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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中的“动员”:晋察冀边区残废军人问题探析

2020-02-07

苏区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荣军边区

提要:从1938年至1948年,晋察冀边区在其党、政、军领导机构的合作下,逐步为所辖残废军人确立了以发放抚恤费为核心,以安置、管理、教养和检查四项内容为配套措施的抚恤制度。边区制定了紧随革命形势变化的残废军人抚恤费发放政策,辅之以社会化的尊崇优待、沟通慰问与照顾救助,满足了残废军人身心需要,创设了地方“军民互拥”氛围;同时通过政策号召与模范塑造的方式对退伍残废军人进行革命理念的二次注入,动员其“虽残不废”,以减轻抚恤安置压力。最终,边区对残废军人的优抚与动员工作走向融合,为战争胜利与边区建设带来多重助力。

引言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重要事件,至今都对中国的社会结构、国民关系、民众思想观念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尽管这两次大的战争表面上是参战双方武器装备、后勤补给、战略战术这些军事层面因素的较量,但怎样将自身的政权运作模式、资源调配方式与民众传统心理转换为“战时体制”,更好地汲取所需物资以支持战斗取胜,其中“人”的因素不可忽视。著名党史研究学者黄道炫曾提出游击战、根据地与正规军是构成中共抗战持久的“三驾马车”(1)黄道炫:《中共抗战持久的“三驾马车”:游击战、根据地、正规军》,《抗日战争研究》2015年第2期,第4页。,革命军人群体在这三个环节当中均扮演了重要角色,由于战争导致身体轻伤、残废甚至死亡是他们选择参战后每时每刻都可能面对的不幸结果。对于残废军人(2)鉴于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中,与“残废军人”这一概念相关的表述还有“伤残军人”、“残疾军人”和“荣誉军人”这三项,以下便对文中使用的这几个概念做一简单区分。“伤残军人”与“残废军人”在民国时期的语意一致,均指因战争导致身体伤病,进而不幸成为残废的革命军人。“残疾军人”这一表述在晋察冀边区留存下来的各类资料中并不常见,所以笔者在本文的讨论当中并未使用。“荣誉军人”一词简称“荣军”,首次出现是在1940年5月由国民党政府下令赋予因抗战导致伤残的官兵“荣誉军人”的尊称当中,后逐渐被中共继承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其语意包含的群体范围逐渐扩大,有些地区对因战致伤、亡、残的三类军人均尊称“荣军”。“荣誉军人”一词何时始见于晋察冀边区已无从考证。但从边区抚恤政策制定的角度出发,1942年7月边区正式改订新的残废军人抚恤办法,并改名为《荣誉军人抚恤办法》,标志着“荣誉军人”一词在边区的抚恤工作中开始正式特指残废军人,并在边区以后的残废军人工作中被一直延续使用。考虑到历史语境,本文叙述1942年“荣誉军人”一词被正式特指为“残废军人”后发生之事时,使用“荣誉军人”、“残废军人”二词。1942年以前和统称时则仅使用“残废军人”或“伤残军人”的表述,保证文中所述与题中概念相符。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命旅程而言,战争状况、社会环境、中共的工作方式等外部因素给他们留下的印记不可磨灭,从其生活经历中投射出的中共革命面貌也极具独特性和代表性。

学术界对边区残废军人群体的关注源起于对革命战争时期优抚政策的研究和讨论。“优抚”一词是中共革命战争年代产生的特定历史名词。“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根据中国革命的特点,随着人民军队的诞生而诞生,并随着革命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3)孟昭华、王明寰:《中国民政史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0页。“1929年,鄂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1930年闽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士兵条例》以及1931年9月鄂豫皖特区政府颁布的《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成为党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三个关于红军战士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规定。”(4)罗平飞:《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6期,第73页。伴随革命优抚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各边区优抚的重点逐渐集中于抗日军人家属、烈士遗族、伤员残废三类群体,对残废军人的优抚政策也随之细化。陕甘宁、晋察冀等革命边区均出台了专门的残废军人优抚工作政策条例,并采取配套工作方法。随着一批通论性研究论著(5)著作有孟昭华、王明寰:《中国民政史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刘国林:《中国历代优抚》,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周士禹、李本公主编:《优抚保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论文有隋东升:《中国优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军事历史》1995年第3期;陆玉、徐云鹏:《论抗日根据地的军事社会保障》,《抗日战争研究》1997年第2期。的出现和基层档案的逐步发掘,根据地、边区、解放区的残废军人优抚工作开始出现区域性研究成果。(6)如王熙娟:《晋西北抗日根据地拥军优抚政策述评》,山西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郎鹏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优抚制度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郑彦林:《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优抚安置问题研究》,延安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三篇论文均有不小篇幅讨论革命边区残废军人优抚工作,但先入为主带有传统革命史叙述中“优抚保障兵源、稳定后方”的观点,即使发现工作当中存在的少量问题,也仅从表象分析,一笔带过。也有部分研究的着眼点从中共的制度、政策中跳脱,追溯至残废军人本身。(7)如张荫艳:《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荣誉军人管理研究》,河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董婕:《太行、太岳区荣誉军人研究》,山西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方允:《山东解放区荣誉军人安置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秉承前贤,本文选取晋察冀边区(下文一般简称为“边区”)“因战致残”的军人群体为研究对象,一方面通过梳理较翔实的史料,厘清战争状态下边区党、政、军领导机构为所辖残废军人创设的政策制度,阐述边区在开展残废军人工作过程中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受抚群体三者间的互动实态,并结合不同的时空条件探究残废军人生活出现此种面貌和变化的社会动因;另一方面则希望从中共在战争时期对残废军人的优抚与安置措施综合着眼,将革命英雄们真正看作历史进程的主体进行讨论与阐述。

一、晋察冀边区残废军人抚恤政策演变

1938年1月,在河北阜平县召开的晋察冀军政民代表大会标志着边区行政机构的初步确立。边区成立后即出台了《抗战军人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将残废军人归为“伤员”这一大类进行抚恤,“对残废军人不分等级全部由军区长期供养”。(8)郎鹏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优抚制度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1939年4月1日,边区又制定了《修正抗日战争伤亡军人暂行抚恤办法》,“对各项抚恤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如酌发抚恤金;县政府负责给残废军人介绍工作或遣送其回家休养;定期(按月)发给抚恤费;酌发被服费”(9)孟昭华、王明寰:《中国民政史稿》,第140页。。由于边区政府初创,百事待兴,其对残废军人的抚恤工作还处于粗略的探索阶段,亟待细化完善。

随着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加强建设、巩固统一战线逐渐成为边区源源不断获取战争资源、巩固和扩大战争胜利成果的关键。边区领导机构也开始将残废军人问题单独列出、重点关注,1940年2月出台了第一项专门针对残废军人群体的抚恤办法——《晋察冀边区抚恤残废军人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8月30日,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公布了指导晋察冀边区各级政府工作的“无冕宪法”——《双十纲领》(即《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认真优待抗属,抚恤抗日烈士遗孤及伤员残废。”(10)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13页。此纲领性文件虽不是具体政策规定性文件,但明确指出边区要将抚恤抗日军人家属、烈士遗孤、伤员残废三类群体当作接下来的工作重点之一。此后,边区又针对不同时期的抗战形势制定了1942年7月《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和1946年3月《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费发给办法》,对不同时期残废军人的种类划定、抚恤费及恤金(米)标准、检查办法、抚恤费及恤金发放机构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下文将通过对《旧办法》、《新办法》和《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费发给办法》三项残废军人专项抚恤政策中抚恤标准内容的简要比对,探究不同时期边区抚恤政策的主要特点。现将《旧办法》、《新办法》与《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费发给办法》中有关残废军人抚恤标准的内容呈现如下,如表1、表2、表3所示:

表1 1940年晋察冀边区残废军人抚恤标准

资料来源:《边区抚恤委员会新颁定抚恤办法》,《抗敌报》1940年2月14日,第4版。

表2 1942年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标准

资料来源:盂县民政局编:《盂县民政志》,盂县民政局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办法》(1942年7月1日),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财政金融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78-584页。

表3 1946年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费及残废恤金标准

资料来源:《盂县民政志》,第37页。

首先,无论是抚恤费还是其他物资的发放额数,都主要由军区医生对残废军人评定的残废等级决定。《旧办法》中,抚恤委员会按残废军人的身体残缺状况与工作能力,将其划为三个等级:“两目失明、两耳失聪、两臂、两手、两腿、两足、一臂、一腿、一手、一足、脊骨或胸骨断折全无工作能力者均为一等残废;一手、一臂、一足、一腿骨折,半有工作能力者,均为二等残废;一耳失聪、一目失明、脊颈胸股受伤足指手指不全不能服务兵役可任普通工作者均为三等残废。残废军人不退伍者一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三十元,二等残废每年发抚恤费二十元,三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十元。”(11)《边区抚恤委员会新颁定抚恤办法》,《抗敌报》1940年2月14日,第4版。退伍者除享受部队原有待遇外,还依残废等级按月增发零用费和被服、粮食折价费。《新办法》则在残废等级的基础上根据残废军人的生活状况做了“回家或自谋生活者”、“参加工作者”与“无家可归或不能自谋生活者”三类划分。(12)《盂县民政志》,第36页。《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费发给办法》又特别增加了“住荣校的荣军”一类。(13)《盂县民政志》,第37页。

由上所述,边区对抚恤对象类别的划分由残废等级和是否退伍简单两项,逐渐开始考虑到残废军人的生活工作状况、收入来源,并配合荣校这一专门管理机构的创设进行政策改动。身体伤残的严重程度是边区制定残废军人抚恤标准的基础条件,伤重多得,伤轻则少得。但“无家可归或不能自谋生活者”这一完全依靠政府救济的残废军人相比其他类型残废军人一定会为边区带来更大的供养负担,荣校的开支也会对边区残废军人的整体抚恤用度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都需特别考虑。这些政策规定上的改变均体现出晋察冀的残废军人抚恤工作随政府行政经验的不断积累而日趋完善细化、公平合理,逐步满足战争年代下边区资源节约和地方管理的不同需求。

其次,从各时期残废军人的抚恤标准中也可探知,战争形势和边区境况是抚恤费发放额数、发放形式调整的重要依据。1942年初春,遭遇日军重点扫荡的晋察冀不仅抗战形势十分严峻,还受波及整个华北地区的特大旱灾影响,粮食生产遭遇困难,边区残废军人的抚恤标准中即对此有明显反映。《新办法》中规定,“三等残废之荣誉军人除发荣誉证俾资纪念外,抚恤金甲级米四百斤,乙级二百斤,令其回家或自谋生活,其回家或到达所赴地点之路费,按其行路能力,估计实际需要发给之,但行程在一日以内者,不在此限”(14)《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办法》(1942年7月1日),《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财政金融编》,第579页。,通过一次性发大量恤金的方式鼓励伤残状况不严重者自谋生路。此外,边区对“不能自谋生活或由家庭供养”这类完全依靠救济的残废军人实行保证最低生活标准的供给制。(15)据记载,供给制的待遇为“每日小米1斤4两,柴菜金1角2分;每月零用费(鞋袜费在内)5-6元;冬季烤火费每月4角;每年单衣一身;每二年棉衣一身;每五年棉被一条”。参见《盂县民政志》,第36页。这与此类群体在《旧办法》中仍享受原有部队待遇,并按月获政府补偿的方式大不相同。抚恤标准颁布后,政府又发出紧急电告,“将回家或自谋生活的荣军残废恤金米改为货币”(16)《盂县民政志》,第36页。,以蓄力渡过1942年来爆发的大规模粮食危机。

相对于“开创性”的《旧办法》与“应急性”的《新办法》,1946年的《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费发给办法》则带有一定的调整性和预备性色彩。这一办法出台前不久,全国各地的抗战反攻已经基本结束,中共中央于1945年8月11日向各边区提出,目前的基本任务是号召各地民众积极进攻以扩大解放区,同时从各方面积极备战,警惕国民党的军事进攻。(17)《中央关于日本投降后我党任务的决定》(1945年8月11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28-230页。这一指示使晋察冀边区的工作重点也随之转向新一轮拥军运动与大力发展生产备战两个方面。由于地方内部环境的压力较1942年时的紧迫状况相对减轻,《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费发给办法》中对残废军人抚恤标准的规定相比《新办法》也随之呈现调整、和缓状态。新标准下,“回家或自谋生活”的各等残废军人所得抚恤费略有减少,但可获一定粮食补助以应对边区物价波动;“参加工作”或“住荣校”的残废军人所获粮食抚恤明显增多;对“无家可归或不能自谋生活”的残废军人依旧实行供给制。整体上看,随着1945年末至1946年上半年边区拥军运动与拥政爱民运动的大规模筹备开展,边区对残废军人的抚恤力度相比《新办法》时期略有增强,彰显出此时边区的残废军人抚恤政策与其内外环境变化的适配性。

从晋察冀边区不同时期为残废军人制定的抚恤政策来看,边区的残废军人抚恤工作经历了从“不分伤与残、一并抚恤”到“专残专救”的过程,抚恤标准的制定逐步迎合了边区内部治理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双重诉求,体现出中共在这一特定问题上的工作开展愈加成熟。从1942年抚恤政策的“大变动”中可以初步窥探出,抚恤方式和抚恤金额的确定在边区地方自然环境、战争形势和财政压力三方因素的作用下,在保障军人残后生活的原有出发点中更多地掺杂进了“动员”性质的需要,具有中共革命战争年代社会治理的典型时代特征。

二、从“抚恤政策”到“抚恤制度”:边区残废军人抚恤制度运行实态

任何政策的出台都应是国家和地方领导机构在借鉴历史经验前提下,结合当地现实状况找出适合的对策方法,用以解决当前社会出现的各种相关问题。但由于政策作用的对象和范围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人民与不断变化的社会,未来总难以预料,只有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根据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做出调整应对,辅之以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才能保证政策较顺利推行。晋察冀边区在确定适合不同时期的残废军人抚恤政策后,面对残废军人个人状况变化、其对新政策的理解接受度等问题设置了相应的运转措施和检查程序,以求政策实施更具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一)边区的残废军人抚恤程序与管理、教养、安置措施

1940年,伴随着《旧办法》的出台,为使抚恤费和粮食恤金能顺利发放到残废军人手中,边区政府、军区部队合作,逐步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抚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残废军人因战致残后,需到其所在部队医院进行残废等级评定并由“分区以上政治部填具通知书”。(18)《边区抚恤委员会新颁定抚恤办法》,《抗敌报》1940年2月14日,第4版。工作人员了解并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入伍和负伤年份、负伤地点、残废状况和残废等级、在任何职时因何残废以及工作简历等基本情况。部队在获悉残废军人状况和个人意愿后为其确定抚恤机构,可在职者回归原部队,退伍者一般归属各地方政府。身体残废较严重的一、二等残废军人会得到重点关注以求落到实处。残废军人到达指定抚恤机构后,上报个人材料并交由相关人员审核登记,几天后领取荣誉证、抚恤证(此二证由各区专署统一印发,交由各县政府或军区部队分别各自发放)。残废军人凭借荣誉证、抚恤证向所在抚恤单位领取应得抚恤。

为推动战争和建设大业的持续顺利进行,边区对残废军人抚恤周期的确定也尽量考虑到现实形势与财政经济状况。1940年,残废军人无论残废等级为何、在职还是退伍均按年发放恤金。(19)《边区抚恤委员会新颁定抚恤办法》,《抗敌报》1940年2月14日,第4版。1942年,为鼓励残废军人自力更生,边区针对不同残废军人状况重新划定抚恤周期:“一、二等残废发给抚恤证,予以适当安置,凭证享受长期按年抚恤。三等残废发给荣誉证,让其回家或自谋生活,享受一次抚恤;能参加工作的按年发给恤金;既无家可归又不能参加工作的按供给制待遇抚恤。”(20)《盂县民政志》,第36页。1946年又规定:“住荣校的三等荣军之残废恤金以五年为限”(21)《盂县民政志》,第37页。,将恤金制与供给制、一次抚恤与按年抚恤分别对应不同残废状况、接受不同安置方式的残废军人,利于纠正个别有能力从事生产的三等残废军人想完全依靠政府抚恤供养的依赖心理,鼓励其继续发扬“军人风格”,重新投入生产事业建设。

对残废军人进行合理管理、安置和教养是边区进行抚恤工作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这不仅关系到残废军人自身利益,对边区军队动员新兵、稳定军心与保证地方安定均有助益。晋察冀边区在对残废军人进行定期抚恤的同时,主要运用了“管”“教”“养”“安置”四种手段。“管”指地方政府对残废军人的各种情况进行登记,并按相关规定为军人分配合适的接收地区和机构。“教”指对残废军人的素质和精神教育两方面,主要由各级荣校负责。“养”指军区卫生部下属的各个健康医院和疗养院对久战致疾、久病不愈的残废军人进行诊治收容,使其拥有好的环境条件进行治疗休养。“安置”则指收容机构帮助残废军人顺利从事生产、生活和工作,排除各种困难。起初这些工作先由抚恤委员会发布残废军人处理指示和注意事项,再由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推行。1947年8月,边区专门成立荣誉军人管理委员会,“下设荣军管理处,各级荣校及疗养院(管理处日常工作由边区政府领导下进行之)”(22)《关于成立边区荣誉军人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晋察冀日报》1947年8月4日,第1版。,对残废军人进行统一管理、安置和教养,尽可能使边区所有的残废军人都有秩序地寻求到归属机构和妥善照顾。

(二)残废军人检查工作的开展

按政策规定,残废军人所受抚恤由其残废等级和生活境遇决定,若这些情况发生变化,抚恤和安置办法也应做出相应调整。为此,边区通过定期开展残废军人身体、籍贯检查工作以确保政府掌握其准确状况。《旧办法》中第八条规定:“残废军人每经三年由卫生部或分区以上政治部检验一次,得视其进步情形而变其原有等级。”(23)《边区抚恤委员会新颁定抚恤办法》,《抗敌报》1940年2月14日,第4版。《新办法》中改为每年检查一次,主要寻查其中“确定之残废等级,与所规定不相符合者”、“在所难免尚有经过一定时期,其残废情形有所恶化者”、“不属本区管理之外籍荣军”(24)《晋察冀二专署:关于审查一、二等荣军残废等级的指示》(1947年7月10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112-1-14-7。等情形,检查完成后按照边区规定并结合残废军人实际状况重发抚恤或重新安置。边区最高检查指示一旦下达,各区迅速组织检查团、订立检查计划,并根据各地方县区残废军人的多寡及分布情况确定具体检查办法。各县也会派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团检查本县所辖残废军人。负责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随时进行情况登记和数字统计,汇总后向上级机关递交检查总结和附表呈报检查统计。

为使检查能收获实际效用,边区领导机构着重强调每次检查工作应严肃认真,尽可能达到“部队要保证不轻发一张证明书,政府要保证不轻发一张证书,一文抚恤费”(25)《边区政府与军区政治部发布荣誉军人抚恤指示》,《晋察冀日报》1942年6月22日,第1版。之目的。如在1947年,二专署为减少财政开支浪费、争取自卫战争胜利组织的一次一、二等荣军残废等级审查中,专署专员首先特别指示各县要“严格认真审查,将合于等级残废明确者与不合规定需要检查者,分别造册登记报署”,确保参与检查人数准确。其次在具体审查办法中特别规定,残废军人参与审查时往返路费“拿不出者政府暂时垫借,由其抚恤费内扣还”,提高残废军人检查参与度。对“个别伤势特殊,残废情形不明确,非经医生检验难以鉴别者,需送专署审查可介绍前来”,力求每人检查结果准确。至于遇到残废军人对检查结果不甚满意的情况,专员要求对其“解释说明,不可推手送来”,并主要通过对合情合理者进行适当特殊照顾、帮助其自力更生或另外补偿的方式帮助其解决问题。(26)《晋察冀二专署:关于审查一、二等荣军残废等级的指示》(1947年7月10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112-1-14-7。

1942年《新办法》出台后历时近两个月的全区荣军检查,是边区成立以来范围最广、规模最大、效果最为显著的一次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各地完全由政府承担生活开支的一、二等荣军数量大幅下降,有工作能力的三等荣军数量比重上升。更多荣军在享受应得抚恤的同时,从事生产或参加工作。少数非抗战致残者或残废原因不符合“光荣负伤”要求的军人则停止按照荣军抚恤政策发放恤金。如在北岳区开展的检查中,“检查前各等荣军共2454人,检查后只剩1828人,共查出残废消除及不合条件者共626人。检查后各等的人数都比检查前有所减少,并且除少数升等外,多数都降等或恢复了健康”(27)郎鹏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优抚制度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随着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抚恤、安置工作的进一步推行,多数荣军都能在政府的帮助下顺利开展生活、生产和工作。如晋察冀三专区在检查结束后,“计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之荣军,领了荣誉证和六百元之恤金,用这笔巨额的抚恤款买好了地,和做其他生产事业去了……内有百分之十是残废情形过重或不能自谋生活者,政府仍按照供给制予以抚恤,使他们慢慢地设法谋生。此外尚有百分之三十是因长期休养而残废已愈,政府都发给了纪念证和五十元的抚慰金,以示纪念和关怀,他们都很高兴这办法妥当”(28)《荣誉军人大半从事生产事业》,《晋察冀日报》1942年9月24日,第1版。。

边区对所辖残废军人每次抚恤费的发放都是一次社会调查的过程,每次检查工作的开展都与地方社会控制、管理的需求密不可分。地方工作人员不定时汇总上报各等级残废军人人数、抚恤费发放情况和安置情况的调查统计,以便边区中央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政策、指导处理具体问题。尤其遇到残废军人不能及时领款,(29)《冀晋区五专署:关于浑源荣军抚恤金一事给五县长的信》(1941年7月9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113-1-7-1。或其过于集中而被迫安置于别处(30)《冀晋区一专署专员张柱国:关于荣军、退军安置问题的通知》(1941年9月4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111-2-6-10。等群体性问题时,由政府领导机构发出总体指示,工作人员通过与下层残废军人的接触及对辖区残废军人整体情况的调研,在得到反馈的同时辅之以教育感化、抚慰宣导,以求获得残废军人对抚恤政策和工作的同情理解。

三、从“弱势群体”到“爱国模范”:边区对残废军人的优待举措与残废军人“英模化”

“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31)季欣:《残疾军人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大观周刊》2012年第3期,第65页。残废军人本就属于抚恤工作重点关注的弱势群体,但因其原本年少且身体强健,较难适应战后身负伤残又沦为社会受助者的心理落差。且除去残废状况特别严重、完全无法从事生产工作的重度残废军人,大部分残废军人仍能利用其健存机能从事适量工作,做到“虽残不废”。针对残废军人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及其退伍后以一革命象征的身份出现在地方社会,边区除逐渐完善抚恤政策、制度保障残废军人基本生活外,还通过与地方民众、爱国团体合作给予其身心全方位优待及动员其学习模范、参与生产的方式,在减轻抚恤安置压力与受众怫郁的同时,整合基层社会资源,帮助边区各方面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边区政府、军队与社会各界对残废军人的生活、生产优待

为使残废军人在退伍后安心开展新生活、提高对抚恤政策的接受度,边区军政部门“高度关心他们的生活,尽量解决他们的困难”(32)《边区政府与军区司令政治部发布荣誉军人抚恤指示》,《晋察冀日报》1942年6月22日,第1版。,将对残废军人的关心和帮助渗透至其残后日常起居、休闲娱乐和社会交往各个方面。如“对残废军人及退伍军人的处理,由地委专门召集会议讨论、由政府分配一定工作,帮助其建立革命家务”(33)《北岳区党委:关于拥政爱民与拥军问题的报告》(1944年12月8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42-4-8-1。;经常为残废军人提供文化产品,开展娱乐活动,“召集抗属烈属及荣誉军人的联欢会或举行会餐”(34)《北岳区党委:关于拥政爱民与拥军问题的报告》(1944年12月8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42-4-8-1。;保障残废军人婚姻,优待家属,将残废军人的住址尽量设置在山间小道等偏僻的地带。(35)《残废军人的处理注意事项》,《晋察冀军区政府法令汇编》上,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资料,C3-1,1940年出版。同时,边区通过引导民众树立“尊重身份、听取意见和帮助困难”的优待原则,减轻残废军人的精神创伤,如各地方在加强残废军人工作时“必须在干部和群众中树立起优军尊荣思想……切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36)《北岳军区行署:关于执行“加强荣军工作的决定”的指示》(1948年1月11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106-1-13-3。;将记录残废军人残废等级和抚恤费发放情况的“残废证”改名为“荣誉证”,避免其滋生自卑心理;对残废军人进行节日慰问和公开颂扬;在各种联欢会等公共活动时特设残废军人专位;儿童、青年见到残废军人主动敬礼致意;(37)郎鹏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优抚制度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创作赞扬残废军人先进事迹的戏剧和号召优待残废军人的歌曲,等等。荣誉和优待是对残废军人最低成本的奖励方式,也是最能体现他们为社会所敬重的途径。

边区政府和各爱国社会团体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尽量考虑到残废军人的特殊需求、给予适当优待,使其同身体健全者一样,不必怀有委屈不公之感。1940年12月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的《晋察冀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中规定:“抗日军人因作战阵亡,或受伤残废者,除照章抚恤外,其家属仍得继续优待。”(38)《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优抗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抗敌报》1940年12月22日,第1版。1942年4月晋冀农救总会发表的《关于农民土地纲领》中规定:“庙地、大小社地、公地、学田、没收汉奸土地和一切其他官地,应以较低租额(百分之二十五)尽先租给荣誉军人及其家属、贫苦抗属、贫苦人民……属于公家的荒地,荣誉军人及其家属、贫苦抗属、贫苦人民有依次开垦的优先权。开垦后,到县政府领取证明书,取得土地所有权。”(39)《晋冀农救总会发表关于农民土地纲领》,《晋察冀日报》1942年4月10日,第1版。1946年3月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复员条例》中称:“凡复员之荣誉(残废)军人除应按政府法令优待外,区村政府及人民应予以经常照顾。”(40)《晋察冀边区复员条例》,《晋察冀日报》1946年3月1日,第2版。1946年7月边区行政委员会出台的《晋察冀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简易办法》规定:“荣誉军人复员费经营之小工商业不论收入多少免税。”(41)《晋察冀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简易办法》,《晋察冀日报》1946年7月13日,第2版。边区各政府部门、爱国社会组织的政策、条例交织成了一张密密麻麻的“保障网”,将残废军人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屏蔽在外。同时,地方政府还经常同各县妇女抗日救国会、武装自卫队、农会自卫队等爱国团体及教堂神父、普通百姓等当地爱国民众进行合作,组织慰劳团和救济组织,购买鸡蛋、猪、羊、面粉、毛巾、鞋、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到军区医院或伤残士兵家中进行慰问,关心残废军人生活。《晋察冀日报》也经常对边区各县给残废军人“送温暖”的具体事件进行报道,赞扬此类政、民自觉融为一体的行为。(42)参见《平山各团体慰劳团到后方医院》,《抗敌报》1938年4月24日,第1版;《五台各界慰劳伤员,外国神父慷慨捐助》,《抗敌报》1938年6月30日,第3版;《阜平县政府帮助贫苦抗工属荣誉军人解决冬衣》,《晋察冀日报》1946年11月30日,第2版等相关报道。

边区领导机构通过号召地方爱国团体与民众给予残废军人足够社会尊重与社会礼遇,并不时领导其开展实质性救助活动,将对残废军人的优待和照顾以社会各界群众合作的方式加以实现,在提高抚恤救济社会化程度的同时,增进驻地民众与残废军人的感情。边区还利用报纸等主流媒介对相关活动进行大力宣传,塑造出“军爱民、民爱军”的特定“场域文化”,以此帮助提升基层社会的容纳力与动员潜力。

(二)残废军人模范的塑造与地方学习模范活动

边区对残废军人在政治上高度承认、生活上尽量优待、社会中广泛宣传,一方面以此支持军事动员、安定军心民心;另一方面通过保证残废军人正常生活,使其完成从革命军人到普通民众的身份转变,更好地融入地方社会。但在战争困难年代,抚恤开支定会给边区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为此,边区通过不断对当地的先进残废军人进行褒奖宣传,将残废军人学习模范、“残而不废”的行动与支持革命事业的心理联结,使其在荣誉身份未被消解的前提下经历革命情感的“二次洗礼”;在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则开始主动引导当地退伍残废军人向模范学习,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条“自我救助”渠道,通过重塑这一群体的英雄形象以疏解边区经济压力。

自抗战形势愈发严峻以来,边区为了减轻自身抚恤、供养负担,一直致力于号召残废军人“虽残不废”,并主动提供给多数残废军人支援生产建设的途径。对能下地劳作、从事农业生产的残废军人家庭,政府会帮助其解决农具、籽种、土地、劳动力、畜力等问题,还联合农会、农民抗日救国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代耕队,代替或帮助残废军人及家属下地耕作;对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废军人,政府会“按其伤势能力迅速予以介绍适当工作,主要的是使他们参加生产部门如看菜园、洗刷单鞋、做信封、打洋袜、办合作社、管理犯人……各县要按实际情况具体计划,尽可能的在偏僻村庄里要给他们有生产事业的设置”(43)《残废军人的处理注意事项》,《晋察冀军区政府法令汇编》上,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资料,C3-1。,从而为残废军人支持革命的行动创设条件、排除困难。

在此类宣传号召的不间断动员中,边区一直涌现出各种残废军人革命积极分子。他们勤劳上进、勤俭节约,克服身体缺陷积极投身生产运动,为革命事业添砖加瓦。如冀中荣军毕柏树将安家费买羊,断了一支胳膊还在放羊养羊,支持边区生产建设。(44)晋察冀人民抗日斗争史编辑部编:《晋察冀人民抗日斗争史参考资料·晋察冀人民翻身记》第18辑,1982年,第60页。灵寿县西岔头村荣军王某某领取恤金后就去卖火柴食盐等,改善自己生活,方便老百姓。(45)《报道一个模范的荣誉军人》,《晋察冀日报》1943年7月31日,第3版。阳高城关荣誉军人在范平、梁子敬两个荣军的组织下开办合作社,除发展自己外,还计划帮其他荣军建立家务。(46)《阳高荣誉军人合作社,团结友爱营业发达》,《晋察冀日报》1946年6月17日,第3版。边区通过及时对这些残废军人“小模范”进行宣传褒奖,报道先进事迹、引发社会关注、形成良性循环,以带动更多残废军人参与于此。

在抗战末期,边区开始选取那些在战斗和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英雄残废军人进行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褒奖,最常见的方法便是授予荣誉称号,举行各种颂扬、宣传和学习活动。最具代表性的两位是行唐县的康福山和灵寿县的张树义:行唐民兵康福山在1941年“反扫荡”中英勇作战,腿、脸三处受伤,冬天因伤荣归故里后,“不光自己成家立业,而且保持八路军光荣传统,在村里领导民兵游击组,保卫生产,保护家乡,创造生产、战斗结合的各种方式方法”(47)《晋察冀人民抗日斗争史参考资料·晋察冀人民翻身记》第18辑,第60页。,他在1944年12月边区召开的第二届群英大会中被授予“荣军模范、民兵英雄”的称号,其事迹还被收入了边区人民武装部编写的人民武装队员政治教材。灵寿军人张树义“在1940年阜平龙泉关作战,被炸断了两条小腿。回家后,家里是‘无人区’,他爬行生产、战斗。帮民兵游击队打击敌人。他领导山门口和南北潭庄开了一道九里长的大渠,把旱地变水田八百八十五亩。他又是村里实业委员、民政干事和抗属代表。白天生产,晚上办公、治家”(48)《晋察冀人民抗日斗争史参考资料·晋察冀人民翻身记》第18辑,第60页。,1946年1月他被授予“劳动英雄”和“荣军旗帜”的称号。在两位荣军“大模范”受奖后,边区又大力宣传其后续英雄事迹,不断强化模范形象,如在武装部印发的政治教材中讲述康福山受奖后更加虚心学习、努力生产的英雄故事,(49)《晋察冀边区二届群英大会:英雄故事——人民武装队员政治教材之二》,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资料,C5-50。在《晋察冀日报》上刊登张树义致谢首长的信,信中他表决心道:“在心眼儿里要把英雄二字打倒,好好为群众服务。”(50)《荣军英雄张树义函谢首长》,《晋察冀日报》1946年3月1日,第1版。身体伤残生活已属不易,在此种条件下为革命建设事业献出比普通民众还要多的努力则更为可贵,边区希望此类残废军人“大模范”的事迹广为流传,从而让荣军模范为全体残废军人所学习、全体群众所敬佩。

解放战争打响后,各地方党、政领导机构开始结合当地“大生产运动”,有意识地重点引导当地荣军和群众开展学习、颂扬荣军模范的大规模群众性运动,如冀晋区的“康福山运动”和北晋区的“张树义运动”等等。在这些群众运动中,边区一方面继续大力呼吁各地荣军向身边的模范学习,严守荣誉,以群众身份继续革命事业,参与生产建设;另一方面将学习荣军模范和拥军模范的运动结合开展,在大力宣传荣军、拥军模范先进事迹的同时,号召当地民众与爱国团体慰问部队伤残士兵,召集退伍荣军与战士家属、烈属一同举行联欢会或会餐等活动,通过发出“前线将士不畏生死为人民”、“军民鱼水一家亲”的类似宣传导向,激发各地民众拥军意识,达到荣军学习模范、民众颂扬荣军模范并学习拥军模范的双重效益,以促进边区拥政爱民与拥军运动更加顺利推行。

结语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在边区后方的执政建设,实际上是调动乡村政治、经济、军事等社会资源并整合成战时体制的过程,军队建设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按照传统革命的叙事话语体系,中共采取的“动员式征兵”异于传统社会的强制征兵模式,“我军在历次革命战争中之所以能够源源不断地得到后备兵员的补充,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还得力于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以及优抚政策的落实”(51)韩永录主编:《毛泽东战争动员思想概论》,军事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页。。因此,边区领导机构按照“优抚稳定军心民心、保障兵源”的军事动员逻辑,将残废军人抚恤作为整个优抚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其采取以物质抚恤为基础,以管理、安置、教养和残废等级检查四项政策为补充的工作方式,并辅之以社会化的尊崇优待,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专门化、可操作的优抚体制。“按传统文化习惯,任何一种身体伤残都是公众嘲笑的对象。村里残废的年轻人都呆在家中,不上学,以免家庭遭受公众的羞辱。”(52)[美]弗里曼、毕克伟、赛尔登著,陶鹤山译:《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传统乡村中身体有残缺者社会地位极低,担心伤残后遭受到身心双重打击是民众主动参军的一大心理障碍。在战争环境下,中共承诺保障参战军人残后基本生活,给予残废军人多重照顾的方式,既迎合了民众担心参军伤残后无人照顾的传统心理,又落实了百姓对中共“一切为民”的道德诉求,比单纯的政治宣传和军事动员更具有号召力。

但在1942、1943年这特殊的两年,晋察冀遭遇敌军持续扫荡和罕见旱灾,生产建设事业陷入困境,财政问题突出。为节省开支、早日渡过难关,边区重定残废军人抚恤标准,为伤残情况不严重者一次性提供足量粮食抚恤,鼓励其回家自谋生活、参与生产。同时,边区开展了一次大规模残废军人检查工作,“荣誉军人经过此次检查后,有的归还原籍,有的从事生产,有的参加军政机关工作”(53)《荣誉军人检查各县已陆续完成》,《晋察冀日报》1942年9月9日,第1版。,其中多数降等或恢复健康,大大减轻政府供养负担。整体上,此项抚恤负担由于接受抚恤人数的大幅下降和取消发给残废军人家属的“抗属实物补助”而减轻不少。(54)郎鹏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优抚制度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在这一时期,边区又不断对残废军人进行宣传、教育,动员有能力者自力更生,不做单纯依靠社会的“寄生阶层”,帮助其完成从革命军人到受助群体再到革命群众的身份转变,鼓励其更好地挖掘自身生产价值,以加入地方生产建设运动的样态继续参与边区革命。解放战争初期,边区大多数退伍残废军人已同当地民众一样,建立起了自己的革命家务与生产事业,进一步融入地方社会和革命潮流当中,比如在冀晋区当中,“荣誉军人和退伍军人之中涌现了许多生产英雄”。(55)《中共冀晋区党委:关于动员全党进行优抗巩固部队及安置复员人员工作的指示》(1946年5月15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42-4-8-5。

揆诸史料,晋察冀边区对残废军人工作的处理方式是紧随革命形势变化的。优待和抚恤工作即便在边区党委的领导下持续推行、并未中断,也随着地方社会内外政治、生态环境的变化,在内容和形式上出现了迫不得已的转向。困难时期资源短缺和财政困难的压力逼迫中共领导机构不得不向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一切民众发出生产建设动员,一切背离当前主要任务的因素都会在政治宣传和形势政策教育中被有意弱化。逆境中激发出的主动应对方式被边区领导机构一直保留延续下来,成为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进行资源调配和地方社会治理的有力手段,体现出中共的残废军人工作不仅是在军事动员层面,还在边区的后方建设中具有重要辅助意义。

中共将军队动员、军民互信作为开展残废军人工作的主要出发点,但经济状况和财政支出的现实考量往往使其在算“政治账”之前先算“经济账”,思想上的不到位也使边区残废军人工作的落实力度受到不小影响。一方面,地方工作人员容易只把优抚事宜当成解决麻烦问题的手段,执行工作中出现思想的偏差和行为上的敷衍了事,使残废军人的“荣誉”流于表面。晋察冀边区也经常出现这类情况:有的同志“在扩军中,只管扩大,对于扩军后的其他有关工作(拥军优抚、帮助巩固部队等等)则不再干预或不愿管了”(56)《中共冀晋区党委:关于动员全党进行优抗巩固部队及安置复员人员工作的指示》(1946年5月15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42-4-8-5。;有的同志“对抗属荣军等的困难持应付态度”(57)《北晋区党委:关于旧历年开展拥军爱民与拥军优抚工作的指示》(1946年6月10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42-4-8-3。;有的同志“对处理荣军问题上,怕麻烦、拖延被动,甚至对荣军老采取冷淡对立的错误态度”(58)《北岳军区行署:关于执行“加强荣军工作的决定”的指示》(1948年1月11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106-1-13-3。。另一方面,由于抚恤费经常不能及时到位,有些地方干部还会采用一些转移、拖延手段,如利用联合残废军人及家属向上级机关写请愿信等推诿方式,维持其在边府意志与群众意志间的平衡,造成干部、群众与边区领导机构之间的利益诉求冲突,影响抚恤工作的正常开展。(59)《中共冀晋区党委:关于动员全党进行优抗巩固部队及安置复员人员工作的指示》(1946年5月15日),山西省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A42-4-8-5。面对这类情形,边区党委一方面经常发布指导方针纠正干部思想,力求从心理上转变相关工作人员态度,将优抚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用举办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多与残废军人沟通,加强革命宣传教育,唤醒残废军人的革命观念,鼓励其多多理解支持边区工作,支持革命大业。

晋察冀边区处理残废军人问题的实践轨迹表明,战争时期中共立足于乡村传统观念与群众心理,通过对民众残后基本生活的保障以获取民众对政权的认同,使民众接受战争动员,产生为国而战、为国而残的荣耀心理,是党和国家从地方社会中源源不断创造和汲取军事资源的题中之义。但中共一直以根据地建设作为战争胜利“一大法宝”的方针,又使其在实际对待残废军人的过程中,着重考虑到支援建设、社会治理、民众动员、政策宣传方面的功效,导致残废军人抚恤工作的推行和实施极易受到战争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而非为个体本身状况所左右。在战争频发的困难条件下,边区通过给予残废军人较高的社会优待、对残废军人进行沟通教育、引导残废军人学习先进模范等方式,为残废军人进行革命理念的再次注入,鼓励残废军人以主动的姿态投入生产事业,最终将革命战争年代对残废军人的优抚与动员在整体工作思路上巧妙融合。由于中共开展优抚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与边区自身发展诉求在困难时期展现出的“根本性”矛盾,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残废军人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疏漏与不足便成为了必然发生的客观结果,而并非单纯是微观事件层面呈现出的残废军人与基层干部、驻地民众三者间利益的不可调和。尽管残废军人并非战争结果的决定性因素,但边区的残废军人工作发展历程足可为学界提供一个探究变革时期党、政、军、民关系,以及战争时期领导者在地方进行资源调配基本思路的独特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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