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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处分违纪程序完善刍议:以准司法化为可能视角

2020-02-04文翔

公关世界 2020年24期

文翔

摘要: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在我国各高校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性规范不尽符合正当程序等诸多问题。本文以正当程序为视角,以准司法化的视角提出了高校违纪处分程序应该确保在合法性比例性的基础上,破除传统简单化的管理本位思路,借鉴引入司法程序的原则和制度,要将传统的二元体系转化为类司法程序架构的裁决方、指控方、涉事当事人方的三元体系,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正当性建设上进行重点完善。

关键词:学生违纪处分 正当程序 准司法化

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高校管理变革的趋势之一是要依法治校,这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来自《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条文的明确授权。2017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高校违纪处分的种类进行了划分。特别规定高等院校进行学生违纪处分时需要做到程序正当,以及校方在做出最后决定之前须听取违纪处分当事学生的申辩。这个文件的颁布,说明了违纪处分程序的重要性。

一、目前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存在的普遍问题

虽然2017年教育部新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大了保障学生权益的内容,各高校也纷纷修订、完善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但纵观各校违纪处分条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各高校的违纪处分办法重实体,轻程序。校规分为实体性校规和程序性校规,关涉学生切身权利的违纪处分办法是一种十分重要的高校校规。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很多校规兼具了实体和程序两种特点。涉及学生处分的校规,在各校实际状况中,广泛地分布于各种学生守则、学生管理综合性规定、学籍管理综合性规定、学位相关办法、教务单位的考场纪律与作弊处理规定、高校后勤部门关于学生生活宿舍管理规定等,这些诸多的规定文件,少部分的篇幅涉及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而在总体上还属于实体性校规。这就造成了程序性规定客观上的散乱杂的情况。

另一方面,部分高校的单列违纪处分办法又承载了太多篇幅的的涉及学生实体性权利规范内容。有学者对10所高校进行了文本分析,发现个别高校实体性内容所占篇幅竟超过50%以上。甚至有的全国著名高校,篇幅占比超过了七成。而且在相当数量的高校中经常出现一个典型的情况是,很多与学生身份无关、作为普通公民也必须遵守的有关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规定,出现在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这冲淡了主题,使得违纪处分的程序性制度缺乏规范性。

第二,处分权行使不当下放至学校二级部门,轻视学生申辩权利。如前所述,高校对其在籍学生有处分权,但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把这种权利转授给高校所属二级单位。学校的行政部门或二级学院,不应有处分学生的决定权利。但是在目前全国各高校的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把处理结果较轻的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决定权下放给二级学院,或者学工部门、教务部门,甚至是后勤生活管理机构。

这种操作模式虽然在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上较大程度地方便了各高校,但是身处二级学院的学生的陈述申辩意见,很容易止步于学校的二级学院或者下属行政机构,这有两个比较严重的可能性后果:第一,学生的申辩意见没有上达至学校这一层级,学生申辩流于形式。第二,二级学院和行政机构作为纪律的维护者,如果切实承担转达学生申辩的角色,就会在实质上造成控辩两个角色合一,这在本质上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

第三,对程序性制度规范参差不齐,普遍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听证是违纪处分程序的核心,听证制度本身在程序正当理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有研究者调研了近年来我国各地二十多所高校,其中大部分是知名高校的违纪处分规定文本。从中发现:现在不少高校在所在地地方教育委員会统一的程序性规范指导下,在违纪处分办法中明确赋予了学生听证的权利,但是大部分高校仍然沿袭传统。虽然不少高校明确了学生听证和申诉的权利,但往往在高校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并未对听证制度予以明文规定。从数量上分析,截止到2019年年初,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查证,实际在学生违纪处分过程中使用过听证程序或者颁布了有关违纪处分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高等院校仅有23所。

以上数据直接表明,我国绝大部分高校目前仍然没有落实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没有在教育部新规的指引下推进落实违纪处分的正当程序制度建设;传统的普通高校依然没有在违纪处分中保障程序正当原则;处分流程的制度设计仍然是以校方为主推动,没有处分证据的专门规定;简单快捷的流程设计仍然是主导意图。学校搜集的事实和证据单方面做出处分决定,是典型的管理本位的思路,校方掌握流程主动权,涉事学生被动接受处分决定的模式,目前仍然是主流。

二、准司法化的视角理解高校违纪处分中的程序正当性原则

我们必须明确正当程序原则不仅仅是司法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高校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因为从高校违纪处分的法律性质分析,高校和学生之间构成特别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正当性原则攸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法益上的平衡。

如前所述,中国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校的规范对于高等院校有明确的实体性要求,程序性规范篇幅小,内容少,很多只是简略框架,缺乏细致、细节的表述。在管理本位的思想意识下,各高校进行纪律处分基于的是非司法化的路径,是粗糙的调查—决定两步走路径,涉事学生除了主动全面清楚交代事实之外,缺乏客体的程序权利。对于诉讼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告知—送达—听证—公告程序在学生违纪处分中的引入的必要性缺乏认知。并且在这种简单管理的思路下,学生的申诉机制普遍成为机械简单的流程,甚至成为一个摆设。

当然,高校违纪处分不能简单等同于司法化,毕竟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之所以被教育法律法规授权,是因为高校负有内部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将学生违纪处分完全司法化,和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诉诸司法机构,引入司法公力救济那就直接形成了法院越位干涉高校自主管理。故而,准司法化视角下的正当程序,一方面维护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确保了程序便利灵活;另一方面也充分保证了依法治校以及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三、准司法化视角下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构建

(一)坚持合法性、比例性原则

司法程序内在本质必须要求合法性,作为准司法化视角下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合法性是依法实施处分的原则和基础,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在违纪处分中,合法性特别要求有关证据的搜集主体、收集程序和收集方法要合法,高校不可以采取法律禁止或侵害学生权益的方式搜集证据。

另外,要特别重视违纪处分程序的比例性原则。高校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教育的目的使学生能知错就改并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现管理目的基础上,应充分权衡行政目标与育人目标,只有在处分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大于学生权益并因此受到损失时,高校才能对学生进行处分,否则就违反了比例原则中的相称性原则要求。只有选择对学生“侵害最小”的方法,才能既起到教育的目的又能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二)重点完善程序正当性原则

程序正当性原则由平等原则与参与原则构成。可以说平等原则是司法程序涉及司法主体的首要原则。这需要摒弃传统管理本位视角,对比司法程序,要求控辩双方的对等独立和平等;准司法化的违纪处分主体适格无偏见,主要要求就是处理决定做出一方与校规维护方、指控学生违纪一方的适当分离,避免角色重合,要将传统的二元体系转化为类司法程序架构的裁决方、指控方、当事人一方的三元体系。否则,违纪处分的程序正当性无法保障。

而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则是涉违纪事项的学生在违纪处分程序中的有效参与,而不是传统管理本位中以有罪推定的方式交代事情、被动静止等待处理,机械消极地走完被处理流程。要充分保障涉事学生的讯息接受、通知与送达,要规范严谨,要充分听取辩解与辩护。具体做法是:

(1)完善主体适格及事前告知制度

以准司法化的视角,类比参考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充分向学生告知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特别是违纪案由,可能的后果及处理规定须详细告知学生。

违纪处分的决定主体与调查主体相分离,借鉴人民陪审员以及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在大部分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学籍、学位之外的违纪问题处理中,可以由专设的学生纪律委员会决定对学生的处分。涉及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等较为重大问题,由纪律委员会做出建议决定,再交给学校作最后裁定。

(2)充分建设完善听证程序

现阶段听证制度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域可以说是问题的“牛鼻子”、解决问题的“总开关”,如果听证程序制度能普遍在各校完善细化,如果各校听证参与者的范围适度有效扩大,加入适当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特别是各高校能够切实保障听证程序得到严格执行,尤其是如果现存的高校违纪处分结果与听证事实上的脱钩问题能得到解决,那才能保障听证程序这一在行政法治化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有力制度在高校违纪处分中得到切实地完善。

(3)完善準司法程序与司法程序对接渠道

中国目前先行《行政诉讼法》中未予以明确学校违纪处分程序的司法救济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暂时没有包括受教育权相关问题,建议日后进行立法完善,通过最终的司法救济,保障学生最后的救济通道,此举若成,其实也是更加鲜明赋予高校违纪处分准司法化的特性。

基金项目:本文受四川省教育厅思政项目资助(项目编号:09SSY006)

参考文献:

[1]陈玉.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原则与路径探究——基于10所高校新版处分办法的比较剖析[J].高教论坛,2018(09):93-96.

[2]曹丽.从程序正当判断标准谈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的构建[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80-84.