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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三国:国家转型、语言权利与小族语言生存》述评*

2020-02-20中国民航大学外国语学院

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管理机制权利群体

中国民航大学 外国语学院 曹 佳

1 引言

20世纪80年代,语言权利、语言问题和语言资源并称为语言规划研究的三取向分析框架(Ruiz,1984),语言权利也成为语言政策与规划领域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中东欧国家语言状况极为复杂,民族边界与国家边界交错变换,80年代末转型发展之后,各国的小族语言问题引起了学者的持续关注。在此背景下,201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扬州大学何山华副教授的专著《中欧三国:国家转型、语言权利与小族语言生存》。这是国内首部从国家转型视角研究语言权利与小族语言保护的著作,也是首部把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国转型后的语言政策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的著作,体现了语言政策与经济利益、文化冲突、民族关系、政治权力等多主体的互动,具有多维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 内容概述

全书共十章,第一章是现实与理论背景;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理论框架和中东欧超国家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的视角进行理论探讨;第四章到第六章阐述了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个中欧国家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和小族语言生存状况;第七章和第八章从国家管理对语言权利的影响、语言权利视角下的小族语言保护两个视角对以上三国的语言权利管理及小族语言保护进行横向对比;第九章和第十章则是理论启示和结论部分。

第一章 理论与现实背景

第一章首先明晰了研究对象与研究问题。研究对象是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三个中欧国家。研究问题有四个:(1)描述中欧三国的现行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2)探讨管理行为如何影响语言权利的实现;(3)语言权利的实现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小族语言的生存;(4)语言权利保障对小族语言保护的意义。基于语言权利话语的重要性及其与小族语言的密切关系,作者综述了国内外对语言权利的理论探索。其中,国外把语言权利的研究内容分成四个区块:小族群体和小族群体权利、小族语言群体和语言复兴、移民群体的权利和土著人民的生存状况(Grin,2003)。而本书关注的是第一区块,聚集于中欧三国。相比而言,国内对语言权利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1世纪,而且对于中东欧国家在语言权利方面的研究成果数量较少,深度有待加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书选取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

本章最后界定了语言权利、小族和小族语言的概念。作者根据语言权利的三个核心要素: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义务主体,梳理了学者在界定语言权利时采取的不同视角,如Skutnabb-Kangas和Phillipson(1994)对语言权利内容的描述,May(2011)对小族群体权利的论述,Paulston和Peckham(1998)从法律视角对语言权利的阐述等,并在本章尝试性对语言权利进行界定:作为个人或群体的语言学习者,在当局的保障或支持下,在私人领域或公共领域,学习、使用、传播、发展自身语言文字以及所在国官方语言文字,并使用上述两者作为身份标识的权利,并说明本书关注的是小族语言在公共领域的使用,即积极权利。另外,小族是指中东欧各国境内在民族或族裔上所有的少数群体,小族语言是在民族或族裔上的少数群体所使用的语言。

第二章 一种多维度的描述框架

作者根据语言管理理论(Jernudd et al.,1987)的核心概念和理论框架,以及国际上从语言生态论和语言人权论两条路线对语言权利话语范式的研究,构建了一个从国家层面分析语言权利管理及小族群体语言权利实现的框架。这个描述框架主要包括三个内容: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描述维度和语言权利实现的考察维度。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由人权管理机制、少数人权利管理机制和语言管理机制三个相对独立又互相重合的管理机制构成;描述维度包括整体机制、利益关系、理念规范、管理主体、管理行为、管理效果、简单管理和有序管理的互动、社会文化管理和交际管理的背景作用八个方面;语言权利实现的考察维度有法定地位、本体发展、教育研究、司法行政、媒体文化、社会应用六个领域。同时,由于小族语言是研究对象之一,作者还说明了考察小族语言生存状况的八个维度:语言的代际传承情况,语言使用者的绝对人数及其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语言的使用领域变化趋势,语言对新语域和媒体的反应情况,用于语言教育和学习的材料,政府及机构的语言态度和语言政策,语言族群成员对待母语的态度,有关该语言文献的数量和质量。

本章还介绍了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在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上,主要采用文献查阅、邮件访问、实地考察、当面采访、案例研究等方法获得对象国的具体情况。资源来源有三种渠道:国际机构和各国政府公开发布的报告和文件、西方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及作者赴对象国通过实地调查和访谈得到的资料。

第三章 中东欧超国家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及其转变

中东欧国家在转型前后分别受到苏联和欧盟的强力影响,导致各国的政策包括语言政策的制定受到国际力量的影响。本章首先是对中东欧国家社会主义时期和转型后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的概述。

在社会主义时期,苏联通过各国共产党政府间接影响中东欧国家,作者描述了苏联呈现的与小族群体相关的语言管理理念,如社会主义民族观,包括民族平等、民族融合、自然同化等思想。另外,苏联国家领导人的更替导致语言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存在明显差异,从列宁的语言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民族语言蓬勃发展,到斯大林承诺将民族语言作为重要的交流工具,但同时又强化俄罗斯族、俄语和俄罗斯文化的俄语化倾向,再到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在官方层面强调俄语作为苏联人民的标志性特征。由此作者提出,苏联对中东欧国家小族语言管理的具体影响有:在理念上鼓励对小族群体的同化;在法律上对小族群体地位进行选择性认定;在实践上对小族语言的生存进行限制。

中东欧各国转型后,国际层面(联合国)和区域层面(欧洲)均对中东欧语言权利事务管理产生影响,但是,鉴于联合国层面的保护以原则性为主,约束力有限,作者把重点放在了分析欧洲层面的管理机制上,其内容包括两方面。其一,欧洲语言权利事务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是欧洲委员会通过的三个法律规章:一是通过人权保护语言权利。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代表,但其并未包括母语教育权利等条款而对语言权利的保障有限,引起了学界的争议。二是通过少数人权利保护语言权利,以《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为代表,它明确赋予小族群体应享有的广泛权利,包括与语言相关的个体权利,但由于个别内容措辞模糊,并对小族群体使用母语存在限制条件,给签约国在实践层面留有操作空间;三是通过语言多样性机制保护语言权利,以《欧洲区域语言或少数族群语言宪章》为代表,该宪章聚集于语言本身,是对语言多样性的承认与保护,但由于各签约国只是选取族群传统上使用的语言,而排除一些族群的语言和移民语言,再加上各国可以从规定的72项义务中选择至少35项,造成其有效性遭到不同程度的抵消。作者指出,在解读欧洲超国家机制对于中东欧国家的约束时,只能以最低标准的限度来对照,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小族群体消极权利的实现。其二,欧洲区域层面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构最重要的是欧洲委员会、欧盟、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

本章还分析了超国家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的转变。中东欧国家转型后,均把加入欧盟和北约作为对外战略的发展目标,这种超国家机制对语言权利事务管理的影响有四方面:(1)管理主体从一元控制转向多方参与;(2)管理理念从消融差异转向支持多元;(3)管理方式从政治控制转向法律约束;(4)管理环境从封闭压抑转向全面开放。

第四章 捷克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和小族语言生存

本章在对捷克小族语言社区进行介绍后,阐述了其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及小族群体语言权利的实现情况。

从管理机制上看,捷克在人权管理、小族群体权利管理和语言管理的机制上弱化语言管理,尽管建立了保护人权和小族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在语言管理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也未设专门的管理机构,这是与国家民族关系较为平和、捷克语地位非常稳固分不开的。根据各小族群体在语言方面享受的保护程度,小族语言可以分为三种:受《欧洲区域语言或少数族群语言宪章》保护的4种语言——斯洛伐克语、波兰语、德语和罗姆语;受国家少数民族理事会承认的10种语言——俄语、乌克兰语、鲁塞尼亚语、白俄罗斯语、越南语、匈牙利语、希腊语、克罗地亚语、保加利亚语、塞尔维亚语;不受少数民族理事会承认的移民语言和其他使用人数较少的语言。归纳起来,小族语言管理体现出族际互动平和有序,管理规范外松内紧,管理主体明晰一贯,管理行为缓进微调,上下互动依章循序的特点。

小族群体语言权利的实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地位次第有别。法律地位上最高的小族语言是斯洛伐克语,享受着副官方语言的地位,然后是《欧洲区域语言或少数族群语言宪章》承认的波兰语、德语和俄语,还有在1999年后受到保护的罗姆语。第二,本体发展不受重视。大部分小族语言在本体方面没有什么发展,基本以母国的标准语作为学习和使用标准。第三,司法行政限于局部。仅有斯洛伐克语和波兰语在部分地区用于行政管理。第四,教育研究有限实现。波兰语在教育权利方面的发展最好,在学前、小学、中学、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层次均实现了母语教育或双语教育;斯洛伐克语只在大学里作为外语进行教学或研究;德语在小学和中学有部分课程;罗姆语并没有进入学校的教育体系,只在一所社会中学使用,在大学设有罗姆语专业。第五,传媒文化象征存在。只是播放一些少数民族语言节目,极少数的小族语言杂志获得出版。第六,社会应用范围有限。

鉴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捷克的小族语言经历着不同程度的显性或隐性同化,缺乏发展动力,呈现萎缩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语言代际转用较快,绝对人数和所占比例显著下降,使用领域限于局部,新语域和新媒体参与较少,教育和学习材料数量不多,政府态度较为正面,本族态度趋于淡化,语言文献较为匮乏。

第五章 斯洛伐克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和小族语言的生存

本章在对斯洛伐克小族语言社区介绍后,阐述了其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及小族群体语言权利的实现情况。

从管理机制上看,斯洛伐克在人权管理、小族群体权利管理和语言管理的机制上侧重语言管理,建立了专门的人权管理机构,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体系,还建立了强有力的语言管理机制,但其目的在于保证斯洛伐克语的优势地位,对于小族语言的保障则稍显不足,这是与国家人口较少,斯洛伐克语易受其他语言影响分不开的。根据各小族群体在语言方面享受的保护程度,小族语言可以分为三种:受《欧洲区域语言或少数族群语言宪章》保护的9种语言——匈牙利语、乌克兰语、鲁塞尼亚语、捷克语、罗姆语、波兰语、德语、克罗地亚语、保加利亚语;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俄罗斯族、波希米亚族、摩拉维亚/西里西亚族使用的语言;不受国家认可的民族使用的语言——塞尔维亚族、犹太族和其他民族使用的语言。归纳起来,小族语言管理体现出族际对抗趋于平衡,管理规范抑多于扬,管理主体高层牵头,管理行为消极被动,上下互动时有对抗的特点。

小族群体语言权利的实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地位未有明文。斯洛伐克并未在正式法律中对小族群体的地位予以正式认可,但《少数民族语言法》(1999)赋予捷克语事实上的副官方语言地位,地位次之的是《欧洲区域语言或少数族群语言宪章》承认的其余8种语言。第二,本体发展自力更生。政府对小族语言本体发展方面支持力度较小,主要依赖各族群体的自发组织,特别是母国的标准语。第三,司法行政限于局部。主要限于少数民族人口达到当地总人口20%的市镇,但提供的服务也是有限的,匈牙利语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使用。第四,教育研究限于少数语言。目前主要是匈牙利语、罗姆语、德语和乌克兰语在教育体系中得到一定的应用。第五,传媒文化资助有限。公立的传媒机构提供的小族语言节目数量较少,小族群体的文化活动主要依靠自筹自办,有匈牙利语报纸出版。第六,社会应用受到挤压。

鉴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斯洛伐克的小族语言顽强生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代际传承逐渐丧失,绝对人数和所占比例缓慢下降;使用领域有所覆盖,新语域和新媒体参与较少;教学材料较易获取;政府态度相对严苛,本族态度总体消极;文献资料有所保存。

第六章 匈牙利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和小族语言生存

本章在对匈牙利小族语言社区介绍后,阐述了其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及小族群体语言权利的实现情况。

从管理机制上看,匈牙利在人权管理、小族群体权利管理和语言管理的机制上倚重民族管理,建立了保护人权、小族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特别是其独创的少数民族自治机关体系得到了国际机构专家的高度评价和世界范围的关注,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及其在制定和管理语言政策上的决定性的发言权;尽管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语言法,但是对个人语言权利的赋予是基于其民族身份,而非使用的语言,使小族群体的个人和集体的语言权利获得承认。根据各小族群体在语言方面享受的保护程度,小族语言可以分为四种:受《欧洲区域语言或少数族群语言宪章》保护的6种语言——罗马尼亚语、斯洛文尼亚语、克罗地亚语、塞尔维亚语、斯洛伐克语和德语;最大的少数民族罗姆人使用的罗姆语;受国家法律承认的6种语言——亚美尼亚语、保加利亚语、希腊语、波兰语、鲁塞尼亚语和乌克兰语;不受法律承认的移民语言和其他语言。归纳起来,小族语言管理体现出族际互动日益紧密,管理规范全面赋权,管理主体倚重自治,管理行为积极有效,上下互动密切友好的特点。

小族群体语言权利的实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地位一视同仁。匈牙利承认上述提到的前三类语言,再加上一些罗姆人使用的比亚斯语,共14种语言,但实际上各小族语言所受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第二,本体发展依赖母国。小族语言本体发展不多,基本以该语言的母国标准语为基准。第三,司法行政流于纸面。仅有德语、罗马尼亚语、罗姆语得到少量使用。第四,教育研究差强人意。《欧洲区域语言或少数族群语言宪章》保护的6种语言进入了学前和小学阶段,进入中学阶段后学校数量和学生数量大幅下降。第五,传媒文化趋于活跃。官方承认的14种语言均有公共媒体提供的小族语言电视节目,而且都有纸质出版物,但其出版要依赖于是否获得资金支持。第六,社会应用所见不多。小族语言实际应用不多,很少用于实际交流。

鉴于以上分析,作者认为,尽管匈牙利各小族群体权利实现较好,小族语言生存状况也在不断改善,但小族语言只是表面繁华,因为小族语言使用者的总数和比例都非常低,小族语言的社会功能和实际应用都很低。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代际传承正在断裂,人数和比例略有增长,使用领域限于家庭,新语域和新媒体少有进入,教学材料较为充足,政府态度正面积极,本族态度有所好转,文献保存有所保障。

第七章 国家管理对于语言权利实现的影响

在阐明三国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后,本章首先分析了各国语言管理机制的演进背景和动力来源,回归欧洲、融入西方成为三国转型后在国际上的发展目标,这是源于以下因素的推动作用。一是管理理念转向包容、管理主体转向多元、管理方式转向法制,在外语教育政策上放弃俄语而选择英语、法语、德语等西欧强国的语言;二是欲取姑予的国际关系构建。三国为了加入欧盟而接受了欧洲区域组织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极高标准,为了改善境内族际关系、保护境外同族侨胞而与邻国达成了协议;三是博施济急的内部利益协调。社会转型的需要促进了管理机制的改革以及小族群体与主体民族之间的利益博弈。

紧接着作者对中欧三国的管理机制,管理行为与管理效果进行了横向对比。

从管理机制上看,作者认为,尽管三国有共同之处,但在管理理念与管理实践上有较大不同。第一,整体分工各有侧重。三国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的共同点就是将对语言权利的保护依附在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机制上,但是各国语言管理机制发挥作用的比重存在差异,其中捷克最弱,斯洛伐克最强。第二,理念规范趋于包容。尽管三国转型后接受了语言多样性的理念,但是“一国一语”的单语主义思想并未消除。捷克是其中最中立的国家,但仍对小族语言进行隐性同化;斯洛伐克的主体民族与小族群体存在语言矛盾,民族主义在语言权利管理中的作用不容小觑;匈牙利对小族语言保护的积极性最高,已经完成语言同化却高调提倡保护小族群体。第三,管理主体主辅相济。三国在语言权利事务管理上,一方面,均在国家层次建立了全国性协调机构,就级别而言,斯洛伐克最高,捷克次之,匈牙利级别不明;另一方面,在小族群体成员较多的地区设立了基层少数民族委员会,匈牙利对建立少数民族自治机关高度授权。第四,互动渠道丰富灵活。在语言规划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互动渠道均不可忽视,并重点探讨了三国转型后建立的自下而上的诉求渠道:通过选举代表进入议会,直接推动立法;建立小族自治团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诉求;通过媒体报道,引发高层关注;通过直接抗议提出诉求。

从管理行为与管理效果上看,三国语言权利管理效果具有如下特点:法定地位区别对待,本体发展依赖母国,教育研究点到即止,司法行政多许少与,传媒文化有限支持,社会应用顺其自然。

基于以上分析,作者得出结论:在语言权利管理机制上,斯洛伐克的管理行为对小族语言权利有所压制,匈牙利的管理机制受到了最高的国际评价;在权利赋予上,斯洛伐克保障少数民族的个体权利,对小族语言群体的权利赋予力度最低,匈牙利赋予小族群体个人和集体权利,在权利赋予力度上居首;在权利实现上,各国基本保障小族语言使用者的消极权利,但对积极权利的支持力度有限。

本章还阐述了国家管理对语言权利实现的作用,作者认为,由于语言自身的发展规律,语言管理只能在部分领域发挥较好的管理效果,而有的领域则无法触及。前者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上,如赋予小族语言法定地位,在教育研究和传媒文化领域对小族语言资源分配等;后者包括小族语言的社会应用和本体发展等领域。但作者也指出,除了管理机制本身,社会文化管理和交际管理也为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提供了基本的发展条件。而且,语言权利事务管理必然对族际关系产生影响,既有助于改善紧张的民族关系,又可以强化小族的民族身份认同。这也就出现了认为赋予小族群体语言权利可能对国家统一造成威胁的观点。但基于三国的实例分析,作者的观点是,积极的语言保护所带来的分裂危险要低于强行进行语言同化所带来的冲突危险。

第八章 语言权利视角下的小族语言保护

基于第四、五、六三章对三国小族语言状况的分析,本章总结了三国小族语言的生存状况:代际传承逐渐衰微,人数占比两者皆低,使用领域限于局部,最新领域难以拓展,教学材料依赖母国,政府态度明扬实弃,本族态度代际分化,文献生产量低质次。本章还概括了语言权利对小族语言生存的重要影响:法定地位为语言生存提供基本保障,本体发展为语言应用提供有效载体,行政应用为提高地位发挥引领作用,教育研究为语言延续提供不绝动力,传媒文化为语言存在扩大影响范围,社会应用为语言传播增加工具价值。

对三国的考察发现,尽管均赋予本国小族语言一定的权利,但其生存状况似乎并未得到相应的改善,各小族群体均处于被同化的过程中。基于此,作者提出语言权利对小族语言保护到底发挥怎样的作用这一问题,并尝试进行了回答:语言权利为小族语言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空间,语言权利无法为小族语言的长存永续提供保障,同一管理机制下不同语言获益不同,语言权利无法单独解决语言保护问题。作者还对三国小族语言未来发展进行了预测:较大的语言会缓慢收缩,较小的语言会长期在边缘存在,失去人口补充的语言会逐渐消亡。

第九章 三国案例对理论研究的启示

本章探讨了三国案例对语言权利研究的启示和对语言管理理论的启示两方面。

首先,对语言权利研究的启示,表现在语言权利的定义、语言权利的法律渊源、语言权利的实现层次、为语言权利而辩护四方面。第一,关于语言权利的定义,作者提出,既然语言权利的主体是语言使用者,那么排除移民的语言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因为移民既属于受人权法律框架保护的“少数人”,又是国家潜在的长期公民;权利内容方面,应把法律地位、本体发展和学习外语的权利包括进来,同时要突出母语教育权利的重要性;义务主体方面,除了国家,也应包括超国家机构和语言使用者本身。基于此,作者修正了第一章对“语言权利”的定义:作为个人或群体的语言使用者,在超国家组织以及所在国当局的支持下,根据自身意愿,在私人领域或公共领域,学习、使用、传播、发展自身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其他语言文字,并使用其作为身份标识的权利。第二,关于语言权利的法律渊源,鉴于三国的法律实践将语言权利作为传统人权的一种衍生机制,作者认为,由于语言牵涉的维度太多,语言权利很难独立成为一种基本权利。第三,关于语言权利的实现层次,语言权利应从软法进入硬法,还应在司法层次对语言权利予以保障。第四,关于为语言权利而辩护,作者反驳了目前国际上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语言权利的质疑,在理论上,语言权利并非反对任何形式的语言消亡,只是反对强迫性的消亡,另外,语言只是身份的标志之一,承认身份的混杂性并非是对语言权利的否定;在实践上,国际形势下,由于在一个国家内强推一种语言有很高的风险,而且小族群体学习国家通用语也是一种语言权利,所以,保障小族群体的语言权利可能导致国家分裂以及语言权利限制少数民族发展的批评都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对语言管理理论的启示表现在三方面。第一,在利益关系上,由于政府主导的语言规划依然是最有效的资源分配方式,作者提出,语言管理理论可以在原有主张的基础上,提出小族群体与政府的协商原则,即提倡“协商式”和“参与式”的决策方式。第二,作者在定义语言管理理论的研究对象时,指出“语言管理”与我国学界“语言生活”概念中涉及的“语言活动”的内容具有高度相似性,二者都是有别于语言本体以及语言使用活动本身的元语言活动,但“语言管理”并不包括“语言生活”中有关语言使用的统计情况部分。第三,作者认为语言管理理论的现有研究,忽视了以国家为单位进行的交际管理以及超国家机构管理的作用,而对中东欧国家语言政策起决定性因素的并非国内的民族利益协调,而是国际因素,所以应加强对超国家层次管理的研究。

最后,作者在界定“治理”概念的基础上,把近年学界提出的“语言治理”与“语言管理”的内涵与特点进行了比较,认为在语言管理过程中,二者涉及的多层次、多主体的管理过程一致。而且,语言管理理论的语言事务处理模式就是治理式的,因而提出如果将语言权利的内容与语言管理理论相结合是对现有“语言治理”理论的发展,用基于语言权利的理念在语言管理理论的框架下处理语言事务,将成为内涵极为丰富的“语言治理”。

第十章 结论

本章根据第一章提出的四项研究任务,得出四条结论。

第一,中欧三国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具有六个特点:价值取向上受区域强权的左右;各区块的分工上有共通之处,但侧重不同;管理理念和管理规范上均宣称维护语言多样性,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语言单一制思想;均建立了全国性的民族事务管理机构,但级别不同;均建立了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之间的互动渠道,各有特色;均在外部力求融入欧洲,在内部推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为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的演变提供动力。

第二,语言权利事务管理对小族语言权利实现的影响:均具有管理效果显著和管理效果无法抵达的语言权利维度。在语言权利的实现方面,均保障了最低标准语言权利的实现,并呈现积极发展态势,但语言权利管理效果均受到社会文化条件的左右。

第三,语言权利实现对小族语言生存造成的影响:语言权利实现为小族语言的生存提供了发展空间;但无法为小族语言的长存永续提供保障;法律层面的平等权利对不同的语言有不同意义;语言权利无法单独解决语言生存问题;语言权利的实现似乎并未改变各国小族语言衰落的趋势。

第四,语言权利保障对小族语言保护的意义和实践价值:作者绘制了语言权利事务管理、语言权利实现与小族语言生存三者关系示意图。图中表明,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是语言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其中,语言管理可以分为禁绝式管理、消极管理和积极管理,但政府的管理是语言权利实现的保障。语言权利保障是小族语言保护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必要条件,因为实现语言权利不能保证小族语言的长存永续。即便如此,小族语言的保护在实践上面临着政府保护不力和小族群体自身积极性不高的挑战。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为民族语言的记录和传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很可能不足以改变小族语言逐渐衰亡的趋势。

3 简评

本书详细呈现了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国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的实现以及小族语言保护的现实,既提供了理论上的分析框架,又体现了国别研究价值,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跨学科视角丰富了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尽管语言是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的核心要素,但是政治、经济、民族、文化、宗教等因素均起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语言问题往往与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推动语言政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定、实施及效果。本书超越了语言政策研究的描述性思路,深入剖析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国语言权利实现与小族语言保护的互动关系,涵盖政治学、法学、民族学、语言学、教育学、经济学等领域,推动了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Ricento(2006)指出,从事跨学科的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具有很大难度。正是实践的难度凸显了本书的价值,因为国别研究需要深挖语言现象背后的动机,即语言问题如何与民族认同交织在一起,语言纷争如何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

第二,从理论视角丰富了语言管理理论。在理论框架上,作者根据语言管理理论的核心概念和理论主张,一方面,构建了包括三个管理机制、八个描述维度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的描述性框架,以此呈现中欧三国语言权利事务的管理机制,并由此提出了语言权利考察的六个领域,以及小族语言生存状况的八个考察维度,这是对语言管理理论内容的丰富和补充;另一方面,作者又在“语言管理”的基础上,提出了“语言治理”的理念,并强调二者之间的共通之处,即“语言管理理论”提倡的语言事务处理模式如果是基于对语言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则发展为“语言治理”,这是对语言管理理论的启示。所以,本书的理论描述框架是一个多维度的语言权利评估模式,既能对国家、区域层面的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关于语言权利和小族语言保护的条款进行评估,也能从行政、司法、教育、传媒等方面对各国语言权利的实现与小族语言保护的关系进行考察,甚至对国际层面的相似情形也具有参考价值。

第三,从实践视角体现了应用价值和启示意义。本书的研究对象具有典型性,中欧三国在2004年加入欧盟,标志着其政治、经济、文化转型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至今为止,又经历了15年的发展,各国在语言政策实践上已具有许多可借鉴的内容。我国与中欧三国均为语言资源丰富的多民族国家,如何处理国家通用语与少数民族语言之间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张力,如何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从而避免语言纷争,是我国语言政策制定与文化发展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中欧国家在转型期制定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以及实施的对小族语言保护政策,都具有历史和现实考量。同时,这些政策也推动了社会转型和国家整合的顺利推进。这些在语言权利领域的探索实践,对我国在制定语言政策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表现在:唤起少数民族的语言保护、语言权利意识,达到维护语言多样性的目的;促进各级机构与少数民族语言使用者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机制,共同为民族语言的代际传承、绵延永续而努力;以人为镜,审视自我,实现我国语言文化多元一体、和而不同的发展目标,构建中华民族身份认同。

第四,本书结构严谨、脉络清晰、语言精炼、安排得当。本书的前三章着眼于背景分析、理论框架与超国家管理机制的探讨,紧接着用三章分别介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三国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和小族语言生存,最后是对三国的对比、启示和结论。这样的结构安排使读者既能从宏观上抓住本书的思路,又能从微观上读懂细节之处。论述部分娓娓道来,语言整齐,特别是关于对三国案例的阐述部分。例如,第五至七章关于国别论述部分,都包括语言社区概述、现行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及其沿革、小族群体语言权利的实现情况及小族语言现状四部分。在后三部分的描述上均使用了四字词语,读起来朗朗上口,又了然于心。本书在历时角度上,重点分析三国转型后的语言权利与小族语言;共时角度上,对三国的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与小族语言保护状况进行了横向比较。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体现了作者深厚的写作功底,又使各章内容跃然纸上,浑然天成。

综上所述,本书体现了跨学科研究对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的理论意义,说明了国别研究对我国的实践意义,尝试提出了语言权利事务管理机制的现实路径,引起了学者对中欧国家小族语言保护的持续关注,为未来的语言政策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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