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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初期临床医生“吹哨人”责任豁免权探究

2020-02-04孙素芳

公关世界 2020年24期

孙素芳

摘要:近年来,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也是人类不可避免需要面对的问题。在可能爆发的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初期,要想将预防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就需要充分发挥一线临床医生“吹哨人”的重要作用和给予其一定的责任豁免权。本文着重探究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初期临床医生“吹哨人”责任豁免权的提出背景、提出依据以及实施与保护。在论述临床医生“吹哨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责任豁免权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临床医生“吹哨人”责任豁免权的条件,并提出构建制度、加强立法、救济保护、完善奖励等实施与保护措施。

关键词: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 临床医生 “吹哨人” 责任豁免权

一、提出背景

近代以来,借助日新月异的技术,人类对自然的控制和征服变得毫无节制,敬畏之心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掠夺式的开发与利用、狂捕与滥杀,人类与自然、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一再被打破,换来的是自然界和其他物种的疯狂报复,于是人类绝症不断出现,病毒不断袭扰,从西班牙大流感到各种新型流感,从艾滋病到埃博拉、从黑死病到非典……各种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多次暴发,人类付出惨痛代价。

鉴于此,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将来再出现类似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时,给予一线临床医生一定的责任豁免权,让他们在发现有可能传染病爆发的事件初期,在第一时间进行预警并发布相关信息呢?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常备不懈,将预防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正是基于这样的问题和考虑,笔者开始了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初期临床医生“吹哨人”的责任豁免权这一问题的探究。

二、提出依据

(一)临床医生“吹哨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临床医生“吹哨人”作用不可替代。公共卫生道德责任主体众多,包括患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应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一线临床医生的伦理职责是贯穿始终的,尤其是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初期,政府部门、公众都不明就里,不明确事件的形势发展与危害性,临床医生理应作为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苗头的发现与报告人也即“吹哨人”,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临床医生具有较强的职业敏感性。“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现越早越有利于控制”。目前我国已经拥有了全球最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而要第一时间火速启动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系统的按钮,需要千千万万的基层医护人员能够具备高度敏感、高度负责的意识以及炉火纯青的医术,能够在关键时刻扛起“敲响警钟者”的职责。

3.临床医生能第一时间上报。临床医生在接诊时要敏锐地发现带有群体性的症状相似的异常疾病,意识到可能要出现群体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就要按照传染病防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病情状况,抓住上报的黄金时间,争分夺秒,奔走呼号,提示相关部门迅速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打赢传染性疾病防控阻击战赢得最宝贵的时间。

4.临床医生可以向调查专家提供事实情况。很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突然、事件特殊,没有先例可循,应急处置往往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因此,事件初期,为了弄清是否确实发生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及相关部门往往会派出专家调查组。作为一线临床医生,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情况及时跟调查专家进行反馈,帮助专家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快速做出反应,协助政府快速做出应急处置决策,从而快速缓解社会恐慌情绪。

(二)临床医生“吹哨人”责任豁免权的必要性

临床医生“吹哨人”责任豁免权,就是给予临床医生一定的法律上的特殊权利,主要指在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初期,基于《傳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赋予临床医生基于一定的临床数据及其蕴含的潜在的传染性疾病可能性而在其正当执业行为中和对周边人预警行为中所做的预警言论及行为不受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此处所指豁免权主要是指责任豁免权。

1.公共传染性疾病防控的必要性和事态的严重性所迫。疾病传播初期,会面临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统计不准确,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避免“小病”酿成“大病”,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至关重要。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设计,临床医生发现公共传染性疾病苗头后,应通过正规渠道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该中心为慎重起见,肯定也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再向同级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一级一级的报告和核实,必定会延误一定的时间。如果有关部门或个人出于各种原因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势必更加不利于事件初期的有效防控。而临床医生在未经相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出于公共传染性疾病防控的必要性和事态的严重性,要想履行“吹哨人”职责又能避免陷入“造谣”的潜在风险,就需要给予临床医生一定的预警疾病信息的责任豁免权,使其行使“吹哨人”职责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保护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吹哨人”之外的公民个体,“吹哨人”责任豁免权制度有利于实现他们的知情权,也有利于打破机构对于信息的垄断,提升相关职能单位和其它各种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

3.民法总则“好人条款”应然。民法总则中设置有“好人条款”,即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好心实施的各种利他措施和救治,即使暂时产生了不利的后果,救助者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应对临床医生“吹哨人”过于苛责。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一些异常,尤其是涉及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病情苗头,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些预警措施,只要其不属于故意去制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其本人是一种“好人”心态对周边的亲友提出预警信号,目的是为了周边人的健康利益着想,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吹哨人”的善举,就是在用自己的职业技能去救助他人。如果要求临床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严格遵守各种行为规范,必须对公共传染性病情和社会舆论做精准的判断和控制,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就相当于去遏制临床医生的这一善举,而可能选择不发声和明哲保身,最终可能导致病情进一步扩散。因此,应该赋予临床医生一定的可以提前预警的权限,使民众提前防范,很大可能就将病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临床医生“吹哨人”责任豁免权的条件

临床医生“吹哨人”责任豁免权并不是无条件的,应审查临床医生的预警行为,结合其动机与初心等主观因素、消息来源、医生身份与客观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

1.在主观方面,临床医生“吹哨”应当出于善意的动机,出于医生的良知和治病救人的职责,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不是意图打击报复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

2.临床医生“吹哨”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对预警信息要求其有基础数据的真实度,但对完整度的要求不能太高,医生在一定事实的支持下有理由相信预警内容为真实的,应该得到保护。

3.在客观方面,临床医生预警的事项应该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包括已經发生、正在发生或很有可能发生的公共突发性传染性疾病。

4.在程序方面,原则上临床医生应该优先尝试内部反馈途径,但是如果较长时间无内部改善或者存在急迫严重的情形,那么临床医生可以直接向外部预警。如果临床医生在第一时间能完成“吹哨”,从而拉响警报,并引起有关方面的迅速介入和成功解决,那么公共传染性病情就可能得到避免或缩小损失范围,尤其是严重的危机生命的事件,可以使无辜的生命得以保全。

5.看医生的专业身份。保护专业医生发声权是落实“吹哨人”制度的关键。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不仅要鼓励专业人士发声,而且还要允许不同声音出现,即:必须保护好专业人士的发声权,充分发挥专业人士预警社会风险的作用。

三、实施与保护

我国其实早就在探索和建立“吹哨人”的法律保护制度。尽管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专门的部门法规有相关的规定,但我国的“吹哨人”保护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实践层面仍然任重道远。在突发公共卫生领域,基于临床医生身份的“吹哨人”保护制度更是欠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授权后公布”,但《突发事件应对法》则要求及时发出警报,那实践中应该怎么做,才能既不违法,又能保护大多数人呢?尤其是如何既能发挥临床医生的“吹哨人”作用及时预警,又能对他们进行保护和责任豁免呢?要实现“吹哨人”制度所具有的积极社会价值,关键在于要做好“吹哨人”的保护,让“吹哨人”没有负担地进行预警。一方面应豁免“吹哨人”涉嫌造谣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吹哨人”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劳动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积极推进临床医生“吹哨人”责任豁免权制度建设,加快立法步伐,规范救济保护,使其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请求给予民事补偿,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要完善奖励保障。

总之,制定统一的临床医生“吹哨人”责任豁免权相关制度和法规,有利于培育医生的公共精神,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从而使国家和民众上下同心,共同作战,及时化解突发性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危机。

参考文献:

[1]吴丹红.探索符合国情的“吹哨人”制度.环球时报.2020.年2月12日,第.015.版..

[2]皮剑龙.加快构建我国“吹哨人”法律保护制度.人民政协报.2020年2月28日第0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