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及其对弃置费影响
2020-02-11时书宾
时书宾
摘要:本文从影响弃置费估算修订的主要关键因素出发,针对相关因素的变化,探讨如何真实准确计算弃置费,通过合规程序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备,并在报备完成后对前期已预提弃置费进行调整,确保油气田合作者正确承担弃置费预提义务和依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以期维护国家利益和油气田合作者权益。
关键词: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弃置费估算;修改程序
海上油气田投产后,随时间推移,国家相关弃置技术标准和要求、经济可采储量、实际生产量与后期预计生产量、油气田经济生产期、利率及折现率等影响废弃处置预备方案的关键因素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弃置预案中弃置费估算基础已不符合预期情况,将严重影响作业者弃置责任义务和权益。另外,由于暂行规定中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未有操作指引,油气田合作者双方根据各自利益出发,极易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产生分歧,进而影响到双方合作。如何针对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真实准确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进行修改,通过合规程序上报国家石油公司审批和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备,以满足国家日趋严格的环保要求,确保油气田合作者双方正确履行弃置责任和义务,保护国家利益和油气田合作者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影响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的关键因素
(一)国家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技术规范更新
随着我国加入的国际海洋环保公约更新及我国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战略持续推进,国家对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重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将不断提高,最终导致弃置施工成本增高。例如现行深水海底管道弃置标准是清洗后原地弃置,海中结构物弃置标准是领海海域以外水深大于100米,空气重量大于等于4000吨的,拆至水下55米,系泊系统中的锚链、锚缆、锚基弃置标准是留置海底,领海海域以外水深大于100米的水下生产系统弃置标准是完成清洗后留置原处。油气田弃置方案审批后国家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技术规范的更新,将直接影响到弃置施工工程量,进而影响弃置施工成本总额。由于已批复的油气田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使用的是编制时的弃置规范和技术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国家最新弃置规范的要求,原方案中计提弃置费总额远不能满足弃置施工成本,也将造成油气田合作者应负担的弃置责任和义务与预期不符。
(二)弃置预备方案的工程施工方案的变化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海洋工程施工技术、可利用的海上施工船舶和设备、海上施工效率、弃置施工作业费率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原批复的弃置预备方案中施工方案可能会发生重大变更,相关施工成本和资源已经不能满足日益更新的弃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弃置费估算与最新要求也相差甚远。
(三)长期通货膨胀率(涨价准备费率)的变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弃置费计提需根据动态弃置费进行计提,动态弃置费中作为资金成本的长期通货膨胀率(涨价准备费率)也将随着企业的资金成本、时间的变化发生重要变化,进而影响到动态弃置费总额。
(四)汇率的变化
由于相关弃置施工技术落后,我国海上设施弃置施工资源中,往往需要利用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经常需要动用国外海上施工船舶,特别是深水油气田的弃置更甚。上述施工资源的动用,需要以外币计价的施工成本。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币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币对主要外币汇率将发生相当大的变化,必将导致外币计价的弃置成本发生变化。
(五)经济可采储量的更新
根据国家储量委员会相关规定,油气田投产后3年需根据生产情况和对储层认识的更新,对经济可采储量进行更新和申报。由于原批复的弃置预备方案中经济可采储量通常比较保守,更新后的经济可采储量与原方案会有很大变化。经济可采储量的变化直接影响油气田经济可采年限和油气田生产年限,同时也在平均年限法和产量法下影响各年弃置费的预提数的变化。
(六)其他因素的变化
另外,如果油气田作业者變更或合作者的提前退出,涉及到其应负担的弃置责任和义务的清算,也需要组织第三方对剩余经济可采储量进行评估,需根据评估后的结果,重新编制弃置费估算,结合已累计计提的弃置费,结清作业者或合同者的弃置义务。
二、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的注意事项
(一)国家弃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更新
随着国家对海洋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和我国承诺的海洋环保公约的要求,国家将制定更加严格的海上油气设施弃置标准和要求。油气田合作者应实时关注、跟踪和了解国家对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更新,及时通知油气田合作者各方,并做好法律法规变化后重新修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的准备工作。
(二)弃置工程施工方案的变化
油气田合作者应及时关注、跟踪和了解国际国内油气设施弃置施工技术的变化,及时了解可利用的弃置施工资源及其作业效率、作业费率,并根据最新国家弃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原有施工方案进行及时更新。特别是针对日费率高的大型起重装备、水下潜水作业、海上吊装等关键工序,不断优化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流程和工期计划,为弃置费估算的修改提供坚实基础。
(三)长期通货膨胀率、经济可采储量、经济生产年限及汇率的变化
油气田合作者应动态关注、跟踪国际、国内物价和通胀水平的变化,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币汇率走向,及时掌握油气田经济可采储量的变化及由此引起的经济生产年限的变化,以便采取适当的长期通货膨胀率、汇率及折现年限、计提年限,为准确修改弃置费估算打下良好基础。
三、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程序
(一)联管会双方就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暂行规定》的出台,目的就是保护国家利益,规范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生产设施弃置的全过程,防止外国合作者在油气生产结束后逃避弃置责任和义务的风险。因此联管会中方应积极主动做好与外国作业者的解释和沟通工作,争取求同存异,争取联管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石油公司权益,努力降低弃置费计提不足的风险。
(二)成立修订项目组或外包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进行修改
在联管会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联管会就如何修订废弃处置预备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来说,如果在相关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合作者双方自己成立项目组进行修改,这样做的优势是合作者对油气田情况非常了解,在修改过程中,参与项目的联管会双方会对相关分歧及时沟通和达成一致,并且有利于废弃处置作业的具体实施。如果选用外包的方式,可以利用外包公司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进行优化。
(三)联管会双方对修订后的废弃处置预备方案达成一致并上报国家石油公司
联管会双方根据收到已修改完成的废弃处置预备方案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以组织外部专家进行审查,确保双方对修改后的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上报国家石油公司审批。
(四)国家石油公司组织专家会议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进行审查
近年来,由于国家简政放权,国家石油公司具有废弃处置预备修改方案的审批权。国家公司收到油气田作业者提交的废弃处置预备修改方案,会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参与的审查会,并形成审查意见。作业者根据国家石油公司的审查意见,对废弃处置预备修改方案进行修改和更新,然后上报国家石油公司审批。国家公司收到修订后的废弃处置预备修改方案进行审批并下达最终审批意见。
(五)国家石油公司对修改后的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批准并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备案
根据《暂行规定》和国税总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石油公司需将修订后的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能源、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备案。
四、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后相关弃置费业务处理
根据国税总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业者修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的,修改后弃置费在废弃处置预备方案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由于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造成以前年度多计提弃置费的,不予退还合作者双方,而应在以后年度内抵减应计提弃置费。由于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造成以前年度弃置费计提不足的,合作者双方应按比例一次性补提。油气田合作者在上述抵减或补提完成后,依法依规进行相关所得稅纳税申报调整。
五、总结概述
综上所述,由于五部委颁布的《暂行规定》和国税总局颁布的《管理办法》没有明确操作指引,海上油气田合作者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据可寻。外国作业者往往根据其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存在利用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来逃避或减轻其应负担的弃置责任和义务。国家石油公司应密切关注影响废弃处置预备方案修改的关键因素变化,督促外国作业者及时、准确的进行修改,通过合规程序获取审批,按规定将废弃处置预备修改方案上报国家相关部门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次月对多计提或少计提弃置费进行抵减或补提,以正确承担应负弃置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权益和国家石油公司利益及外国合作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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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