也需要不断扩充和调整以便适应新问题。例如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就体现了传统治理方式的缺陷。从上世纪末开始,我国的互联网事业发展迅猛,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重要的生活方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就现今而言,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公众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我国2017年才第一次把保护个人隐私写入民法总则,甚至现今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依然处于一种基本缺失的状态,由此可见传统治理方式面对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种滞后性。然而伦理依靠的是风俗、习惯、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力量,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规范着公众的社会生活,使得大多数民众能够按照既有的伦理原则指导和规范自己的生活,显示出了伦理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的持续性、长效性和稳定性。
(三)伦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效方式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依靠法律规范和行政手段的传统国家治理方式,很难穷尽各种复杂的社会情况。在中国广大的乡村地区,由于受教育水平和知识水平的局限,很多人并不能够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内容,反而更多的是依靠乡规民约等传统道德规范来约束个人行为。面对一些复杂的社会情况,法律规范不一定能够有完整的处理方案,对于这些成文规定无法涉及的领域,就需要伦理道德等非正式规范来进行填补。据此,伦理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就扩大了国家治理的有效范围。判断一个国家的治理是否有效,应当考察人民对于国家治理是否满意、是否能够认可并遵守国家的治理。因此在国家治理中按照伦理原则采取治理措施,就能够使得措施的落实获得公众内心的支持与认可,从而自觉地服从治理行为,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如此,伦理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就扩大了国家治理的有效程度。
三、伦理在国家治理中的现实路径探索
伦理作为国家的一种构成性因素、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治理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着独具特色的优势。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伦理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发展特点,创造性地探索伦理在国家治理中的现实路径。
在探索伦理在国家治理中的现实路径时,应当充分考虑伦理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特点所在。一方面,伦理以其持续性、长效性和稳定性能够对公众的社会活动施加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影响。但另一方面,这种持续并且稳定的作用机制如若改变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当国家或者社会发展面临突发状况和偶发风险时,伦理这种国家治理方式就会失灵,这时依靠法律和政策等国家强制力量就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如若把国家发展比作一辆行驶中的汽车,那么伦理的作用更侧重于保持汽车整体的平稳行驶,而法律和政策就如同汽车的制动系统,能够快速地对突发状况做出反应。据此,我们应当从整体和长期的视角来发掘伦理在国家治理中的现实路径,着力于在构建社会认同、推进社会自治、凝聚核心价值等方面发力。
(一)构建社会认同
构建一种有效的国家治理,应当从其政治合法性出发,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9]。由此可见,法律和政策等强制力量不一定全部具有合法性,只有那些能够被人们从内心认可的权威和规范才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当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与公众的普遍伦理诉求不一致时,国家治理的效率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充分考虑公众的伦理需求,并以此作为决策的出发点,能够很好照顾公众的感受,让公众增加对国家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从而自觉服从国家治理,有效地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二)推进社会自治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要求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而且需要多元化的国家治理主体,其中社会治理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一方面,社会治理能够以其灵活性、非强制性作为政府治理的补充,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但另一方面,社会治理也有其局限性所在,即因其组织形式的非强制性致使其管理松散,缺乏统一性规范的指导。据此,应当以伦理目标为社会组织提供统一的工作方向、组织规则和服务形式。聚集社会治理主体在诸如慈善事业、教育平等、乡村扶贫、社会养老等和公众的基本伦理追求相一致的领域开展工作,并且以基本伦理规范作为各社会治理主体协调合作的共同点,推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的提高。
(三)凝聚核心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全人类的普遍伦理追求中凝练出来的精华,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作用于人民的思想和精神层面,对于凝聚人民的共同理想、改造人民的精神追求、提升人民的道德素质有着重要作用。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聚作用,人民能够很好地团结在一起,将个人的利益追求融入整个国家的发展目标之中,自觉地为国家的发展积聚力量。同时,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化作用,人民会经常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准检视自我,自觉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推动自我更新与自我革命,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当人民呈现出较高的道德素质,整个社会呈现出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那么违法犯罪、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使得国家治理获得道德支撑,达到一种不治而治的状态。但这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需要不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化人民,需要不断创新教化方式,做到让人民认可并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此,才能在伦理维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