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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保国寺观音殿柱础铭文考证

2020-02-14周霖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20年1期
关键词:铭文

周霖

摘 要:保国寺观音殿的石质覆盆莲花柱础是在2012年保国寺古建筑博物馆陈列提升工程中,对观音殿进行维修时意外发现的。现场总共发现石质覆盆莲花柱础12座,呈对称分布,其形制与宋《营造法式》中所记载的“宝装莲华柱础”图例如出一辙。与此同时,位于明间东侧进深第三、第四间之间的覆盆莲花柱础基座上出现了“锯匠葉文(選?)捨花磉一片”的铭文字样。文章将通过对铭文内容的考证,为研究柱础年代提供新的依据;并结合历史背景,使人们对古代的匠作制度有新的认识。

关键词:柱础;铭文;匠作制度;物勒工名

1 柱礎石的形制特征与断代

观音殿内的石质覆盆莲花柱础目前垫在现有的内柱的鼓形柱础之下。其柱径为53厘米,础方约81厘米,覆盆高度12厘米,莲花唇厚1厘米,与宋代《营造法式》中造柱础之制“其方倍柱之径……若造覆盆,每方一尺,覆盆高一寸;每覆盆高一寸、盆唇厚一分”极为接近。观其形制,观音殿内的石质覆盆莲花柱础与梁思成先生所著之《营造法式注释》一书中铺地莲花的做法相同,而且与江苏苏州甪直保圣寺的宋代柱础遗存在形制上亦高度相似。

除了柱础的形制特征所反映出的历史断代信息,我们从保国寺观音殿的营建历史这个角度再对其展开讨论。保国寺观音殿原名法堂,始建于南宋绍兴六年(1136)以前,清顺治十五年(1658)、康熙二十三年(1684)重修。殿内石质覆盆莲花柱础(图1)是否为法堂原物,清华大学郭黛姮教授曾在《东来第一山:保国寺》中做出过解释,先生从大殿外檐柱的柱径大小推算出所需础方的尺寸,说明了该批柱础不可能是清朝时期大殿修缮时废弃移至观音殿的。此外,在次间发现的被凿掉一半的莲花柱础,也说明了这批柱础应为南宋时期建造法堂所用之物。

通过已有的对柱础形制、尺寸的研究,并结合观音殿的始建年代和历史沿革等信息,我们得出这批石质覆盆莲花柱础为宋代遗物的结论。那么柱础上的铭文是否也可以顺理成章地被理解为是宋代的产物呢?会不会是在后期修缮过程中留下的呢?对其出现的合理性以及铭文背后所隐藏的信息,接下来笔者将进一步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述。

2 “磉”字源考与辨析

“磉”字,今可寻最早出现在唐《南史80卷》·卷七十八列传第六十八夷貊上:“寳物可深九尺许至石磉磉下有石函……①”另,宋《营造法式》第三卷中亦有出现:“柱础,其名有六,一曰础、二曰櫍、三曰磶、四曰磌、五曰磩、六曰磉,今谓之石碇。”

此外,明代张自烈的《正字通》中载:“磉,苏朗切,桑上声,柱下石。俗呼础曰磉。”清代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中道:“榰,柱底也。从木耆声,古用木今以石,苏俗谓之柱磉石。”可见,磉是苏州地区对柱础的一种俗称。《营造法原》中同样将柱础称为磉②,该书是记述中国江南地区古建筑营造作法的专著。书中建筑各个构件的名称多用江南一带的俗称,且作者姚承祖为苏州人,这也证明了磉是柱础在苏州一带的俗称。上面提到江苏苏州甪直保圣寺的宋代柱础(图2)与观音殿的石质覆盆莲花柱础形制高度相似。这说明造础的工匠应该来自江南地区,甚至很有可能就是来自苏州。

杨鸿勋先生曾在其《考古学论文集》中举例清代民间工匠犹将“磉”呼为“磉墩”。梁思成先生的《清式营造则例》台基部分写道:“在台基之内,按柱的分位用砖砌磉墩和拦土。磉墩是柱的下脚。柱子立在柱顶石上,而柱顶石则放在磉墩上”。这就说明了在清代磉墩并不是柱础而是柱基,柱顶石才是柱础。所以这也从反面论证了观音殿内柱础上的刻字不可能是清代修缮时留下的。

3 “锯匠”一词源考与古代手工业分工的细化

“锯匠”一词据目前考证,最早出现在宋《太平广记500卷》·卷三百九十三雷一:“(狄)仁杰命锯匠破树……①”以及宋《(宝祐)仙溪志4卷》·卷三:“卓道者名彌真縣南人舊为锯匠……”之中。因而最迟至北宋时期,手工业中已经出现了一种专门解木的木工,称为“锯作”“锯佣”或“锯匠作”,它的出现意味着框锯与木工开始分工,手工业的分工得到进一步的细化。

八作司,宋初置,先后隶三司,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元丰以后隶将作监。据《宋史·职官志》五《将作监》记载,掌京师内外修缮之事。因八作司所承做的八作均不属于大木作,故《营造法式》中的十三作由八作司之外的广备攻城作来承担,后并入东、西八作司。广备攻城作共分二十一作,为“大木作、锯作、小木作、皮作、大炉作、小炉作、麻作、石作、砖作、泥作、赤白作、桶作、瓦作、竹作、猛火油作、钉铰作、火药作、金火作、青窑作、窟子作”②。其中便提到“锯作”。宋僧惠洪在所著的《冷斋夜话》中记载“京师景灵宫锯佣解木,木既分,有虫镂纹,如梵书。”此中提到了“锯佣”。此外,宋代官手工业组织中内侍省里有一个造作所,是掌造禁中及皇属婚娶名物的,领有共八十一作。包括“生色作、镂金作、腰带作、打造作、面花作、玉作……小木作、锯匠作、漆作、雕木作……③”此中出现了“锯匠作”。后随着“匠籍”制度的形成,元代统治者将工匠都编入专门的户籍,称为“匠户”。在对手工业工种的称呼上,也逐渐确定了“匠”的形式。所以,我们在元《河防通义·杂作功例》“船匠一百六功,锯匠一百六功,锛匠一百六功,计三百一十八功(杂役夫在外)”和清《钦定河工则例章程》“木匠每工实价银陆分,锯匠每工实价银陆分……”中看到了“锯匠”这一明确的称呼。

通过对“锯匠”一词的进一步考证,我们首先可以确认宋代已经出现了“锯匠”这一工种。但无法明确“锯匠”这一称呼的使用是否在匠籍制度出现之后。笔者又发现了在献陵的石犀上的铭文记载“武德拾年九月十一日石匠小汤二记”。武德是初唐时期的年号,此处铭文使用的是“石匠”而不是“石作”,可见对工匠的这一称呼不局限在元朝之后,其年代上限最晚甚至可以追溯到唐朝。

4 “物勒工名”制度

“物勒工名”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管理手工业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唐律疏议》中就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的记载(引自先秦的儒家典籍《礼记·月令》),它是通过刻铭、烙印、戳印、漆书、墨书等勒名的方式在器物上留下生产者的信息,便于检查产品质量,考察工匠和管理官员的绩效,也应用在建筑工程中,类似于今天的实名制。

北宋景德三年六月,宋真宗诏:凡有典作,皆须用功尽料。仍令随处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复验。他时颓毁,较岁月未久者,劾罪以闻⑤。即要求凡是兴建公共工程,必须保证质量,竣工后在所修建筑物的某个地方,标明建造的时间、施工的工匠与监工的姓名。这种题记做法在柳宗元《梓人传》中有生动描述:造屋“既成,书于上栋曰,某年某月某日某建,则其名字也。凡执用之工不在列。”可见唐代已有在建筑上题记的做法。建于北宋皇祐四年的隆興寺摩尼殿中就发现有宋代墨书题记四处,即印证了景德诏书“随处志其修葺岁月,使臣、工匠姓名”的规定。位于摩尼殿的上檐后明间西檐柱柱头铺作二昂底皮上书有“皇祐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立,小都料张德故记”,内槽西山面补间铺作栌斗底皮上书有“皇祐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立柱小都料(成?)从(勿?)二十八立柱,上檐内槽后明间东补间斗栱的斜散斗底皮上书有“真定府都料王□”,内槽西次间西缝大阑额上面书有“大宋皇祐四年二月廿六日立柱记(当?)寺僧守文故题”。以上题记中出现了时间、工种、姓名。其中的都料,即都料匠之简称,古代称营造师、总工匠为都料匠。唐宋时期的都料匠类似于现在的建筑师。

除了似这类在建筑上的墨书题记,还有刻印在建筑材料上的例子。北宋皇陵就发现多种模印有匠人名姓的方砖、条砖以及瓪瓦、筒瓦等,《宋代石刻文献全编》亦载有“建康都统司”模印有“作头”之名砖。前文所提及的刻在献陵石犀上的铭文“武德拾年九月十一日石匠小汤二记”也证实了这点。因此,保国寺观音殿内石质覆盆莲花柱础上出现铭文“锯匠葉文(選?)捨花磉一片”是有一定依据的,是符合“物勒工名”制度的。或许它出现在柱础这处位置上,是一种偶然,但是它的存在一定是必然。

5 结语

笔者认为,保国寺观音殿内石质覆盆莲花柱础上的铭文应该为南宋时期建造法堂时工匠所留。纵观观音殿的营造历史,我们发现其修缮过程主要集中在两个时期,始建于南宋,重修于清代。通过对柱础铭文内容及其背后隐藏信息的考证,笔者排除了清代修缮时留下的可能性。再结合匠籍制度的历史背景,虽然匠籍制度产生于元,但在唐宋时期,社会上已经有了对“匠”的称呼。而且随着“物勒工名”制度的发展,从现存为数不多的唐宋遗存来看,其中就有匠人留名于建筑上的实例,这些都基本证明了铭文刻于南宋的合理性。

通过对这两行铭文的考证,笔者发现:建造柱础的工匠,甚至当时营造观音殿的工匠极有可能来自苏州。我们知道保国寺北宋大殿是江南现存最古老、保存最为完整的木结构建筑,大殿中部分建筑做法呈现出了江南及江浙地区建筑的特征,表明了营造大殿的工匠来自于江南地区。虽然观音殿的营造时间要晚于大殿,但同样使用了江南地区的工匠,“花磉”就应该是当时江南地区工匠对莲花柱础的一种特定称呼。这说明了即便南宋的政治中心已经转移到南方,当时也出现了大范围的北民南迁。但江南地区的建筑风格并没有因此受到中原地区建筑风格的影响,这就反映了建筑风格发展的滞后性和地域性。

铭文的发现为宋代“物勒工名”制度的形式和内容提供了新的实例,但以上这些都只是基于铭文的某种推测,尚待更多的文献支持和考古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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