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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新规精于保障刺激

2020-02-15方斐

证券市场周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费用率类产品现金

方斐

2月6日,银保监会下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下称“《规定》”),对普通型人身险产品的定价机制、现金价值计算方法、责任准备金提取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对比原先沿用的《关于下发精算规定的通知》,《规定》有三大变动,即降价、控费、提升现金价值,主要包括:1.调整包括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及终身寿险在内的保障型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2.下调年金险、部分趸交产品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此举将进一步推动该类型产品价格下调,还利于消费者;3.提高年金险等长期储蓄型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有望进一步提升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总体来看,此次新规的出台,旨在刺激保障型保险产品及长期储蓄型产品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新规调整针对健康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保障型产品的附加费用率上限,从不同年限来看,调整幅度为5%-40%的区间。压缩产品附加费用空间,主要是下调产品利润空间,直接表现为健康险产品有望进一步降价;第二,对比1999年的旧规,年金险长期储蓄型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提升5%-10%,消费者购买长期储蓄型产品后现金获益增多。总体来看,此次监管层出台《规定》,符合保险行业“增强保险风险保障功能”的属性,持续推动保障型产品的发展。

此次监管层下发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普通型人寿险、年金险、健康险及意外伤害险,同时涵盖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普通型人身保险。消费者较为熟知的重疾险及医疗险,带有储蓄性质的年金险亦在其中,涉及产品众多,影响的范围广泛。自原保监会2013年启动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以来,先后在2015年出台分红险及万能险相关的精算规定,但涉及范围较广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一直沿用1999年出台的《关于下发精算规定的通知》,并未设立单独的精算制度。此次监管层出台《规定》,补齐了原有产品精算规定的缺口,共同搭建涵盖各类型保险产品形态的精算制度体系。

《规定》的出台对保障型产品的附加费用率上限、现金价值及参数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有望进一步推动保障型产品的发展力度。调整附加费用率及现金价值,有望提升保障型产品及长期储蓄型产品的吸引力。

下调风险保障产品现金价值

《规定》整合了已有的相关监管规定,结合长期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监管制度,填补了此前的监管空白。通过调整保障类产品现金价值参数和储蓄类产品附加费用率,在全行业引导“保险姓保”的理念,调高年金险最低现金价值,最大程度保护投保者的利益。

从具体内容来看,《规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据测算,调整后此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二是下调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将个人期交年金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由18%下调至16%、趸交产品由10%下调至8%,团体期交年金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由18%下调至10%,趸交产品由8%下调至5%,据测算,调整后此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三是提升年金保險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据测算,调整后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四是新增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规定、保证续保产品及非平准保费产品责任准备金提取规定。

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风险保障类产品现金价值参数的下调,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的下降,长期来看,这一调整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促进风险保障类产品规模的增长。与此同时,现金价值调整带来销售费用的提升,将提高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积极性,进而推动人身险行业的转型升级。

而年金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的下调,会影响销售此类产品的佣金收入,长期来看,保险公司将更倾向于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此外,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的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将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发展,这也是监管层从政策上对人身保险业回归保障实际行动的鼓励。

此前,普通险产品精算一直沿用《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规定》下发后将与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精算规定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规定》整合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结合产品自身特点细化和完善监管制度,有助于提升监管的有效性。《规定》适应保险市场的快速变化,新增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规定、保证续保产品精算规定以及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填补了监管空白。

从行业层面来看,目前人身险基本面正处于调整阶段,《规定》适应市场的变化,长期来看将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积极性,继续推动行业回归保障的属性,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泰证券认为,通过定价费用率和现金价值参数引导公司产品策略,需继续关注后续监管动作。储蓄险和保障险分别通过定价和现金价值两大路径影响新业务价值,从定价上看,毛保费=净保费/(1-附加费用率),《规定》将年金险的期交和趸交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分别由18%和10%下调至16%和8%,从而降低毛保费和保险公司部分利润,使得新业务价值率下降,而期缴型保障险的平均附加费用率维持在35%,因此,新规的定价附加费用率调整对保障型期交的价值率没有影响。

此外,每一年末的现金价值=未来责任现值-未来现价毛保费×(1-附加费用率)的现值,新规将健康险前3年现价的附加费用率提高(如10年以下、10-19年缴费期和20年以上缴费期的健康险第一年的附加费用分别由过去的60%、70%和75%提高到了65%、80%和85%),降低了毛保费和前期现金价值,减少退保支出,从而提高新业务价值率。

总体来看,《规定》对大保险公司的实际影响有限,保障型保单的引导倾向更强,此次调整的是附加费用率和现金价值参数上限,而大中型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营中不会触及上限,例如这些公司当前在售的期交年金产品的附加费用率一般在10%到14%之间,低于《规定》中的16%。按照新规设置的条件,人身险产品前期的现金价值会下降,使得保障产品价值率上升,大型公司可以在维持价值率不变的情况下适当降价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达成监管的引导。

需关注银保监会后续人身险有关精算通知的推出,实际上,银保监会自2019年9月以来多次向相关公司征询关于修订人身保险有关精算规定通知的意见,此次监管层正式颁布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预计后续会颁布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机制的变动和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指标。

助力保障型产品的发展

如果从2013年人身险费改的大背景来看此次普通型人身险相关精算规定的修改,那么,我们可以把此次《规定》的发布看成是对原有精算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延续。2013年以来,原保监会先后发布了针对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的精算规定,而对普通寿险缺少单独的精算制度,仍在沿用1999年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此次《规定》的发布是监管层加速推动长期保障产品发展的重要体现。

《规定》中对年金保险以及趸交类的保障型产品(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险及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下调两个百分点。产品定价过程中三个主要因素为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及预定附加费用率,前两个因素此次新规中不做直接调整,附加费用率的下降有助于保险产品的降价,预计年金及趸交保障型产品价格整体下降3%-5%。

而在计算最低现金价值的过程中,预定发生率保持一致,利率在预定利率上加2%,在预定费用率时,此次《规定》作出了调整,年金及两全附加费用率假设均有明显下调,则最低现金价值将有提升,从而利好消费者,在退保过程中获得更多返还。据测算,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对于长缴保障型产品,此次《规定》中对长期附加费用率上限没有做调整,仍然保持为35%;在现金价值计算过程中前期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提升,前期最低现金价值下降,使得整体保费同样有望下降,以此可推动产品的发展。

此次《规定》还完善了包括长期健康险、含保证续保的健康险及人寿保险和非平准保费产品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强化政策引导,切合定价实际,防范潜在风险,但可能对相关产品价格产生小幅影响。

总体而言,此次新规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完善多类产品责任准备金规定,有助于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尤其在出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代理人展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未来对健康险、寿险等保障型产品的诉求有望获得提升,预计后期保障型产品会以此为契机迎来更加快速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社会大众的保险意识与需求也会进一步提升。

纵向来看,《规定》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及《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形成了基本完善的人身险精算制度体系。总体来看,对上市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有限,中长期则有利于促进保险销售,引导风险保障产品与长期储蓄产品共振。

如上分析,下调年金险、多数趸交险定价附加费用率上限,预计将使得此类产品价格下降3%-5%,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产品定价实际上多不触及该上限,市面上激进的产品预定费用率甚至能做到4%-5%,远低于监管上限。与此同时,受定价利率及预定发生率(如死亡、重疾、意外率等)的影响,附加费用率上限的下调对产品价格的影响较为有限。

监管预计使得年金险等长期储蓄型产品前期最低现金价值提升5%-10%,实际上受附加费用率的影响,险企尤其是中小险企的现金价值一般不会触及最低限制,而现金价值参数的调整有限(附加费用率影响及k值微调等),其对产品定价的影响也非常有限。

根据华金证券的预计,此举对上市大型险企的影响高于中小险企,上市险企产品现金价值调整让利客户,有望促进产品销售,但若维持同等NBVM,则对其他定价因子如费用率提出更高要求。此外,风险保障型产品前期附加费用率上限上调导致现价更低,传导至产品价格下滑3%-5%,这可以进一步打开激励代理人展业的空间。

在健康險产品中,与医疗费用相关的评估假设应当考虑医疗通胀,假设比例不得低于 3%。而目前险企对于医疗通胀多没有假设或者与其他费用因子混合,不超过2.5%。加入医疗通胀因素或提升利润测试中的赔付成本,从而降低NBVM,进而传导至NBV。因此,《规定》中新增医疗通胀因素险或将影响中高端医疗险NBV。

而保证续保型产品应当和一年期以上产品一致,定价时做利润测试,而且需计提额外责任准备金,此举将保证续保产品看作长期险考核,或使得产品NBVM降低。

此次《规定》的发布,不仅迎合了人民群众的需求,更是完善了人身险精算监管体系。对行业普遍预期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尚未提及。此外,分红险70%利益演示上限也是规范行业发展,减少误导销售与赔付纠纷。从上述内容可知,《规定》的导向作用更为明显,即发展风险保障型与长期储蓄型产品,而后续重疾定义与发生率表修订预计对行业的影响更大。上市险企作为头部大型险企,险种分布更为均衡,风控及定价能力更为完善,而营销(代理人)仍是其业绩的核心驱动因素,预计受影响的程度较小。

填补精算制度的监管空白

《规定》的发布,主要目的为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此次《规定》将原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了整合和细化,完善了产品精算监管体系,并顺应当前形势的发展,补充了健康险、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监管制度的空白。

保障型产品现金价值参数调整,价格下降利于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新规整合长期普通型人身保险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长期险和短期险的保费、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等分别规定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结合产品自身特点,细化监管规定,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发展。

《规定》第四章对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保障型产品,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新规对参数值进行了调整,期交个人业务、团体业务k参数值分别为0.8、0.85,趸交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参数均为1。现金价值参数的下调将使产品成本有所下降,最终目的是使产品销售价格具有下调空间,从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据测算,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同时,调低保障型产品的现金价值,公司给予销售人员的支持力度有进一步上升空间,从而提升保障型产品销售的积极性。

因此,从中长期来看,新规的调整对促进保障型产品销售规模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期间,社会大众对于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大幅提升,保险公司在当前时点按照新规要求调整产品及定价策略,将为保障型产品保费的快速增长再添助力。

而年金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附加费率上限的下调将极大地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需要考虑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其中,预定附加费用率包含保险公司支出的销售成本和运营成本等,还可能包含一部分预留利润。因此,下调附加费率意味着通过压缩成本或者压缩利润来降低产品价格。据测算,新规调整后此类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方面,产品价格下降将提升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年金类产品及部分趸交产品保费规模的增长;另一方面,成本或利润的压缩可能会影响代理人佣金收入及相关激励政策,从而削弱代理人销售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点对于龙头公司来说能够体现出相对的优势,大公司能够产生规模效应,成本及费用被摊薄,同时拥有更强的成本管控能力。

新规通过调整用以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所使用的个人普通型人身保险的附加费用率,以此提升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以防范消费者获取保单现金价值过低而引起投诉纠纷等风险,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据测算,与前几年相比,此類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新规补充了健康保险相关精算规定,新增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促进此类产品的健康发展;适应当前市场的快速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相关要求。除此之外,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以期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发展,最大限度满足保险消费需求。

此次精算新规对保险行业发展的总体引导思路是:通过促进保障型产品发展来“保障民生”,通过降低价格和提高储蓄型产品现金价值来“让利于民”。对于保险行业来说,中长期有利于保费的快速增长,首先在疫情蔓延的时间窗口,居民对于健康保障有迫切的需求,这个时点顺应监管思路降价销售保障型产品,会增强保障型产品发展的驱动力;其次,随着居民理财需求的快速增长,长期储蓄型保险的增长空间仍然很大,但理财产品市场的竞争较为激烈,降低产品价格和提升产品现金价值均能够提升产品的吸引力,从而促进保费的增长。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龙头险企具有较强的产品定价能力以及成本管控能力,因此,产品降价销售的压力相对较小。值得关注的是,部分险企可能通过低价策略掠夺市场份额,但鉴于各项监管规定对于后端准备金有所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恶性竞争的出现。

实际上,从2013年起,人身保险分三步完成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产品的费率政策改革,银保监会先后配套修订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精算规定。虽然针对普通型产品也出台了部分相关规定,但在此前仍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最新规定。而此次《规定》的出台,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

在相关产品参数方面,此次《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的进一步下降。

根据监管层发布的测算结果,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至5%;此次调整加大了计算现金价值时保障型产品附加费用率前三年的上限(交费期越长上调越明显),并下调了后续年度的上限,将降低相关产品承保初期的现金价值,有助于控制退保行为的发生,稳定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和盈利。与此同时,此次调整降低了年金类产品计算现金价值时附加费用率上限,有助于提升相关产品初期现价,从而提升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此次《规定》还下调了年金保险、多数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据监管层发布的测算结果,此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至5%,当然,产品价格的下调,将会更加考验保险公司的渠道销售能力和费用管控水平。同时,《规定》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据监管层发布的测算结果,此类产品较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至10%。

在精算制度完善方面,《规定》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增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并明确与医疗费用相关的评估假设应当考虑医疗费用通胀因素,每年通胀比例假设应不低于3%;二是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三是新增了针对缴费期内各期保费不同的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

此次《规定》的出台将更加优化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继续引导行业发挥长期保障的功能,助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中长期来看,政策支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保险产品和服务,包括资金在内的供给将更加丰富和完善;潜在健康、养老需求将成为促进保费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寿险行业面临外部环境及自身转型的压力,行业步入实质性分化期,粗放式成长难以维系。经过近两年的调整,保险公司对行业形势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行业变化有了更充分的准备;大型公司有深厚的销售渠道的积淀,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更高,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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