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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选择下的西汉再婚现象*

2020-02-20

阴山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西汉家庭

王 茹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婚姻,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1]588男女结合缔结连理,形成了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所组建的家庭既是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要素,又是人类作为独立个体构建社会人际关系网的发源与核心。再婚,是离婚或配偶死后的再结婚[1]1629。西汉再婚较为常见,这一社会现象在婚姻家庭发展史中闪现着独具一格的时代特色。

一、再婚现象的常见

稽诸史乘,再婚男女组建的新家庭即为再婚家庭。西汉社会对男女再婚较为宽容,从社会上层到平民百姓,再婚现象常见。《焦氏易林注》:“长女三嫁,进退不羞”[2],相较男子再娶,女子再嫁是西汉再婚现象中较有特色的内容。

统治阶层中的再婚事例很多。汉高祖为汉王时,初见魏豹寡妻薄姬,因其美貌而将她纳入后宫,“一幸生男,是为代王”[3]1971。汉武帝母亲王皇后及其祖母臧儿皆有再嫁经历。虽然汉武帝之母原已育一女且原配反对离婚,但她仍嫁入皇室,且新任丈夫并未在意其过往婚史,反而幸爱有加。作为汉武帝之姐,平阳公主也曾两次再嫁,最终和卫青结为连理。宣帝外祖母王媪,“年十四嫁为同乡王更得妻。更得死,嫁为广望王乃始妇,”[4]3962为再婚之夫生下两儿一女。还有在皇帝干预下直接重组家庭者,“宣复封为侯时,妻死,而敬武长公主寡居,上令宣尚焉。”[4]3397同样,哀帝祖母之父早卒,后其母也“更嫁为魏郡郑翁妻,生男恽”[4]3999。王莽之姑——孝元皇后之母原为嫡妻,“后以妒去,更嫁为河内苟宾妻”[4]4015。

平民阶层中亦有较多女子再婚。张氏女“五嫁夫辄死”[4]2038,陈平仍愿娶她为妻。苏武在出使匈奴的第二年,就已得知其妻“年少,闻已更嫁矣”[4]2464。仪征西汉墓《先令券书》所载墓主之母与不同男人皆育有子女,“自言”时亦不加掩饰:“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5]更有“遭值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处迫胁遣送,”[6]236逼令亲属再嫁他人,将一女被许配多家,嫁后即离的骗婚行为。同样,也有主动追求新生活的女性。张耳之妻“庸奴其夫”[4]1829,而再嫁张耳。朱买臣前妻因无法忍受其“不治产业”所造成的贫苦生活求去[4]2791,后再嫁他人。寡居的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私奔,成为佳话广为流传。由此可见,西汉女性重组家庭的权利并未被家长权和社会风俗完全限制,甚至社会舆论也未过分谴责,故而结束上一段婚姻后她们仍可再婚组建新的家庭。

从男性角度看,上层男子往往妻妾成群(1)秦汉时期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还是“多妻制”,学界尚存争议。持“一夫一妻多妾制”论者主要有杨树达、刘增贵、彭卫等,参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44—46页;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华世出版社,1980年,第19页;彭卫《两汉妻妾名谓考略》,《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持“多妻”论者以王子今先生为代表,参见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初载于饶宗颐主编《华学》第六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第147—154页,又收入氏著《古史性别研究丛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19—231页;《论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说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学术月刊》2004年第10期。但当时男子有多个法律承认的配偶应是不争的事实。,失去正妻虽影响不大,但史料中亦多见丈夫去妻更娶或妻亡再娶组建新婚家庭的情形。前揭薛宣可为一例,袁贺和王骏的不再娶妻也均可反证。

贺早失母,不复继室,云:“曾子失妻而不娶,曰:‘吾不及尹吉甫,子不如伯奇,以吉甫之贤,伯奇之孝,尚有放逐之败,我何人哉?’”[7]

骏为少府时,妻死,因不复娶。或问之,骏曰:“德非曾参,子非华、元,亦何敢娶!”[4]3067

他们都以特殊理由解释了自己没有再娶的原因,但从男子不再娶被作为特殊现象记载以及他人对此事的疑惑态度,可反观世俗已视男子再婚为常态。

二、再婚常见的原因

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总有复杂深刻的原因。西汉再婚的常见也不例外,乃是当时经济、政治、文化和人们生理等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一)经济根源

自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后[3]2230,西汉小农家庭规模趋向缩小。虽然学界对秦汉时期的家庭结构问题存在争论,但总体而言,大致认为核心家庭是主流,主干家庭等亦存在。(2)杜正胜将中国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区分为秦汉时期的“汉型”家庭、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唐型”家庭和宋代以后的“汉型”与“唐型”折中的家庭。他认为“汉型”家庭主要为“五口之家”的核心家庭。可参见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大陆杂志》1982年第65卷第2期。李根蟠则认为“汉型”家庭不应与核心家庭对等,且总的来看,家庭规模细小,核心家庭在数量上占有优势。可参见李根蟠《从秦汉家庭论及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贾丽英通过分析相关简牍材料提出:“由秦到汉末,3~6口的核心家庭始终是社会主流,残破型家庭、直系家庭、联合家庭都同时并存。”可参见贾丽英《秦汉家庭法研究:以出土简牍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21页。

《汉书·贡禹传》载:“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草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稾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4]3075。《汉书·王莽传》中载:“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4]4111由此推测,在当时多数父母—子女二层结构的小农家庭中,经济来源主要是成年夫妻劳动生产,且汉代男女老幼均承担不同程度的赋税或力役,生活清贫拮据可想而知。正所谓“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4]1128,所以当婚姻关系结束后,支撑家庭、照料老小的重担落于一人之肩,再婚可能成为他们迫于谋求生存的务实选择。

从男性角度看,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经济价值使男性不得不重视女性的地位。一方面,妇女广泛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是家庭的经济来源之一。西汉前期,大量青壮年男性在长期社会动荡和战乱中死亡,劳动力缺乏。而到西汉中后期,儒家观念的推广渗透使读书入仕成为获得名利的重要途径,可能有部分男子不事生产一心求学,前述朱买臣可为一例。在此背景下,妇女的经济活动逐渐增多,社会地位与日俱增。彭卫先生将汉代妇女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分为生产、商业经营、非生产三大类,具体涵盖了农业、手工业、商业、社会活动等多个方面。[8]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男耕女织、自给自足是个体小农家庭主要的经营模式,妇女农耕纺织不仅可满足家庭基本需要,更是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

另一方面,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和嫁妆能为家庭增加原始资本积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369)[9]59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379)[9]60

据此可知,女儿作为直系血亲继承顺序排位较靠前。王彦辉先生认为:“按照汉代财产继承法,女儿无论出嫁与否,在特定条件下都有资格为户后继承家庭财产,区别仅仅表现在代户的先后顺序上。”[10]可见在汉代女性有袭爵代户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女性在婚姻中的经济价值。

此外,汉代部分地区婚嫁重财,有“遣女满车”的奢侈风俗[11],嫁妆支出丰厚。前述卓文君嫁妆就有“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4]2531。汉初法律规定:“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9]61在一定情况下,女子带田宅出嫁,婚内财产记在丈夫名下,婚姻解除后田宅才归女子所有。陈平有可能是看到张氏女娘家的殷实家境,才不惧其“妨夫”,婚后过上了“资用益饶,游道日广”的富足生活[4]2039;张耳娶外黄富人女也必定有“女家厚奉给耳,耳以故致千里客,宦为外黄令”的因素[4]1829。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私奔之初生活清苦,“尽卖车骑”卖酒为生,被卓父接受后依靠卓文君嫁妆“买田宅,为富人”[4]2531。综上,于部分汉代男子而言,妻子既可作为家庭劳力,增加收入来源,也可以娘家嫁妆和财产增加家庭原始经济积累,有如此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地位的女性必然会受到部分男性的追求。

从女性角度看,独守门户生活艰辛,谋求生路应是促使其再嫁的现实因素。小农家庭经济拮据,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尚艰难维持,女性要以一人之力挑起生活重担,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翟方进父亡之后,后母“怜其年幼,随之长安,织屦以给”[4]3411,独自供他完成学业。金日磾父死后,其母独身不嫁抚育后代得到皇帝嘉赏,“教诲两子,甚有法度,上闻而嘉之”[4]2960。虽朝廷对贞妇予以“贞妇顺女帛”[4]264,“复贞妇,乡一人”[4]351,“诏有司复贞妇,归女徒”[4]356之类的经济或名誉旌表,但对独自照顾老人、抚育儿女、养家糊口的妇女而言,稳定的物质基础才是关乎存亡的现实问题。多数单身妇女更需要男性共同分担经济压力,故只能选择再婚。

总之,不论男女,在结束一段婚姻后,出于家庭、生活安全感的需要,一般都倾向通过再婚来改善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这是西汉再婚现象常见的经济根源。

(二)政治宽松

一种社会行为的常见也必然和政治因素息息相关。汉初有“布衣将相之局”的政治背景,“其君既起自布衣,其臣亦自多亡命无赖之徒”[12]36-37。有学者统计,西汉有详细事迹记载的官员中,“出身于‘素衣’‘布衣’家庭者(包括非身份性地主和一些小农、城市平民)有150人,约占总数的70%。”[13]25不仅君主和新贵族大多来自下层阶级,且“汉初后妃多出微贱”[12]61,这使得西汉一代更具平民色彩,在统治政策上也更加宽松。

首先,经秦汉之际数年战争洗礼,大量青壮年战死沙场,劳动力匮乏。加之西汉一代灾异频仍(3)据杨振红统计西汉共发生自然灾害次数为旱灾32次,水涝灾26次,震灾21次,蝗螟灾18次,雹灾4次,风灾9次,霜灾5次,冻灾13次,疫灾10次,共计138次。可参见杨振红《汉代自然灾害初探》,《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人相食”事件时有发生。李晟远先生认为:“新建立的汉朝的当务之急是征调人力和征收税款,但当时汉朝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人口和耕地的急剧减少。”[14]国家需要更多劳动力开垦土地,以扩大再生产,发展经济,所以十分重视增加人口。高帝时令有:“民产子,复勿事二岁”[4]63。故而国家政策会更加人道,对利于人口增长、社会稳定的再婚行为不过分苛责,并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对国家而言,寡妇和鳏夫也是需要重视的弱势群体。文帝曾下诏:“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3]420武帝时也有“今谴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4]180宣帝下诏:“鳏寡孤独高年贫困之民,朕所怜也。”[4]248统治者将鳏寡独居与身残力衰者相提并论,并采取一定的优抚或保护政策。如《二年律令·户律》:

寡夫、寡妇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异其子;令毋它子,欲令归户入养,许之。(342-343)[9]55

对此律法,王彦辉分析:“政府禁止特殊家庭分户无非是为了保护个体小农家体,尽可能保证和扩大纳税户的数量才是法律制定的真实目的。”[15]再婚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鳏寡群体数量,增强小农家庭纳税能力,稳定社会秩序。对于国家统治而言,利大于弊。

再次,政治观念上,虽然汉代贞节观念渐由宽松趋向严格,但统治阶层并未对再婚明令禁止。西汉前期,贞节观念已稍显。如蒯通问萧何:“妇人有夫死三日而嫁者,有幽居守寡不出门者,足下即欲求妇,何取?”萧何答曰:“取不嫁者。”[4]2166可见当时已将改嫁妇女和守寡节妇有所区别了。宣帝赐“贞妇顺女帛”[4]264,平帝时有“复贞妇,乡一人”[4]351,并且刘向系统明确地论证了妇女应“从一而终”的贞节观。[16]在统治者的推行下,妇女守节的理论著作逐渐融入封建正统伦理观念,使“贞节”日益成为衡量和评价女性的道德标准。但从另一角度看,官方加强倡导妇女守节也恰恰说明当时社会中缺少此种现象。陈东原认为:“贞节被重视的时代,一定是社会不讲贞节的时代。”[17]此说可能过于绝对,但如果汉代妇女守节已然成为社会风尚,史家、政论家和政府也大可不必树立守节典型来宣传贞节伦理。

与此同时,儒家礼制也并未过分限制和贬低谴责再嫁行为。史载:“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于侍者。’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敢不敬须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18]1569这对夫妻并没有将婚姻结束的责任归咎于对方,就与儒家婚姻观“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相契合[4]3355。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倡导“男尊女卑”的董仲舒,对妇女再婚也未持完全反对态度。《太平御览》载《春秋决狱》曰:

甲夫乙将舡,会海盛风,舡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当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9]

董仲舒为妇女再嫁做无罪辩护,可见“从一而终”的正统思想也并未完全束缚和剥夺百姓的再婚权利。

总之,政治上,国家需要人口增加、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统治基础。思想上,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暂未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现实中,统治阶层又有众多再嫁事例,都在某种程度上对民间上行下效选择再婚产生影响。正是由于政治上开放大气的宽容精神,以及对婚姻权利的理解和支持,再婚才得以在生活中屡屡发生。

(三)身心需求

西汉两性观念开放,重享乐,使得独身男女对性爱的本能需求与再婚现象联系紧密。

《礼记·礼运》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18]1422孟子亦引言:“食色,性也。”[20]2748“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20]2734自然赋予的性需求对人有重要意义。关于性需求与婚姻的关系,有学者提出:“结婚总是意味着性交的权利:社会不仅允许夫妻之间的性交;而且一般说来,甚至认为彼此都有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对方愿望的义务。”[21]婚姻是性权利获得的途径,是实现性行为的重要基础。正妻离去或死亡,可能不会影响妻妾成群的男性的正常性生活,故该方面需求并不是其再婚的迫切因素。但对于离婚独居或寡居的妇女来说,情况完全不同。

性心理学家指出:“女子的性欲比男子为广泛,为散漫,表面上易绝,实际上难绝,狭义说来易绝,广义说来难绝,特别是在有过性交经验的女子。”[22]《礼记·内则》称:“夫妇之礼,唯及七十,同藏无间。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18]1468年近半百的妇女仍追求性满足,那么对于英年离婚或寡居的妇女而言,性需求可能更为迫切。关于这一点,史载亦有例可证。《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载:“济北王侍者韩女病腰背痛……病得之欲男子而不可得也。”[3]2808马王堆帛书亦重视性爱——“娚(嬲)乐之要,务在屖(迟)久。句(苟)能持久,女乃大喜,亲之弟兄,爱之父母。”[23]认为性的满足关乎家庭和谐。“凡男不可无女,女不可无男,若孤独而思交接者,损人寿,生百病。”[24]强调正常性生活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且必要。故而独居男女无法忍受“徒引领兮入房,窃自怜兮孤栖”的煎熬[25]596,追求身体性满足是影响其再婚的因素之一。

同样重要的还有心理上的情感需求。爱情是人生中重要的情感寄托,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满足性需求的同时,更能给予再婚男女以心理支撑。《汉乐府》有“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的诗句[25]231,表达了男女对忠贞爱情的坚守与期盼。“行行重行行,与君生别离。相去万余里,各在天一涯。道路阻且长,会面安可知?胡马依北风,越鸟巢南枝。相去日已远,衣带日已缓。浮云蔽白日,游子不顾返。思君令人老,岁月忽已晚。弃捐勿复道,努力加餐饭。”[26]1343亦可见妻子对离别丈夫的思念之情。相比之下,这些独守空闺的女性所承受的寂寞与孤独就更加令人同情,“昔为倡家女,今为荡子妇。荡子行不归,空床难独守。”[26]1344不难推想,西汉男女结束婚姻后所面对的,不仅有独自维持家庭运转的重任,更有孤独寂寞无人体谅的痛苦。故而身心需求促使他们再婚。

值得注意的是,西汉时期两性观念开放,男女交往自由,享乐主义也是促进再婚的因素之一。《汉书·艺文志》载:“房中者,[情性]之极,至道之际。”[4]1779彭卫列举两汉各地区裸体画像石,考证汉代对人体裸露坦然无忌,与后世性观念的保守严格相比,更为淡漠。[13]153-154当时的男女交往也自由无忌,刘邦衣锦还乡时,“沛父老诸母故人日乐饮极欢,道旧故为笑乐”[4]74。文帝也曾与皇后、慎夫人、爰盎等人林中共饮。孙宝宴请友人引妻子作陪:“以恩礼请文,欲为布衣友,日设酒食,妻子相对。”[4]3259另外,许多人也追求快意人生,“生年不满百,常怀千岁忧。昼短苦夜长,何不秉烛游?为乐当及时,何能待来兹。愚者爱惜费,但为后世嗤。”[26]1349他们把人生视若白驹过隙,认为愉悦身心才是纵情人生的不二之选。

在开放坦荡的两性观念下,人们不以女子改嫁、再嫁为耻,不以男子娶再婚妇女为非,婚姻结合开放自由。西汉男女为摆脱孤寂与压抑的独身生活,遵从内心追求身心幸福的满足,即成为其再婚常见的重要影响因素。

(四)社会观念

再婚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要获得社会成员广泛认同,内化成大众性社会风俗,并不是朝夕之间就能完成的,必然会受古风遗存、地区特色、观念教化、宗法要求等方面的影响。

从历史角度看,西汉去古不远,对先秦母系血统的重视和女性祖先的推崇,在社会风气上影响甚广,这使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有较高的地位和主动性。“汉时皇子未封者,多以母姓为称。”[12]62武帝长子刘据因母卫氏被称卫太子,太子之子的母亲为史良娣故被称史皇孙。景帝的13个儿子,依其生母,按“同母者为宗亲”[3]2093,被划为五宗。不仅如此,朝廷还颁布法令,大力褒奖尊母孝母行为,促进了母亲情结的深化和强化。因此,女性个人意愿在家庭婚姻生活中更能得到尊重和满足,禁锢女性再嫁束缚较轻,从而使得再婚现象增加。

从地缘角度看,部分地区因位置偏僻开化未深,保有更为开放的婚姻风俗。《汉书·地理志》载:郑地“土狭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4]1652;蓟地“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4]1657;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故俗称郑卫之音”[4]1665。与汉族交往密切的匈奴也“苟利所在,不知礼义”[4]3743。彭卫认为:“社会风俗习惯的变化有时更为明显和直接地反映出社会的总体文明程度。”[13]14那么先秦原始婚姻形态在特殊地区被较大程度的保留,不仅反映时代风气,更在人口流动和文化交融时产生交互影响,对社会婚姻观念的开放有促进作用。

从教化角度看,西汉政权建立之初,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还未完善成型,国家礼制教化并不严密。有学者认为,西汉政府旌表贞妇只见于宣平时期,且时间跨度长,“两汉时期对‘贞节观念’激励措施具有偶然性和不稳定性,所谓的激励措施还没有形成严格的机制”[27]。而前述女子因丈夫无才贫穷、个人避祸、追求爱情等原因主动离开丈夫,并未受到法律制裁。贞洁伦理道德束缚之松,后代无出其右。节妇烈女们的守贞观念更多从“义”的角度出发,注重夫死服丧或随夫赴死,未强制守节不嫁。这与明清时期对女子“一许不改”的要求区别较大[6]233。

外在条件宽松,必然影响人们对礼法要求的内化。“婚姻礼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落实能否达到统治者的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女性对礼法的遵循和实践。”[28]参考前文所举史例,可见儒家礼法要求并未给女性再婚套上礼教枷锁,这与对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女性不惜殒命也要矢志守贞的礼法要求差别巨大,女性在现实婚姻选择中,更可自然率真地表露内心。且汉代对婚后不嫁的激励制度并未在一开始就形成规模,贞节观念普及渗透力度不强,加之礼法对再婚行为没有惩罚性规范,故而对平民百姓短时间内起不到强有力的约束教化作用。

从宗法角度看,宗法血统要求对再婚阻碍程度不高。汉代社会结构已不同于商周等级社会,个体小家庭成为主要家庭模式,旧有宗法组织被打破。汉代两性观念开放,对“处女情结”的追求还未过于狂热迂腐。妇女带子改嫁或再婚生子,组成再婚家庭后,继父将非生子视如己出的记载,不一而足。宗族血统纯净与否,与女性过往婚史和性经历还未联系密切。“从根本上说,贞节是宗法社会对女性的必然要求。”[29]西汉时期对宗法纯正血统的要求尚不如后代严格。再婚与血统紊乱关联性不强,二者矛盾冲突并不严重,这种对再婚的认识可能也对社会观念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性别比例

西汉男女比例失调问题也对再婚有一定影响。汉代“不举子”现象常见,学者考证,弃杀女婴由来已久,在汉代也“具有普遍性”[30]。汉代之前,人们对新生儿性别就以“弄璋”和“弄瓦”来区别。《韩非子·六反》载:“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31]直至汉末,该习俗依然存在,“今天下失道以来,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令使女子少于男,故使阴气绝,不与天地法相应。”[32]在繁重经济压力和“男尊女卑”伦理观念的影响下,女婴被视为家庭经济“负担”,所以溺死女婴现象更多。

此外,两汉时期多蓄妻妾之风,尤以上层社会最为盛行。《盐铁论·散不足》称:“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及后,士一妾,大夫二,诸侯有侄娣九女而已。今诸侯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是以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11]354对于一些男性而言,娶再嫁女子是传宗接代的有效途径之一,也变相促进了再婚现象的常见。

三、再婚的利弊分析

西汉较多的再婚现象既有很多积极作用,也有一些消极的影响。

第一,微观来看,再婚使西汉独身男女重新获得情感寄托、家庭温暖和幸福生活。有学者认为:“离婚和改嫁是对婚姻关系失衡状态的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缓解由不幸婚姻带来的痛苦。然而,从本质上说秦汉是男权社会,离婚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男子手中,尤其是在男子为满足自己或家庭私欲以各种借口离婚的情形中,女性的精神和生活都会遭受很大打击。”[33]对部分处于弱势的女性而言,她们的命运和际遇与丈夫密切相关。身处不幸婚姻,结束这段关系就是最大的解脱。另一方面,男性娶再婚女性可以平衡待婚男女比例,与贤妻良母建立婚姻关系,也满足了其对温馨家庭和传宗接代的需要。因此,西汉再婚男女在开放宽容的社会风气中自由地追求幸福的实现,令人更加钦佩动容。

第二,宏观来看,再婚可促进人口增加,增加税收来源,利于社会稳定。经年战乱后,人口数量减少,劳动力流失严重,而多数再婚家庭会再次生育子女,利于人口增加。有学者推算,汉初人口约为1400~1700万,到武帝时期增长到3500万左右。(4)关于这一问题袁祖亮、葛剑雄研究较为深入,笔者综合两位学者观点,划定大致数字范围。参见袁祖亮《西汉时期人口自然增长率初探》,《史学月刊》1981年第3期;《再论汉武帝末年人口并非减半——兼与葛剑雄同志商榷》,《学术月刊》1985年第4期。葛剑雄《西汉人口考》,《中国史研宄》1981年第4期;《汉武帝时“户口减半”考实》,《学术月刊》1983年第9期;《西汉人口地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人口的增多意味着国家财政的增多。西汉赋税的征收对象不仅有成年男女,还包含未成年人,每增加一名人口,国家税收就增加一份来源,同时重组家庭又给予百姓生产生活更多的动力支持。对百姓而言,再婚也可以减轻经济负担,满足身心需求,提高生活质量。这些都对国家统治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再婚现象与开放的社会观念相互激荡,渗透影响。再婚是当时妇女遵从内心的选择,是自身需求与开放社会环境相互交融激发的结果,更是女性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女性再婚继续发挥在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中的价值,更有利于她们社会地位认同度的提升。同时,不论上层还是下层的再婚家庭,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榜样”或“模范”,从而影响独身男女面对再婚选择时的判断。与后代相比,再婚作为时代特征之一,更为西汉增添了独特的闪光之处。

第四,再婚现象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不利于儒家正统伦理观念的推行。西汉对再婚尤其是妇女再嫁的约束,逐渐受贞节观念的加强趋于严格。而较多的再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儒家伦理观念的推行和渗透。这从统治者对女性再嫁的态度变化中可得到印证。《汉书·元后传》载:“太后母李亲,苟氏妻,生一男名参,寡居。顷侯禁在时,太后令禁还李亲。太后怜参,欲以田蚡为比而封之,上曰:‘封田氏,非正也。’”[4]4018汉成帝不赞成武帝封王太后的同母异父兄弟为侯,正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再嫁认识的微妙变化。西汉后期法律上也有“皇族和贵族成员擅自娶已故诸侯王的妻妾,要负法律责任,被处为‘削地’的惩处”的规定[13]161。更普遍的是,再婚还会带来家庭内部问题。部分残缺家庭重组融合过程中,会在子女归属、财产分割、家庭关系等方面产生诸多摩擦和矛盾,进而会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但总的来说,西汉时期社会再婚现象的影响通常仍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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