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来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就述评*
2020-02-20刘春玲
刘 春 玲
(包头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30)
自2003年以来,我国逐渐实现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化、科学化。内蒙古自治区也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5年7月,内蒙古人民政府决定将每年的9月6日设立为“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这是我国第一个以省(自治区)级政府名义设立的文化遗产日,在内蒙古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设立显示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对于文化遗产保护高度的责任感,对于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广大民众自觉保护意识起着推动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及各盟市陆续采取相应措施,全区保护工作逐渐进入有步骤、有计划的阶段。十四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一、健全保护工作机制和各项政策制度,促进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是抽象的文化思维[1],注重动态、精神的因素,即指以非物质形式表现人类思想情感、价值观念、文化意识的特殊遗产。并且,它以人的活动为传承方式,并随着民族历史发展、社会变迁不断再生与创新,具有无形性、活态性、流变性。正是这些特征决定了其在认定、保护、利用等工作上的复杂性。内蒙古自治区由于其特殊的地域环境、多元的民族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数量大,保护工作更是一项艰巨而系统的工程。为了有序地开展保护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了专门保护机构,并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保护方案。
1.成立保护工作的主管机构
2009年3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正式的工作机构,对于切实推进实践工作具有示范作用与指导意义。伴随着保护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对全区保护工作的管理,强化领导责任,2017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又设立独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专门负责贯彻落实相关保护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区保护规划和有关政策文件等工作。这一机构的设立使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对促进其深入发展必将起到应有的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的领导下,2018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荣获国家文化与旅游部颁发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开启了保护事业新的征程。
2.颁布保护条例与配套法规
为保证工作的实施,200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6〕149号),对内蒙古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与全面部署,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同时颁行《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06〕338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规则》等,直接指导了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和保护工作的实施。201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通过了《推荐国家级、评定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工作规范及流程》,进一步推动了评定工作的科学化。为了实现依法保护,《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2]。该条例立足于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规范了保护的部分内容,细化了有关工作程序,突出了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和地方立法特点。它的正式颁布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走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新阶段,为其持续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
3.实施民间文化遗产数据库工程建设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设“内蒙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数据库”。2006年8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73号),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2007年7月,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组织承担的数据库初步建成,共完成文字1亿字、图片5000幅、音像150部的第一阶段的设计规模。这是全国第一家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数据库,积聚整合了内蒙古民族民间文化的基础资源,提升了其文化地位和影响力。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内蒙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工程正式启动。这是自治区首个在蒙汉两种文字平台上构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数据库。2017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研究所承担的该项目一期工程“传统表演艺术类数据库项目”通过验收。2018年,由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报的该项目二期工程“民间文学类数据库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扶持。此项目的实施将深化总数据库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内蒙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的完整性,扩大相关保护工作中的数据共享范围。
4.启动“内蒙古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
为了抢救性发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正式启动“内蒙古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2014年1月,其重点项目之一《内蒙古蒙古族传统服饰典型样式》编辑完成,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目前最系统、最全面展示蒙古族传统服饰基本式样的著作,在保护和传承蒙古族传统服饰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计划另一重点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至2016年底已完成对100位年事已高且技艺精湛的自治区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3]2018年7月,由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指导,对全国268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项目进行评审。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蒙古族长调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巴德玛抢救性记录工作荣列首批25个优秀项目之一。
“长廊计划”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实施的一项长期、持续性的工作。各项措施的全面开展为推进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挖掘工作,特别是为保护稀缺、濒危度较高的项目提供了准确的资料依据,也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保障了民族民间文化的有效传承。2019年7月7至1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的组织下,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派业务人员和执行团队参加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培训班”。这为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记录工作质量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也体现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化、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
二、形成四级名录体系,提高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目的性
名录体系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据文化价值高低确定不同等级、进行分级登录,即建立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或代表性项目等名录所构成的体系。[4]这是开展专业化保护工作的先决条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是以建立“非遗名录”为基础而开展的。内蒙古保护工作也以建立名录体系为主要内容,在普查认定的前提下逐步完善四级名录体系。
1.开展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
为了有的放矢地开展其研究、保护、管理工作,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下发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实施方案》。2005年12月至2009年底,基本完成了全区第一次普查工作,初步掌握了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基本现状,“形成文字468.8万字、图片68 477张、音频1353小时和影像2141小时的资料;共发现传承人22 962人”[5]。这些实物数据资料成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立的基础。并且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通过实地普查、成果汇编,于2013年出版《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集》。这是内蒙古第一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专业工具书,对内蒙古自治区普查的方式、方法进行了专业、全面的阐述,具有较高的指导性,有助于进一步理清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底数,顺利开展分级登录保护工作。
2.完善四级名录体系
2006年至2019年11月,我国已先后公布四批国家级名录及三批扩展项目名录。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举措。内蒙古自治区积极申报,入选81项,内蒙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此产生。2007年至今,内蒙古共公布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五批扩展名录,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名录。这标志着自治区保护工作走向专业化发展道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推动下,12个盟市及各旗县也分别颁布了自己的同级项目名录。
内蒙古自治区以国家级标准为规范、以自治区级标准为尺度明确了保护范围与层级,至2017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日趋成熟。即国家级代表性项目81项,89个项目保护单位;自治区级项目399项,100个扩展项目;盟市级项目1435项;旗县级项目2958项。[6]至2019年11月,随着2018年4月第六批自治区级名录的公布,自治区级项目增至487项、扩展项目150项,四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这一名录体系的建立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建立国家、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具体任务,为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明确了方向。既有利于进行系统、有针对性的挖掘和抢救工作,对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研究与开发也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
三、设立传承人命名制度和保护管理办法,推动文化传承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的特殊依赖性决定了传承人突出的作用与价值,这不仅表现为传承人是文化遗产的直接承载者,更体现在他们是文化遗产传承的原动力。由此,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地位不可置疑,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至关重要。这一制度从身份界定、权利与义务、社会组织与管理等方面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制度层面的意义设定,[7]有利于他们自觉而有效地进行文化遗产的传承,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的制度保障。为了发挥他们在保护工作中的主体力量,内蒙古自治区在传承人认定和管理等方面,建立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方法。
1.认定各级传承人
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2月29日,至2018年5月8日,我国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共有3068人。其中内蒙古入选国家级传承人共82人,在五个民族自治区中位列第三。他们分布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十大类别,最集中为传统音乐27人。同时,200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内蒙古公布了六批自治区级传承人。根据实地调研得知,2018年1月内蒙古共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82人(其中已去世6人,实有76人),自治区级传承人666人、盟市级传承人2656人、旗县级传承人4740人。2019年1月内蒙古公布第六批自治区级传承人名单,自治区级传承人又增加了237人。“传承人”既是创造民族民间文化的精英,又是其最直接的承载群体。无论自治区级还是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都是对其文化主体地位的认可。这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有利于激励他们在内蒙古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中发挥引领作用。
2.开展传承人管理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传承人是文化传承的中心载体,对其责任、义务、资助的规定以及专业素质的提高,都是保护工作的相关内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内蒙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区自治区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并从2016年开始,将这一部分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通过这些管理方法和举措,增强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主体意识,激发了他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与文化传承的责任感,也保证了相关部门对传承人的管理有章可循、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有规可依。
为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传承能力和实践水平,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支持并开展了相关的培训工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一项基础性、战略性的工作。至2017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指导下的“研培计划”,通过与内蒙古农业大学合作,先后开展了蒙古族刺绣、蒙古族服饰等7期培训班,培养了来自全区370余名传统美术和传统技艺类传承人。研陪效果显著,2019年3月27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北京服装学院共同主办的“‘额吉牧歌’——内蒙古自治区非遗传承人群扶贫研培成果展”在京举行。这是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成果首次亮相中国国际时装周,重点展示兴安盟阿尔山市树皮画和科尔沁右翼中旗蒙古族刺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研培实现脱贫的成果。
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与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机构也举办区内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培训班,加大对内蒙古基层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仅2017年全区共举办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548场,全年累计培训人次3.41万人。[8]2019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北京服装学院在兴安盟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了“非遗+扶贫”桦树皮制作技艺研培班,该班15天30余人,主要培训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的桦树皮制作技艺传承人和从业者。培训班的举办密切了高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民间社区文化传承的联系,传承人及从业人员也通过各级各类业务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对全区保护和传承工作起到助推作用。
四、创建传承基地和场馆、推行“千校计划”,拓展文化传承有效路径
在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对一些文化形态特别、具有突出保护和传承价值的项目,设立文化传承基地和场所,推动其进入学校传播。既有利于提高传承人作为遗产拥有者的自豪感与文化自信,激励他们全心全意投身于优异项目的自觉保护,也有助于拓展传播渠道,培育传承民族文化的后继者。
1.建立6个蒙古族长调、呼麦传承基地
蒙古族长调、呼麦作为具有世界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是内蒙古各族人民的骄傲,保护长调、呼麦自然也是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题任务。2010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颁布《关于建立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实验基地的通知》(内文社字〔2010〕73号),决定在长调民歌保护完整、种类齐全、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地区设立长调传承基地。截至2019年11月,据实际调研得知:内蒙古自治区已建成6个传承基地,即锡林郭勒盟3个:锡林郭勒盟群艺馆蒙古族长调民歌和呼麦保护传承基地、东乌珠穆沁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传承基地、苏尼特左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传承基地。阿拉善盟两个: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传承基地。呼伦贝尔市1个:新巴尔虎左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保护传承基地。传承基地的建立使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走进校园、社区和乡村,使广大青少年、社区群众、农民朋友更多地了解家乡珍贵的文化遗产,对内蒙古保护传承工作不断走进基层、迈向新台阶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馆的建设
据内蒙古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已有博物馆共110座。[9]这些博物馆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如内蒙古自治区最具代表性的综合性博物馆是内蒙古博物院,以“草原文化”为主题思想贯穿全部基本陈列和专题陈列中,对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着具体而形象的传播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也建有专门性博物馆。全国首家乌力格尔博物馆(扎鲁特旗)于2007年8月10日正式开放;2009年8月,呼伦贝尔根河市敖鲁古雅驯鹿文化博物馆建成;2012年建成的库伦旗安代博物馆是国内首个以安代文化艺术为主题的博物馆。至201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建有非遗展演剧场12个,总面积25 045m2;已建非遗馆(民俗馆)62个,总面积124 796.84m2”[3]。
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不断增建各级文化馆(群艺馆)和传习所。至2019年,全区共有文化馆(群艺馆)120个[9],其中除了自治区文化馆外,呼伦贝尔市15个,锡林郭勒盟14个,乌兰察布市13个,赤峰市13个,包头市12个,呼和浩特市11个。代表性的传习馆有建成于2014年6月的呼和浩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馆,弥补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艺展示场所的缺位,在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中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另外还有阿巴嘎旗潮尔道、阿拉善盟左旗马鬃绕线蒙古唐卡、乌拉特民歌等专业传习所。这些场馆的建立,有效地保证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文化遗产在各盟市的社会传承,必将促进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一个新台阶。
3.推行“千校计划”
为进一步发挥国民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基础作用,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开始实施“千校万户计划”,“千校计划”为“千校万户计划”主要内容之一,其旨在对蒙古族长调、呼麦、马头琴进行重点保护,把极具蒙古族文化特色的长调民歌、呼麦、马头琴艺术带进校园,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教育的互动平台,增强其传承活力。2017年11月,经过盟市推荐、专家论证及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审定,全区范围内确定了阿拉善左旗蒙古族学校、乌拉特前旗蒙古族中学、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一中学等24所学校承担传承教学工作。[10]这些学校都具有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和教学计划,且具有开展传承活动的学生群体、传承场所、项目教师队伍、设备,为民族文化遗产的现代传承建立了稳固的教育途径。
“千校计划”倡导以优秀民族文化走进校园为重点,切实推动在学校中开展民族文化的教育和传承活动,其目的就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进校园的形式将其逐步融入常态化教学。它的推行可以发挥传承人自身才能与示范传承作用,促进各学校以组织举办传统文化艺术节、专题讲座和设立兴趣班等多种方式开展保护和传承活动。如承担马头琴传承工作的包头市蒙古族小学,是包头市区内唯一全部使用蒙古语授课的蒙古族小学,学校的马头琴兴趣课堂成立了“齐·宝力高国际马头琴学院实训基地”。自2017年以来,国家级传承人齐·宝力高大师每年都会到学校进行4次教学指导,使学生在得到专业传授的同时,也增强对民族文化瑰宝的自豪感与认同感。显而易见,“千校计划”的贯彻落实对于提高民族民间文化的教育地位,加强其活态保护传承的力度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五、开展多渠道宣传活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是在各民族群体生活中衍变和发展的。民众是其创造者、享有者,同时也是保护、传承的主体。只有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同和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和发展才有扎实的基础,保护工作才会真正取得成效。[11]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唤起民众的广泛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相关宣传、演出和展示活动,不断增进民众共识的深度。
1.依托各类文化艺术节进行宣传
2016年6月11日,为庆祝我国第11个文化遗产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5周年,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在呼和浩特市隆重举行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2017年8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之际,第十四届中国·内蒙古草原文化节以“传统工艺+现代创意”为要旨,首次在活动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创新纳入同一个展示平台,呈现了一场富于民族特色与创新精神的宣传盛会。2019年9月6日即自治区第15个草原文化遗产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与旅游厅主办,内蒙古展览馆承办的“2019年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非遗宣传展示活动暨非遗传承人群研陪成果展”在内蒙古展览馆举办。
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还纷纷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艺术节,开展宣传演出活动。2015年7月26日至28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全区第二届长调艺术节暨第五届宝音德力格尔杯长调民歌大赛”。2018年11月25日,“一带一路·敖包相会”主题活动之“科尔沁杯”全区第二届乌力格尔大赛在通辽市乌力格尔艺术馆开幕。2019年7月23日至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十七届草原旅游那达慕大会暨第十三届中国·蒙古族服装服饰艺术节在敕勒川草原文化旅游区隆重举行。这些宣传活动持续开展,扩大了民族艺术的知名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利用专业文艺团体巡回演出
2018年年末全区有艺术表演团体94个,其中,乌兰牧骑76个。[9]内蒙古地广人稀,少数民族居住分散。乌兰牧骑(蒙古族语意红色嫩芽)就是在党的文艺方针和民族政策的指引下,结合内蒙古实际创建起来的流动演出文艺团体。据实际调研得知,自1957年6月18日,第一支即“苏尼特右旗乌兰牧骑”建立以来,至今12个盟市均有设置,其中锡林郭勒盟13支、呼伦贝尔市11支、赤峰市9支。
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些具有草原地域特色的艺术团体“植根基层,情系观众”,坚持深入农村牧区演出服务。他们将安代舞、马头琴音乐、好来宝、蒙古族长调、短调民歌等民族艺术融合到创作演出中,极大地提升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也得到国家领导人的肯定。2017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称赞乌兰牧骑为“草原上的‘红色文艺轻骑兵’”。2019年8月20日,第八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艺术节在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开幕,此次艺术节以“不忘初心再出发 永做红色轻骑兵”为主题,集中展示近年来乌兰牧骑创编的优秀民族艺术作品。六十多年来,这些基层文化演出团队在传递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同时,也彰显了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魅力与现代价值,使其影响力持续不断地撒播于分散的草原牧区和半农半牧地区,对于各民族文化遗产起到持续的宣传作用。
3.举办保护成果展览
为建立保护工作普遍的社会认同和牢固的群众基础。2015年9月6日至1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主办,内蒙古展览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各盟市文化局承办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详实地展出了十年来内蒙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各盟市旗县也举行了成果展示活动。2016年8月8日,以“民族瑰宝走进生活”为主题,鄂尔多斯市举行首届鄂尔多斯文化遗产博览会开幕式暨鄂尔多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开馆仪式。2019年8月3日,第九届锡林郭勒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在锡林浩特市开展,4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计5000余件展品,[12]直观、生动地呈现了锡林郭勒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姿和保护成果。
4.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除了进行自治区内成果展示、构建传承历史文脉、弘扬传统文化的浓厚氛围,内蒙古还推行“走出去”的原则,通过开展文化交流,扩大国内外传播力。2012年6月9日“根与魂——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在中国澳门开幕,在海内外引起极大反响。2018年2月,内蒙古蒙古族、满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等民族传统服饰、绣品201件,赴澳门参加“衣锦风尚云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服饰展”系列活动。2019年10月12日,“草原记忆——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展”“美丽的草原我的家——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演出”在中国台湾高雄举行。通过这些特色的成果展演,港澳台地区观众进一步了解内蒙古各民族艺术、服饰、器具及饮食领域的文化风俗和特点,再一次向人们展示了内蒙古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的民族智慧和深沉的文化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演、展示活动深入基层群众,以生活化和活态传承的表现形式,注重现场的互动性和百姓的参与性。不仅拉近民众与民族民间文化之间的距离,直观地反映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果,也强化了宣传保护工作的实效。仅2017年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开展各类展览、演出及民俗活动1816场,参加人次280.78万人次。[8]各种宣传展演活动主题突出、元素聚集,是影响广泛、群众喜爱、紧接地气的文化盛会,立体、多层面地提高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誉度,营造了“人人保护参与,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
六、探索区域性保护方式,开启动态、整体保护进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指一种特定的生态空间,是一个文化与自然环境、物质遗产、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语言环境、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相互作用的一个完整生态体系。”[13]其价值不仅在于它是文化表现形式的展示场域,还体现在是其传承的生态环境与经久传承的土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必须维护其生存空间和生态环境。2005年,我国政府就特别提出: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在一些符合条件的地区尝试着运用整体性保护原则,探索维护民族文化遗产生态空间的方式。
1.积极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评选活动
为促进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更好地融入民众生活,201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并于2011年、2014年、2018年开展了三次评选活动。内蒙古自治区积极组织申报,如土默特右旗(二人台)、库伦旗(安代舞)、乌审旗(走马)、根河市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驯鹿文化)、镶黄旗(阿斯尔音乐)等5个旗县被命名为2018—2020年度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除此,内蒙古1995年至2019年11月,开展了六次“全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选活动。其中2018—2020年度评选出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鄂温克族抢枢)、库伦旗(蒙古族安代舞)、东乌珠穆沁旗(蒙古族长调)、乌拉特前旗(河套爬山调)等32个旗县、苏木为全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4]
目前,除去重复,内蒙古共有79个市、旗县和苏木(乡、镇)被命名为“自治区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这些被命名的地区都是基层行政区划单位,所拥有的民间文化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文化之乡的命名旨在依托这些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在一定区域内开展交流展示和推广活动。这不仅可以繁荣群众文化生活,增强基层民众的主体意识,对于提升各地区民间文化品牌项目的影响力,为进一步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积累了实践经验。
2.探索生态博物馆保护模式
生态博物馆不同于传统的博物馆,是“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传统艺术等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在其原产地由当地居民进行自发保护,从而实现较完整地保留自然风貌、生产技艺、风俗习惯、民族艺术等文化传统的一种博物馆理念。”[15]适应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发展理念的变化,内蒙古也进行了相关探索,建立具有自身特点的达茂旗蒙古族生态博物馆。这是内蒙古自治区目前唯一的生态博物馆,位于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敖伦苏木古城,于2005年建成并对外开放。它以整个村落为保护对象,重视人与遗产的活态关系,强调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性,最直接的目的是延缓文化的消失与变迁。
生态博物馆建设打破了“只有传统的才需要保护,只有成为历史才来保护”的思维局限。它提倡超前保护,同时生态博物馆的理论与实践为更具创新意义的整体性保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了启示与经验。
3.确定13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以特定文化形态为基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特定区域内的所有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进行综合性、整体性保护。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探索,也是文化空间理论的拓展和更高层次的文化空间保护方式。
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立的带动下,内蒙古也进行了实践。2009年12月至2019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先后命名了东乌珠穆沁旗、鄂温克自治旗、阿拉善左旗、鄂伦春自治旗等13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划定不同的区域对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设立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从数量上比较,内蒙古自治区走在前列。这是内蒙古对国家倡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积极回应,有助于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如鄂伦春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鄂伦春族民族文化而设立的,鄂伦春族是国家重点扶持的10万人口以下较小的少数民族之一,独具森林特色文化。但由于原有的自然生存环境的破坏和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转变,加之鄂伦春族没有文字,都加速了鄂伦春民族文化的消失。现在鄂伦春民族中,本民族语言使用人群急剧减少,传统民俗、传统技艺后继乏人,民族文化逐步走向消失。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将鄂伦春民族文化以及文化所生存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涵养、修复其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确保当地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有利于促进该地区的民族文化、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是实现鄂伦春民族文化活态传承、可持续保护发展的科学方式。
综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对弱势文化价值的认同和对文化平等权的尊重,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义举。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禀赋超凡、品质珍贵,“集中地反映了远古以来我国北方游牧民族发展的历史原貌和形成该民族文化身份的原生状态,也充实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推动了中华文明的形成与发展。”[16]因此,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就有利于体现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原生性的文化特征,维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十四年来取得的成就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各族人民对中华文明传承应尽的责任。同时这些成就也体现了内蒙古自治区勇于负责的担当意识和在民族文化传承中的积极作为,总结、认识这些成就也有助于提高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文化自信、增强民众的保护主体意识,为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活态传承、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