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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罪资产域外追缴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0-02-04贠伊迪

公关世界 2020年24期

贠伊迪

摘要:我国高度重视反腐追赃工作,通过地区、部门的多方面努力,借助引渡、劝返等形式,效果显著。在反腐追赃工作中,非定罪资产追缴属于有效手段,以相关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可进一步提出诉讼程序。本文主要以非定罪资产域外追缴作为研究方向,通过具体分析相关法律文献,优化国际合作,提升域外资产追缴效果。

关键词:非定罪资产域外追缴 反腐追赃 刑事没收

引言

经济全球化发展,由于腐败罪犯流入境外而出现的腐败资产转移案件明显增加。腐败是全球各个国家均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国际社会致力于通过有效国际合作,实现对腐败犯罪的打击。目前,我国通过寻求国际司法协助,有效提升了反腐工作效果。但是总体而言,反腐追赃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加强非定罪资产追缴法律研究,落实国际合作,可进一步预防资产流失,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1.非定罪资产域外追缴内涵

相关研究表明,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相关腐败资产跨境转移案件呈现明显增加趋势。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法律依据,各国通过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相关腐败犯罪打击行动,有效实现了对腐败资产的追缴,落实腐败犯罪防控。该公约属于全球性法律文件,可为国际腐败追赃工作提供指导作用。公约详细规定了各项腐败犯罪概念,以概念上完成了对腐败犯罪的分类。既包括常规理解下的贪污腐败行为,例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还包括相关犯罪行为,例如,洗钱、窝赃等。同时,相关公职、私营人员犯罪行为也涵盖其中。腐败资产是腐败犯罪的重要产物,公约中对腐败资产追回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强调经有效国际合作,可将资产流入国中腐败犯罪资产进行归还,包括合法所有权下的财产、设备以及工具等。

2.非定罪资产域外追缴问题

2.1适用范围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适用范围,但是规定概括性较强。两高司法解释虽然进一步完成了细化规定,但是整体而言,适用范围仍以重大犯罪案件为主。结合现有规定,适用案件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恐怖活动中。究其原因,其一为该两类案件存在较高的逃匿率,其二为该两类案件社会危害严重。国际上在非定罪资产没收范围中,进一步将毒品、洗钱犯罪纳入其中,为有效与国际社会相连接,我国法律也保留了对上述犯罪行为的适用性。总体而言,在资产没收程序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存在范围狭窄、弹性大等情况,在立法上相对较为模糊,概括性较强,造成资产追缴操作性相对较差。

2.2适用对象问题

在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中,参照《刑事诉讼法》,财物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1)违法所得,(2)其他涉案财产。现行法律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将适用范围划分为违法所得、犯罪所用财务、孽息、违禁品等。域外国家通常将适用范围分为三类,即犯罪过程中产生的违禁品,例如,毒品以及枪支弹药等。还包括犯罪工具以及犯罪使用财务以及犯罪收益。由此可见,我国没收程序财产适用范围相对较为宽泛,存在一定的争议。无论是广义上犯罪行为制造财物,还是狭义上犯罪行为获得收益,均未存在明确规定。其中,在“其他涉案财产”中,主要以原则性概括为主,范围较为模糊。另外,在“犯罪所用财务”中,界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说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阶段是否包含在该概念内。同时,犯罪行为与财物的直接、间接关系也未做出具体诠释,均需要进行进一步讨论。

2.3证明制度问题

在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中并未存在明确关于证明对象的专门法条,目前,明对象的规定主要以《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并参考两高司法解释为准,造成其概念在理论界存在严重争议。首先,证明对象是否包括犯罪事实,我国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解释。同时,当犯罪事实处于待证阶段,其适用范围尚不明确。没收财物范围以及具体形式,也没有明确说法。规定的模糊性,加大了我国在资产追缴工作方面的难度。

《刑事诉讼法》中在证明标准方面规定较为模糊,最高解释法规定,在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中,其证明标准应与《刑事诉讼法》具有一致性。因此,以刑事诉讼程序角度出发,证明标准应为刑事证明标准。但是就实质而言,该程序诉讼主要对象为针对物,侧重于对证明腐败资产是否属于腐败犯罪收益、工具。而在国际上,与刑事定罪标准相比,大部分国家在资产没收证明标准方面相对较为宽松。而应用刑事定罪标准,我国可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但是犯罪分子逃匿行为屡见不鲜,增加了资产追缴难度。

3.非定罪资产域外追缴措施

3.1扩大适用范围

总体而言,针对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其适用范围相对较为狭窄,多应用在重大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行为中,同时,国际上相关没收制度也多适用在毒品、腐败犯罪、恐怖活动中。造成追缴工作实践操作性相对较差。因此,我国应以国际社会法律程序作为参考,合理扩大相关没收程序适用范围。

以犯罪资产顺利追回为核心,对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的评判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组织性、综合性。在确定的情况下,可借助多种途径,实现资产追缴。(2)案件本身是否具有高犯罪收益以及高犯罪资产。要求应优化资产没收程序适用性。(3)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并通过资产追缴,予以严厉打击。

以适用性展开对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研究,应依据国际社会相关规定,实现对法条的合理解释,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适用案件范围,通过举例方式,完成对案件的分类,包括重大洗钱罪、走私犯罪、腐败犯罪等。这些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跨境性,收益较高,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诉讼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犯罪分子潜逃情况,通过提高没收程序适用性,进一步落实对资产的处理,能够实现对重大犯罪的有效打击。

3.2合理界定适用对象

依据现行法律,在犯罪收益没收程序中,多以违法所得、涉案財产等概念界定为主,对适用对象性质、特征体现相对有所不足。同时,与国际社会相关“犯罪收益”概念也存在较大出入。因此,可进一步将国际社会相关概念引入到我国法律建设中,接轨国际社会犯罪收益独立没收程序,提升国际合作有效性。同时,在犯罪收益概念界定方面,可应用广义上的含义,要求资产必须与犯罪相关,包含由犯罪行为以直接、间接形式产生的犯罪财物以及犯罪得到、产生的收益。另外,在没收对象中,还包括在其他形势下的犯罪收益,相关财产权益、股票、有价证券等,均涵盖其内。

通过引入“犯罪收益”概念,可实现与国际社会在没收程序上的有效连接,进一步完成了对犯罪收益适用对象的界定,提升了法律的灵活性,促进国际性犯罪打击活动有效开展。

3.3优化证明制度

依据《刑事诉讼法》,在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方面,证明制度规定尚不明确,多引用普通刑事案件证明规则,造成证明制度适用性相对较差。因此,强调应进一步健全相关证明制度,通过优化证明标准,明确证明对象以及具体证明责任。

在证明对象方面,在犯罪收益没收程序中,犯罪资产与行为关系处于核心地位。而在非定罪资产没收中,对犯罪事实全面证明并不做要求,只需要完成对犯罪行为发生程度的证明即可。

在证明责任方面,刑事案件多以检察机关证明责任负责,强调案件清楚,证据充分。基于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不要求证明犯罪行为定罪,可通过降低无罪推定原则适用性,由被告、财产占有者对证明财产合法所有权进行承担。

在证明标准方面,受到我国严苛刑事证明标准影响,在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中,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由于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将非定罪资产没收程序纳入其中,因此,当犯罪行为处于待证实阶段,可借助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完成举证。如果已经证实犯罪行为,可进一步应用相关发达国家“优势证明标准”,完成举证,实现有效判决。

结论

以我国实际国情出发,通过加强对非定罪资产追缴的研究,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并进一步界定适用对象,可促进我国与国际接轨,提升反腐追赃工作效果。健全资产分享与补偿机制,在强化与国际合作的基础上,相关工作人员应进一步提升资产追缴的针对性,加大相关法律研究力度,出台更具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优化资产追缴长效性。

参考文献:

[1]赵亚新..我国境外腐败犯罪资产追回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20.

[2]陆一仲..论我国犯罪资产境外追赃的法律障碍和制度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高婷..非定罪资产域外追缴的法律分析[D].湘潭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