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影响研究
2020-02-18钟成林胡雪萍陈竹
钟成林 胡雪萍 陈竹
摘 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补偿机制体系改革的必由之路,从非正式制度视角出发,以系统论的思想为指引,沿着“要素—结构—功能”的分析范式,对不同补偿主体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影响进行系统探讨,研究结果表明:第一,直接补偿方内部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绩效具有重要影响,但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不同发展阶段,其对应的最优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存在显著的差别。具体而言,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初级发展阶段,补偿方超前发展的“非均衡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最有利于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而对处于加速和稳定发展阶段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而言,受偿方超前发展的“非均衡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和补偿与受偿方协调发展的“均衡结构”更有利于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第二,直接与间接补偿方之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也是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关键,随着二者均衡程度的不断提升,其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培育绩效的促进作用也在不断增长。
关键词:直接补偿方;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长江经济带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研究”(18CJL024)。
[中图分类号] F061.3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0)001-0068-01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0.001.007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8年我国的经济总量首次突破90万亿大关,达90.7万亿元之巨,约为1978年的36.7倍①,年均增长9.4%②,是同期世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和领头羊,为世界经济增长和减贫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与此同时,我国也为此付出了极为惨重的生态环境代价,集中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资源能源消耗量持续攀升,2017年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为44.9亿吨标准煤,约为1978年的78倍,年均增长11.5%,比同期经济增速高2.1个百分点;二是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2017年我国工业废水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212.3亿吨和1 791.5万吨,分别比2003年增加了0.8倍和2.8倍,极大地擠占了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如何妥善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环境代价就是我国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新历史进程中亟待破解的重大现实难题,而生态补偿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冲突的有效手段,曾被寄予厚望。一方面,受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我国首先采取的是行政性的生态补偿机制,但从行政性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实施绩效不容乐观,不仅标准低、范围窄,而且灵活性不高,严重挫伤了利益主体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抑制了生态补偿效率的增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生态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正日益增长,生态补偿情境日益增多,生态补偿资金需求正日益膨胀,若不转变补偿机制,势必激化社会主要矛盾,引发严重的财政危机。因此,深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就是有效缓解当前行政性生态补偿机制困境的必由之路,而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路径及培育绩效的影响因素问题也就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一、文献回顾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思想最早由科斯提出[1],但直到 1968 年,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才被戴尔斯以“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具体化[2]5,随着排污权交易于 1986 年在美国的率先实施,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开始受到了持久而广泛的关注。所谓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采用市场手段对生态环境建设者或受损者进行补偿的活动过程,其重点在于突出市场化特征[3],关键在于构建一个连接利益相关者的交易市场,本质在于让生态系统服务资源产权市场化[4],难点在于如何找到合适的载体将其市场化[5]。目前国内外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形式的理论探讨,现有研究认为可通过水权交易、发展权交易、发展生态经济、政府购买[6]、碳汇交易[7],对保护区进行限制性开发、到新三板和创业板上市[8],发行生态彩票[9]、设立水信托基金[10]、公益基金[11]、绿色ppp融资[12]等方式来实现生态补偿的市场化。二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影响因素,制度惯性和交易成本严重抑制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13]。与此同时,生态补偿机制的结构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也至关重要,就林业生态补偿而言,市场化生态补偿必须与政府补偿相结合,且以政府补偿为主、市场化补偿为辅[14]。三是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优化设计及政策建议,如郝春旭等人在对赤水河流域各利益主体的生态环境利益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以水信托基金为核心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设计[15]。陈自娟等人则从补偿机制核算体系和实现形式两个角度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准市场化模式进行了系统设计[16]。汤礼莎从完善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大资金投入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17]。
国内外学者围绕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实现形式、影响因素及优化路径等方面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他们的研究仍存在如下不足:一是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大多基于静态视角,分析的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本身的属性,很少有人从动态视角出发,研究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问题;二是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影响因素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传统因素领域,很少有人从制度视角出发,从非正式制度视角出发的研究更是鲜见。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非正式制度视角出发,以系统论的思想为指引,沿着“要素—结构—功能”的分析范式,着重考察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影响,系统推演直接补偿主体内部以及直接与间接补偿主体之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作用机理,然后,结合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内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的发展现状,对导致当前我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低下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根源进行深入剖析,最后,借鉴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作用机理,结合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的发展现状,从如何改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的角度构建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
二、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概念、结构及生命周期
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的基础,直接补偿方与间接补偿方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不同市场化生态补偿主体所持有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组合就形成了特定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随着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不断演进,最优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也将呈现出周期性的发展特征。
(一)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
生态补偿意识是生态补偿机制的社会基础[18],引导着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生态补偿行为,影响着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利益包容能力,决定了最终的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所谓的生态补偿意识是指社会公众对生态补偿所持有的态度或倾向的总和,生态补偿意识由两部分要素组成:一是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即是否赞成对潜在的受偿主体进行生态补偿。从层级上来看,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属于生态补偿意识的低级成分,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内核。二是特异性生态补偿意识,即在认可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的基础上对是否采用某一特定的手段来对生态环境建设者(或受害者)进行补偿所持有的态度或倾向。从层级上来看,特异性生态补偿意识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高级成分,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外壳。总体而言,无论是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还是特异性生态补偿意识都只是作为成熟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只有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包裹上特异性生态补偿意识的外壳(或者特异性生态补偿意识的外壳注入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的内核)才能形成现实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产品,触发相应的生态补偿行动,改善生态利益分配状况。
与此类似,所谓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是指社会公众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所持有的态度或倾向的总和。具体而言,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承认他人对生态环境系统服务资源的所有权,认为作为良好生态环境资源的享有者或生态环境的破坏者,理应对自身对良好生态环境系统服务的享用或对他人生态环境权益的侵害付费;二是认为应当采用市场化手段而不是其他手段(诸如行政性手段)来解决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分配非均衡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分配结构,提升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利益包容能力,促进市场化生态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因此,本质而言,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是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与市场化方向的特异性生态补偿意识相互结合的产物,是生态补偿意识的完成形态和在补偿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图1)。
(二)不同利益主体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
生态利益相关者(市场化生态补偿主体)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载体,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引导着生态利益相关者的生态补偿行为,而所有生态利益相关者的市场化生态补偿行为共同决定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最终均衡。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不同的市场化生态补偿主体而言,其所承载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内容以及由此触发的市场化生态补偿行为存在显著的差别,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最终均衡的影响路径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很有必要对不同市场化生态补偿主体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进行严格区分。从市场化生态补偿实践来看,一项市场化生态补偿活动需涉及如下三类利益主体,即:补偿方、受偿方以及第三方。与此相对,根据补偿主体的不同,可将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分为补偿方、受偿方以及第三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各主体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具体内涵如下。
一是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是特定系统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整体发展水平具有直接重要影响。由于补偿方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直接参与者,因此从性质上来看,其所承载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属于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补偿意识。所谓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是指补偿方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所持有的态度或倾向的总和,即补偿方是否赞成使用市场化的方式为自身在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或所享受的良好的生态环境系统服务)进行补偿。补偿方所承载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将激励其主动对潜在的受偿方开展补偿活动,合理提升补偿标准,持续拓宽补偿渠道,不断丰富补偿方式。
二是受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与补偿方相对,受偿方是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另一参与者,也是直接补偿方集团的重要成员。与此同时,受偿主体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也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重要一极。所谓受偿主体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是指受偿主体在日常的生态补偿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态度或倾向的总和,即是否赞成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回收自身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实际成本和机会成本)。受偿方所承载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将激励其向潜在的补偿主体主张其生态环境产权,要求潜在补偿主体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或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补偿,或者是根据生态系统服务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三是第三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第三方是指除了补偿方和受偿方以外的对市场化补偿机制的建设和运行具有重要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绿色环保组织、生态环境系统服务测算、价值评估、品质鉴定、交易经纪等。由于第三方并不直接参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活动,因此第三方也被称为间接补偿方。所谓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是指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第三方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所持有的态度或倾向的总和,即是否认可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优越性,是否应该围绕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提供相应的交易环境服务,诸如交易平台建设、交易制度提供、交易秩序维护、生态环境系统服务数量测定、价值评估、交易经纪服务等。
(三)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生命周期
按照生命周期理论, 随着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不断发展,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也将经历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根据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发展特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初级发展阶段,初级发展阶段是市场生态补偿意识的形成阶段,该时期的突出特点是市场化生态补偿秩序尚未正式形成,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还无法自发正常运转,无论是受偿方还是补偿方,其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均较低,亟待培育和提升。
二是加速发展阶段,加速发展时期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从发展初期向稳定发展时期的过渡阶段,该时期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已初步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秩序已初步形成,交易主体之间已能在交易制度的指引下借助交易平台自发完成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交易,无论是受偿方还是补偿方,其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均已有一定的积累且呈快速增长之势。
三是稳定发展阶段,稳定发展阶段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高潮发展阶段,该时期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已高度完善,补偿方与受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均已较为成熟且相对均衡,从动态视角来看,二者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增速较为一致。
三、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作用机理
直接补偿方内部以及直接与间接补偿方之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基本要素,其不同组合就形成了特定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该结构最终决定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作用功效。
(一)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绩效
市场化生态补偿機制的培育绩效是指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的投入产出效率,即增加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发育程度与增加的培育成本之比:
其中fosterperf表示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绩效,development表示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育程度,cost表示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成本。
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育程度增量既定的情况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成本越低,稳定性越强,则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绩效越高。或者是在培育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育程度增量越大,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绩效也将越好。
(二)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作用机理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一样,也是制度体系的三大构成要件,且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一定条件下,正式制度将会对非正式制度提出要求,推动非正式制度的同步提升。与此类似,非正式制度安排也将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正式制度规定,促进正式制度的发展。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作为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与作为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式制度之间相互关联,在一定的条件下潜在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将转变为现实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发展。
与此同时,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是由要素组成的,而各要素的组合就形成了系统的结构,该结构决定了系统的功能。与此类似,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就是一个系统,其中补偿方、受偿方以及第三方所持有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就是该系统的基本要素,各主体所持有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一个组合就形成了该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结构,该结构最终决定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作用功效(即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培育绩效的影响效果)。有鉴于此,本文拟借鉴系统论的“要素—结构—功能”分析范式,从直接补偿主体内部以及直接与间接补偿主体之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两个维度来推演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作用机理。
1.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作用机理
补偿方与受偿方作为市场化生态补偿活动的两大直接参与者,二者所承载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是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这一子系统的两大基本要素,二者的一定组合就形成了该子系统的结构,该结构最终决定了其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影响效果①。与此同时,在所有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中,总存在一种结构比其他任何结构更有利于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该结构就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最优结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生命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最优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存在显著的差别。
具体而言,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初级发展阶段,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适度超前发展为主要特征的“非均衡市场化补偿意识结构”更有利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见图2中的S1),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提升。本质而言,这主要是由于市场化生态补偿是补偿方向受偿方购买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产品的过程,只不过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下采用的是市场化的手段,支付的是市场化的价格,因此只有当补偿主体承认受偿主体对生态环境系统服务的产权及其价值(即认识到良好的生态系统服务是由受偿者提供,受偿主体是良好生态环境系统服务的所有者,对其拥有所有权,而补偿主体只是良好生态环境的使用者,对其享有使用权),意识到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比其他交易机制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时,补偿主体才会愿意采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对受偿主体进行补偿,彼时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才会开始启动。因此,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初级发展阶段,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瓶颈,其发展状况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育至关重要。
一旦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以受偿方适度超前发展为主要特征的“非均衡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才是最优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见图2中的S2),最有利于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这主要是由于经过初级发展阶段的培育,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已经启动,生态环境资源的市场交易秩序已基本形成,在外部力量的干预下,补偿主体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引培功能已初步完成,继续加大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力度虽能进一步推动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增长,但与此同时也会激发补偿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具体而言,为了攫取更多的生态环境利益,补偿主体并不会将“超额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②表露出来,而是倾向于将其隐藏在心中,这将压制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价格的上涨。因此,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加速发展阶段,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进一步提升并不能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交易价格的上涨,进而也就无法推动受偿主体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的提升。与此相反,受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其在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交易过程中的议价能力,显化补偿主体隐藏起来的“超额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提升补偿主体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转化率①,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整体水平的增长,统一人们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思想认识,改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环境,减少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阻力,降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成本,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故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加速发展阶段,受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才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整体水平提升的最低限制因子,采取非平衡发展战略,推动受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超前发展更有利于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持续快速增长。
随着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并步入稳定发展阶段,“均衡的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才是最优的生态补偿意识结构(见图2中的S3),最有利于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培育绩效的增长。这主要是由于当生态补偿意识体系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受偿方和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均已较为成熟,且转化率较高,生态环境资源的价值表现得较为充分。在该发展阶段,无论是受偿方还是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过分发展都将损害另一方的生态环境利益,降低利益受损方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需求,抑制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具体而言,当受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超过补偿方时,受偿方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能给其带来的好处的认识更为明确,这将强化受偿方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需求,增加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供给,提高均衡条件下市场化生态环境系统服务的交易价格,增强市场化生态补偿对受偿方的生态环境利益保障能力。但与此同时也会增加补偿方的生态补偿负担,侵蚀其生态环境利益,弱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对补偿方生态环境利益的包容能力,强化补偿方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对抗情绪,破坏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稳定性,抑制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持续健康发展及培育绩效的有效提升。与此类似,当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相对较高时,补偿方对“受偿方能通过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获得的好处”的认识更为明确,按照公平正义的补偿原则,补偿方理应将自己的“超额生态市场化补偿意识”转变为更多的市场化生态补偿行动,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价格的上涨。但为了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补偿主体并不会将其超额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表露出來,而是隐藏在心中,最终导致潜在的超额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无法转变为现实的更高的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价格,这将损害受偿主体的生态环境利益,降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对受偿主体利益的包容能力,强化受偿方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对抗情绪,破坏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稳定性,抑制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培育绩效的有效提升。此时,只有补偿与受偿主体的生态补偿意识相对均衡,通过市场交易机制确定的生态环境服务(资源或产权)价格才会符合双方的利益,进而提升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对交易双方生态环境利益的包容能力,增强交易双方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需求,提升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持续快速增长。
2.直接与间接补偿方之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影响机理
除了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会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绩效产生影响之外,间接补偿方与直接补偿方之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也会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绩效产生影响。这主要是由于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的改善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促进作用只是一种潜在的影响,这种潜在的影响能否转变为现实的影响还有赖于间接补偿主体所营造的生态补仓交易环境(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见图3)。若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存在缺口,这将导致间接补偿方的中介服务供给不足(如交易平台欠缺,交易制度不完善,交易容量不足,交易中介服务稀少等),严重制约直接补偿主体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向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转化,阻碍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增长作用机制的有效发挥。与此类似,若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过强,其将提供过多的市场化生态补偿环境营造服务,致使市场化生态补偿环境营造服务过剩,提高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成本,降低了市场化生态补偿交易服务的利用效率,抑制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只有当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与直接补偿方相匹配时,间接补偿方才会营造恰如其分的市场化生态补偿交易环境,显化直接补偿主体的“超额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提高市场化生态补偿价格,增强受偿主体参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性,强化受偿主体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需求,刺激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育,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
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低下的形成机理
结合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影响机理,从直接补偿方内部以及直接与间接补偿方之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两个维度对导致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低下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根源进行深入剖析。
(一)直接补偿方内部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发育结构现状及其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影响
一方面,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并不顺利,不仅种类少,而且范围较小,影响力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发育,抑制了受偿与补偿主体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增长。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急剧变迁的关键时期,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却严重滞后,从为数不多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来看,不仅层级低(大多仅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且规定较为笼统(大多只做原则性规定,虽然有对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的相关规定,但较为模糊,缺乏操作性),这直接导致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下的补偿与受偿主体并不清晰,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积累缺乏有效的载体,严重抑制了受偿与补偿主体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积累[19-20]。
另一方面,补偿方与受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发展并不均衡。从补偿主体一方来看,由于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性生态补偿机制,在该类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下,补偿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补偿活动大多由各级地方政府主导,而潜在补偿主体(生态环境收益者或破坏者)的补偿义务被隐藏,这直接引发了生态利益相关者的认知错觉,让社会公众误以为政府(而不是生态环境破坏者或受益者)才是生态补偿的主体,这严重抑制了潜在补偿主体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的发展。更关键的是,行政性生态补偿机制向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转变将显化潜在补偿主体的补偿责任,损害其生态环境收益,降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对补偿方的利益包容能力。因此,生态补偿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将强化补偿主体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对抗情绪,排斥市场化方向的特异性生态补偿意识的发展。从受偿主体的角度来看,经过行政性生态补偿的教育,潜在受偿主体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当自身为生态环境建设做出贡献时,其均有较强的要求社会对其进行补偿的愿望,即潜在受偿主体的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相对成熟。与此同时,经过长时期的行政性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潜在受偿主体已深刻认识到其所遭受的损害,不仅补偿标准较低,弹性较差,而且补偿范围较窄,在整个生态补偿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与此相反,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下,受偿主体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可有效规避行政性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下的生态环境利益损失,因此受偿主体有强烈的制度变革需求,当生态补偿情境发生时,潜在受偿主体拥有较为强烈的采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进行补偿的冲动,即潜在受偿主体市场化方向的特异性生态补偿意识也较为强劲。
综上,现阶段我国直接补偿主体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不仅总体水平较低,而且发展并不均衡,其中受偿方的市场生态补偿意识相对较高,而补偿方的相对较低,这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初级发展阶段的最优结构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市场化生态补偿秩序的形成,抑制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
(二)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发育现状及其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影响
与直接补偿方不同,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发展带有明显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特征,只有在现实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对其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出明确规定之后,潜在的第三方主体才会采取相应的市场行动,并通过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服务的不断实践,逐渐积累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最终引导间接补偿方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改进交易服务方式,增加交易服务供给,提升交易服务效率,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持续快速增长。但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国不能直接照搬发达国家市场化生态补偿的立法经验,而是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特征,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开展渐进式的改革,这直接导致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以市场化生态补偿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性法律制度尚付阙如[17]。虽然部分综合性法律制度和部门规章、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对市场化生态补偿行为均有所涉猎,但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善,对第三方主体的规定较少,虽然部分地方有所涉及,但大多都是实验方案,缺乏制度刚性和统一性,潜在的间接补偿方无法根据上述零星和非正式规定来明确自身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行为边界,对自身是否应该为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的认识还较为模糊和混乱,这直接导致第三方主体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较为薄弱。
间接补偿主体与直接补偿主体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发展环境的差异意味着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发育将会相对滞后,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很不完善的初级发展阶段更是如此,这直接导致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因缺乏足够的中介服务而无法顺利转化为现实的市场化生态补偿行动,严重阻碍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育,抑制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必由之路,如何深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市场化改革,提高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绩效,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育进程,是我国在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征程中亟待破解的重大现实难题。本文从动态视角出发,着重考察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这一典型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影响,系统推演了其作用机理,并构建了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研究结论
从非正式制度视角出发,以系统论的思想为指引,沿着“要素—结构—功能”的总体性分析范式,系统推演了直接补偿主体内部以及直接与间接补偿主体之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作用机理,并借鉴上述作用机理,结合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发展现状,对导致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低下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根源进行了深入剖析,得到了如下研究结论。
第一,直接补偿主体之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绩效具有重要的影响,但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不同发展阶段,最优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存在显著差别。具体而言,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初级发展阶段,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适度超前发展为主要特征的“非均衡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最有利于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而一旦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步入加速发展阶段,受偿方超前发展的“非均衡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更有利于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提升。与此相反,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稳定发展阶段,补偿方与受偿方协调发展的“均衡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才是最优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最有利于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
第二,直接补偿主体与间接补偿主体之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也是制约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持续快速增长的关键,随着直接与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均衡程度的不断提升,其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改善的促进作用也在不断增强。这主要是由于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提升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改善的促进作用只是一种潜在势能,这种潜在势能的发挥还有赖于间接补偿方所提供的中介服务的支撑,而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作为引导间接补偿方行动的关键性因素,决定着市场化生态补偿活动外部环境的质量,因此只有直接与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相互协调时,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才能在较大程度上转变为现实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
第三,直接补偿方内部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性错位,受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相对成熟,而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相对不足,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初级发展阶段的最优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背道而驰;间接與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不均衡,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相对偏低,无法为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转化提供有力的中介服务支撑,这是导致当前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低下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根源。
(二)政策建议
结合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内部结构的发育现状,借鉴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作用机理,从如何改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的内部结构,增强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功能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深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改革,细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明确补偿主体的交易主体资格,促进补偿主体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积累
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对补偿主体资格的认定较为模糊是导致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积累相对不足、与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初级发展阶段的最优结构错位、抑制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持续快速增长的法律制度根源,因此应进一步深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改革,加快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进程,提升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层级,强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制度刚性,提高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细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明确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交易主体资格,增强潜在补偿主体的补偿责任及义务,持续凝聚市场化生态补偿载体,推动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有效积累。
2.深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培育委员会
生态补偿意识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是国家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管理体制并不完善,专门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管理机构尚处于缺位状态,这弱化了国家的生态环境的治理能力,扰乱了市场化生态补偿秩序,降低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效率,阻碍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优越性的彰显,抑制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育及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改善,因此应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将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工作纳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职能体系,由二者牵头组建专门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部门,成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引培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宣传办公室、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监测预警办公室和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政策干预办公室,分别负责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宣传、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监测预警及动态干预工作。通过强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组织保障,全面提升国家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生态利益相关者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持续快速发展。
3.根据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发育阶段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干预政策
由于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不同发育阶段,最优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存在显著的差别,其中在初期和加速发展阶段,非均衡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更有利于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但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均衡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结构最有利于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提升,因此应根据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所处阶段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干预政策。具体而言,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初级发展阶段,应当将干预政策的着力点集中在补偿主体身上,如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宣传部门可通过邀请国内外市场化生态补偿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编制和发放市场化生态补偿知识宣传手册、组建专业化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宣传队伍等方式深入目标区域对目标受众开展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宣传工作。与此类似,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的加速发展阶段则应将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培育的重点聚焦在受偿主体身上,彼时可通过组建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金牌讲解班的方式深入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区域,向潜在的受偿主体讲授生态环境资源的价值构成、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过程、生态环境资源(产权或服务)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等内容,辅助潜在的受偿主体综合分析研判现实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水平与理论补偿水平的耦合程度,唤醒潜在受偿主体的生态补偿意识,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持续健康发展。随着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体系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管控目标则应转移到如何确保补偿与受偿主体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平衡发展上,为此,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监测预警办公室应当加强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各主体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发育水平超过一定临界值,预警办公室应及时向该地区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机构发出预警,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措施,补齐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短板,维持生态补偿意识体系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动态平衡。
4.深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培育体制改革,加大对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宣传教育力度
间接补偿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虽然并不能直接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改善,但却会对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转换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应进一步深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培育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培育观念,除了注重对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政策干预之外,还要加大对间接补偿(第三)方(生态环境系统服务数量测算机构、质量评估机构、价值评估机构、经纪机构等)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培育,提升第三方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认知水平,明确其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第三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使命,推动其拓展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率,增强服务本领,有效促进直接补偿方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转换效率的增长,全面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提升。如可由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部门牵头,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制作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专题知识手册和配套指引文件,组建联合宣传队伍,按期深入目标机构围绕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模式、中介组织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体系中的作用、中介机构的设立流程、中介機构的运作模式、国家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中介服务机构的优待政策等宣传点开展宣教工作,唤醒潜在第三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刺激第三方组织的发育及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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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h on the Influence of Structure of Market-orient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Conscious for Different Compesation Agent on the Cultivation Performance of Market-orient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Zhong Chenglin1 Hu Xueping2 Chen Zhu3
(1.School of Finance, Jiagnxi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330022; 2.School of Economic,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3; 3.School of Business,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Ningbo China, Ningbo, Zhejiang, 315100)
Absrt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market-oriented and diversifi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s the only road which must be passed during the reforming process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This paper made a systematically inquiry into the influence of conscious structure of market-orient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on the cultivation performance of market-orient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under the guidance of system theory together with the analysis paradigm of factor-structure-fun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formal institution.The research demonstrated that: (1) Compensation conscious structure among direct compensation agents present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cultivation performance of the market-orient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while the optimal structure differentiated a lot for different development stage of market-orient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To be specific,unblanced structure which is characterlized by the prior development of compensation agent is most benficial for the primary stage,while unbalanced structure characterlized by prior development of compensation receiving agent and balanced structure for the acceleration and stable stage correspondently.(2)Compensation conscious structure between direct and indirect compensation ag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improvement of cultivation perfomance of matket-orient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s well,with the asceding of balance degreee between direct and indirect compensation agent, the promotion effect is increasing.
Key Words: Direct Compensation Agent; Indirect Compensation Agent; Market-orient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Conscious; Market-oriente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Cultivation Performance
(責任编辑:易晓艳)
作者简介:钟成林(1988—),男,汉族,江西宜春人,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发展经济学;胡雪萍(1965—),女,汉族,江西宜春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发展经济学。陈竹(1999—),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宁波诺丁汉大学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环境产权交易机制设计。
①按照1978年的可比价格计算。
②此处的增长率是几何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