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类交易屠宰规范管理浅析
2020-02-14蔡吉松
周 容,沈 军,蔡吉松
(贵州省余庆县动物疫病预防监测中心 564499)
1 基本情况
2019 年我县禽类出栏约97.4092 万只,我县居民消费的禽类食品以鸡、鸭为主,并有少量的鹅、鸽子等,其中鸡、鸭的消费量占禽类消费总数的80%以上。 目前,我县尚无一禽类集中交易和屠宰加工市场,当前我县禽类交易及屠宰以农贸市场为主,均未配备独立、封闭的活禽屠宰区,且同一个农贸市场还分散存在多个活禽交易及屠宰点,供居民现场点杀,设施设备落后,环境条件极差,管理混乱,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影响禽肉食品质量安全,极易造成人禽共患疫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等风险。 因此,推动我县规范建立禽类交易和屠宰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2 我县禽类交易、屠宰的现状
2.1 禽类屠宰政策法规体系急待完善
在国家层面,国务院仅仅出台了针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上位法的缺失,是出台地方法规面临的最大难题。 我省也仅出台了《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我市也没有禽类屠宰政策法规,与当前严峻形势完全不相适应。
2.2 疫病防控难度大,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我县农贸市场禽类屠宰点卫生环境差,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不但造成禽类疾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大,而且会加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禽共患病的防控难度。 历次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期间,农贸市场禽类屠宰点都是防控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县卫健、农业农村、市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多次联合发文,对活禽市场采取休市消毒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并未建立健全监管有力的长效机制。 因此,有必要参照生猪集中屠宰管理模式,推动我县禽类集中屠宰监管已势在必行。
2.3 禽类集中屠宰转型升级难
全县农贸市场禽类屠宰点多、面广,设施简陋,卫生环境差,且广大市民历来习惯认可“活禽点杀”,不便于活禽检疫及肉品检验,更谈不上冷链体系、配送体系等科学规范的管理,加之禽类集中屠宰行业回报率不高,无法吸引企业投资。 因此,全面转型升级难度很大。
2.4 行业执法监管力量不足
因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已经撤消并划转全部人员,其屠宰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已划转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目前,全县乡镇(街道)仅有官方兽医16 人,不但承担了全县所有畜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重任, 而且还要承担乡镇(街道)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而生猪屠宰场的官方兽医还要24h 无缝监管。 监管压力大、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足等矛盾突出。
3 我县规范畜禽屠宰管理的对策
随着公共卫生安全,以及食品安全保障的需要,推动禽类屠宰规范管理已成为我县当前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但要进一步强化禽类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而且要积极推动禽类集中屠宰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3.1 出台地方禽类屠宰政策法规,实施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冷链运输、生鲜上市”
目前我省仅有贵阳市出台了 《贵阳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并于2017 年6 月1 日起施行。 对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划定了贵阳市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建立了“责权统一”的管理制度、处罚条款。我市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赴贵阳市开展调研学习, 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冷链运输、生鲜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监管,将禽类的屠宰加工统一在定点屠宰点,由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集中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打上检疫验讫合格标识, 然后再分散到各个农贸市场、 生活超市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市场环节的日常检查,只能销售定点屠宰点屠宰的,经检疫合格的“白条禽”;同时,要求经营单位设立“白条禽”及禽类产品专销点,专销点必须设立隔离防护、消毒设施,避免与其他农产品和食品混杂交易。
3.2 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改变消费方式
加强对《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知识等的宣传, 让市民充分认识活禽点杀的危害性,真正了解活禽定点屠宰、冷鲜产品的安全性、卫生性和营养性,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绿色消费观念,改变市民消费活禽的生活习惯,形成全社会大力支持活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冷链运输、生鲜上市的氛围。
3.3 强化部门协作,解决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屠宰行业的主管部门可牵头协调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辖区禽类交易市场、屠宰加工现状等情况的专题调研,摸清县情,提出建设我县禽类交易、屠宰加工市场的规划选址和管理建议。 同时积极协调县市管、商务部门在冷链体系建设、物流配送及冷鲜肉上市等方面予以统筹兼顾,为禽类集中屠宰建场创造条件。 针对当前现状,建议县市场监管局对农贸市场禽类交易屠宰点进行规范,合理调整市场功能分区,单独设立活禽屠宰区域,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并对活禽交易及屠宰加工区域实行单独封闭管理,以便于强化日常消毒管理,有效防控禽类疫病的传播,有力保障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3.4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行业规范管理
建立和完善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检疫监管, 严格实行查证验物入场制度。 从县外调入的禽类及其产品,必须持有调出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进入交易市场或实点屠宰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禽类及其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经营者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行市场交易; 综合执法部门要对经营未经检疫产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屠宰行业的监管部门将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行业监管。 一是充分利用现有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机制相对健全的优势和力量, 在屠宰监管中将禽类屠宰监管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范畴, 加大对源头产地检疫等的监管,确保禽产品安全。 二是积极协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活禽交易、市场屠宰工作中各尽其职,加强监管,保障安全。 三是禽类集中屠宰能否立项并实施建设,禁止活禽私自屠宰是基础。 而禁止活禽私自屠宰暂无上位法依据, 这也是建设活禽屠宰项目无人投资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