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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廉政问题研究及启示
——以清代州县衙门的人员构成为例

2020-02-11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贪腐官员

吕 威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3)

权力时刻都面临着被侵蚀的危险,中国古代廉政问题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基层吏治状况更是如此。因为基层官吏直接面向帝国的百姓,是帝国在民间的官方代表。他们的贪廉与否,直接关乎百姓对国家的态度,是国家最根本的基础,他们的贪腐,直接导致百姓“由是疑役者疑官”,笔者在大量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以州县官吏构成为研究对象,探讨清代基层廉政问题。

一、清代州县官吏贪腐概况

“升官发财”“千里为官只为财”以及“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等俗语、谣谚,是明清官场腐败的真实写照。有学者统计发现,有清一代二百六十八年,仅一、二品大员贪腐的案件共计一百零八件,其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员共一百五十七人,最后被判处斩立决的六十八人,斩监候的四十七人,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四十二人。①乾隆四十六年甘肃王亶贪腐案牵扯官员达一百二十多人,五十六人被正法,其中总督、巡抚、布政使各一人,知府、道员五人,同知、知州八人,通判一人,知县达三十五人,县丞三人。②

其实,清朝统治者很早就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据《清圣祖实录》的记载,顺治曾告诫都察院:“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大贪官员,问罪至应死者,遇赦不宥。”其后四年,又谕刑部:“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贪资,以致贪风不息。嗣后内外大官员,凡受赃十两以上者,俱籍没其家产入官,并依法官罪。”康熙告谕大臣:“朕观自古帝王与不肖大臣,正法者颇多,今没有贪污之臣,朕得其实,亦必置之重典。”“凡别项人犯尚可宽宥,贪官之罪,断不可宽。”乾隆皇帝指出:“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③

大致可以这样概括清代吏治:“大体说来,顺治朝执法严酷,康熙朝倾向宽松,雍正朝曾大力加以整顿裁革,并取得一时性的效果,乾隆摇摆于宽严之间,而晚期自然流于放纵。”④嘉庆、道光朝以后,国势日衰已成定局,与此同时,皇权式微,廉政建设问题日渐突出;到了晚清,吏治腐败已难以遏制。

二、州县官吏贪腐原因分析。

清代州县官吏贪腐,原因较多,既有政治层面的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与制度的设计有关,但其州县的人员构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就清代州县政府的人员构成来看,印证了瞿同祖先生的“一人政府”的论断,州县的长官,知州或知县是皇帝在地方的“全权”代表,清政府严格控制其他组成人员数量,除知州或知县以外,还有幕宾、书吏、长随等。⑤清政府规定了州衙门典吏额为6—12 人,县衙人数更少,具体为2—12 人。⑥从制度层面上来看,这样的规定,使地方政府在官僚机构上确实符合精简的要求,也减轻了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负担,避免了官僚机构臃肿的弊病。⑦

清政府只所以如此限制州县衙门构成人员,是因为受到了体制与税收瓶颈的约束:减少帝国官员,既是出于集权控制的需要,也是降低行政成本的需要。具体而言,胥吏、衙役身份低贱,薪资不高,人员又少,政府负担轻;幕友纯属官员的私人智囊,国家不担负任何薪资待遇。压缩州县衙门构成人员完全是出于减轻国家负担的需要。

问题是,据学者研究,清代每个州县的人口都20 万左右,⑧州县官吏精简到如此,能否适应当时帝国统治的实际需要呢?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这仅仅是官方的规定,属于一厢情愿。

我们从知县或知州的实际情况来考察就会发现,州县官是经由科举途径选拔出来的帝国官员,由于科举考试的导向性,导致州县官缺乏行政实务经验,也缺乏法律专门知识,难以胜任司法审判工作,从而导致了黄仁宇所谓的“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⑨的现实问题。法国学者魏丕信也认为:“在中国正式的官僚机构中,没有专业职员,政府只是由那些负责‘全权’的官员组成,或者换句话说,是由‘通才’组成的。”⑩

另外,清代官员任职,实行回避制度,即地方官员不能在本省任职。顺治十二年规定,“在外督抚以下,杂职以上,均各回避本省。”⑪袁守定说:“州县以一身辗转于催科、词讼、簿书、期会之间,事如蝟集,应接不暇,八面受敌,神耗力竭,犹不足以胜之”⑫,州县牧令一人,在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既要承担税费的催缴,还要承担案件的审理,也要负责各种档案的管理等等,神耗力竭,实在分身乏术,不得不求助于胥吏、衙役的帮忙,解决州县牧令庶务蝟集的困扰。

胥吏数量众多,远远超出官方的明确规定。清初侯方域曾做到一个计算,“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⑬到了晚清,吏役泛滥的状况更为严峻,有“大邑每至二三千人,次者六七百人,至少亦不下三四百人”⑭之说。这一数字并非夸张,清末刘衡曾谈到,自己初到巴县上任时,一个小小的县衙,衙役居然多达七千余人。⑮“虽然清代掌印官的数量大致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如果将‘未入流’的官员和非正式的政府机构纳入整个国家机器范围来考虑,那么,我们可以说国家机器在扩大,其规模至少与人口增长及经济增长得保持同步。”⑯‘掌印官’指州县长官,是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未入流’官员,包括了地方政府中的胥吏、衙役等下层人员以及地方官员的私属人员――幕友、长随、和家人。

清人邵晋涵曾说:“今之吏治,三种人为之,官拥虚名而已,三种人者,幕宾、书吏、长随也。诚哉言乎!官之为治,必不能离此三种人,而此在种人者,邪正相错。求端人于幕宾,已什不四五,书吏间知守法,然视用之者以为转移,至长随则罔知义理,唯利是图,倚为腹心,鲜不偾事,而官声之玷,尤在司阍。”⑰依邵晋涵的观点来看,州县牧令,徒具虚名,幕宾、书吏、长随才是州县的真正掌权者。

州县长官所招募的胥吏一般都来自于当地,有些甚至是世代盘踞衙门,这些人不仅熟知衙门运作的奥妙,熟知当地社会复杂情形,并且与这个乡土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如《红楼梦》中的《葫芦们判断葫芦案》中,一个世故的、熟悉官场内幕的差吏,帮助主子出谋划策,左右判决,询私枉法,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

胥吏、衙役在充当国家治理力量的同时,也成为帝国贪腐的主要力量。清人汪辉祖为了避免胥吏贪腐,告诫州县长官:“事无钜细,权操在手,则人我有。若胸无成见,听人主张,将用亲而亲官,用友而友官,用长随吏役,而长随吏役无一非官。人人有权,即人人做官,势必尾大不掉,官如傀儡,稍加约束,人转难堪,甚有挟其短长者矣。国人知有(禾+六+(展去尸))侯、华阳,而不知有王,速败之道也。故曰:官须自做。”⑱

这些政府规定之外的衙门组成人员的“束修”来自州县官的俸禄,而州县官的法定俸禄有限,每月充其量也只有三两银子,只够州县官一家粗粮、兼喂马匹五六天的开销⑲。而州县长官聘请的人员,尤其是为其出谋划策,帮其审理刑、民案件、负责田粮牧谷的师爷,其束修少则数十两银子,多则数百两银子,较之州县官吏的俸禄多出数倍。

因此,不论是知州还是知县,其合法收入都不足以支付雇佣的人员束修,只能假借朝廷的各种名目大肆增加各种耗羡,将负担转嫁到百姓头上;而其雇佣的胥吏、长随的收入更是微乎其微,因此,他们便利用手中权力,大肆勒索百姓。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清代州县衙门的贪腐,具有必然性。这导致了衙门普遍存在并且不可遏止的腐败现象。

三、清代州县吏治的现代启示

就清代州县衙门构成与贪腐情况来看,值得反省,以下从三个方面就清代州县官吏角度进行分析:

(一)提高公务人员的待遇

从清代州县衙门贪腐情况来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论是纳入国家财政范围的官员,还是未纳入财政范围的胥吏、长随,其合法收入都较低,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无法过上一个体面人应有的生活状态,这就为权力寻租创造了一种可能。在当代,我们不能对公务人员提出过高的道德标准,进行道德绑架,从而牺牲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虽然高薪不一定有“养廉”的结果,低薪也不一定无“清官”,但是,基于人性的局限,低薪往往成为诱发官吏贪腐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能期望当其他行业的人都大把挣钱,并享受着丰富的社会资源的时候,却要求公务人员守着权力,拿着低薪,而心甘情愿地做孺子牛。要保证公务人同的薪金处于一个相对较高,并令许多行业羡慕的水平。也正因为认识到低薪造成的严重危害,雍正元年,清政府开始在湖南、山西两省实行提解“耗羡”,以此支给各级官吏“养廉银”,其数量往往要比官员的正常俸禄多出数十倍;其后,逐步推广。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州县衙门贪腐问题,但因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低薪问题,州县贪腐问题很快就又死灰复燃

(二)简政放权,减少官员贪腐机会

从清代州县贪腐情况来看,州县编外胥吏、衙役人员过多。虽然大清会典要求州县胥吏典吏最多不能超过十二人,但具体人数远远超过这一规定,少者也有数百人,多者更达数千人。这一方面说明清代州县衙门统摄具体事务过多,处处设卡,借机向百姓敛财;另一方面,也必然造成地方百姓财政负担过重。因此,我们要改进社会服务思路,政府作为权力的行使者,要简政放权,精减机构,对那些可能通过社会自律性机构进行自我约束管理的事务,要放权于社会。避免出现正处级动物园、正县级风景区的遍地开花。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理环节,就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贪腐现象也会随之减少。

(三)加强官员的廉政考核机制,降低贪腐机率

清初,对官员的考课,自康熙四年(1665 年)开始废止考满法,实行京察与大计。京察考核分称职、勤职、供职三等。京察标准为“四格”、“八法”。“四格”即才、守、政、年,“才则或长或平或短,守则或廉或平或贪,政则或勤或平或怠,年则或青或中或老。”⑳四格法以守考廉。“八法”即贪、酷、罢软、不谨、年老、有疾、才力不及、浮躁。贪、酷革职提问,罢软、不谨革职,年老、有疾休致,才力不及、浮躁者降调。大计是指对外官的考课,三年一次。布政使、按察使由督抚考后,送吏部会府具题造册,通行审察,然后上报皇帝,府尹以下州县以上官员,由督抚与吏部会核后上报皇帝;州县官员例由州、县正官申送本抚、道考核,咨达部、院。㉑大计考课结果有卓异与供职两等,其标准援用京察的“四格”、“八法”。可以说,清初吏相对清廉,这是国家认真执行廉政考核的结果。因此,要建设系统的官员考核机制,要将官员的廉政与否作为官员仕途升迁的重要指标。要严格执行具体规定,防止流于形式,通过制度的推进来保障廉政建设。

注 释:

①牛创平、牛翼青.清代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实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第1 页。

②《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一五)》[M].卷一千一百四十,中华书局,1985 年影印本。

③《清朝通志?刑法略》卷七十八。

④韦庆远:论清代官场的陋规[J].参见韦庆远.明清史新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275 页。

⑤[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学治续说[M].“用人不易条”,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第93--94 页。

⑥[清].伊桑阿等纂修《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5《吏部十三·吏员》,王云五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M].第72 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92,612--613 页。

⑦美国学者韩格理对此做了一个比较:清政府于1899年编修的《大清会典》共有额设官员2 万,当时人口4.5 亿,平均2 万人约有1 名官员;加上15 万协助官员的师爷、胥吏、衙役和长随等,平均1 万人只有3 名政府的公家仆人。而法国在1665 年,人口为2000 万,每500 人约有1 名官员;1789年前夕,人口4000 万,科层官员(包括小城书记和城门守卫)30 万,每1000 人约有7.5 名官员。欧洲国家19—20 世纪之交的人员与官员的比例是1000 人约有20—30 名官员,远远高于中国的官员比例。

⑧另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儒教与道教[M].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60 页。

⑨[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135 页。

⑩[法]魏丕信.18 世纪中国官僚制度与荒政[M],徐建青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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