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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思考

2020-02-14付爱云杜杰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5期
关键词:民族民间救济少数民族

付爱云 杜杰

摘 要: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然与以往相比已经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它还没有像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那样获得人们的重视。为了能够更好的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问题,首先要弄清其基本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梳理国内的相关立法,进而思考现有法律框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5.079

1 基本概念的厘清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固有的,是不能够转让的权利,而这样的一种权利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否则权利人将没有任何保障,将处于危险与恐惧之中。但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没有明确界定,在理论界学者们也有着不同的表述。

翟东堂主张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内涵在于少数民族对其自身文化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的总称。同时他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权利、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权利等都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广泛外延的应有内容。

屈学武主张广泛意义上的民族文化,包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生活方式、民族习俗、民族传统等多方面内容。而从文化构成上来说,狭义的民族文化,特指少数民族在文学、艺术、习俗、教育等方面的传统文化。狭义的民族文化,仅指具有特定民族形式的文化或某一具体民族的文化。总之,民族文化有着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区分。

通过以上的梳理,我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既是少数民族组成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少数民族群体的集体权利。也就是说,既是少数民族组成成员所拥有的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从而进行文化创造的权利,也包括少数民族为了传承、发展和保护他们自身传统文化所应当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2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国内立法

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问题,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又是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国立法层面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从国家根本法《宪法》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法再到具体的区域性地方性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中确认,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由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我们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同时强调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帮助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文化,赋予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自治权。这些都是从原则性的角度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宪法》第47条将公民文化权利明确确认为法律上的权利。少数民族成员作为我国的公民范围内的主体则当然享有这基本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从自治机关的文化发展权角度进行了确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自身民族特点可以加大投入文化事业的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保护民族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要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第42条则是自治机关文化交流权的确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文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交流和协作;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文化艺术等方面可以和国外进行交流。

除了上述的法律层面的立法外,一些地方也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而且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开拓的性质。地方立法的典型代表为《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它们分别从保护的原则、文化权利的保障机关、民族民间文化的范围、传统文化之乡和传统文化保护区等各个方面进行具体规范。如在这些条例之中所规定的民族民间文化主要是: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要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等。《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19条从可以命名为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条件方面进行了规定。第20条规定什么样的民族聚居区域可以划定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同时第21条规定了在尊重当地民族意愿的前提下,建立文化生态博物馆,命名民间文化之乡,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

3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反思

我国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已经形成了宪法统领下,由其他不同法律位阶的规范所组成的,立法层次较齐全的法律保护框架。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现了我国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立法成就及其多样性的救济方式和途径。但我们也要看到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少数的、有限的地方性法规中存在并不完善的救济措施,也就是说缺少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专门性法律救济方法和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根据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不同,法理学上有着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公法和私法保护手段上,明显以公法手段运用为主,如传承制度、命名制度等;忽视了文化权利的救济措施。

4 结论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从现代人权保障的视角来设计权利救济制度,我国应该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本身需要来分配国家权力和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与方法,创建一个能够有效解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纠纷制度。

参考文献

[1]翟东堂.略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4):95.

[2]屈学武.简论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J].理论与改革,199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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