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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规范分析

2020-02-14周畅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4期
关键词:正当性社会主义宪法

周畅

摘 要:宪法发端于资本主义国家,因此要想适应社会主义的土壤就必须做出相应的变革。目前来看,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将“社会主义”写入宪法并不存在问题。我国宪法中的“社会主义”规范均以序言或纲领性条款的形式存在,这是为证明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以及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所做出的努力。同时,将“社会主义”写入宪法对确定集体利益的优越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构建我国一系列国家制度的基础。

关键词:宪法;社会主义;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4.058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虽然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萌芽并逐步发展完善,但并不代表宪法或者宪政只能由资本主义国家所独有,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可以有宪法,宪政与社会主义是可以兼容的,1918年苏俄宪法的出现历史地证明了这一事实。但是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要求,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有一套适合自己的宪法,其核心就是社会主义理念的纳入,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一系列规则也都是围绕这一理论基础构建起来的。

虽然在1949年后,对于明确将“社会主义”写入宪法存在较大争议,但就目前来看,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将“社会主义”写入宪法似乎已是题中之意,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对于我国宪法中的“社会主义”规范将作何理解,将“社会主义”写入宪法更深层面的动因及意义何在尚值得研究。

1 现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规范类型化分析

自1954年“社会主义”第一次写入宪法以来,历经多次修改,宪法中包含“社会主义”的条文有增无减。在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这一语词出现达50次之多,集中体现在宪法序言及总纲中,除此之外,仅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章节的四十二条中出现。

1.1 宪法序言中的“社会主义”规范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对于序言应不应该写入宪法以及应该如何写入宪法,国家层面和学界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现行宪法中,序言还是被保留了下来,而且篇幅不小。我国宪法学界普遍认同,宪法序言仅是一种政治性宣言。那么包括其中的“社会主义”规范也就当然具有了这一属性。现行宪法沿袭了1954年宪法的历史叙事结构,以中国的悠久历史、璀璨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开篇,随后从中国人民为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的英勇奋斗,写到20世纪以后中国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宏伟历史变革。根据宪法序言的这一历史叙事逻辑,以及社会主义与新民主主义一脉相承的关系,将“社会主义”写入宪法便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

1.2 作为纲领性条款的“社会主义”规范

我国宪法中作为纲领性条款的“社会主义”规范,集中体现在宪法总纲中,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阐述我国发展目标时也有所涉及,第四十二条有关劳动就业保障权的规定也是典型的纲领性条款。

1954年宪法制定之初,对于“社会主义”应否入宪存在巨大分歧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当时中国还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尚未实现,尚未实现的任务是否应该以纲领性内容写入宪法?毛泽东认为:五四宪法可以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事实层面的如国家机构;其次是纲领性的、将来要完成的,如三大改造。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次“社会主义”入宪的争议。

宪法在根本上是政治性的,因此具有特殊的历史、政治和制度关怀。一国宪法必须与该国国情和目标相契合,必须真实反映社会现实变化,符合人民的客观需求并针对客观需求设定不同的奋斗目标。这就是为什么在1954年到1982年短短的28年间我国宪法就历经了三次全面修改。1949年后,面对国家振兴、民族富强的迫切期望,把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以纲领性条款的形式写入宪法是合乎逻辑的。而之后制定的几部宪法也沿袭了将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国家目标和历史任务写入纲领性条款的传统。

2 “社会主义”规范入宪动因分析

“社会主义”第一次写入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中,因此分析“社会主义”规范入宪的动因,必须从历史的视角出发。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学者早已进行了大量细致深入的探讨。前苏联作为社会主义阵营的领头者,长久以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也当然延伸到我国首部宪法的制定过程当中。虽然斯大林从政权合法性及正当性方面阐述了我国制定宪法的必要性,但是對于“社会主义”写入宪法,不能认为苏联方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对此,回归毛泽东的制宪理论或许能说明一定的问题,他认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949年以后,对于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丰富的革命成果,急需寻求一种方式将其固定下来并赋予其核心地位,而最好的途径无疑就是将其写入宪法。五四宪法中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也为之后我国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革命不能治国,否则就会在无休止的革命中造成政治、社会的动荡,“文化大革命”的惨痛历史就是最好的证明。七五和七八宪法均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可以说是革命激进主义的现实表达。回归现行宪法,在总结文革时期的惨痛教训后,党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明确表示要祛除革命主义,恢复法制,并试图通过八二宪法的制定将其确定下来以期实现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构。纵观现行宪法从1982年以来的发展,其实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但其所确立的法治思想、宪法权威、权力体制、社会主义制度等核心价值确是不容动摇的。在长达几十年的社会经济改革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者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每一次改革可以说都是在党的指引下进行的。为了践行法治以及防止革命主义的复辟,对于党的决议,必须完成一个由党的意志向人民意志的转化——那就是将其写入宪法。因此在1982年宪法之后的五个修正案中,不断有“社会主义”规范写入宪法,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

3 “社会主义”规范写入宪法的意义

3.1 当代中国宪法及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

宪法如何登场,其自身及由其设立的权力正当性从何而来,是现代宪政国家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从世界立宪史来看,无非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依照神启,如西方大多人认为人民的权利是上天赋予的,是生而有之的,通过其不容置疑的制宪权构建的宪法秩序也是当然正当的。二是诉诸历史,我国1949年以后的三部宪法,都试图通过百年革命的历史叙事,为自身构建的宪法秩序寻求一个正当性基础。有学者提出:我国宪法中,历史扮演着赋予宪法自身及其所授权力正当性、合法性的关键角色。但仅从历史视角来论证宪法秩序的正当性恐怕难保周全,倘若以历史叙事来完全置换宪法秩序构建的法理基础,其对宪法和权力来源正当性的论述都不可谓是充分的。因此我们必须为中国宪法秩序的构建找寻一个更深层面的价值基础。

那么宪法的价值立场又是什么呢?施密特主张:凡公民自由得不到真正保障的宪法都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宪法。芦部信喜认为,宪法的核心并非国家权力组织和授权规范,而是在自然权利基础上确定下来的人权规定。无论施密特还是芦部信喜的宪法观,都是将“自由”作为宪法价值基础的核心所在。甚至可以说整个资本主义宪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都是来源于个人权利,或称人的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基本权利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从我国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的调整就可见一斑。但是,我国宪法的正当性绝非来源于此。

资本主义强调个人自由,社会主义则注重集体价值、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和共同福祉,是漫长的革命历史中人们达成的基本共识,而宪法无疑就是这一共识的凝结。在这一层面上,中国共产党和人们的理想是一致的,而且为了这一理想的实现,在残酷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的先锋队付出了大量的流血和牺牲。让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在宪法中确认其领导地位,其正当性也是值得肯定的。由此看来,在宪法中写入“社会主义”,不仅是合乎逻辑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3.2 集体利益或集体人格优越性的正当性基础

“社会主义”首先是被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提出来的,它指的是公有制经济及其配套的分配制度。但如今在中国,所有的国家制度都被称为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从最广义的层面来讲的。

资本主义宪法讲求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这里的社会并不是作为整体意义上的社会而言,而是指无数个人的集合,立足点还是在个人。因此“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实际上是指个人同国家的对立,是权力和权利的对立。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国家并非作为个人的对立面存在。个人利益及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利益,内含于国家利益之中,两者具有一致性。如此一来,经济和社会制度即被赋予了政治上的含义。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将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制度写入宪法,着力从整体上进行社会构建。

社会主义本质上是具有公共属性的,因此必须拟制一个集体人格和国家人格来作为公共财产的所有者。尽管同资本主义宪法一样,我国宪法中也确立了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但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却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个人利益必须做出让位,对私人财产可以实行征收或征用。因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集体人格相对于个体而言是具有某种优势地位的。但这种优势地位从何而来,集体作为无数个人的集合,如果当然忽略个人利益,那么集体利益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必须试图为集体利益或者集体人格的优越性找寻一个正当性基础,并且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统一起来。这就必须追溯到社会主义的理想上去,共产主义的终极理想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社会主义制度又和国家人格、集体人格联系在一起。这样一来,集体人格因其内涵理想价值的优越性也当然具有了优越性。而且,在追求实现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道路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诉求也是相同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4 结语

中共产党在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后将“社会主义”写入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其兑现在革命期间所做出的承诺,也可以将这一行为视作改革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为寻求自身权力的正当性以及为了将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所做出的努力。在法治国家的构建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寻求自身领导的宪法基础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对依法执政的深刻践行。除此之外,构建一个稳定的宪法体系也是我们应当努力实现的一个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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