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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制度建设述论

2020-02-07

苏区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苏维埃政府苏维埃工农

提要:监察制度的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手段,是督促公职人员落实各项法律、政策的重要方式,是促进社会有效治理的助推器。中国共产党在鄂豫皖苏区局部执政时,就进行了建立监察制度、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探索。这一探索不仅巩固了鄂豫皖苏区政权,而且有效地推进了鄂豫皖苏区社会的治理。探析鄂豫皖苏区监察制度建设实践,探究党的建设、社会治理与监察制度建设之间内在的逻辑,总结中共早期提升其社会治理能力的经验,对新时期推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930年6月,鄂豫皖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鄂豫皖边区苏维埃政府,至此,鄂豫皖苏区党组织、苏维埃政权实现了统一,这也标志着中共在鄂豫皖苏区社会治理的开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鄂豫皖苏区政府也面临着党纪、法令执行不畅等问题,而监察制度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

目前学术界主要是从三个角度开展对鄂豫皖苏区监察制度的研究(1)一是从廉政文化角度进行研究,成果主要有,何新恩:《探析鄂豫皖苏区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许昌学院学报》1993年第4期;王黎锋:《鄂豫皖苏区的反腐倡廉实践及廉政文化价值》,《苏区研究》2016年第6期。二是从监察制度角度进行研究,成果主要有,王黎锋:《开创我党历史上“民主监督”的先河——鲜为人知的“工农监察委员会”》,《北京日报》2016年12月26日,第15版。三是从检察制度角度进行研究,成果主要有,刘建国:《人民检察制度溯源——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人民检察制度初探》,《人民检察》2011年第7期;刘建国:《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与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司凌丽、龚坚强:《试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对前苏联早期检察制度的移植》,《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3期。,这些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研究基础,但已有成果并没有从具体历史背景去探究鄂豫皖苏区建立工农监察制度的原因,也没有从微观上去探究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制度建设的过程,更没有从宏观的角度去分析其在鄂豫皖苏区党的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且对中共在鄂豫皖苏区局部执政时监察制度建设缺乏深入系统研究。因此本文以党的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视角,在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制度建立的动态过程中分析党的建设、社会治理与监察制度建设之间内在的逻辑。通过梳理鄂豫皖苏区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知其存在两套并行不悖,甚至相互补充的监察制度,即工农监察制度与党内监察制度。本文以鄂豫皖苏区的工农监察制度为研究主线,借助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试图对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制度建立缘由、实践以及作用进行梳理,以期对整个鄂豫皖苏区监察制度研究有所裨益。

一、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制度建立的缘由

从1930年6月鄂豫皖苏区的建立,到1931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在鄂豫皖苏区建立监察制度,可以说鄂豫皖苏区革命形势一直处于向前发展趋势,不论是根据地面积还是党政军建设都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鄂豫皖苏区建设和治理就是一帆风顺。本章节将从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外部环境三个方面分析鄂豫皖苏区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究鄂豫皖苏区建立工农监察制度的缘由。

(一)党的建设方面存在各种严重问题,严重制约了党的治理能力的提升

从1930年3月鄂豫皖边区特别委员会成立,到1931年5月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的成立,党组织建设得到发展,共辖县级党组织30个,党员人数23000余人。但是,鄂豫皖苏区仍然存在各种严重的问题,不仅影响到党纪、法令的执行,而且严重制约了党的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首先,鄂豫皖苏区存在分工不明、贪污腐化、党的领导力弱化的现象。1930年12月,舒传贤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鄂豫皖苏区存在党的领导力量薄弱,党对群众领导薄弱等现象。1931年2月,曾中生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汇报了鄂豫皖特区的政治经济形势,称鄂豫皖三个赤区“都分配了土地,建立了政权,创造并壮大了工农红军”。“赤区的政治影响如苏维埃的政治影响,共产党的政治影响,特别是红军政治影响,的确使特区的周围几十县都有望风响应之概”。(2)《鄂豫皖特委曾中生给中央的报告——特区政治经济形势,反“围剿”斗争,苏维埃运动,土地、军事问题,党务、工运、农运、青运、兵运、财政等情况》(1931年2月10日),中央档案馆等编:《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省委文件1929-1934),内部资料,1985年版,第204页。然而在不断上升的革命形势中,与此相应的鄂豫皖特区还没有形成统一、有力的党的领导机关,苏维埃政权职能还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报告指出“特苏及各级苏维埃虽然是经过长期斗争的产物,然过去一方面是始终没有成为有权威而能够统一指挥一切革命力量的机关,把他的政纲与命令能完全实现。既未形成有力的组织,分工与集体都谈不上”;“一方面党对苏维埃不是代替包办,就是不愿意派有力与好干部去参加工作”。在当时“各地苏维埃发生在革命战争许多错误,有的逃跑躲避,有的怠工,有的腐化,闹恋爱,有的老大官僚”的现象。(3)《鄂豫皖特委曾中生给中央的报告——特区政治经济形势,反“围剿”斗争,苏维埃运动,土地、军事问题,党务、工运、农运、青运、兵运、财政等情况》(1931年2月10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省委文件1929-1934),第218-219页。在革命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一些党员在思想上还没有入党,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党纪、政策的执行,提升党的领导力就变得尤为重要。

1931年5月6日,中共中央针对鄂豫皖苏区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鄂豫皖省委的决议》,在中共中央看来鄂豫皖苏区已处在一个非常紧急重要的关头,只有坚决的执行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各种法令草案、政策,鄂豫皖苏区才能战胜国民党的大举进攻,这是巩固鄂豫皖苏区最重要的任务。“没有工作能力的政权机关,绝不能执行正确的革命政策。党代替政权和包办苏维埃的一切职务,或是轻视苏维埃的工作,党内最无能力最不良的分子送到苏维埃机关中去,是最严重的错误,是争取群众的主要阻力。”(4)《中共中央关于鄂豫皖省委的决议》(1931年5月6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编委会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0页。为此,提出要求鄂豫皖苏区:一是要改选已有苏维埃或建立新的苏维埃政权;二是党应特别注意苏区中央政府及各苏维埃政府之间建立,要实现党对于政府和各种机关的真正领导,以便更好地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同时,也要坚决反对党包办苏维埃的情况,要同苏维埃中的异己分子与官僚主义做斗争;三是要鄂豫皖苏区建立苏维埃政府及各部委,这也包括建立工农监察组织机构。目的是有系统的将一切不良分子如富农、旧官僚等清洗出党。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鄂豫皖中央分局在6月30日召开的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上,要求将“大会宣言、土地法令、劳动法令、经济政策、婚姻问题、青年问题、苏维埃组织问题、红军问题……这些文件每一各党员应当做党的文件一样看,不然就是认为违反党的纪律”(5)《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文件——会议总结报告(关于过去工作和今后的任务)》(1931年6月30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306页。。这也解释了工农监察委会第一项职权就是监察各级苏维埃政府对法律、决议的执行。

另外,鄂豫皖苏区部分党员干部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存在命令主义,这严重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1931年6月,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认为党内存在“命令主义、惩罚主义充分流行,一切领导机关没有经常工作,于是谈不到集体的领导,形成了负责同志个人命令与代替下级工作”。要“加强党的领导,改造苏维埃工作方式,消灭命令群众和统治群众的错误”(6)《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文件——政治决议案》(1931年6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294、300页。。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把监察组织机构建设作为提升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式。

(二)鄂豫皖苏区政权不稳和社会秩序建设滞后,社会治理能力亟待提升

面对迅速发展壮大的革命形势,巩固新成立的苏维埃政权成为鄂豫皖苏区革命工作的重要任务,但是鄂豫皖苏区政府中混入改组派和投机分子,影响到了苏区政权的稳固,再加上新的社会秩序建设滞后,这些问题都迫使鄂豫皖苏区政府需要在社会治理能力上有所提升。

首先,鄂豫皖苏区政府中混入改组派和投机分子,影响到鄂豫皖苏区政权的巩固。1931年6月,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指出,随着苏区革命形势的发展,新的苏维埃政府中混入了大量的改组派,“包藏许多富农分子、地主豪绅及反动残余的组织,政权机关与群众脱离,命令群众统治群众,一切建立工作无从说起,政权的力量遂见削弱”(7)《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文件——政治决议案》(1931年6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294页。。为了清除苏维埃政府中投机分子,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决定“要领导苏代会好好的通过各种法令”,苏维埃政府“要建立革命法庭,要建立工农检查(监察)院等,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任务,我们在这里使工农群众学习管理政府”。除此之外,还要“把现有的苏维埃政权改造一下,建立一个有力的政权”,(8)《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文件——政治报告》(1931年6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277、278页。并在1931年7月1日完成鄂豫皖苏区各级政权建设,“健全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去和官僚腐化作丝毫不妥协的斗争”。(9)《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文件——政治决议案》(1931年6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300页。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军事、外交、经济政策等决议案,并对此成立了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等政府机关来进行执行。其中《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就明确规定了“全国苏维埃由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成立工农监察院,鄂豫皖区由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成立工农监察委员会”(10)《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内部资料,1985年版,第12页。,并要求县、区、乡各级苏维埃代表会要成立相应的工农监察委员会,目的是让苏维埃政府受到有效监督,有效地履行政府的职能,从根本上保证苏维埃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以便更好地巩固鄂豫皖苏区政权。

其次,新的社会秩序建设滞后,影响到了苏区政权的稳固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于当时的鄂豫皖苏区政府来说,建立监察机构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而且是巩固政权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连续不断的战争,影响到鄂豫皖苏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当时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认为“在不断的血战中间,遭受武力蹂躏、经济封锁等痛苦”,造成“一切最初步生活改善的设施,都不能充分的进行”(11)《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文件——大会宣言》(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2册,第425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鄂豫皖苏区人民参加革命的积极性,也影响到了扩红运动的开展,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鄂豫皖革命的进程。

在鄂豫皖苏区社会变迁中直接运用监察手段规范苏维埃政府权力,执行有利于促进鄂豫皖苏区社会秩序重建的各项法律、文件,以此来改变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方式。这是因为革命政权一旦建立,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革命后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执行是否到位关系到革命新生政权能否稳固。当时鄂豫皖苏区的法律主要是鄂豫边区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颁布的《鄂豫边革命委员会政纲》《苏维埃组织法》等,但这些法律执行的效果与当时鄂豫皖苏区革命形势的发展相比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而导致这种滞后性的原因是新的社会秩序没有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缺乏法律执行的外在推动力,没有形成法律执行的反馈系统。因此,在1931年7月召开的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一方面确定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的中心任务是领导革命战争和建立巩固的鄂豫皖苏维埃政权,另一方面提出要由下至上建立与各级苏维埃平行的工农监察委会,用监察手段来推进重建社会秩序,发展社会事业,从而提升鄂豫皖苏区社会治理水平。

(三)应对外部严峻形势是鄂豫皖苏区党政部门建立工农监察制度的必然要求

1931年春,国民党对鄂豫皖苏区连续发动两次“围剿”给鄂豫皖苏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当时形势之严峻,可以从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于1931年5月17日印发的通知中有所窥见。通知称:“现在敌人正加紧其封锁经济的手段,加以数万红军在前线的需要,跑反群众的救济和青黄不接,都要我们进行正确的粮食政策,尤必须尽量节省,减去靡费。”(12)《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二号——为节约粮食各机关日吃稀饭一顿的决定》(1931年5月16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220页。通过“党领导广大群众冲破国民党军阀的‘包剿’,力争苏维埃运动的扩大发展”,来解决鄂豫皖苏区粮食紧张问题。“领导群众的共产党及代表工农群众自己谋利益的苏维埃革命政府,定要尽力刻苦自己,节省粮食,接济群众,以减少民众的痛苦和尽可能的供给前线战士的需要”,增加群众“反国民党发动残酷压迫的勇气与决心,并使他们彻底认识国民党企图用封锁粮食的手段来破坏红军,破坏苏维埃、分裂群众与红军苏维埃的阴谋”。(13)《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三号——关于党和苏维埃机关每日两顿稀饭的政治意义》(1931年5月17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221-222页。这只是当时鄂豫皖苏区应对困难形势所采取的措施的一种,但却体现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已经意识到了党员干部在克服鄂豫皖苏区严峻形势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关键性的角色。正因如此,发扬领导干部带头作用、提升其自身约束力则显得尤其重要。

通过对鄂豫皖苏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及当时外部环境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党的建设中存在着贪污腐化、领导力弱化的现象;在政权建设中存在苏维埃内部进入投机分子、新社会秩序建设滞后等现象。这些问题严重阻滞了党纪、法令、政策的贯彻执行,严重削弱了鄂豫皖苏区党政部门社会治理能力。此外,鄂豫皖苏区当时面临国民党疯狂“围剿”,在这样异常严峻形势下,规范苏区党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作风,提升苏区内部党政军民的凝聚力有着重要意义。因此,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制度的建立正是基于中共在鄂豫皖苏区社会治理能力亟待提升和克服外部不利形势的迫切要求。

二、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制度建设的实践

从1931年5月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制度建设的提出,到1932年10月红四方面军撤出鄂豫皖苏区,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制度建设的历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建立,二是工农监察制度的完善和推行。

(一)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建立

1931年5月6日,《中共中央关于鄂豫皖省委的决议》指出:“两届苏维埃代表大会中间,最高权力机关是苏维埃大会的执行委员会”,“选出五人或五人以上组织常委会,常委会下设立如各部:土地、外交、财政、革命军事委员会、政治保卫局、教育、卫生、人民、经济、邮务、运输和工农检查所”(14)《中共中央关于鄂豫皖省委的决议》(1931年5月6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121页。,这里的“工农检查所”应该就是工农监察所。1931年5月18日,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发布《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号——关于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决定必须在苏区建立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与官僚腐化行为作斗争,从1931年“五卅”纪念日起,广泛实行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选出乡、区监察委员会和高级监察委员会及监察院,必须在7月1日前完全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专一和一切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腐化倾向作斗争的”,职权是揭发官僚腐化现象,并拟定惩戒办法,苏维埃政府执行。各级工农监察委员由各级工农群众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苏区所有公民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成分比例适用苏维埃选举条例。“全鄂豫皖苏区设立工农监察院,领导整个工农监察委员会工作,定额为二十人至三十人,候补酌量定若干人数”(15)《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号——关于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1931年5月18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224页。。这一规定为建立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参考。

1931年7月1日至7日,鄂豫皖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颁布了《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工农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及与苏维埃的关系:工农监察院是独立组织系统”。而且,“各级工农监委会与各级苏维埃是平行机关,受代表大会指挥”。(16)《鄂豫皖区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3页。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由蔡申熙出任主席。鄂豫皖苏区由乡至省级建立了监察机构,颁布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鄂豫皖工农监察委员会“比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建立的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早4个月,是全国各大苏区中,工农监察制度施行最早、工农监察机构建立最早,工农监察体制机制最为健全”(17)麻城纪检监察网http://www.mclz.gov.cn/Item/3467.aspx。。

(二)鄂豫皖工农监察制度的完善和推行

鄂豫皖苏区的监察制度建设是制度执行和监察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逐步完善起来。1931年7月下旬,鄂豫皖苏区各县的工农监察委员会大半成立,各县工农监察委员会与鄂豫皖区监察委员的正常工作还没有进入良序状态,这与“苏维埃运动日益扩大,要肃清党内不执行党的路线和动摇不定的异己分子”和“要肃清党的机关的官僚腐化,改正党与群众的关系”(18)《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执监联字通知第一号——迅速建立各级监委及对监委会条例第四条的解释》(1931年9月10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381页。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鄂豫皖区监察委员会于1931年7月(19)根据《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中的《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内容中“鄂豫皖区监察委员会虽然成立了二十多天”,可以推断《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在鄂豫皖苏区发文的时间应为1931年7月20日与1931年7月31日之间。发布《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重申了工农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要与苏维埃机关中官僚腐化的行为作斗争,确保苏维埃的政纲和法令得以落实。文件称,“监委会工作经常参加苏维埃的各种会议,检阅苏维埃的各种文件,清理并审查苏维埃之账项,接受工农兵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人员的告状,考查苏维埃是否执行法令,苏维埃中每个人是否有腐化、官僚主义、贪污、欺骗群众、压迫群众的行为”。“上级监委会要经常指导下级监委会工作;下级经常要向上级作报告。”(20)《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1931年10月28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65页。同时,文件还规定如果监委会工作人员犯了错误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惩罚。

1931年9月4日,鄂豫皖区苏维埃监察委员会扩大会议,在各县、区的监察委员会的汇报中反应了各县、区监察委员会存在不知监察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如何发挥监察委员会组织作用等问题。对此,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于9月10日作出《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执监联字通知第一号——迅速建立各级监委及对监委会条例第四条的解释》,针对各地对监察委员工作严重忽视的现象,要求各级党部迅速执行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关于建立监委组织的决定,要发挥工农监察委员的组织作用。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的指示,于9月18日发布《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二号——监委扩大会关于监委会工作的决定》,决定扩大监委会的工作职权。例如,“通过参加苏维埃、各团体的会议,来督促下苏维埃政府、各团体执行上级苏维埃的法令、决议”,“调查各地方在分配土地上存在徇私舞弊的现象和阻碍土地分配行为”。(21)《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二号——监委扩大会关于监委工作的决定》(1931年9月18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47页。

1931年11月24日,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在给鄂豫边特委的指示中说,“在各级领导机关中,还是包含着许多地主、富农成分,不曾淘汰出去”。“一部分党员的极端腐化浪漫,经济贪污和反对土地革命,违背苏维埃法令等”。中央分局认为必须开展同统治群众、命令群众、官僚腐化等行为作斗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到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影响到鄂豫皖苏区政权的建立、巩固。因此,通过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以有组织的群众力量,去向这些危险斗争”。(22)《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给鄂豫皖边特委信——关于党务、肃反、分配土地、苏维埃、军事、群众运动及白区工作的意见》(1931年11月24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494、500页。

从建立鄂豫皖苏区监察委员的提出到整个苏区监察体系的基本建成,用了近半年的时间。鄂豫皖苏区在监察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针对存在的问题,来不断调整和完善工农监察制度,监察制度建设呈现出延续性和延展性相结合的特点,其延续性表现在始终将落实各项法令和反腐败作为主要目标,将规范权力运行与监察制度建设为重点,从而提高中共在鄂豫皖苏区的执政能力和领导力;其延展性主要体现在监察的职权随着监察制度和苏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增多而不断扩大。1932年10月,鄂豫皖苏区在红四方面军撤离之后,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也随即不复存在,但是工农监察制度的建立的影响是深远的,对鄂豫皖苏区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三、鄂豫皖工农监察制度建设的作用

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制度是在革命发展处于上升阶段所建立的,也是党在鄂豫皖苏区局部执政时,面临多重问题所提供的以兹解决的方案。而工农监察制度的建立,不仅为监察制度本身提供了制度保障,且有效提高了党的建设水平、社会治理能力和政府的自我管理能力,同时也激发了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从而推进了社会的有效治理。

(一)有效推进了鄂豫皖苏区监察制度体系构建,为监察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1.推进了鄂豫皖苏区监察制度体系的构建,为苏区的监察工作提供了可靠制度保障。为了推进苏区监察工作,从1931年5月至10月鄂豫皖苏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权力运行的文件、条例(23)《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号——关于组织工农监察委员会的问题》《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革命法庭暂行条例》《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二号——监委扩大会关于监委工作的决定》《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等。,为苏区的监察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构建了两层权力制衡关系,一层是工农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与工农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制衡关系,当涉及必要时由工农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与工农监察委员会组成的执监联席会讨论决定,对于执监联席不能解决的问题交给工农代表会解决,如在《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中规定,“鄂豫皖苏工农监委会在组织上是与鄂豫皖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并立的。所以在监委以内的问题,监委有权单独解决;执委会不同意时,可举行执监联席会来讨论;如联席会不能解决,可提交代表大会解决之”。在特殊情况下,经执监联席会决定后,工农监察委员会有执行权,如“工农监察委会在必要时,经过执监联席会的决定,由工农监察委颁布清洗苏维埃机关的条例,领导并执行这一工作”(24)《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29-30页。;另一层是监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三权制衡的权力关系,如经监察委员会查实的问题,经监察委员会有权拟定惩戒办法,案件要移交给对应的苏维埃机关执行。“工农监察院是建议和监督机关,苏维埃是执行机关”(25)《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3页。。“工农监察委会的决定,均交给苏维埃政府相关机关去执行”(26)《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30页。。在《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中再一次界定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范围,“监委会不是执行机关,监委会经过考查或群众告发,发现某委员有不对之事,应随即着手考查。考查有相当把握时,是有发动行为的交政治保卫局,是违法苏维埃法令的交革命法庭,是撤职的交苏维埃执行”(27)《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1931年10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66页。。在机构设置上构建了两套监察系统,一个是“鄂豫皖中央分局和鄂豫皖省委设置了党的监察委员会,它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有自己的职权范围”(28)刘建国:《鄂豫皖根据地的人民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72页。;另一个就是由工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农监察委员会。

2.构建了集广泛的代表性、监督范围的全面性、监察职权行使的独立性、监委的自我监督制度、监督方法的多样性于一体的监察体系。一是监察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其人民代表的广泛性。选举参与度高,代表的范围广。工农监察委员会选举办法是参照苏维埃选举条例,凡在苏区的有公民资格的,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成分比例适用苏维埃选举条例,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职数,“每乡三人,每区五人至七人,每县十一人至十三人”(29)《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号——关于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1931年5月18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224页。。鄂豫皖苏区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由各级工农群众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自下而上逐级选举,建立监察机构体系。二是监督范围的全面性。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党内建立了监督委员会,主要对象是全体党员,职权是对于党的机关内部的腐败、党的文件、会议决议的落实等情况的监督。鄂豫皖苏区的监察制度不仅注重党内监督,更加注重对苏维埃政府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考察各级苏维埃执行法令、决议情况,监督苏维埃是否存在官僚腐化、脱离群众等现象。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检查苏维埃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官僚腐化、违背苏维埃法令的行为。三是监察职权行使的独立性。鄂豫皖苏工农监委会是独立组织系统,各级工农监委会与各级苏维埃是平行机关,受相应的各级代表大会领导。工农监察委员会行使职权不受政府部门的领导和干涉,它对工农代表大会负责。并建立了下级监委会对上级监委会报告和上级监委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工农监察委员会主要职权有法律监督权、职务犯罪调查权、控告申诉权及财务清算(预算、决算)权。四是建立了工农监察委员会自我监督制度。为了防止监察委员会中监察者违反法令,鄂豫皖苏区对于监察者违法令的情况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监察委员会自身如有不好分子,更要严格的加以洗刷”(30)《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1931年10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66页。。对于监察委员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更是严惩不贷,如“反对监察委员受苏维埃或个人的甜言密语或小利,袒护某人或苏维埃的错误和罪恶不报告出来。如发生这种现象,开除他的委员职务,在群众面前声讨他的罪恶,以至交法庭按法审判”(31)《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二号——监委扩大会关于监委工作的决定》(1931年9月18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47页。。五是监督方法的多样性。工农监察委员会主要是审查各机关文件、账目、记录。注重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主动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申诉;深入群众中去,在与群众的谈话中了解群众对革命的主张和意见。

权力分配是构建监察机构的重要一环,健全的监察机构体系是监察制度落实的组织保障,而监察权行使的独立性是监察制度得以执行的前提,监督对象覆盖广泛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相结合是监督有效性的关键,同时加强监察机构的自我监督和监督手段的多样性是推进监察制度实施的保障,鄂豫皖苏区时期监察制度的构建亦是遵循这一逻辑,才形成了其特有的监察体系。

(二)有效提高了党的建设水平、提升党的社会治理能力及政府的自我管理能力

鄂豫皖苏区政府的成立,标志着党在鄂豫皖苏区局部执政的开始。随着鄂豫皖苏区革命形势的发展,不仅党的组织迅速扩大,而且提高了对党局部执政能力的要求。鄂豫皖苏区党委在面对党内各种腐化行为和法律、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时,通过监察制度来提升党的建设和党的社会治理能力。

首先,工农监察制度提高党的建设水平。在当时的鄂豫皖苏区环境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组织工作的展开,这样才会给监察制度的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鄂豫皖苏区从加强党的领导入手,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的领导,理顺党团关系,通过党内监察的方式来推进党的建设。一是建立党内监察系统。1931年7月,中央分局常委会认为:“目前苏维埃区域的共产党因为是据有政权的党,须和党内一切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斗争,建立了党的监察委员会,同时加强了常委会的组织,扩大了执委和候补执委的人数,使许多优秀工农干部能参加苏区党的最高领导工作。”(32)《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文件——会议的总结》(1931年7月1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311页。要求鄂豫皖苏区“各级党部都要建立监察委员会,严厉实行党的纪律”(33)《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文件——会议总结报告(关于过去工作和今后的任务)》(1931年6月30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308页。,以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祛除党内的官僚腐化等现象。并要求鄂豫皖苏区各级党组织建立党的监察制度,目的是在苏维埃运动日益扩大的同时,要肃清党内不执行党的路线和动摇不定的异己分子,“要肃清党内的机关的官僚腐化,改正党与群众的关系”(34)《中共中央分局执监联字通知第一号——迅速建立各级监委及对监委会条例第四条的解释》(1931年9月10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381页。。二是将监察制度与党的工作制度相结合。以建立党内监察委员为契机,建立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党部要根据监委会组织条例立刻开展监察机构建设,实行地方党部负责制。不仅党组织要逐级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而且各级监委也要逐级执行报告制度,以此将党的工作制度与监察制度推行相结合,提高党对监察制度的执行力。三是将监察制度与党的组织建设相结合。通过监察制度将党内隐藏的许多资产阶级、豪绅、地主的暗探清洗出去,这个过程监察委员要行使审查权和监察权,要确保“把党内许多不良分子淘汰出去,使党能够健全起来”(35)《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监委通告第一号——关于清洗异己分子,改造并扩大党组织问题》(1931年12月10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518页。,以此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其次,以工农监察制度提升党的社会治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范苏维埃政府机构设置,为提升苏区社会治理提供组织保障。鄂豫皖苏区通过统一组织大纲,规范建设苏维埃政权机构。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颁布文件,对苏维埃的产生和政权机构设置作了规定:“鄂豫皖区苏维埃——鄂豫皖区苏代大会是全区最高政权机关。选举若干人组织执委会,由执委推举若干人为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若干人组织人民委员会,设正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人委会之下设立外交、军事、财政经济、政治保卫局、革命法庭、内务、土地、粮食、文化教育、劳工各种委员会,执行一切工作。”按照这一规定县、区、乡苏维埃建立了相应的政权机关,目的就是执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苏区各级苏维埃的建立巩固了苏区的政权,也为苏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还将监察制度与苏区政权建设相结合,发动群众对苏维埃政府的监督,如规定鄂豫皖苏区“公民有选举与撤换代表之权,对于各级苏维埃或苏维埃有不满意,可以到工农监察委员会、各级苏维埃或上级苏维埃去控诉的权限”。(36)《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9-12页。这样从代表到苏维埃机构都有了监督,在一定程度对于落实苏维埃的政策有监督作用。

二是完善鄂豫皖苏区立法,规范权力运行,为党依法治理社会提供法制保障。为了推进苏区社会治理,1931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法令、军事、外交、文化教育、经济政策、婚姻等决议案,颁布了多部法令(37)如《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鄂豫皖区红色战士抚恤条例》等。,几乎涵盖了所有领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为苏区社会秩序重建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苏区社会依法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加明确了苏区社会治理的目标。为了执行这些法令、决议,鄂豫皖苏区对于苏维埃政府中各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权进行了规范,如在《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关于各种委员会工作概要说明》中对于中央集权制的外交委员会、军事委员会、交通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政治保卫局、革命法庭和地方分权的内务委员会、土地委员、粮食委员会等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涉及司法权、审判权、监察权、行政权方面,还出台了专门规范文件,如《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文件、法令,对于规范各机构的职权提供了依据,形成了规范权力良序运行的制度倒逼机制,对于改变鄂豫皖苏区政府工作中以党代政、命令群众、统治群众的现象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是将法律、决议的执行情况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推动苏区的社会秩序建设。在鄂豫皖苏区法制相对完善,政府机关相继建立之后,如何将这些涉及社会事业的具体法令、决议落实就成为苏区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鄂豫皖苏区政府一方面将法令、决议的执行作为工农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如在1931年7月出台的《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条例》中的第一条就是“考察各级苏维埃是否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38)《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条例》(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30页。,并不断在随后的监察工作中强化这一条,如“监委会的任务是和和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作斗争,保证苏维埃之政纲、法令的实现”(39)《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一号——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等》(1931年10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65页。。工农监察委员会要“经常参加苏维埃会议和各团体会议,督促执行上级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40)《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二号——监委扩大会关于监委工作的决定》(1931年9月18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45页。。另一方面加强鄂豫皖苏区社会组织建设,为法令、决议的执行提供组织依托。“政治社团是联席党和社会各部群众和特定利益的桥梁,因为没有一些把先锋对和先进阶级群众、把它和劳动群众连结起来的‘传动装置’,就不能实现专政”(41)黄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233页。。而这一传动装置就是中共所领导的社会组织。鄂豫皖苏区为推进社会组织的建设,相继印发了《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文化委员通知第二号——关于建立文化委员、教师联合会、学生会等》《鄂豫皖区雇工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草案——关于目前形势与雇农工会的任务》等文件,规定了这些社会组织的任务就是执行法令、决议。如在《鄂豫皖区雇工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草案——关于目前形势与雇农工会的任务》中规定,雇农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是“领导广大的贫农和中农彻底实行土地革命,保障土地法令的执行”(42)《鄂豫皖区雇工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草案——关于目前形势与雇农工会的任务》(1931年8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13页。,依托雇农工会将雇农组织问题决议、斗争纲领等文件贯彻到其下级小组当中,并督促各组织坚决执行这些文件,在工作实际取得成效。在监察法中规定“监委在工作上要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农团、工会,帮助政治保卫局和帮监委本身工作”(43)《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二号——监委扩大会关于监委工作的决定》(1931年9月18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46页。,这样就解决了制度与社会组织的衔接问题,有利于社会组织在执行法令、政策过程中发挥作用,也有利于推进鄂豫皖苏区的监察工作。

再者,以工农监察制度来提升苏维埃政府的自我管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工农监察制度融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当中。为了提高党在鄂豫皖苏区的治理能力,苏维埃政府不仅建立了议政合一的民主政体,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了完善的苏维埃政权体系,而且规定“宣传苏维埃工作人员生活最高限度要与普通农民一样,不能超过农民生活”(44)《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二号——监委扩大会关于监委工作的决定》(1931年9月18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46页。。对此,鄂豫皖苏区首先建立苏区各机关开支制度,再以严格的监察制度来督促这一制度的实行。并且,鄂豫皖苏区政府专门印发了《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通知第一号——统一各机关开支及个人生活费的决定》,规定苏区各机关在财委员会开支只能按照苏区政府规定执行(如表1)。如“各人员生活费每天不得超过一角”。“各人员鞋袜、手巾、牙粉、纸烟等等,每人每月一元五角,不得随便在公项下开支。如有此种弊病发生,一面由管理经济人员负责;另一方面呈请工农监察委员会查办”。“各办事处每月账簿必须交财政委员会审查,再交工农监察委员会作最后审定”。(45)《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通知第一号——统一各机关开支及个人生活费的决定》(1931年8月13日),湖北省档案馆、湖北省财政厅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66-767页。

表1 鄂豫皖苏区各机关开支费用统计(46)《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通知第一号——统一各机关开支及个人生活费的决定》(1931年8月13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第766-767页。

二是通过监察手段肃清苏维埃政府机关中的贪腐行为。为整顿苏区存在的贪腐行为,苏区从整顿政纪入手,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如在1931年7月,苏区严格整顿政纪,要求建立各级监察部门,并规定:“如果是个人腐化、官僚,则告诉同级苏维埃淘汰;如果是整个苏维埃官僚、腐化,则报上级监委会或上级苏维埃来整个改造。”(47)《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3页。以此使苏区所有干部都置身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对于苏维埃政府中工作人员违背法令、决议的行为是绝不姑息的,如1931年,工农监察委员会核查账目时发现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一名司务长贪污20块大洋,赤城县杨山煤矿赤色工会经理高振武贪污销售款1000块大洋,两人均被判死刑。

三是将监察制度与财政制度相结合,规范苏维埃政府财政制度,祛除腐败。针对各级苏维埃政府出现的财政方面腐败问题,鄂豫皖苏区政府开始整顿财政工作。1931年7月出台的《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条例》中规定:“工农监察委会为执行其任务起见,得审查各机关账目、文件、记录……等,并得组织各种委员会执行此项审查工作。”(48)《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条例》(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30页。为了进一步推进财政制度与监察制度相结合,1931年8月1日在《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通令第一号——整理财政计划的决定》中指出,“实行统一和集中的原则”,“一切财政事项必须统一在财政经济委员,反对各自为政的现象。没有法令上规定,财委会的委托,个人或组织不得随时开支或取款领款”。(49)《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通令第一号——整理财政计划的决定》(1931年8月1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60-61页。并将监察制度贯穿于财务制度各个环节,如清算账目时,各乡账目由区苏派专员协同群众选举的清算员四人至六人组成清算组,各级清算时,实行经手人出席报告制度,监查委员会代表出席监视清算的账目;监察委员还要监查财政决算工作。“各县工农监察委员会可以检查该地经济公社、银行的账项及一切负责人不好的情形”,“报告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考查处理”。(50)《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关于各种委员会工作概要说明》(1931年10月28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1934),第159页。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通过严格地工农监察制度,要各级苏维埃应切实执行财委会的通令,从而达到清洗流弊,祛除腐化。

鄂豫皖苏区时期监察制度建设、党的建设与党的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三者之间的逻辑是: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监察制度的执行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实现了监察制度与其他制度、法律的嵌入式衔接;以监察制度的执行来督促法令、政策的执行,规范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来提升鄂豫皖苏区党政部门的社会治理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党的建设、监察制度与党的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之间形成了相互促进的关系,监察制度的执行加强了党的建设,而党的建设加强促进了监察制度的执行,同时,监察制度督促法律、政策的执行和规范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利于提升党的领导力和执行力,推动着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从而提升党在鄂豫皖苏区的社会治理能力。

(三)将法制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人民参与监督相结合,推进社会的有效治理

鄂豫皖苏区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党领导苏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苏区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监察制度本身就是鄂豫皖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的制定不仅完善了苏区的法律体系,而且对推进苏区法律的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又为苏区群众参与苏区社会治理增添了新的途径。

1.将法制建设与社会组织建设相结合,发挥社会组织对法制建设的推动、监督作用。为了壮大革命队伍,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的影响力、号召力,形成有力的集合体。中共在鄂豫皖苏区不仅加强自身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建设,而且积极推进鄂豫皖苏区工人、农民、商人、青年学生等社会组织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对法制建设的推动和监督作用。鄂豫皖苏区执行相关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一方面注重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建设;一方面注重工农监察委员会针对法律执行不到位的现象进行监督。工农监察制度作为法律执行的外在约束力,是推进鄂豫皖苏区法律制度由外在的形式内化为苏区政府工作人员和群众认同的价值标准,再外化为苏区工人员和群众的行为,从而形成了法律执行的社会监督氛围。这是推进鄂豫皖苏区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在巩固新生政权和重新构建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发挥人民监督作用,让人民参与管理政府,有效地促进了鄂豫皖苏区社会治理。为了同一切苏维埃机关中官僚腐化倾向作斗争,当时鄂豫皖苏区除了健全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外,还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群众监察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发挥人民群众在监督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了“让人民学习管理政府的口号”,号召广大群众了解和学习监察委员会的职能,监察的的范围和内容,让群众了解到搞好监察工作关系到自己切身的权益,让群众切实参与到苏区社会治理之中,如在1931年6月的《鄂豫皖中央分局第一次扩大会议文件——会议总结报告》中提出,“不仅简单产生一个工农监察委员,而且要使群众知道运用。”为了让群众能其实参与到实际的监督工作中,苏区工农监察制度规定:“工农监察委员会必须与广大工农群众发生最密切的关系,要吸收广大工农群众的意见和吸收他们去参加监察的实际工作。”(51)《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号——关于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1931年5月18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第224页。要求将土地法令告诉农民中的积极分子,让他们参与巡视和改正乡村中土地问题。将有官僚腐化倾向的人员名字公告工农大众知道。苏维埃政府发动工农群众清查政府、革命团体的物品,发现了腐化舞弊、肥私为己的情况,可随时报告监察委员会或革命法庭,以此来保障苏维埃政策的执行。工农监察委员会有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的义务,深入群众中去,从谈话中调查群众对革命主张意见,还组织苏区群众开展对政府工作人员检举揭发,这些措施调动了苏区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和机关工人员在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情况及各种脱离群众现象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激发了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了鄂豫皖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和工作人员的外在约束力,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有利于各项法令的执行和政策的落实。

鄂豫皖苏区监察制度由其特定的环境所决定,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建成符合当地需要的监察制度。鄂豫皖苏区监察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形成了党的建设、党的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内在逻辑,在党的建设和鄂豫皖苏区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党的建设的加强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又反过来促进监察制度的执行。可以说,监察制度与党的建设、社会治理能力三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作用。监察制度的执行有效地提升了鄂豫皖苏区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同时,执政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也为监察制度的执行提供了良好的执行环境,并形成了制度合力,从而推进了鄂豫皖苏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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