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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处理,更需叫停非法“校园贷”

2020-02-14熊丙奇

科教新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校园贷存量网贷

熊丙奇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1月3日 《北京青年报》)

这是对卷入“校园贷”纠纷的大学生的人性化处理。众所周知,疯狂蔓延的“校园贷”把缺乏风险意识的大学生作为放贷对象,有的甚至用暴力手段收取高额利息,已经给大学生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如果再进一步把陷入“校园贷”纠纷的大学生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会让他们进一步陷入“无助”的困境之中。更重要的是,“校园贷”本身并不合法,是涉嫌恶意欺诈、高利贷性质的放贷行为,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支持放贷者的诉求,而应该依法取缔非法的“校园贷”。

2017年,为治理“校园贷”,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督促网贷机构按照相关要求有序清退校园网贷业务待还余额。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暂停其开展网贷业务,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治理“校园贷”时,要分清是之前的存量业务,还是继续开展的网贷业务;是符合规定的,还是违法的。如果是之前的存量业务,且符合法律法规,那么,这类“校园贷”的纠纷,拖欠还款的学生可以依法被列为被执行人,且不再被纳入失信名单。而如果是在前述《通知》发布后,继续开展的“校园贷”业务,那么是违反规定的,对于这些“校园贷”业务产生的纠纷,法律不应该支持放贷方的诉求,而应该严肃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

事实上,在规范治理“校园贷”,一律叫停“校园贷”之后,“校园贷”并没有绝迹。据媒体报道,国家相关部门禁止“校园贷”后,此类贷款迅速披上“手机租赁”“消费垫付”等“马甲”,继续大行其道。兰州警方近期破获的多起“套路贷”案件显示,不法分子“套路贷”作案高科技化、专业化倾向明显。一个个年利率超1500%的“714高炮”(7天或14天高利息网络贷款),贴着“低利息、无需抵押、快速放款”的标签,将大学生和社会群众当成猎物。显然,对于这类“校园贷”“套路贷”,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而在监管部门依法严格监管、对陷入“校园贷”纠纷的大学生进行人性化处理之外,学校和家庭对学生进行消费观念教育、理财教育也极为重要。大学生陷入“校园贷”纠纷,普遍的说法是大学生涉世不深,容易受骗上当,而这正是教育的问题。尤其是在“校园贷”问题曝光之后,还有大学生前赴后继,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在父母已经提供足额学费、生活费,以及有合法正规助學贷款渠道的情况下寻求网络贷款,这暴露相关教育的严重缺失,这一课不仅要对大学生补上,而且提醒学校和家庭,要从小重视对学生消费观念及理财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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